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泰龙
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基本任务之一是肃清封建残余,阶级意义的地主作为“中国封建制度残余的化身”,(1)[德]李博:《汉语中的马克思主义术语的起源与作用》,赵倩、王草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215页。在近代中国革命话语和政治理论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对历史发展和后来研究也有极为关键的影响。现在所谓“地主”,大致可依1933年毛泽东在《怎样分析农村阶级》中所下定义加以解读——“占有土地,自己不劳动,或只有附带的劳动,而靠剥削农民为生的,叫做地主”。(2)《毛泽东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27页。至于“大地主”,自然指地主中拥有田地面积最多的一部分群体。不过,当前的众口一词和理所当然在特定情况下往往易导致“灯下黑”而忽视历史本身的复杂性。其实,1920年代中国知识分子尤其中共党员使用的“大地主”概念指向并非如此不言自明,与地主的关系更呈现极其复杂吊诡的情状,不仅影响着当时中国知识分子有关农民问题的革命理论表述和农村社会阶层划分,更造成中共中央方针政策的用语矛盾和“没收大地主土地”要求的盛极一时。(3)何干之:《中国的过去现在与未来》,出版地不详:当代青年出版社,1936年,第86页。德国学者李博注意到了“地主”概念的重要性,并对其意义衍化进行了考察。(4)[德]李博:《汉语中的马克思主义术语的起源与作用》,第213—216页。王先明对地主从物权概念向阶级话语转变的历史境况,及对现代中国历史的影响进行了揭示。(5)王先明:《地主:阶级概念的建构与现代中国历史的展开》,北京:《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1期,第43—54页。在“大地主”“地主”概念的混乱使用、内涵变化、对中国革命理论的影响等方面,他人研究暂未涉及。本文以“大地主”的概念使用、指向衍变,与“地主”概念的复杂关系为中心,剖析其多歧语境、缘由因果、深刻影响,借此管窥文化和现实差异下中共农民革命的话语演进和理论发展过程。
“大地主”及近代通常作为阶级概念的“地主”均由西学演绎而来,“作为社会学专门用语首先出现在日语文章中”。(6)[德]李博:《汉语中的马克思主义术语的起源与作用》,第214页。西方语词经日语翻译再传入中国,过程曲折,各方语言文化背景各异,难免产生各种问题。从1920年前后涉及“大地主”的具体语境来看,该概念在使用上极其混乱,不仅表意模糊,甚至不乏矛盾,与地主的关系耐人寻味。
无论以现在通行观点还是字义分析而论,大地主毫无疑义指地主中占有田地面积最大的部分群体,是与小地主、中地主并列的概念,当时较为普遍的观点同样如此。梁启超在1905年所著《驳某报之土地国有论》中提到西方部分国家和地区“大地主”“小地主”的多少问题,并分析了中国、法国“独多小地主”的原因。(7)张品兴主编:《梁启超全集》第3册,北京:北京出版社,1999年,第1589—1590页。次年,孙中山在东京《民报》创刊周年庆祝大会上发表演说,列举了英国大地主“威斯敏士打”公爵的例子,着重强调其拥有土地极多,“一家的地租占伦敦地租四分之一”。(8)黄彦编注:《论三民主义与五权宪法》,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14页。1924年8月,孙中山在广州农民运动讲习所第一届学生毕业礼上演说时不仅称“中国没有大地主,只有小地主和一般农民”,更指出“俄国大地主所有的土地,都是几百方里,甚至于几千方里”。(9)此句中“方里”一作“万里”,“万里”的说法应源自《广州民国日报》所载《帅座对农民运动讲习所训词》,“方里”则似源于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农民部1924年印行的《孙总理对于农民运动之演说词》中所载黄昌谷所记《孙总理对农民运动讲习所训词》。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等合编的《孙中山全集》使用了《广州民国日报》中“万里”的说法,黄彦所编《孙文选集》中则为“方里”。考虑到“万里”为长度单位而非面积单位,故本文使用“方里”。(《帅座对农民运动讲习所训词(三)》,《广州民国日报》1924年8月26日。黄彦编:《孙文选集》下册,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6 年,第525 页。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等合编:《孙中山全集》第十卷,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556页)“方里而井,井九百亩”,(10)王刚译注:《孟子译注》,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13年,第126页。一方里为九百亩,则几百、几千方里指向近十万乃至近百万亩,大地主占有田地面积之广博可见一斑。
在中共方面,1923年7月,陈独秀在《前锋》第一期发表《中国农民问题》一文,首次从阶级分析视角对中国农村社会阶层进行系统划分,将小、中、大地主拥有田地面积分别规定为过百、千、万亩,在土地问题上要求“限田”,具体为“限制私有地权在若干亩以内,即以此等大地主、中地主等限外之地权分给耕种该地之佃农”。(11)陈独秀:《中国农民问题》,《前锋》第一期,第51—57页。此后,在整个大革命时期,大地主土地在原则上应予没收自不必言,中、小地主的土地如何对待,始终是中共、国民党、共产国际及其驻华代表纠缠不清的焦点问题之一。
