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维 尤小雅
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组织具有监督执纪的基本职责,国有企业各业务部门也具有履行监督管理的属性,是纪律把关的第一道关口。本文所论述的“再监督”机制建设就是在“管理的再管理”“监督的再监督”基础上使各职能部门履职监督到位,进一步实现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环境建设”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与制度创新,并在“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上督促职能部门履行好职能监管职责,并对国有企业职工实现监察全覆盖。
“再监督”体现在“三个转变”上
近年来,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交公司”)纪委把“再监督”看作公司纪委履行党内专责监督职能的重要方式,推进“再监督”的“再”字就集中体现在“三个转变”上:
突出监督工作思路的转变。近年来,川交公司纪委在职责定位上,聚焦公司发展部署,主动融入中心任务,推动下级纪检监察组织由“执行主体”向“监督主体”转变,集中精力抓好对职能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
突出监督制度体系的转变。川交公司纪委全力推动监督制度体系向构建企业监督“免疫系统”转变。近年来,公司纪委加强调研,加速监督制度体系形成,先后推动修订印发《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制度汇编》(2021年版)等相关制度15项。进一步对职能部门系统监督工作持续加压,拓宽线索来源渠道,丰富监督方式和手段,为“再监督”机制建设提供制度保证。
突出监督工作方式的转变。突出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能定位。一是拓宽问题线索发现渠道。规范职能监督主体问题线索移交制度,近年来,公司各级职能部门向公司纪委移交的问题线索数量32条,其中立案审查16条。二是督促开展监督检查。加强纪委对职能部门监督职责履行情况的考核,促进其主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三是强化与“再监督”相适应的执纪问责方式。公司纪委在问责的过程中,将工作指向分公司各职能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的问题,每起案件的查办中都把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过程、方式、结果等方面作为调查重点。集团公司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严格追责,对存在问题的部门和人员实行“一案双责”。
“再监督”机制建设中的三大问题
经过近年来的努力,川交公司纪委的“再监督”机制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
同级监督存在一定难度。还存在一小部分“怕得罪人”的思想,不敢大胆地履行专责监督和职能监督责任,对于日常工作中发现的一些问题向上反映怕落埋怨,向本人提醒又怕不理解,监督与“再监督”工作束手束脚。
对“再监督”的认识上还存在误区。个别领导干部片面地认为监督严了,工作不好开展了,影响了任務目标的完成。一些企业领导和职能部门在纪委退出了一些原来牵头的工作事项,变直接监督为“再监督”后,受之前思维定势的影响,片面地认为企业的各项工作都由纪委参加安全度才高,对纪委退出业务工作监督检查表示不理解,甚至认为纪委推卸责任。
“再监督”的作用发挥还不充分。一些职能部门与本级纪委的沟通不够,在一些业务工作的监督工作上,纪委已经退出,职能监督却没有进入,形成了一定的“监督真空地带”;企业一些业务的工作流程不够规范,缺少相应的资料和记录,也造成纪检监察组织难以厘清监督责任。
“再监督”机制建设的三大对策
营造“再监督”氛围。要积极争取本级党委和行政的支持,将“再监督”机制的重要意义向同级党委做好汇报;要积极争取职能部门的理解,加强与职能部门的沟通与合作,使其认识到“再监督”不代表不信任。
继续健全“再监督”制度。要继续建立健全“再监督”组织体系,加快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制度化进程;要完善“再监督”制度体系,在原有制度基础上,除制定工作制度、实施办法、责任追究等制度外,还要健全定期分析问题机制等,并逐步规范各职能部门业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和程序性文件,为开展“再监督”工作提供依据;要逐步修订完善企业原有制度,在各项制度中明确主责部门的监督职责,理顺监督和“再监督”关系。
提升“再监督”能力水平。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加强对工程招投标、物资设备采购等板块的学习,找准职能部门监管盲区和党风廉政风险所在,不断在严格考核上下功夫,从“再监督”工作的工作思路、工作成效等方面设定考核指标,严格检查考核职能部门的监督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