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菁
摘 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面向社会推出的档案编纂成果,为学术研究和文化建设提供了文献基石。针对馆方编纂成果被侵犯著作权问题,从梳理档案编纂行为的法律依据入手,主要分析三种明清档案编纂成果在著作权法上的权利内容,在阐明具体侵权表现及原因后,得出切合馆方实际的著作权保护策略,进一步实现档案资源的有效开放和利用。
关键词:编纂;明清档案;著作权;侵权
Abstract: The archival compilation compositions of the First Historical Archives of China have laid a solid foundation of historical documents for academic study and cultural development. On the copyright infringement issue of the archival compilation, this article starts from sorting out the the legal basis of the Archives compiling activities, and mainly analyzes the right content of three types of the Ming-Qing archival compilations.After elucidating the details and causes of the infringement, we get a practical copyright protection strategy, and make the opening and utilization of archival resources further and more effectively.
Keywords: Compilation; Ming and qing archives; Copyright; Infringement
1 引言
中國第一历史档案馆(以下简称“一史馆”)所藏的1000余万件档案,占存世明清档案半壁江山,是研究和纂修明清历史的宝贵资料。1925年以来,一史馆及其前身机构共推出3000余册档案出版物。馆方对档案史料的编纂,是在对外公布档案内容的同时,面向社会提供优质研究资源。新修订的《档案法》实施后,国家鼓励档案馆开展研究整理和编辑出版,明清档案编纂工作将迎来新发展。长久以来,馆方编纂出版物被侵犯著作权的情形屡有发生,著作权维权保护突显重要。本文聚焦明清档案编纂成果的主要类型,分析馆方作为编纂者的权利内容,归纳出保护馆方著作权的一般性策略。
2 编纂成果著作权保护的法律依据
2.1 档案利用行为具有合法性。档案利用是档案编纂的先前行为。新修订的《档案法》体现推动档案开放与利用,发挥档案馆资政作用的内容特色。[1]一史馆本身具有明清历史档案和研究人员的优势,开发利用馆藏资源,研究整理、汇编出版档案材料,是把“死档案”变成“活信息”,把“档案库”变成“思想库”,回应好社会利用档案的广泛需求,发挥好档案“存史资政育人”的重要作用,积极服务中心服务社会。
与《档案法》配套的行政法规——《档案法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明确了公民和组织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公民和组织可持合法证明利用已开放的档案,利用方式包括对档案进行阅览、复制和摘录。因此一史馆无论是以档案馆性质,还是作为独立法人单位,都依法有权利用馆藏档案。
2.2 档案编纂成果受法律保护。馆方所藏明清档案多数是文字作品,且形成年代较远。根据《著作权法》(2020年修改)第十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等14项法定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至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2]这意味着以该类档案内容作为文字作品不会再受著作权法保护,即原始作者不享有著作权。一旦进入社会公共领域,公众可以依法使用明清档案内容,既可以对档案内容本身利用,也可以在档案内容基础上进行编纂。在明清档案内容不存在著作权的情况下,馆方不用获得原作者许可,即可依法进行档案编纂,创作出新的作品。
著作权法是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的专门法律。判断是否构成作品、是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独创性是判定的实质要件。[3]而独创性又是一个比较性标准,需要结合具体案例来分析。尽管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但可参考的标准是只要作品体现的独创性越多,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程度就越高。因此,馆方的编纂成果是能够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