以上代表性人物的话语、主张,反映出主流语境和一般观念中地主可分为大、中、小,大地主为其中占有田地面积最大的部分群体。不过,从当时舆论界有关于此的众多表述来看,也不乏例外情况,表明大地主与地主的关系并非如此清晰无异,至少尚有两种值得特别注意的使用语境。
其一,“大地主”“地主”混杂使用,并无区别。1921年9月,《新青年》刊载沈玄庐在萧山山北的演说词,其中一方面将农民和“那班大地主”作为互相对立的群体,反复批判“一般大地主”对农民的剥削。另一方面又指出,中国“一班地主的敲剥”比“俄国地主”对农奴更凶。在指责“萧山绍兴等处的地主”不负“维持佃户生活的责任”的同时,又从一般意义上强调“大地主可从来不行负维持农民生活的责任”。(12)玄庐:《农民自决》,《新青年》第九卷第五号,1921年9月1日。至少就演说词来看,“大地主”“地主”使用随意,指向并无界分。
如果说沈玄庐的情况尚可解释为口头演说难免在逻辑、语词之间不那么严谨,那么其他对马克思主义有所涉猎的知识分子在论著中的类似表达则表明此种情况并非个案。1919年6月,戴季陶在《星期评论》撰文指出:“有人说,‘布尔色维克’所以发生的原因,和成立的要件,完全由于‘工人’对‘资本家’、‘农夫’对‘地主’的不平。所以像中国这样工业幼稚的国家,并且‘大地主’跋扈也没有从前俄国那样利害,所以一点也用不着怕的”。(13)季陶:《对付“布尔色维克”的方法》,《星期评论》第三号,1919年6月22日。1922年,李达在著作中介绍俄国土地占有情况,“俄国三亿九千三百俄亩之中,只有一亿三千八百万俄亩(即三分之一)属于农民,其余的三分之二都属于皇家,大地主,官僚大官和寺院所有。这三分之二的地面,农民只得到生产物些小的一部分,而为地主耕种的”。(14)李达译述:《劳农俄国研究》,上海:商务印书馆,1922年,第3页。1925年12月,毛泽东发表《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一文,文中将中国社会分为地主阶级和买办阶级、中产阶级、小资产阶级、半无产阶级、无产阶级,文章结尾却称:“综上所述,可知一切勾结帝国主义的军阀、官僚、买办阶级、大地主阶级以及附属于他们的一部分反动知识界,是我们的敌人”。(15)毛泽东:《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中国农民》第二期,1926年2月1日。凡此种种,表明当时知识分子混用地主、大地主,或在具体语境中二者指向难分彼此的情况并不罕见。
其二,“大地主”是农村社会阶层之一,且在一般表述和阶层划分中排斥其他各种地主。“大地主”概念某些时候使用极其吊诡,似乎从根本上排除了中、小地主的存在空间。1921年1月,陈独秀在工业学校演说时将“古代经济学说”与“现世新经济学说”相比较,认为二者的不同在于“古代把土地、劳力、资本,相提并重,专为大地主所支配”。(16)任建树主编:《陈独秀著作选编》第2卷,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355页。既然土地、劳力、资本“专为大地主支配”,那么从逻辑上来推论,应不存在中小地主。不仅如此,瞿秋白(1919年12月)(17)《瞿秋白文集(政治理论编)》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28页。、孙中山(1924年8月)(18)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等合编:《孙中山全集》第十卷,第556页。等人先后提到,反对社会主义者所持的一个普遍观点,即俄国有大地主行农奴制,中国没有大地主、大工厂,所以中国不会发生劳资冲突、阶级冲突。大地主、大工厂分别指向农村和城市,也就是说,农村阶级冲突完全由大地主所致,与中小地主无关。李立三在忆述中指出,中共中央最初认为,“中国没有土地问题,因为中国没有大地主”,(19)中央档案馆编:《中共党史报告选编》,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2年,第230页。其中内蕴着同样的思路和逻辑。由此可知,不管是倡导还是反对社会主义者,均存在字面上使用“大地主”一词,句意逻辑上却剥夺中、小地主存在空间的现象。
更有甚者,1920年前后一段时间,时论中涉及农村者固然为数不少,但对农村社会阶层进行具体划分者并不多见。在这不多的对农村社会阶层的划分中,大地主往往作为农村社会阶层之一,地主却给人一种抽象意义上存在、具体阶层上无处安放的印象。不仅同样表现出大地主对地主、中地主、小地主等概念的排斥,更证明大地主在近代舆论和革命话语中的复杂意象。
1922年1月,张国焘向远东人民代表大会提交了一份关于“中国的无产阶级和农民”的报告。报告序言中称“中国没有大地主,全是小农和中农”。报告第二部分在具体分析中国农民时,则将中国农民分为“有地的农民,佃农和雇农”三种。(20)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编:《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档案文献选编》,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14年,第34—41页。两处结合可知,小农、中农、大地主构成了农村土地占有者的整体。无独有偶,1923年8月,李达在湖南《大公报》副刊《现代思想》上撰文批判江亢虎所谓的“社会主义”。李达指出:“据江君对于资产二字的解释,凡属私人所有之土地、矿物、森林、金钱、机器、商品等可用以生利之物,都是资产,都要收归国有。照这样解释起来,资本阶级、小资本阶级的资产,大地主、中农的田地固不待言,即属手工业者的工具,小商家的商品,小农的田地都要收归国有了”。(21)宋俭、宋镜明编:《中国近代思想家文库·李达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78页。其中体现出的将农村土地占有者分为大地主、中农、小农的思想与张国焘如出一辙。
