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教材法律概念的三重路径

2022-05-30 07:13潘傧
教育实践与研究·中学课程版 2022年10期

潘傧

摘   要: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下法律专册,涉及法律概念较多,专业性较强,对教师的学科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针对法律概念的理解和把握,教师可以从法律概念的内涵、实质与特征;法律概念的外延、范围与边界;法律概念之间的关联,普遍与特殊,这三重路径进行探析,从而真正厘清法律概念之间的异同,促进扎实、有效备课,更好地为教学服务。

关键词:教材文本;法律概念;内涵外延

中图分类号:G63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0X(2022)29-0037-03

教材是教师开展课堂教学的主要依托,对教材文本中概念的把握,检验着教师的专业水准,反映着教师的学科素养。统编《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下法律专册以宪法知识内容为主,涉及法律概念较多,法学专业性较强,对道德与法治教师的教学开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将以八年级下第六课第五框“国家司法机关”为例,探析教材文本中相关法律概念。这种探析有的是对法律概念内涵的实质和特征的界定;有的是对法律概念外延范围与边界的思索;有的是对法律概念关联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对比,以期更好地把握教材文本细节精度和拓展教材文本内容厚度。具体如下:

一、明确法律概念内涵,理解实质与特征

任何法律概念从逻辑结构上说都有内涵,法律概念的内涵是指该概念所反映的特征和本质属性。对于教材法律知识模块内容的教学,教师备课时应首先明确法律概念的内涵,以求精确理解教材法律概念的实质与特征。

(一)认识概念特征

“国家司法机关”在教材中属于第三单元第六课“我国国家机构”的第五框,根据教材内容,本框主要阐述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性质、类别、职权、工作原则等内容。从教材章节编排及内容呈现可知,教材基本观点是把司法机关表述为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或者说教材也只是把这两类部门归属为司法机关。对于公安机关的相关知识,在教材第六课第三框“探究与分享”栏目中有所体现,具体表述为“各地公安部门是依法维护社会治安的行政机关。”公安的主要职权是管理公共治安,维护公共秩序,行使国家治安管理行政权。在我国,公安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的行政职能部门,是国家行政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把公安机关定性为行政机关,这是毫无争议的。

(二)深究概念实质

但作为教师,对司法机关概念的理解和把握还不能仅仅停留于此,还需要从概念的实质上来认识。司法的本义是指法的适用,即用法律处理案件,需要经过侦查、起诉、审理、判决、执行等程序环节、过程步骤。从司法概念的内涵可知,司法活动若要按流程终局性完成,则需要多部门进行配合和联动。宪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采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负责。《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还规定人民警察也是刑事司法力量。所以,从上述法律规定看,公安机关行使刑事侦查权,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是为后面诉讼流程中的起诉、审判做程序性准备,是司法活动的阶段性环节及重要组成部分,它的职权又具有刑事司法权性质,也应当属于司法活动范畴。可见,从国家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权力职能看,它既有行政权性质又兼有司法权性质。因为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这种本身固有的法定职权具有刑事司法权性质,所以从司法机关概念内涵的实质和特征角度来看,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也是司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精准法律概念外延,明确范围与边界

法律概念的外延是指具有该概念所反映本质属性的对象范围。厘清法律概念边界范围是教师备课的重要环节。“国家机关”是八年级下法律专册中的一个重要法律概念,教师必须精准把握教材涉及的五大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边界、职权范围、对象指向,这考验着教师解读教材的专业素养和理论水准。八年级下第六课第四框“国家监察机关”中将监察委的监督权表述为:监督是监察委员会的首要职责。而第五框“国家司法机关”中又有“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的表述。从这两处文字表述可知,监督权既是监察委的职责又是检察院的权限,教师必须明确它们的职权设置与划分、监督范围与边界等。

