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房,三种情况和配偶有关

2022-05-24 14:06桂芳芳陈倩
现代妇女 2022年5期
关键词:名下新房李先生

桂芳芳 陈倩

关于房产,也许你会直觉认为,婚前的房子和增值部分都是个人财产,婚后的才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你就错啦!我们来具体讲讲婚前个人房产变为婚后共同财产的三种情形。

李先生和陆女士是一对上海小夫妻,网上认识后于2018年结婚。双方婚前各有一套房产。婚后,他们各自偿还名下房贷,李先生每月还贷1.2万元,陆女士每月还贷8000元。

2021年,二人因为感情问题准备离婚,在财产分割时就房产分割产生分歧。陆女士希望能分割二人婚后还贷的差额部分,而李先生认为,房子是自己婚前的,还贷也是用的自己的工资,与陆女士毫无关系,拒绝分割。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婚后工资收入的性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是用于偿还房屋贷款,还是用作其他用途,其性质都不会改变,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陆女士的请求可以得到支持,她还可以请求分割婚后还贷的增值部分。

小王有一套婚前登记在个人名下的房产,婚前至婚后都一直出租,由小王收取租金。离婚时,小王的配偶小张能否要求分割小王在婚后取得的租金收益呢?

一般来说,一方将婚前购买的房产出租后取得的租金收益,被认为是夫妻双方共同维护修缮、投资经營房屋取得的收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这笔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小王能够证明配偶小张并没有参与该房屋的经营管理,就能主张租金归自己所有,小张无权分割。

在徐汇区法院所作出的判决中,由于原告自认没有参与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法院驳回了其“分割被告婚前房产的婚后租金收入”的诉讼请求。在现实生活中,如果没有对方自认,想要证明其没有参与经营管理的难度很大。因此,一般情况下,婚前房产在婚后取得的租金,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我们来打个比方,一位女士有一套婚前全款购买的房子,且房产登记于她个人名下。如果她婚后将这套房子出售,使用售房款换置了一套新房,那么产生的结果会有三种:

1.如果新房是使用售房款全款购买,售房款未和婚后财产混同,且新房依然登记在这位女士一人名下,所购新房就是这位女士的个人财产;

2.如果新房登记在双方名下,此时视为该女士对配偶一方的赠与,新房是夫妻共同财产;

3.如果只是用售房款交了首付,其余由贷款支付或者现金支付,那么即使登记在一方个人名下,支付的部分一般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要按照婚前财产占婚后房屋总价款的比例来看,使用售房款支付的首付部分仍然属于个人财产,其余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我们给出几个防止资产流失的实用建议:

1.婚前财产公证。白纸黑字地明确婚前财产归属,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区分。同时设立婚前个人银行账户,与夫妻共同财产的银行账户区分开,做好账户分离,避免发生财产混同;

2.婚内财产协议。如果双方能达成一致,可以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将个人财产以及相应的收益约定清楚,避免以后发生纠纷;

3.用婚前财产在婚后置换的新房,建议登记在个人名下。在出售旧房时,保留买家的支付凭证;购买新房时,保留自己的转账记录,以此证明财产的转化和来源。

(摘自《中国妇女报》)(责任编辑 辛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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