实际上,对农村社会阶层的此种分类在整个大革命时期均存在,不仅在中共党员中如此,在日本、苏联学者中同样有一定影响。1927年4−5月召开的中共五大上,国共双方反复讨论没收土地的范围。会议通过的《土地问题议决案》对小地主土地做出例外规定——“属于小地主的土地不没收”。但议决案开篇两段即言,中国“大部分的田地(约百分之六十六)为收租的大地主所占有”,“只有百分之三十四属于农民”。(22)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编:《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档案文献选编》,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14年,第8—12页。从百分比数据可知,最终政策虽然决定不没收小地主土地,但理论分析上却将农村土地占有者仅分为大地主、农民,其中并无中、小地主的存在空间。中共五大通过的这一议决案,充分反映了大地主、地主等概念在中共革命话语中的复杂关系。
1927年,东京同人社出版了日本学者伊藤武雄所著《现代支那社会研究》一书,其中在分析中国农业时,使用了一个“土地所有形态百分比率表”,具体如下(表见下页):
在根据表格所得结论中,伊藤武雄将十亩以下称为“贫农”,“十亩以上二百亩以下”称为中农,“五百亩”以上者则被称为“大地主”。(23)为编辑方便,书中表格与本文所列表格在形式上有所不同。[日]伊藤武雄:《现代支那社会研究》,东京:同人社昭和二年(1927年),第63—64页。其中虽未包括二百亩以上五百亩以下者,但结论分析所列数字及百分比与表格中“大”“中”“小”对应相符,可知中农、大地主是以五百亩为界,未涉及部分是因笔误所致。换句话说,拥有土地的农村社会阶层仅包括大地主、中农、贫农。
江苏省村落十亩以下二十六亩以上五十一亩以上百亩以上二百亩以上五百亩以上千亩以上小中中中中大大所有件数比率90.5%6.1 1.5 0.9 0.2 0.15 0.15所有面积比率41.7%11.7 5.1 7.2 3.9 4.7 25.7直隶省村落所有件数比率77.6%11.4 6.9 3.0 1.0−0.1所有面积比率27.5%18.5 21.3 18.1 11.9−2.6
不宁唯是,大革命失败后,国民军第二军河南顾问组副组长勃拉戈达托夫在其《中国革命纪事》一书中对河南农民进行了分类,具体如下:
百分之五十三的农民(小小农户)拥有的土地占总面积的百分之十七;百分之二十一的农民(小农户)拥有的土地占总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一;百分之十四的农民(中农)拥有的土地占总面积的百分之十四;百分之十三的农民(大地主)拥有的土地占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九。(24)笔者所用此书为1982年出版的译本,在对农村社会阶层的分类上,其实可能有著者、译者两方面原因。若为著者本意,自然符合此处语境。若为译者所致,则能证明后文所总结的“翻译偏差”的肇因。[苏]А·В·勃拉戈达托夫:《中国革命纪事(一九二五——一九二七年)》,李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2年,第72—73页。
勃拉戈达托夫将农民分为大地主、中农、小农、小小农,考虑到“小小农”包括雇农、佃农、半佃农,则其分类与李达、张国焘、伊藤武雄等大同小异。
囿于各方面原因,伊藤武雄、勃拉戈达托夫的观点是否受到或者说在何种程度上受到中国知识分子的影响不得而知,至少说明将中国农村土地占有者划分为“大地主”“中农”“小农”(或“贫农”)的观点在20世纪20年代前后的中国不仅并不鲜见,甚至很有市场。
由于牵涉人数多、范围广、时间长、文化和时代背景复杂,要从根本上清晰呈现各方各人在“大地主”“地主”概念使用上产生如此吊诡异相的原因,无疑是个极其困难乃至力所难及的重大课题。其中涉及对中国知识分子相关理论的追本溯源,西欧各国、苏俄、中国、日本不同语言文本之间的对译乃至文化之间的冲突融合,不同个人不同时期不同语境下对相关概念的理解、使用等。笔者在将所阅史料进行对比,并思考各方语境语义的基础上,就此归纳出两点粗浅的原因。
其一,中文古义与所对译外文的原义相冲突。传统意义上,地主主要有“土地神”“当地的主人”,唐以后有“田地的主人”之意,但不仅“向无贬义”,(25)杨奎松:《新中国土改背景下的地主问题》,《史林》2008年第6期,第1页。在19世纪时的汉语中也并非“常用词”。(26)[德]李博:《汉语中的马克思主义术语的起源与作用》,第214页。“土地神”“当地的主人”与近代作为阶级概念、革命对象的地主毫无干系,自然不至于混同。但在一定情况下,“田地的主人”之意与作为革命对象的地主概念是同时使用的。梁启超在1902年9月即采用重农学派鼻祖法国奎士尼(Francois Quesney 1694−1774)的观点,认为“地主”是“不躬亲耕作之大农”。(27)中国之新民:《生计学学说沿革小史》,《新民丛报》第十七号,第12页。以不耕作作为地主的特质,梁氏的理解趋近阶级意义下地主的涵义。至1905年,梁氏在《驳某报之土地国有论》中却又有“优等地之地主”“劣等地之地主”“大农场之地主”等说法。(28)张品兴主编:《梁启超全集》第3册,第1588—1597页。从句意语境来看,后文中的“地主”解释为“田地的主人”更为合理。