3 编纂成果主要类型及其著作权
目前馆藏档案出版物以纸质图书为主,大致分为三类,一是影印形式图书;二是点校形式图书;三是图册图录形式图书。上述图书出版物,是一史馆以利用所藏档案为基础,采取整理、点校、摄影等方式二次创作,并按照某种编辑体例集合出版。因三类图书在具体编纂形式和内容上的差异,影响了馆方在著作权法上享有不同权利内容。
3.1 影印形式图书著作权。一般认为,影印是一种复制行为,是如实反映原作品的加工方式。影印本身并不形成新的作品,被影印的档案是否具有著作权才是判断关键。参考前述部分分析,馆藏明清档案因形成年代久远,已超过《著作权法》规定的五十年保护期。[4]因此,单纯去影印明清档案原文的图书成果难以受法律保护。
在影印之外附加上其他加工行为,情况则另当别论。一则是在保持呈现档案原貌前提下,馆方对档案的选材、编排、题名及加注内容提要进行加工;二则是在档案选材编纂方面,馆方有独特的选择、安排及取舍加工,比如撰写一定长度、能够体现作者思想和特定取舍且非直接摘抄原文的内容提要,均有可能构成汇编作品。而按照《著作权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5]即馆方在汇编他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或作品片段时,应征得他人的同意,并不得侵犯他人对作品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权等著作权。若不违反上述合法性要求,馆方对编纂成果享有著作权;若第三人未经允许,擅自复制、出版、发行该作品,就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3.2 点校形式图书著作权。点校是需要运用专业知识,依据文字规则、标点规范,对照其他版本古籍或史料,进行划分段落、加注标点、选择用字并拟定校勘记。由于古籍一般没有标点和断句,加上在流传过程中出现错讹以及形成不同版本等情况,故在没有专业点校情况下,一般读者无法阅读利用。点校工作出现后大大提升了古籍阅读效果。点校者立足原本原意,依照个人理解对原本含义推敲、句读、分段和校勘,客观上形成了一种特殊形式的表达,因此点校过程属于智力劳动。为方便现代读者阅读档案,馆方对档案文字进行了科学校勘,采用新式标点符号加注标点,包括分段落、加标点、改、补、删字。
关于点校能否形成新的作品,从而受著作权法保护,在理论界一直存有争议。目前,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主要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第2.11条之规定,“对古籍作出的校勘记、注释等满足独创性要求的,可以作为作品受保护,但对古籍仅划分段落、加注标点、补遗、勘误等,应结合案件情况认定是否作为作品或版式设计而受著作权法保护”。[6]独创性可以通过点校中选择最佳底本、改正错字、校补遗缺、加标点分段落、撰写校勘记等成果呈现。对原古籍作品的点校,如果在前述方面存在独创性,就极大可能认定构成新的作品。因此若馆方的编纂行为不只是单纯句读,很有可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3.3 图册图录形式图书著作权。在编纂图册图录形式图书中,馆方编纂行为表现为:一是对档案本身进行摄影;二是将档案照片汇编成册;三是增加对档案内容的揭示,并与档案摄影作品一道组合排布。
根據《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年修订)第四条之规定,“摄影作品是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7]在图册图录中,馆方摄影作品属于主题创作型摄影作品,此类作品在摄影作品中的独创性程度最高、著作权保护范围也最大,所涉独创性除了馆方对于拍摄技术、时机及后期处理的个性化选择所呈现的艺术效果外,还体现在对所拍摄档案及其出现场景的创作性安排。就拍摄档案本身而言,如果摄影目的和形式是为全面、准确、如实反映档案文字或图片内容,摄影的性质类似于影印,一般不形成新的作品;如果摄影表现出一定的艺术美感,或在档案展现上有选择取舍的,比如挑选若干件档案放在一起拍摄、从特定角度进行拍摄等,就有形成新的作品的可能性。就汇编档案照片而言,如果馆方基于个性理解和特定考虑而挑选素材、排布版式,并且不是按照常见形式排序(如时间),则可能构成汇编作品。就档案摄影组合内容释明而言,如果对档案内容的说明解释,能够体现馆方为编纂者的独创性加工,则有可能认定为新的作品。综上分析,基于馆藏档案本身的稀缺性,加上摄影中独创选择的拍摄场景,再组合其他编纂方式,馆方对这类图册图录图书可以享有一定的著作权。
4 编纂成果著作权的保护策略
4.1 馆方编纂成果被侵权的表现及原因。本文主要关注纸质图书的著作权保护。馆方编纂的档案图书实现了专题档案的集中呈现,便利读者直接获取档案原始内容,进行合理使用,以及开展学术研究。鉴于纸质图书的传播盈利要以销售实体为必要条件,传统侵权行为主要是印制、销售盗版书的方式,即侵权方未经馆方在内的权利人许可,逃避版权费用后,将纸质图书扫描成数字化图像或直接印刷成书。[8]而在传媒手段不断演进的当下,侵权方直接省去印刷环节,将数字化图像(含提供扫描图像的下载链接)对口出售给高校和研究机构,最终获得非法盈利,更严重冲击纸质图书市场。
