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省多地出现新冠肺炎本土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疫情形势复杂严峻。全省广大老同志和老干部工作者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决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统一安排,主动担当,向“疫”前行,为遏制疫情蔓延势头、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力量。
下沉一线,老干部工作者战“疫”作表率。老干部工作者积极贯彻落实党委政府要求,助力基层防控一线,筑牢疫情防控前沿阵地。省委老干部局主动与社区对接,局机关30名党员干部报名组成党员先锋队,协助社区做好值守点的疫情排查工作。
主动参战,银发力量战“疫”显担当。面对来势凶猛的疫情,广大老同志在带头遵守防控规定、加强自身防护的同时,主动请战、积极作为,在抗击疫情中彰显银发担当、贡献银发力量。扬州市老干部开展“助力微网格、增添正能量”行动;省检察院开展“社区党员报到”活动,老同志就近就地参加社区疫情防控,参与志愿服务近400人次。
凝聚共识,增添战“疫”正能量。全省老干部工作系统与人民群众同心同向,通过多种方式传递“戮力同心、共克时艰”的正能量,增强战“疫”必胜的坚定信心。苏州、南通、连云港、盐城、宿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地方和单位向老同志发出争当“银发抗疫先锋”的倡议,号召大家自觉维护防控大局、加强自身防护、参与志愿服务、助力疫情防控。
履职尽责,精心服务保障“有温度”。疫情发生以来,老干部工作部门用心用情回应老同志关切,主动联系老同志特别是高龄、独居、隔离等有特殊困难的老干部,为他们排忧解难、提供帮助。省纪委监委离退休干部处全体人员细化分工、包干协作,主动联系、走访慰问部分老同志,重点关注身处疫区、独居、患有基础疾病的老同志,及时提供信息咨询、做好心理慰藉,受到老同志一致好评。
南通市疫情防控最吃劲的关键时刻,市退休人员管理中心的党员职工踊跃投身社区疫情防控一线,用实际行动践行入党誓词,全力守护居民健康防线。4 月6 日晚,全体党员职工闻令而动,立即完成报名注册,积极与居住地所在社区联系,就地转为志愿者,听从社区统一指挥,化身“大白”“小蓝”“小红”,负责各自社区的核酸采样点信息登记、测温和查验双码、维持卡口秩序等工作,用高标准的工作诠释退管中心党员职工的初心使命、过硬作风和良好形象。
南京市鼓楼区委老干部局立足辖区内军队和地方政府服务管理的军休所多,离退休干部集中院落居住、自成体系、参与社区党建活动较少的情况,联合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开展军地党建共建合作,积极构建相融共通、同频共振的党建工作新格局。
抓组织融合,指导成立社区“行动支部”,促基础提升。抓阵地融合,联合军休机构,充分发挥军队离退休干部政治优势、经验优势和威望优势,开展正能量宣教活动,促红色传承。抓作用融合,推动军休干部党组织与社会各类公益性社团组织融合发展,组织引导军休老干部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投身公益志愿服务,促基层治理。
疫情防控关键时期,苏州市老干部活动中心组织老干部通过居家录制视频的形式,于4 月1 日至15 日举办了“战疫”云朗诵会。朗诵会分《礼赞祖国》《致敬英雄》《共向未来》3 个篇章,精选11 件优秀作品,透过老干部铿锵有力的声音和饱含深情的朗读,抒发对抗疫英雄的崇敬之情,讴歌中华民族的伟大“抗疫精神”,表达对党和国家的感恩与祝福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信心和决心。
为深入推进“银发生辉·银龄行动”落地落实,宿迁市紧扣迎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主题主线,坚持结合实际、分层分类,构建“银发生辉”志愿服务体系。以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为“点”,建好“家门口”的志愿服务平台。推行“党建+”发挥作用模式,为每个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确立1-2 个发挥作用的主题和方向,引导广大老同志就近就便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以“银发专家”团队为“线”,完善上下联动的志愿服务模式。加强与涉老团体和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整合银发资源,建设各具特色的银发志愿服务队伍,构建市、县(区)协作联动的工作模式。以“银龄行动”为“面”,培育“一县(区)一特色”的发挥作用品牌。坚持协同推进,压实工作责任,按照组织化管理、项目化运作、品牌化发展的思路,着力打造一批符合宿迁实际、务实管用的离退休干部发挥作用品牌。
工伤保险全流程问题解答
如何参加工伤保险?在哪里办理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工伤认定申请由谁来提出?由谁来受理?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均可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应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 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 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用人单位和职工需要做些什么?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伤认定中,可以进行以下调查核实工作:
(一)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二)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作出调查笔记;(三)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
调查核实工作的证据收集参照行政公诉证据收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安排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
工伤被认定后,还需要做哪些工作?
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