孙中山极力宣扬三民主义,“地主”概念在其民生主义中反复使用,具体而言即“先令地主呈报地价,或则按价抽税,或则照价而收买其地”。(29)中山大学历史系孙中山研究室等合编:《孙中山全集》第五卷,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561页。此一主张被视为孙中山解决土地问题的基本原则,但该“地主”指向不限于农村,以“田地的主人”来理解更为恰当。孙中山在广东农民运动讲习所第一届学生毕业礼上演说时更称:“中国的人民本来是分作士农工商四种,这四种人中,除农民以外,都是小地主”。(30)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等合编:《孙中山全集》第十卷,第556页。这一说法充分表明孙中山与苏俄在“地主”及相关的“大地主”“小地主”等概念定位上词同而义殊,孙中山民生主张中的“地主”采用的是“田地的主人”之义。
值得一提的是,1920年前后,马克思主义者在接受阶级意味的“地主”概念时,曾一度使用中国传统话语中的“田主”与之对应,且该概念的使用同样有不同指向。1920年12月,李达在《社会革命底商榷》一文中称:“中国的田主佃户两阶级,自古以来就有的了”。(31)江春:《社会革命底商榷》,《共产党》第二号,1920年12月7日。1925年12月,李大钊在《土地与农民》一文中比较“农家周年现款收入”时,使用了“田主即自耕农”的表达。(32)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中国现代经济史组:《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斗争史料选编》,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48页。李达所称与佃户对立的“田主”和李大钊等同于自耕农的“田主”,在内涵上显然有所区别。“地主”与“田主”在使用上发生的类似异相,从侧面反映了相关语词的中文古义与对应外文的原义指向、侧重不同导致的困境。按汉语顾名思义的理解,地主、田主强调田地的占有或者说所有状态,而外来话语中的地主、田主则强调剥削或阶级关系,这种差异难免造成概念使用上的混乱。
地主的古义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将农村土地占有者分为大地主、中农、小农,而地主不在其列的原因:大地主、中农、小农的分类意味着在经济意义上将土地占有者分为大、中、小,而在阶级意义上将前者称为“地主”,后两者为农民。同时,“田地的主人”之义作为拥有土地者的整体指向,自然影响到“地主”作为具体某一农村有地阶层的合理性。
其二,翻译偏差。地主的古义增加了地主使用语境的复杂性,但是,在地主与大地主的混乱关系问题上,更关键的决定性因素是大地主对应的外文概念及该概念在马克思主义中的定位。
1922年,“广州人民出版社”出版了成则人所译《第三国际议案及宣言》一书,其中翻译了共产国际二大通过的《农民问题的议案》。(33)成则人译:《第三国际议案及宣言》,上海:广州人民出版社,1922年,第113—130页。笔者将之与中央编译局2012年出版的《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历史文献》第30卷中对应文件——《关于土地问题的决议》(34)王学东主编:《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历史文献》第30卷,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2年,第669—677页。进行了比对,在与“地主”有关的概念上,二者对译情况如下表:
(表格所列不包括前者中有关地主的概念在后者中无对应翻译或虽有对应但与本文无关者,如译者注、“地主”对应“人”等情况)
1923年6月,一鸿在《新青年(季刊)》第一期翻译了共产国际四大通过的《东方问题之提要》。笔者将之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历史文献》第35卷中对应文件——《东方问题指导原则》的有关文段分三组进行对比(每组上段为《东方问题之题要》的说法,下段为《东方问题指导原则》中对应句说法,其中关键字词以下划线标示)。
第一组 其他各国内,则帝国主义假手于其本地之大地主的机关收取田租,如波斯,摩洛哥,埃及等。因此,凡是要求脱离土地上封建式的债务以及一切封建制度的束缚,此等斗争亦有反抗帝国主义及封建大地主之民族解放运动的性质。
而在另外一些国家中,例如在波斯、摩洛哥、埃及等国,帝国主义则通过当地大土地占有者的各种组织来保证地租收入。因此,使土地摆脱封建租税和封建束缚的斗争,便具有了反对帝国主义和反对封建大土地所有制的民族解放斗争的性质。
第二组 只有农民革命,以“没收大地主”为宗旨者,方能引起大多数的农民群众而与反对帝国主义之斗争以极大的助力。
只有以没收大地产为目的的土地革命,才能把广大的农民群众发动起来,才能对反对帝国主义的斗争发生决定性的影响。
第三组 因此,东方各国革命党却应当明白规定其关于农民问题的党纲;——应当要求完全消灭封建制度,以及大地主制度和包□地税制度之遗迹。