(一)明晰概念对象范围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的检察院性质和职权角度看,人民检察院主要是通过对诉讼流程步骤进行程序性监督的方式来体现法律监督权,监督的对象主要是国家机关。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法律监督职权体现在:部分刑事案件侦查权(主要是针对司法工作人员的)、刑事诉讼中提起公诉权、对刑事案件立案及侦查进行监督、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具体包括提起抗诉或提出检察建议)、公益诉讼及对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监督、监所监督等。可见,人民检察院的检察监督主要是在诉讼过程中,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的行为进行监督,更侧重对国家机关行使公权力的行为过程进行监督,目的是为了发现并纠正诉讼过程中国家机关职务行为的不正当,从而防止权力滥用。

(二)厘清概念交叉边界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的监察对象覆盖范围的角度看,监察委主要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全面监督,监督的对象主要是个人。监察委作为国家专责机关,有权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可以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这种监督范围是全方位、全覆盖式的。原来本属于人民检察院的“调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职权即检察机关的反貪污贿赂、反渎职、预防腐败的职能,通过监察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制定、修改、完善,现已经主要划归为监察委的职权范围。根据国家监察委和人民检察院对管辖案件的职权范围分工,监察委负责管辖六大类职务犯罪案件共88个罪名,人民检察院仅可以对诉讼活动中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共14个罪名(案件范围对行为主体、行为方式都有限制条件)。因此,《监察法》的颁布实施,使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主要方式发生了变化,从过去的对职务犯罪案件全覆盖式的立案侦查管辖,到现在的仅对司法工作人员实施14种犯罪案件行使立案侦查管辖。这种对职务犯罪侦查管辖权的剥离或弱化,也使得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方式转变为对诉讼流程步骤程序性监督为主。职权设置及范围变化体现的是国家对监督权的重新布局配置,是与当今反腐形势政策相适应的,是同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相一致的。

三、明确法律概念关联,把握普遍与特殊

对法律概念进行对比,比较概念之间的差异性和共同性,掌握法律概念之间的普遍性与特殊性,是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认识和把握法律概念的基本路径之一,也是教师深度备课过程中必须攻克的难题。

(一)梳理概念普遍性

在“国家司法机关”中,教材先介绍人民法院的知识,再进行人民检察院的内容展示。其实,在我国,这两类国家机关在相对应的设置上是具有关联性和系统性的,它们之间在纵向级别设置和横向地域设置上具有高度的吻合性和配套性。因为它们两者在职能和业务方面的牵连性、配合性、制约性、平衡性,注定了它们在设置上的相似性。我们完全可以通过法院的设置来认识、掌握检察院的设置。比如,在纵向级别设置上,从中央到地方,法院总共设有四级(中央一级、地方三级),所以相应的检察院也应设有四级与之对应。在中央有最高人民法院,就有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之对应。在地方,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应省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应市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法院对应县人民检察院,军事法院对应军事检察院(专门)。上述纵向四级别设置是具有普遍意义上对应关系的法院和检察院。

(二)提炼概念特殊性

第一,级别设置上的特殊。由于我国部分行政区划的特殊性,造成该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法院、检察院设置也具有特殊性。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我国的直辖市,根据我国现行的地方行政区域划分,直辖市比普通的省级行政区域少了地级市设置,所以,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检察在院设置上就比较特殊。以天津市为例,天津市设有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应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第三分院。另一类是我国有部分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曾设立过若干行政公署(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等)。这些地区的检察院设置也具有特殊性,一般都是以省级人民检察院分院的形式设立。例如,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与其对应的检察院是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大兴安岭地区分院。

第二,上下級关系的特殊。在上下级关系上,检察院与法院有较大的不同。上下级检察院是领导关系,这种领导关系具体表现为:上级检察院有权对下级检察院作出命令、指示、决定,下级检察院要服从和执行,不得违背和拒绝;上级检察院有权改变或撤销下级的违法或不当行为。这种隶属关系有利于提高检察院工作效率,保证政令畅通,能够迅速、集中地执行上级决定。而上下级法院之间是指导关系,这种指导关系表现为:上级法院仅可以对下级法院在业务上进行指导和监督,没有直接命令权和指挥权。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基于人民法院的职权的特殊性、重要性考量,法院是最能代表司法独立性、中立性、终局裁判性的。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法院,主要的职能是中立裁判,担负着公正司法的神圣职责,要保证审判的独立进行,减少不必要因素的干扰,捍卫社会公平正义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