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 月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 100029
“社会法”是指我国在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我国近年来在完善市场经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大潮中应运而生的法律体系。社会法的社会治理功能是社会法在调整社会生活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及要实现的目标。在契合数字经济时代社会特征和社会治理需要的前提下,我们需要对社会法社会治理功能进行全面的审视。在考量社会治理的需要,从应然视角来定位社会法的社会治理功能,即可从秩序、生存及发展三个维度来解构,具体表现为社会控制、社会保护、社会提高。
社会法通过对社会生活进行有意识的约束来实现自己的功能。社会法的社会控制功能可做如下细化:
(一)引导社会成员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认同。社会法的理论基础即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公平正义为追求,以保护弱者为己任,以追求社会和谐有序为目标,势必会对社会成员认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产生正向引导的功能,成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同体系的重要构成。
(二)营造稳定的劳动法治环境。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还需要政府的干预与引导,并以市场经济的法治化为目标,这也是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劳动力市场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构成,劳动力市场的稳定、有序将对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这就需要以社会法作为标尺来规范劳动领域国家干预与市场自主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在数字经济时代这种干预与约束更为必要。将劳资集体谈判、劳资政三方对话、更广泛的社会对话等程序性权利,转化为基本的博弈机制,即成为信息机制、沟通机制、定价机制、激励机制、约束机制,使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两类要素、劳方当事人与资方当事人能够建立和维系稳定的合作关系,使要素的配置更有效率。[1]在此,社会法关切的是劳动力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劳资激励等问题,通过权利的确认、赋予,并进行实体性及程序性权利的塑造,完善劳动法律制度的建构,为市场中的劳资双方提供稳定的预期和行为指引,营造一个有利于大众创业的劳动力市场环境,发挥全面保障与推动经济发展的功能。为了破解平台经济的发展困局,2021年,在人社部、发改委、市场监管总局等八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中首次提出了“劳动三分法”,就是对数字经济下更好地规范劳动力市场的回应。
(三)要提升内需、促进就业。我国当下正处在全面社会转型阶段,数字经济虽带来新的就业机会与渠道,但亦对传统行业的就业造成冲击。在这样的经济背景下,内需不足、失业问题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桎梏。如何解决?社会法或许是行之有效的解决路径。社会法的起源向我们揭示了以美国为代表的诸多国家的社会法发展历程,社会保障制度产生的首要制度功能就在于解决由于经济危机而导致的内需不足问题,并以实践证明这一路径是可行而有效的。
至于失业问题一直是社会法最为关注的领域,甚至早期学界对社会法功能的认识,仅仅停留在其对失业问题的解决上。失业保险不仅关注失业者失业之后的生存问题,并通过有计划的制度安排来达到促进就业的制度目标。从而达到调整劳动就业市场秩序的功能目标,为市场经济发展解除后顾之忧。
(四)要保障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作为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可持续发展已经在中国践行多年,国家通过法律及政策的制定将可持续发展模式落实在经济发展的各个层面。在诸多的调整方式中,社会法的适用对可持续发展的促进作用是具有独特性与不可替代性的。因其不仅关注到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亦关注到人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其功能表现如下:
其一,资源与环境问题的外部性决定了政府在治理可持续发展的问题中应起着主导作用,应以善治作为提升政府治理环境能力的路径。在此社会法对环境资源权的规制可为政府依法行政提供依据,权责明晰的环境保护机制不可或缺。
其二,在自然资源有限性的制约下,人力资源对经济的推动作用逐渐被社会各界认知与重视,尤其是在数字经济时代背景下,各国及各企业对人才的需求将上升到新的高度。社会法通过薪酬机制、培训机制、激励机制、劳动保护机制等的构建,一方面可为解决劳资冲突中最为频出的薪酬纠纷提供路径,为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提供规范,为人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健全的制度支持;另一方面通过薪酬的及时足额发放保证人力资源的可持续性,通过职业培训提升人力资源的质量。
社会权的产生、社会法的立法本源都可追溯到对社会弱者生存权的保护与关注。自由竞争带来的民生问题,如城市卫生状况恶化、群体性的极端贫困、劳动者劳动环境的恶劣,这些问题与社会发展相伴而生,不仅对个人生存构成威胁,亦会引起社会的动荡不安。在当时的年代,产生这些现象的原因可归结于制度本身,在于没有相应的社会制度来起到纠正与消解功能,英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历程即是确证。
作为社会调整之法,社会法制度建构的出发点应立足于对人的生存能力的保障,不应仅仅以权利能力为出发点。社会保险制度尤应如此。社会法最为基本与重要的功能就在于加强社会保护,主要是通过扶助弱势群体而实现。在社会法视野中人具有不同的图像,将劳动者、贫困者、退休者、失业者等作为社会弱者对待,是需要社会法予以保护的对象。因为,社会法的基本特征是由政府代表国家进入原本不干预的私人领域,履行对特定对象的给付或其他义务。[2]