因此,一切东方国家的革命政党都必须制定一个明确的土地纲领,在纲领中必须要求彻底消灭封建制度及其以大土地所有制形式和土地税租约形式所表现的封建残余。(35)一鸿译:《东方问题之题要》,《新青年(季刊)》第一期,1923年6月15日。王学东主编:《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历史文献》第35卷,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2年,第580—581页。
对比可知,“大地主”概念在现今翻译中极为罕见,在当时译文中却极为常见,甚至被作为农民革命的独立乃至唯一对象。一鸿的译文发表于《新青年(季刊)》,季刊是继“新青年”月刊出版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机关刊物,自然代表中共中央的观点。“成则人”是沈泽民的笔名,(36)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第一研究部编著:《中国共产党第一至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名录(增订本)》,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14年,第168页。沈泽民是上海共产党早期组织成员、中共党员。出版其译著的所谓“广州人民出版社”,其实是1921年9月中共在上海南成都路辅德里625号成立的第一个出版机关,不过“为了避免反动当局的迫害,转移敌人的视线”,才在所出版的书籍上印上“广州人民出版社”的名称。(37)中共二大史料编纂委员会编:《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06年,第333—334页。一鸿和成则人的翻译,多少可视为代表中共的一般观点。二者的一致反映出当时“大地主”主要指向“大土地占有者”,甚至不仅指向人格主体,更包含制度体系。
马克思的著作中,“没有专门研究农民问题的文章”,(38)席富群:《马克思主义农民分层理论的演变及其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研究》2007年第12期,第63页。对农村社会阶层进行划分的权威性专论主要是1894年11月恩格斯所撰《法德农民问题》一文、列宁为共产国际二大草拟的《土地问题提纲初稿》。恩格斯将法德等资本主义国家的农村社会阶层分为小农、较大的农民(中农和大农)、大土地占有者、农村无产者。(3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年,第568—586页。列宁则针对有封建生产关系残留的国家,将包括农业无产阶级即雇佣工人、半无产者或小块土地农民、小农在内的三个群体称为“农村被剥削劳动群众”。除此三者外,还有中农、大农、大土地占有者,且列宁明确指出,“地主即大土地占有者”。(40)《列宁全集》第3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171—176页。
显而易见,在将“大土地占有者”翻译为“大地主”的前提下,无论根据恩格斯还是列宁的分类,农村土地占有者均仅包括大地主(大土地占有者)、农民。1933年,古楳《中国农村经济问题》一书在介绍恩格斯的农民政策时,便将其内容具体分为“对于小农”“对于中农和大农”“对于大地主和农业劳动者”的政策三类,(41)古楳:《中国农村经济问题》,上海:中华书局,1933年,第277—278页。其中“大地主”对应“大土地占有者”无疑。列宁及共产国际对中国马克思主义者的影响更为直接,在将“大土地占有者”翻译为“大地主”的前提下,列宁“大土地占有者=地主”的观点自然变成“大地主=地主”。虽然无论何人均难以认可此点,但难免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地主”“大地主”关系不清并交杂混用的乱象。
也正因此,1920年前后中国知识分子尤其马克思主义知识分子在农村社会阶层划分问题上陷入窘境:在试图按照恩格斯、列宁的观点将原本为“大土地占有者”的“大地主”视为与农民对立的独立阶层时,中、小地主无处安放。在试图将大地主作为“大的地主”来理解时,又由于恩格斯、列宁等人理论话语中“大土地占有者”等同于地主而陷入混乱。前者对应前文所述张国焘等人将农村有地居民划分为大地主、中农、小农的观点,后者对应前文中沈玄庐等人言语和著述中二者混用的乱象。
恩格斯、列宁乃至共产国际对农村土地占有者的划分逻辑十分清楚,大土地占有者为地主,与之相对的小土地占有者为农民。鲍罗廷在1926年2月向布勃诺夫使团作报告时便将广东农民分为“完全无地的农民即佃农,小土地所有者和半佃农”三类。(42)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第一研究部译:《共产国际、联共(布)与中国革命档案资料丛书》第3卷,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8年,第129页。早期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者话语中的“大地主”指向马克思主义中的“大土地占有者”,而马克思主义中的“大土地占有者”又等同于“地主”,这就意味着此时中国知识分子使用的“大地主”概念指向马克思主义中的“地主”,而“地主”概念则别有所指。
1923年11月,孙逸仙博士代表团团长蒋介石参加了共产国际执委会会议,会上蒋介石与共产国际成员的问答映射了中国与莫斯科在相关概念使用上的差异。关键内容摘录如下:
斯图尔特同志:第一,他们说,没有大土地所有者,但是有地主,这些地主能够规定地租为80%,如果没有大土地所有者,那么能规定地租为80%的土地所有者是些什么人?
