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永利
习主席强调指出,要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战斗性是党内政治生活“四性”的实践落点,没有战斗性就没有党组织的战斗力。增强军队党内政治生活的战斗性是需要多措并举综合发力的系统工程。新的时代条件下,只有抓住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着力解决主要矛盾、重点问题,才能更加有效地根治沉疴、革弊鼎新,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批评和自我批评是我们党强身治病、保持肌体健康的锐利武器,也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手段。新时代增强军队党内政治生活的战斗性,必须用好用足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有力武器,使之成为一种习惯和自觉,发挥最大程度的积极作用。一是注意运用的时机和场合。在时机的选择上,应当注重防微杜渐,在刚刚发现问题苗头的时候就及时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尽量把问题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把小问题拖成大问题。在场合的选择上,既要注意会上与会下的区分,看看哪些问题应该在会上进行批评,哪些问题放在会下解决更好;又要注意会上与会下的结合,不能把批评和自我批评只是局限在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上,而是要拓展到日常生活工作之中,使之能够常态发挥作用。二是注意运用的态度和方法。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应当本着“团结—批评—团结”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原则。在批评的问题上,应当分清主次,先主后次,即先抓住主要矛盾进行批评,然后兼顾过渡到次要矛盾,而不是不分轻重主次一次性和盘托出。在批评的对象上,应当因人而异、讲究策略,对心理承受能力强的人批评可以激烈一些,对心理承受能力差的同志注意把握好度,不妨先轻后重、循序渐进;对领导干部的批评,在人数多的会议上点到为止不伤害其权威,在民主生活会上则应不留情面以促使其警醒。
监督是权力正确运行的根本保证,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举措。新时代增强军队党内政治生活的战斗性,要在继续大力抓好组织监督的基础上,强化同级相互监督和下级民主监督,建立健全上下联动的监督网络。一是完善上级组织监督之制。充分发挥巡视巡察的政治监督作用,将剑锋所指从军级以上单位党委机关和领导干部,延伸至师旅团级单位党委班子及其成员,并视情进一步向基层拓展,彻底消除压力传导和责任落实的“中梗阻”,实现巡视巡察监督全覆盖。在用好《中央军委巡视工作条例》明确的个别谈话、受理信访、民主测评、列席会议等“12+N”种方式方法的基础上,探索创新提级巡察、交叉巡察等有效模式,着力破解职级相同不易监督、“熟人社会”不便监督等难题,不断提高巡视巡察的精度锐度效度,真正打通全面从严管党治军的“最后一公里”。二是加强同级相互监督之权。借鉴我国古代御史“风闻奏事”制度的合理成分,赋予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对本级党委和纪委的领导干部“风闻检举”的权力。发现本级党委和纪委的领导干部有违反党章党规的行为,在批评提醒无效的情况下,可以越过本级党委和纪委直接向上级纪委实名检举。只要不是出于个人目的恶意诬告,即便检举事实出现偏差也无须承担责任。三是改进下级民主监督之法。依托强军网,各单位建立网上党内监督专栏,根据党员所在党组织的不同层级,分别赋予特定的入网权限,不同层级的党员可以在相应层级的党内监督专栏对有关党委机关和领导干部进行监督,提出批评甚至揭发、检举的意见。同时,及时总结开展网络分层监督的经验,循序渐进,步步深入,探索建立打通各层级壁垒、上下一体贯通的军队党内监督网络。
党纪军规的威信和力量,不仅在于有法纪可依,更在于执行之必严。军队是要打仗的,没有各项纪律规矩的严格执行,没有对失职失责者的严肃追究,服从命令听指挥、步调一致得胜利就是一句空话。因此,增强军队党内政治生活的战斗性,要特别强调从严执纪问责。一是从严执纪问责要覆盖全面。在人员上,从严执纪问责必须覆盖包括党员领导干部在内的任何人员,确保军队党内所有人员一律平等,没有不受党纪法规约束的党员。在时间上,从严执纪问责必须是全天时、全天候的,无论部队处于静态还是动态,无论是平时还是战时,无论是昨天还是今天,从严执纪问责都必须始终如一,不搞因时而变,不搞下不为例。在内容上,从严执纪问责必须是全面的而不是选择性的,不能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对自己有利的执行、对自己不利的就不执行,领导干部强调的执行、领导干部不重视的就不执行。二是从严执纪问责要标准统一。对任何人员、在任何时候,执纪问责的依据和标准只有一个,那就是党纪法规。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军队实施党内监督的规定》《军队实行党的问责工作规定》《军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补充规定》等党内军内条例法规,对违纪失责者“一根尺子量到底”,不因违纪失责者的身份地位而有所区别,不因上级组织和领导干部的态度和看法而有所改变。三是从严执纪问责要精准恰当。执纪问责不能缺位也不能错位,对违纪者的处分不是越重越好,对失责者的问责也不是越严越好,而应当做到精准恰当。在对违反党纪军规人员的处理上,既要防止出现以权压法、以情乱法的无底线纵容,又要防止“一刀切式”从严从重的“上限思维”;在对失责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问责上,既要防止失责不问、问责不严,也要防止定责不准、问责失当,更不能将问责与追责混为一谈,甚至举起问责的“板子”代替日常的教育管理,以至于把问责泛化简单化。
受客观条件的制约,大到一个马克思主义政党,中到一个军队党组织,小到一名普通党员,都不可避免地存在历史局限性,在军队党内政治生活中不可能不出现偏差和失误。新时代增强军队党内政治生活的战斗性,必须建立健全科学完善的容错纠错制度机制,为激发军队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战斗积极性提供重要保障。一是容错纠错制度要完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军队实行党的问责工作规定》和《关于实施精准问责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等条例法规中都含有容错纠错的内容,但总体而言略显分散、不够系统。应当在整合现有条例法规中有关容错纠错内容的基础上,从中央军委层面建立全军统一、内容明晰、操作性强的容错负面清单,划定在军队党内政治生活中行使民主权利的场合、范围、情形等边界,明确免责和减责的具体范围;制定全军统一的专项纠错法规,明确纠错的责任单位、具体措施、时限要求、制度保障等,为在军队党内政治生活中及时纠正错误提供刚性的法规依据,建立起科学系统的容错纠错制度机制。二是容错纠错执行要坚决。容错纠错法规制度确立以后,上到中央军委,下至连队党支部,都必须严格遵循坚决执行,不允许在落实过程中对内容做增减、搞变通、打折扣,不允许领导干部用自己的好恶标准干预法规制度执行,确实做到让可容的错误全部容纳、该免的责任统统减免、能纠的错误及时纠正。三是容错纠错监督要严格。要加强对各级贯彻落实容错纠错制度机制的检查督导,将之纳入上级的巡视巡察范围,与军队党组织的评先评优和党员领导干部的提升使用挂钩,对各单位贯彻落实容错纠错制度机制存在的问题及时通报,对其中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严加问责,对各级执行中发现的制度机制漏洞及时完善,切实为增强军队党内政治生活的战斗性提供相对宽松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