我父母共有3名子女,我是家中长子,母亲几年前因病去世。父亲上个月去世时留下的公证遗嘱载明:“属于本人的所有现金及存款都不遗留给任何人所有,只作为修建家族祠堂專用。在此我指定大女儿和小儿子作为本遗嘱的遗嘱执行人,代为保管上述款项。”我对此感到困惑不解,假如父亲遗嘱指定的执行人(我大姐和小弟)违背了父亲的遗愿,作为遗产管理人失职,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关于遗产管理人出现的失职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对此作出了约束性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遗产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有两个:一是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二是违反法定职责,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从上述条文的构成要件可以看出,对遗产管理人采取的是过错归责原则,承担的民事责任属于侵权责任而非违约责任。因此,遗产管理人侵权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债权人有权请求遗产管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例如,被继承人留有古玩收藏品若干,遗产管理人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致使收藏品严重受损而贬值,此时遗产管理人应当承担责任。原因是,防火防水防潮是保管收藏品的基本常识,遗产管理人控制收藏品后,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坏,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的属于重大过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