蒋先生:小土地所有者向佃户收取地租,最高达80%,最低50%。佃户不纳税,而地主纳税。地主纳税额是所收地租的1/12。(43)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第一研究部译:《共产国际、联共(布)与中国革命档案资料丛书》第1卷,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7年,第334页。
斯图尔特对中国没有大土地所有者却有地主的情况疑惑不解,反映出“地主”与“大土地所有者”在共产国际理论视域中属于同义概念。蒋介石的回答则表明中国所谓“地主”指向“小土地所有者”,尽管其中并未提及“大地主”,但地主指向小土地所有者,“大地主”自然是“大土地所有者”。换句话说,中国的“地主”其实是共产国际理论中的“农民”,而“大地主”则是共产国际话语中的“地主”。
由于中共与共产国际将“大土地占有者”(或称“大土地所有者”)分别视为“大地主”和“地主”,所以在农民运动的基本对象、土地革命的基本目标等问题上,双方大异其趣。
莫斯科在土地革命问题上始终针对地主,也就是大土地所有者。1923年5月,共产国际给中共三大的指示要求推动国民党实行以“没收地主土地”为目标的土地革命。(44)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第一研究部编:《共产国际、联共(布)与中国革命档案资料丛书》第2卷,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7年,第456页。几乎同时,青年共产国际指示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应该竭力要求国民党明确阐述它的土地纲领,其精神就是没收大土地所有者的土地”。(45)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第一研究部译:《共产国际、联共(布)与中国革命档案资料丛书》第1卷,第257页。1923年11月国民党各区党部委员会议上,鲍罗廷主张“政府应当立即颁布在广东农民中分配土地的法令”,明确规定“地主的土地将予没收”。(46)[苏]亚·伊·切列潘诺夫:《中国国民革命军的北伐——一个驻华军事顾问的札记》,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翻译室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40—41页。在讨论国民党一大宣言时,鲍罗廷又建议为保证农民有地可分而建立“土地储备”,主要由“大土地所有者的土地(例如广西反动分子的土地)以及那些不干农活,部分经商,部分担任国家公职,并向农民收取货币地租和实物地租的有产者的土地构成”。(47)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第一研究部译:《共产国际、联共(布)与中国革命档案资料丛书》第1卷,第450—451页。
与此同时,中共在农民问题上主要针对“大地主”。一鸿翻译的《东方问题之题要》即宣称,“只有农民革命,以‘没收大地主’为宗旨者,方能引起大多数的农民群众而与反对帝国主义之斗争以极大的助力”。(48)一鸿译:《东方问题之题要》,《新青年(季刊)》第一期,1923年6月15日中共四大通过了中共第一个有关农运的决定,(49)中央档案馆编:《中共党史报告选编》,第223—224页。即《对于农民运动之议决案》。议决案内容混杂使用“地主”“大地主”作为农村革命对象,最终制定的正式政策却为“结合中农,佃农,贫农,雇农以反对大地主”。既反映了早期中共农民革命理论中地主、大地主的指向不清,也表明此时农民革命的对象主要是大地主。1925年10月召开的中共中央第二次扩大执行委员会会议通过了《中国现时的政局与共产党的职任议决案》,其中将“没收大地主军阀官僚庙宇的田地交给农民”作为中共农民问题政纲的“最终的目标”。(50)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册,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第360—363、462页。总之,这一时期中共虽在理论分析上时或以“地主”作为农民的对立阶层,但在正式政策层面始终以“大地主”作为革命目标。(51)参见杨泰龙:《“没收地主土地”与“没收大地主土地”——共产国际土地革命基本主张在中国的异变》,福州:《党史研究与教学》2019年第5期,第54—55页。
