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顾客邵某在重庆商户王女士开设的微店上购买了一批食品,其中粉蒸肉、烧白、风豆豉回锅肉各50份,合计150份,每份折后单价30元,支付时使用了微店现金红包0.84元,实付4499.16元。
收到货以后,邵某将收货过程全程录像,指出上述货物包装均无产品名称、生产时间、生产经营者名称和地址、保质期等标识,是“三无产品”。随后,邵某将王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王女士退还货款4499.16元并赔偿44991.6元。
法院认定,王女士售卖食品的包装均无产品名称、生产时间、生产经营者名称和地址、保质期等标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关于散装食品在包装上标识相关信息的强制性规定,案涉产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王女士应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法院判处王女士退还货款4499.16元并给予10倍赔偿,共计约5万元。王女士不服上诉。近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从情感上,我也非常同情这位重庆商户。”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告诉记者,根据了解到的资料,该商户并非专门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而是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小作坊,利润微薄,从个案而言,付出的代价比较大。
“但从法律上来讲,一旦在网上销售食品,就属于经营行为,就要依法承担经营者的责任。”陈音江表示,法律对经营者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商家都必须依法履行,涉及食品經营,经营者需要依据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标注生产厂家的名称、地址、电话等产品信息,“如果商户没有按规定标注,法院不判商户承担相应责任,势必会纵容其他商户,起到非常不好的示范作用”。
自制的食品不可以在网上随便销售,如果售卖,要符合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此外,如果通过电商平台售卖,一旦出现了问题,平台对此也要承担责任。
(摘自《界面新闻》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