缓和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但社会法是其中最为重要、最为行之有效的形式。社会法加强社会保护,扶助弱势群体的功能,主要是在“扶权论”的理论指导下通过具体的制度设计来实现的。“扶权论”的主要观点在于当某些社会群体遭遇或陷于自身难以解决的困难与困境时,有关主体有义务提供帮扶以使其摆脱困境。[3]例如,劳动者因经济上的依附性,与用人单位的谈判中经常性地陷于困境,需要通过以倾斜保护为价值取向的劳动立法的保护;贫困者因其掌握的社会资源的缺乏,生存常常遭遇威胁,需要通过社会救助制度的帮扶来保障其生存权的实现;退休者因其年老而退出劳动领域,需要国家建立退休制度,来保障其体面而有质量的退休生活;失业者陷入失业的困境,有时难以依靠自身的力量返回工作岗位,需要促进就业制度的帮助提升就业能力从而摆脱失业的泥潭,等等。
这些都是社会法之社会保护功能之确证。在这个意义上,社会法社会保护功能的实现遵循着这样的路径,即以社会法追求的实质公平正义为价值导向,通过权利赋予来实现保护与扶助的社会功能。同时要注意的是,社会法社会保护功能的发挥不仅仅依靠国家的力量,慈善组织作为社会力量亦可作为帮扶主体,成为社会法发挥社会保护功能中不可或缺的力量。
时代发展到今天,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已悄然发生变化。我国公民有了更高层次的追求,即对发展权实现的渴望,希望能够获得与其他人平等的起点与发展机会的渴望。虽称谓不同,但各国政府都试图建立一个能够提升公民个人自我发展,抵制市场经济的不确定性的制度。社会法的提高功能即根源于此。如果说社会法社会保护功能关注的是结果公平,那么社会提高功能则是立足于对机会公平的尊重。具体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一)缩小贫富差距。在数字经济下,我国贫富差距正逐步扩大,基尼系数多年超国际警戒线①国际上通常把0.4作为收入分配差距的“警戒线”。(见表1),这成为当今中国在社会经济发展中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近年来,特别是随着实体经济与数字经济的融合,我国经济增长方式发生变革及增速加快,收入分配秩序失范、格局失衡的情况日益凸显,分配不公越来越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瓶颈”和诱发社会矛盾的“温床”。[4]贫富差距从表层上看是一个经济问题,表现为贫困群体经济条件的贫弱,但从深层上看则呈现出基本权利的贫困,机会平等的缺失,并有可能会对政治秩序产生影响,引发社会弱势群体的边缘化。在这样的背景之下,社会法尤其是其中的社会保障法律置身于国民财富分配领域,针对解决贫富差距问题的功能可表现为两个方面。
表1 2013年以来我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
其一,促进贫困问题的解决。在此我们涉及的是针对作为贫困者个人的作用。经过多年坚持不懈的努力,我国贫困问题的解决已卓有成效,并依据我国国情提出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理念。贫困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对于它的解决,社会法起到的是积极促进的功能。一方面,通过社会救助、最低工资标准、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的构建,为贫困者自力更生提供基本的生存保障;另一方面,通过就业促进相关制度的有效施行,进行有针对性的职业能力促进,赋予贫困者改变自身现状的机会,促使他们有切实行动的能力。
其二,促进公平分配。这是从整体主义的视角来应对贫富差距过大的社会现实。社会的发展根源于社会财富与资源等物质基础,同时又受制于它。当对社会财富分配存在不公之时,这样就产生了初次分配领域的失衡问题,从而导致贫富差距。这就需要在再分配领域,发挥社会法的矫正功能,促进社会分配从应得而未得到应得而得之、不应得而得之到不应得而不得的转变。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顾效率和公平,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社会保障法律通过建构与完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内容,保障了公民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受灾、贫困等之时能够及时从国家获得物质帮助,并且应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提升,使公民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
(二)促进社会福利的提升
社会福利的提升虽受制于一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受制于一国的财政收入,但社会分配的公平性亦会对社会福利的提升产生正向作用,所以通过社会法有计划、有效率的制度安排可以最大程度地提升社会福利。
社会法保障物质法益和精神法益,[5]并通过物质法益和精神法益的提升来践行其理念。从这个角度来看,社会法对社会福利提升的促进作用亦可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物质法益的提升。一方面,社会保险待遇、社会救济金、社会优抚金等的发放使国家通过直接给付的方式赋予公民个人享有的基本物质法益,国家通过社会保障制度的并轨,将社会力量引入社会保障领域,来不断提升给付标准;另一方面,劳动报酬作为劳动者通过自己的职业劳动获取的物质回报,是保障其生存权甚至发展权实现的重要物质法益。从劳动报酬的分配原则、劳动报酬的博弈,到劳动报酬纠纷的解决,再到劳动报酬权的最终实现,都在社会法的规制视野之下,可以认为社会法以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实现为己任,并应在其中体现出共同富裕、共享经济发展成果的时代要求。
二是精神法益的提升。无论是作为一个普通人,还是作为劳动者,其尊严与人格都不应受到外界的不合理侵犯。物质法益固然重要,精神法益在新时代更应被关切。并以保证劳动者能够“体面生存”为最基本的要求。
(三)促进受教育权的实现
社会权的发展经历了这样的脉络,从保障安全生存到社会福利的提升以及享有文明社会的成果等权利。教育资源是社会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权普遍而平等地享有是文明社会的应有之义,意味着作为经社文类人权其一的受教育权其社会权属性毋庸置疑,并以国家承担给付义务的方式来促进受教育权的实现。首先,社会法尊重受教育权的正当性,规定“免费教育”的基本给付义务,并赋予其强制性;其次,对受教育权的保护以平等为追求,应给每个人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从某一角度来说就是保障每一个人都具有某种程度的生存安全以及改变现状的途径。教育正是这样伟大的存在,而且数字经济时代教育的意义更为突出。具体而言,通过公共教育资源分配的均等化来应对城乡、地域间受教育权的不平等问题;通过减免学费,提供免费午餐、教材、文具等物质帮助的方式来有效解决贫困群体的现实需要;通过特殊教育学校的建立便利与满足残障群体的教育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