自共产国际文件传入中国,“没收大地主土地”“反对大地主”的要求便成为中共在农运方面的基本原则。也正因此,尽管自1920年共产国际二大时起,刘绍周、张太雷、张国焘等人反复向莫斯科强调中国“没有大地主”,(52)刘绍周、张国焘明确指出此点,张太雷则称中国经济主要建立在“小农土地所有制基础之上”。(王学东主编:《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历史文献》第30卷,第225页。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第一研究部编:《共产国际、联共(布)与中国革命档案资料丛书》第2卷,第161页。中共“一大”会址纪念馆、上海革命历史博物馆筹备处编:《上海革命史资料与研究》第7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708页)中共中央、(53)中央档案馆编:《中共党史报告选编》,第230页。国民党孙中山等人,(54)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等合编:《孙中山全集》第十卷,第556页。乃至部分反对社会主义者也持同样论调。但为贯彻共产国际指示,陈独秀依然于1923年7月在《前锋》上撰文将中国的地主以拥有田地过百、千、万亩区分为小、中、大三类。(55)陈独秀:《中国农民问题》,《前锋》第一期,第51—57页。
不过,无论是恩格斯、列宁还是共产国际,均将“大土地占有者”作为与农民对立的阶层,而并未将地主区分大、中、小。换句话说,“地主”本身便是作为整体意义上的革命对象。中共中央在一般理论论述中混杂使用“地主”和“大地主”的状况,意味着正式政策中仅针对大地主的方针并不妥洽。从革命视角而言,社会阶层划分主要是便于区分敌我以灵活制定政策,中共在农民问题上主张反对大地主,中小地主既非革命对象,政策并无区别,便无需区分。
毛泽东较早意识到这一点,并作出应对。1926年初,他在《中国农民中各阶级的分析及其对于革命的态度》一文中便抛弃了中地主,而将农村社会阶层划分为大地主、小地主、自耕农、半自耕农、半益农、贫农、雇农及乡村手工业者、游民八种。(56)毛泽东:《中国农民中各阶级的分析及其对于革命的态度》,《中国农民》第一期,1926年1月1日。在《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中,毛泽东同样称,“大地主是大资产阶级,小地主是中产阶级,自耕农是小资产阶级,半自耕佃农是半无产阶级,雇农是无产阶级”。(57)毛泽东:《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中国农民》第二期,1926年2月1日。彭公达同样将地主仅分为大地主和小地主两类。(58)彭公达:《农民的敌人及敌人的基础》,《中国农民》第三期,1926年3月1日。
中国向来被视为小农经济占主导地位的国家,虽然陈独秀将拥有田地过万亩者划分为大地主。但中国知识界普遍认为中国没有大地主,(59)陶希圣编:《中国问题之回顾与展望》,上海:新生命书局,1930年,第270页。或者说大地主并不构成独立的社会阶层。革命目标从源头上缺失,针对过万亩的大地主的政策显得不切实际,中共不得不根据中国农村实情对“大地主”标准加以调整,以保证革命动员目标明确、现实可行。
武汉国民政府成立后,在邓演达提议下,1927年4月成立了专门的土地委员会研究解决土地问题。委员会讨论时,地主的标准众说纷纭,(60)马连儒:《陈独秀思想论稿》,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380页。最终邓演达、毛泽东起草的《解决土地问题决议草案》规定,“国民政府应从速调查各处气候水土及收获数量,确定小地主之标准,大约沃壤每人不过五十亩,瘠壤不过一百亩”。(61)中华民国史事纪要编辑委员会:《中华民国史事纪要:中华民国十六年(一九二七)一至六月份》,台北:“中央”文物供应社,1986年影印版,第542页。土地委员会所使用的农政部对农村的调查数据贯彻了这一方针,将中国农民分为贫农、中农、富农、小中地主、大地主,对应的量化标准分别为10亩以下、10−30亩、30−50亩、50−100亩,100亩以上。(62)蒋永敬:《鲍罗廷与武汉政权》,台北:传记文学出版社,1972年,第288页。与之前相比,不仅中小地主合而为一,大地主的标准也开始“中国化”,由“过万亩”到“100亩以上”,前后百倍之差,此时的“大地主”实质上囊括了之前的大、中、小三类地主,既体现了翻译错位导致的概念偏差,也反映出中外国情的天差地别。此外,从另一个侧面来看,以往多认为武汉国民政府时期,中共为维持国共合作而在土地革命问题上有所妥协。若考虑这一标准变化,则主张非但未有退让,反而猛然激进。标准变化后打击范围扩大,与土地革命激化国共矛盾并最终导致双方分道扬镳也有其逻辑关联。
不仅如此,“地主”一词在马克思主义中被作为与农民对立的整体阶层,本身便具有“反革命”的基本特征。无论是中共中央、早期马克思主义者在理论分析上不时以“地主”作为与农民对立的阶级,还是武汉国民政府时期讨论中小地主的土地应否没收,均从侧面反映了对在农民运动、土地革命问题上针对“大地主”的反思。随着大革命失败,中共对中国农村实际情况和马克思主义均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思考、体会,反对大地主的政策也开始被重新审视。
