惊呆了!男子找女同事冒充妻子办离婚

2022-05-12 06:58
恋爱婚姻家庭 2022年13期
关键词:书记员开庭李华

有人说男女之间的感情就像银行账户,存得越多,感情就越稳固。这里说的存款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金钱,而是投入的情感。

多储蓄一点感情,就多一份幸福,而每增加一次伤害,就多了一份亏空。

对于山东德州的李华(化名)和韩梅(化名)来说,他们的婚姻账户便已经透支了。

【案件回顾】

一个普普通通的工作日,韩梅正在上班,法院的书记员突然来访,原来是丈夫李华将其告上法庭起诉离婚,开庭时韩梅迟迟未出现,书记员因此来了解情况。韩梅听后一头雾水,她对此事竟毫不知情。但是,在此前的电话沟通中“韩梅”确实向法院表示自己知晓了开庭时间与开庭地点。

这一切究竟是怎么回事?

李华和韩梅结婚多年,膝下无子,再加上二人感情日渐冷淡,一直想要离婚的李华便动起了歪脑筋:他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告上法庭起诉离婚,并让自己的一名女性同事冒名顶替进行离婚。

法院受理案件后,向韩梅依法送达法律文书一直未成功。书记员于是按照起诉书上的电话联系韩梅,电话也无人接听。

之后经过沟通,李华又向法院提供了韩梅的另一联系电话。书记员与该电话取得联系后,该女子明确承认自己就是“韩梅”,并表示自己知晓了开庭时间与开庭地点。随后,书记员多次电话联系她,询问其调解意见与其他情况,均被“韩梅”以具体意见到开庭时再说回绝。

开庭当日,“韩梅”迟迟未到,书记员电话联系对方,对方回复:快到了。10 分钟过去后,书记员再次致电,发现电话号码已被“韩梅”拉黑。法官在等待“韩梅”20 分钟且无法取得联系的情况下开庭审理此案。

因韩梅未到庭且系第二次诉讼离婚,法官本着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安排书记员到其工作单位实地寻找被告。但沟通过程中,书记员发现韩梅对这次离婚毫不知情。

随后,书记员向韩梅确认手机号码,韩梅表示自己只有一个手机号码,李华第二次提供的手机号码并不是她的。书记员察觉事有蹊跷,当场拨打了“韩梅”的手机号,但对方接听后以信号不好为由将电话挂断了。

书记员随即拨通了李华的电话,询问其第二次提供的手机号究竟是谁的。李华先称这个号码就是韩梅在使用,随后又称这个号码不知道是谁在使用。在书记员多次警示下,李华承认该号码由自己的同事王美(化名)使用。

最终,法院对李华提供虚假信息、串通他人冒充被告妨害民事诉讼行为进行了处罚,并现场送达了决定书。法院针对案件代理人对当事人提交的身份信息等相关证据材料审查不严的情况,向德州市德城区司法局送达了司法建议书。

【法院决定】

本案中,李华为达到离婚的目的,在法院向韩梅送达法律文书的过程中,提供韩梅的虚假送达信息,并串通他人冒充韩梅作为被告,接收开庭信息等,导致本案法律文书错误送达并缺席开庭审理。该行为严重妨害了法院的司法程序,已经构成妨害民事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决定对李华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提醒】

民法典中关于“离婚冷静期”规定,系双方协议离婚时需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登记申请,有三十日的冷静期限。若双方协议不成,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当事人应当诚信维权,不得实施向委托代理人或人民法院提供虚假信息、作虚假陈述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否则将面临司法拘留、罚款等处罚,更有甚者,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案件时,应当严格把关,谨慎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等进行审查,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男子找人冒充妻子办离婚,其效力是无效的,其妨害民事诉讼行为要受到处罚。那么,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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