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宇
中共通辽市委党校,内蒙古 通辽 028000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改革开放已40余年。40多年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进入新时代后,我国经济发展也在发生根本的转变,不再只专注于高速发展,从注重速度向注重质量转变,现阶段正是改变经济发展模式和重塑经济结构的关键时期,也是实现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主要时期。因此,注重营商环境改善就变得尤为重要,营商环境建设的优劣直接影响我国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的基础和质量,而良好的营商环境可以进一步促进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当前,我国的营商环境建设与发达国家还存在一定差距,特别是在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方面存在很多不足。地方依法行政能力不足、法律制度不完善、法制环境宣传不到位、产权保护制度欠缺,以及地方政府或监管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执法不严、待遇不公等行为,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市场的健康、高质量发展。为进一步促进和完善营商环境发展,地方政府不仅仅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经济市场发展规范,还要强化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执行力度、地方依法行政的力度,并为市场经济主体提供相关法律维权服务、加大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宣传力度,从而使营商环境更加公平、公正,更加透明、公开,为实现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如图1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图1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优化营商环境就是解放企业的生产力、提高其在我国市场乃至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当前,我国经济已脱离高速增长阶段,逐渐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转变。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不仅需要改善基础设施等“硬环境”,更在一定程度上需要在营商环境、市场调节等“软环境”上实现新的突破。一般来说,地方政府优化营商环境是一项涉及经济社会改革和对外开放等众多领域的大的系统工程,包括行政环境、市场环境、人文环境和法治环境等多个角度。以现在的目光看,营商环境就是企业在进行市场商业活动中所面临的由政府塑造的重要制度环境。换句话说,政府是营商环境的缔造者,企业是营商环境的被服务对象,二者都是营商环境体系中的核心元素,因此二者的关系也就成了营商环境优化程度的重要指标[1]。优化营商环境的效果只能用看得见经济效益的提升去证明,可以说,优化了营商环境,就等于优化了地方政府对市场的公信力。
进行法治化营商环境体系构建本身作为一种系统性的科研活动,需要我们把影响指标体系构建的各种要素进行综合分析。在此基础上,结合地方法治化的营商环境评价理论方法和经验形成体系构建的整体思路。构建营商环境体系必须是以评价目的为主导因素,考虑怎样根据评价目的合理性和适用性搭建体系结构,然后进行评价指标的分析筛选,由此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指标体系(如图2营商环境的评价体系)。地方政府法治化营商环境评价的目的是推动我国法治化政府行使行政职能营造营商环境,对于构建地方政府法治化行政职能的营商环境体系的影响主要集中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该体系要反映新形势下地方政府营商环境建设目标和要求。让市场在社会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并且使政府更好发挥作用,做到以公平交换、合理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这些方面构成了地方营商环境建设目标和要求,也决定了提升政府职能对营商环境体系的评价内容和价值导向。第二,营商环境体系作为衡量和推动区域营商环境建设的技术工具,在国际上已经较为成熟。但这些评价重点和要点只在于全球化的进程下对多个不同国家营商环境进行比较,面向区域性营商环境建设的针对性和深入性均存在不足之处。
图2 营商环境的评价体系
地方政府能否做到依法行政是进一步完善营商环境法治化的关键环节,可以有效地保护地方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营商环境发展包括多方面的内容,涉及范围也比较广,是企业等市场主体与地方政府交涉最多的地方,而营商环境法律法规多是由地方政府制定的,具有主动、灵活等特点,所以真正执行起来时,如若不能做到依法行政,那么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权利和利益就得不到保障,容易被行政机关侵犯[2]。所以,必须强化地方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用法律来约束和控制他们的相关执法行为,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首先,保障营商环境法律法规的权威性。执法部门在处理经济事件的执法过程中,应该依法维护经济市场秩序,依法管理约束企业等主体的行为,合法地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和权益。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筛选确认市场主体是否具有资格,明确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用相关法律法规去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利;地方政府要根据法律来判断市场主体的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性,使市场主体之间能够保持公平竞争,严厉打击经济市场上存在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不正当的竞争关系,从而促进市场经济能够规范、有序发展,为我国市场经济健康、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其次,重新定义地方政府与市场两者之间的关系。在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市场是占据主导地位的,直接决定市场资源的配置,而地方政府的行政监督和执法行为作为辅助,不能决定资源如何配置。地方政府通过依法行政对市场经济发展的干预是为了解决营商环境中存在的一些不良行为,从而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促使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最后,加强对地方政府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并完善监督和制约体系用来约束地方政府的行政执法权力,避免地方职能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徇私枉法,出现以权压法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必将严厉惩治。不断加强社会公众、市场主体以及地方政府对营商环境的法治化监督,使行政权、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应用到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就要具体做到四个方面:第一,在制定营商环境法律法规内容时,首先要掌握市场主体需求和市场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难点、缺陷,要多做调研、多方面论证,保证制定的法律制度具有可行性,能够实际运用,发挥市场监督、约束功能[3]。第二,地方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因为地方行政主体是执行法律的主要部门,执法人员必须做到知法懂法,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做到公正执法,绝不徇私舞弊,不然将直接影响地方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与发展。第三,不断细化明确营商环境法律制度,尽可能减少法律制度灵活操作的空间,避免出现任何“同案不同判、同事不同办”的现象,一旦发现“人情案、关系案”等不公正情况严肃惩处,真真正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有违法人员都不可能逃脱法律的制裁。第四,不断完善地方法律监督问责机制,不仅做到有法可依,还要做到有法必依,从而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使其真正发挥作用。
不断加强政府立法工作推进,不断提高政府部门立法质量,从而为依法行政打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理论基础。各级地方政府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地方政府立法理论实践,要从全局上把握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内部的严谨性和规律性,切实解决政府立法过程中所带有的普遍性、特殊性问题。同时,还要以《宪法》为根本依据,参照不同的法定权限用来进行程序立法,在坚持行政法规的同时不得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地方性规章和法规严禁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规章制度之间也不能相互矛盾。要学会从根源上、现行制度上解决问题,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唯一性。下一步要把深化改革、优化发展、不断维护好需要用法律法规解决的突出问题作为本阶段重点,同时还要兼顾其他方面的立法内容及形式[4]。在立法原则上要全面体现政府机构改革的信念和原则,统筹考虑法律法规的订立、变更、废止,对那些不符合新时代下经济体制改革和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精神的法律法规要及时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梳理。广泛征求相关代表意见,做好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战经验。
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是促进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一项需要不断优化完善的工程。而在优化营商环境的过程中,主要的责任主体是各级政府机构和相关职能部门,只有持续提升地方的依法行政能力,推进营商环境治理现代化,才能打造更加高效、便捷和法治有序的营商环境,才能有力突破我国经济发展中所遇到的瓶颈,促进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