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中旬,某国有商业银行2.5亿元存款“不翼而飞”的新闻引发关注。虽然所涉案件已有一审判决,但是关于涉案被告人的行为性质、罪名以及储户权利维护问题仍在互联网上引起广泛讨论。
尤其是关于被告人,原某大行南宁分行经理陈某某,到底是构成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的争议最大。
其实对罪名的确定,离不开下述问题的厘清。搞清楚谁是案件的受害人,以及其行为的性质,罪名争议就迎刃而解了。谁该背锅也一目了然。
那么,到底谁是受害人呢?是银行的资金还是相关储户的财物受到了侵害,是确定被害人的关键。
我们可以把储户存钱到银行,银行出具存款单的行为,理解为储户“借”给银行,银行须见存单时立即“还”钱的行为。储户此时是“债权人”,银行是“债务人”,而存单就是特殊的“借条”。梁某某每取走一张存单,“借条”就收回一张,银行需要“见单即付”的“债务”就减少一笔。
简单来说,银行取款与其债务减少的数额是一致的。因此受损失的不是银行。而储户,事后凭借伪造的存单是无法从银行“兑现”成功的。可以明确,28位储户才是遭受损失的受害人。
职务侵占罪,是指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梁某某的确利用其员工的身份,博取储户信任,便宜实施了犯罪,但非法占有的并不是某大行的存款。其在“狸猫换太子”地掌握真实存单后,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就已经实现了。
是“骗”还是“偷”?在明确了具体的受害人之后,仍需要搞明白其非法占有的手段究竟如何定性,到底是偷还是骗?前者,构成盗窃罪,后者,则构成诈骗罪。就梁某某一系列的行为来说,存款返息、存单封存等方面欺骗储户,但这些欺骗都是为了方便替换真实存单的实现。梁某某连蒙带偷,但偷才是其行为的核心和关键。
就储户的主观认识来说,虽然相信了梁某某虚构的项目,办理了大额存单的业务。但储户把钱存在了银行,并未有把大额存单给梁某某的想法和行为。不符合诈骗罪中,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受害人因欺骗陷入认识错误—受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的犯罪构成。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是正确的。受害人应该怎么办?户应当怎么维护自身权益,不仅成为了28名受害储户的关注,也是大众的切身忧虑。刑事案件的审理,不仅对梁某某的进行定罪量刑,同时以刑事手段督促退赃退赔,以弥补受害储户的损失。
若本就入不敷出的梁某某的财产不足以弥补受害人损失的,储户可以寻求民事救济。刑事的一审判决内容,并非某些媒体所宣扬的某大行无需赔偿。只不過民事赔偿的有无及范围,不是刑事的审理范围。
实务中遵循“先刑事,后民事”的惯常做法,在刑事未结束就提起民事诉讼而被驳回的,不意味着索赔权利的消灭。只不过意味着向某大行索赔的时间得等一等,等刑事程序的结束。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认定有不同的逻辑,某大行虽非犯罪行为人,但是在造成储户损失上,有“助攻”作用的,其民事责任的承担就有了前提。
本案中,若民事法庭认定某大行在员工的选任与管理、业务代办制度、资金安全监管等方面存在过错,可按照其过错的作用力大小为依据,确认其需承担的赔偿范围。而密码、身份证重要信息和证件的疏漏,储户自己可能或多或少地需要为此“买单”,存在相应减轻工行赔偿责任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