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的解读

2022-05-23 05:14
山西财税 2022年4期
关键词:结余科研经费科研项目

3月14日,山西省出台了《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共7部分30项条款,提出自主权下放更多、激励力度更大、管理服务更细、让科研人员获得感更强的政策举措,为科研人员“松绑”,为创新创造加力,进一步激发科研创新创造活力,为全省全方位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科技供给。

扩大自主权 编制更加灵活

管好用好科研经费,对促进科技事业发展至关重要。近年来,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始终将科技创新作为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确保财政对科技投入只增不减。2021年,在全省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负增长的情况下,全省财政科技支出83.56亿元,增长26.9%,其中省本级科技支出30.58亿元,增长137.1%,为我省实施创新驱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提供坚实的财力支撑。

科研工作具有灵感瞬间性、方式随意性、路径不确定性等特点,科研经费使用不能套用行政预算和工程预算的方法来管理。《意见》在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方面主要包括简化预算编制、简化预算评审、扩大预算调剂自主权、扩大经费包干制四方面内容。

精简合并预算编制科目,将直接费用预算科目从目前的五类精简为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类。简化费用测算说明,20万元以上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国家是50万元以上)需提供明细,其他只需提供基本测算说明。同时,合并项目评审和预算评审,在项目评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并明确要求不得将预算编制细致程度作为评审预算因素。

在很多科研人员看来,扩大自主权最大的变化是下放预算调剂权和试点经费包干制。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负责人。同时,经费包干制试点范围在国家规定的人才类、基础类科研项目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到科技战略研究类科研项目。包干制从项目层面进一步推广到机构层面,支持省校合作建立的新型研发机构在协议约定的科技研发经费中试点包干制。

加大激励力度 人才更受尊重

科研人员是重要的科研力量,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中流砥柱”,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可充分调动创新活力,激励他们专心搞科学研究。

《意见》大幅度提高间接费用比例,科研项目经费中用于“人”的费用可达到50%以上。一是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分类核定。其中,500万元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二是对试验设备依赖程度低和实验材料耗费少的智力密集型项目提高间接费用核定比例。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及科技战略研究专项等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三是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激励科研人员多出高质量的创新成果。同时,为支持单位探索完善激励引导机制,《意见》提出在国家重点实验室、省实验室、省属转制院所等领域允许试点单位在绩效目标完成良好的前提下,从稳定支持科研经费中提取不超过20%作为奖励经费。

《意见》进一步扩大劳务费发放范围,在原有基础上纳入专家咨询费,发放范围在国家仅可向聘用人员发放基础上,扩大到允许向科研项目组成员发放,并增加了科研辅助人员和科研(财务)助理等间接参与科研项目的成员。同时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将项目聘用人员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也就是说,聘用人员的“五险一金”均可以从科研经费中列支,更好地保障了科研项目聘用人员的权益,有利于保持科研队伍的稳定。

为充分调动科研单位及相关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主动性,推动科技成果加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意见》明确用于激励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和报酬的部分不低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70%,剩余部分除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用于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外,还可提取部分用于科研管理、财务等科技成果转化辅助工作人员的绩效奖励,强调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等。

强化追踪问效 管理更加精细

加强科研经费绩效管理是提高科研经费安全高效使用的有效途径。

《意见》从两个层面压实部门和单位责任。在项目管理层面,强调从重过程向重结果转变,要尊重科研规律,根据不同类型的科研项目特点,实行分类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和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在项目承担单位层面,要在资源配置上体现绩效导向,把科研资源向优秀的人才和团队倾斜,谁能干,谁干得好,就支持谁,切实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

在加强科技领域预算绩效管理的同时,《意见》在监督检查方式方面,要求加强纪检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实行随机抽查、检查,采取“飞行检查”等方式,减轻项目承担单位负担,推进监督检查数据汇交共享和结果互认。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监督检查效率。在监督检查责任方面,要求强化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项目承担单位要对拨付至实有资金账户的科研项目经费以及形成的结余资金设立明细账、单独核算,动态监管经费使用,对绩效目标偏离、支出进度滞后等情况实时预警提醒,确保经费合理规范使用。在监督检查结果运用方面,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在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同时,探索制定相关负面清单,明确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禁止性行为,对尽职无过错科研人员免予问责。