对于侵权事件中的主体,出现侵犯编纂成果著作权的原因主要有三点。(1)第三方陷入侵权纠纷的法律风险不高。如果图书内容本身的独创性成果少,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概率就低,即便第三方存在翻录、截取内容的情形,通常就是认定为因复制构成侵权,不仅可能产生的赔偿金额较低,而且侵权举证受成本所限的实际操作性不强。在平衡满足自身利益需求和可能受到侵权纠纷的法律风险后,只要愿意承担相应法律风险的,第三方就很可能会做出侵权行为。(2)侵权方技术投入成本较低。纸质图书电子化轻而易举地实现了翻录、截取内容,侵权方往往不经馆方授权就肆意剽窃成果。[9](3)馆方普遍性维权成本较高。无权利无救济,无救济无权利。采取维权救济措施,及时防止损害扩大,是馆方遏制非法盗版之责。当发现市场上有疑似侵权现象,调查取证、记录侵权事件信息和维权方式选择等,馆方都需付出较大的人力、财力和时间成本。如何使精力投入与效益产出相对成正比,是馆方需要审慎考量的。
4.2 著作权保护的策略
4.2.1 编纂创作往深度走,提升独创性。新修订的《档案法》强调“档案工作要由封闭向开放、由重保管向重服务转变”[10]。为此,在制定权利保护策略上,档案馆要有效探索和利用馆藏资源,走向深度的编纂创作,将编研复杂程度高的图书出版物摆在优先位置。点校形式出版物、图册图录形式出版物以及有复杂加工的汇编作品中,对档案独特的选材和编排,开展注释、说明、校勘加工,编写内容提要和检索性文献,以及拍摄带有艺术美感的档案图片等,都能展现出馆方对档案编纂投入的更多创作思考。档案编纂独创性提升,不仅是搭建好一史馆服务中心服务社会的高架桥,擦亮明清历史档案的金名片,更是在侵权模糊地带划好边界线,以防范不良法律风险。
4.2.2 技术保护朝优化走,加强革新性。鉴于纸质图书特别是影印形式出版物被直接剽窃的风险高,馆方要开展先进技术的研究应用。走向优化的技术保护,要增加第三人将图书直接扫描的难度,从而降低被剽窃的风险。馆方在图书排版时,可以选取档案像素较低的图像,加盖数字水印,在放置档案影印本图片时,与注释、说明等其他创作性较高的内容交叉放置、排布。馆方可以联合出版方开展技术研发,更新和优化图书防盗加密技术。比如不只是运用封面烫金或镂空、使用特殊纸张印刷的传统方式,还可以对纸质图书防盗技术进行革新,从技术源头上遏制盗版和非法复制。[11]
4.2.3 法律维权向精准走,扩大示范性。馆方必须增强法律意识,使档案编纂出版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走向精准化的法律维权,要以做出行业示范案例的形式扩展影响。示范案例重点指向档案图书中的畅销书目,实施过程要获得法律专业人员的支持。在前期调查取证环节,馆方要与出版方配合协作,在新书出版面世后,对重点关注的图书流通方向上予以跟踪,迅速定位并标记盗版图书,之后密切追溯相关发行链,实现盗版精准打击,提升盗版整治效率。在后期追索维权环节,馆方首先向侵权方发送律师函,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经济补偿。然后分两步走,可以向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配合监管部门在行政执法上形成维权保障,也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执行裁判内容。
参考文献:
[1][10]袁杰.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释义[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
[2][4][5]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1-12-20].https://flk.npc.gov.cn/detail2.html?ZmY4MDgwODE3NTJiN2Q0MzAxNzVlNDc2NmJhYjE1NTc%3D/.
[3]吴汉东.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21.
[6]北京高院发布《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2021-12-20].https://bjg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18/04/id/3273742.shtml/.
[7]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21-12-20].http://www.gov.cn/zwgk/2013-02/08/content_2330132.htm/.
[8][9][11]李晶晶,汪薇.我国网络市场盗版图书的种群结构、生态演替及治理路径[J].出版参考,2019,(02).
(作者单位: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来稿日期:2022-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