1927年11月,中共中央公布了《中国共产党土地问题党纲草案》,以提前搜集意见供中共六大参考。草案开始承认,中国少有类似欧洲中世纪的大地主,中国地主阶级的中心人物不是大地主,而是“中小地主”,且“中小地主的贪狠,他们对于佃农剥削的残酷,并不让于大地主,甚至于有过之无不及”。此种论调,显然是为土地革命目标转变进行理论铺垫,也意味着中共开始在事实上承认之前反对“大地主”的要求有所不妥,象征着“大地主”作为农村社会阶层和农民革命目标在中共革命视野中重要性的逐渐减弱,具有被作为整体概念的“地主”取而代之的必要,草案的土地政策随之变为“一切地主的土地无代价的没收”。(63)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3册,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第492—501页。中共六大通过的《土地问题议决案》承继了草案中的基本观点,其中称:“中国是小农式的农业经济,几乎没有欧洲封建地主式的农业经济”,且“中国的小地主剥削得格外厉害”,在没收土地方面中共要采取的方针是“无代价的立即没收豪绅地主阶级的财产土地”。(64)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编著:《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档案文献选编》下卷,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15年,第867—876页。至此,“大地主”在量化标准中国化之后,在中共政策中作为土地革命唯一目标的地位也发生了变化。此后,“大地主”概念在中共革命话语中虽仍偶有出现,但多是为扩大统战范围缩小打击面而进行的政策折衷。从涵义上而言,“大地主”开始作为地主的一部分,即“大的地主”而存在,“地主”取代“大地主”成为与农民对立的阶层。
20世纪20年代前后,中国知识分子尤其中国共产党将“大土地占有者”翻译为“大地主”,而“大土地占有者”在列宁及共产国际话语中等同于“地主”。地主、大地主之间顾名思义的包含关系与地主、大土地占有者在马克思主义中的等同关系无疑易生困惑和纠结。中文古义与外文本义由此纠缠不清:通常意义上的大地主、与地主混用并无区别的“大地主”、作为农村独立阶层且排斥中小地主的“大地主”,同时在中国舆论界出现,有关于此的语境呈现极为复杂的情状。为此,陈独秀根据拥有田地面积将中国地主划分为大、中、小三类,并以过万亩作为大地主的衡量标准,此举固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地主、大地主在使用上的乱象,但大地主却开始将错就错地在中共政策层面成为农民革命的唯一目标。与此同时,中国知识分子普遍认为,中国农村以小土地占有制为主,大地主极为罕见甚至并不存在,这就导致了大地主在革命理论中的虚置。
由于“大土地占有者”被译为“大地主”,马克思主义尤其共产国际政策中“没收大土地占有者的土地”也就变为“没收大地主的土地”。换言之,列宁、共产国际主张的“没收地主土地”在中国异化为“没收大地主土地”,并酿成中共长期存在理论分析上混杂使用地主、大地主作为革命对象,政策制定层面仅针对大地主的矛盾。最终,中共不仅对大、中、小地主这一脱离革命需求的划分进行逐步调整,而且重定了大地主的标准,使之发生相去百倍的变化。至大革命失败,中共开始正确认识中国农村小土地占有制占主导地位的情况,并以小地主对农民的贪狠剥削将革命矛头指向所有地主,大、中、小地主这一因中外文化和现实差异导致的历史误会,最终回归到“地主”这一本原概念之内。其后,大、中、小地主虽仍有出现,但已经涵义清晰,指向明确,多是综合考量下的技术调整,与特定时期团结和斗争的范围、对象等现实问题密切相关,与20世纪20年代不可同日而语。(65)一般认为,中共对地主进行细分,目的是便于灵活对待地主内部不同群体,但从20年代的情况来看,似乎并非如此。这一时期中共对地主的划分,从一开始便表现出将“大地主”作为固定、唯一革命对象的意图,处于一个寻找农民革命对象,弥合翻译而来的“没收大地主土地”的政策与中国实际情况之间的裂隙的阶段。大革命失败后,“地主”开始成为与农民对立的阶级,中共在特定时期特定情况下考虑统战范围、革命动员,才以“土地越多越反动”为基本逻辑,对地主进行重新细分。总体而言,这一阶段,中国马克思主义者普遍存在使中国农村社会阶层划分与翻译而来的“没收大地主土地”政策相适应的倾向,可视为将中国情况马克思主义化。其后,在厘清“大地主”“地主”的真正指向和定位后,才结合中国国情和现实形势,对农村社会阶层重新进行更为具体、细化、贴合实际的分类,并不断灵活调整政策,体现了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的逐渐结合。两阶段的不同轨迹,共同构成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艰难探索过程。
从根本上看,这一时期,无论是大地主标准的前后变化,还是中小地主的逐渐归一,乃至中共在革命对象上由针对大地主到反对地主,以及其中由以占有田地面积大小区分大、中、小地主,到以对农民的剥削程度要求没收所有地主土地的转变,均深刻体现了外来理论传入中国后与本土文化、现实国情的剧烈冲突,以及中共党员在探索中国革命道路过程中克服各方面制约,不断纠偏去谬,将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从而探索出符合中国国情的革命道路的苦心孤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