省财政厅副厅长魏志华表示,将进一步拓展财政科研经费投入渠道,在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的基础上,积极开辟多种资金投入渠道。发挥财政经费的杠杆效应和导向作用,引导企业参与、发挥金融资金作用,吸引民间资本支持科技创新创业。同时,进一步加大对基础研究领域财政投入,鼓励有能力的企业加大基础研究投入,积极拓宽基础研究经费投入渠道,支持开展以需求为导向的基础研究,促进基础研究与需求导向良性互动。

完善拨付机制 使用更加快捷

经费及时拨付,结余能否使用,受到科研人员普遍关注。

从财政部门到科技主管部门,开辟有别于行政经费管理的“绿色通道”。对经科技主管部门立项、公开竞争方式产生并实行合同制管理的科研项目经费,在部门预算批复后将资金全部下达科技主管部门,由科技主管部门将科研经费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确保结余资金的留用。探索试行“预拨机制”,财政部门可在部门预算批复前,预拨一定比例的财政科研经费到科技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依据项目承担单位的申请预拨部分项目经费。

从科技主管部门到项目承担单位,要求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分年度、分阶段、按比例科学制定经费拨付计划,首笔资金拨付会充分尊重项目负责人意见。5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原则上一次性拨付到位。加强项目立项和经费拨付的衔接,项目任务书签订后,科技主管部门原则上30日内将首笔经费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保证科研人员及时使用项目资金。

从项目牵头单位到项目参与单位,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及时将经费拨付至项目参与单位,保障协作开展科研的需要。

为鼓励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节约使用经费,避免突击花钱,《实施意见》放宽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留用政策,超过两年也不再收回。科研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不再收回,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要。在放权的同时,也需要压实项目承担单位管好用好结余资金的责任,要求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结余资金规模将作为以后年度项目预算评审经济合理性的重要依据,防止结余资金规模过大。

减轻繁琐负担 服务更加到位

科研经费报销繁琐,曾被认为是科研经费管理的一大痛点、难点和堵点。为把科研人员彻底从繁杂的财务报销事务中解放出来,《实施意见》从项目申报、经费报销、验收结题、设备采购、出国经费等多方面改进管理。

统一科研项目信息公开发布平台,整合不同类别项目申报信息在同一平台发布,逐步实现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无纸化申报,形成基础信息数据库实现数据资源互通共享,减少项目信息重复填报。

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项目承担单位要为每个项目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经费报销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不再让科研人员在科研经费报销上花费精力。

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解决科研人员报销时的“找票”“贴票”等问题。在主办会议时,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确需负担的受邀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允许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实行包干制;对因特殊原因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样本采集费、特殊材料费等,在确保真实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简化报销程序;管理和科研“双肩挑”岗位人员从事科研活动的支出可执行科研经费管理规定。

开展科研经费无纸化报销试点,“让数据信息多跑路,让科研人员少跑腿”,选择部分承担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较多、内部管理规范、具备电子档案管理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进行试点,实现电子凭证报销、入账、归档功能,推动科研经费报销数字化、无纸化,切实减轻科研人员报销负担。

简化科研项目验收结题财务管理,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在项目实施期实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在试点单位开展取消科研项目结题财务审计,由其出具科研项目经费决算报表作为结题依据,要求试点单位对经费决算报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优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对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实行特殊的管理政策,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取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重申单次购买1万元以下的相关办公设备和低值易耗品、5万元以下相关专用设备可凭发票据实报销政策。高校、科研院所对科研仪器设备及专家可“自行认定、自行采购、自行选择”,采购进口仪器设备可实行备案制管理。财政部门对项目承担单位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实行限时办结制度,自收到变更申请并符合要求的项目,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的管理与行政人员有所区别,对为完成科研项目任务目标、从科研经费中列支费用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按业务类别单独管理,根据需要开展工作。单位主管部门及项目承担单位优化审批流程,加快办理进度,提高科研人员参与国际合作交流的便利性;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

省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魏志华表示,一分部署、九分落实。《实施意见》政策点多,涉及面广,需要各方一起努力,畅通落实环节,把好政策落实落细落到位,切实增强科研人员“获得感”。为确保政策落地见效,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全省财政系统将及时清理修改相关科技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加大政策宣传和培训的力度,强化政策落地跟踪指导,做好政策贯通和衔接,赋予科研单位更多的自主权,赋予科学家更大技术路线决定权和经费使用权,让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从繁琐、不必要的体制机制束缚中解放出来!

来源:山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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