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今年67岁,有张银行借记卡是两年前开办的。不久前,我突然接到手机短信,通知我的这张银行卡在异地一个不大的城市消费9600元。我看到这条短信的第一反应可能是恶搞短信,因为那座小城我从来没有到过,银行卡一直在我包里放着,银行卡的密码我也从没向别人泄露过,怎么会有人用我的银行卡在异地发生消费呢?但我转念一想,还是核实一下为妥,于是我立刻用手机银行进行了查验,结果确实是我的银行卡发生了这笔消费。我随即将这一情况告知了银行,办理了冻结,并向公安机关报了案。随后几天,我连续多次到银行协商处理此事,银行工作人员告诉我,要等公安机关侦办终结后再予以处理。请问:我的银行卡被他人盗刷,银行是否应当担责?
吉林省通化市 孟大妈
孟大妈:你好。你提出的问题,本刊编辑请吉林省通化市程文华律师作如下解答——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由此可以看出,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是银行应尽的义务。根据你的陈述,你的银行卡被他人盗刷,权益受到了侵犯,银行并没有尽到保障义务,需要承担全部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结合银行卡交易行为地与真卡所在地距离、持卡人是否进行了基础交易、交易时间和报警时间、持卡人用卡习惯、银行卡被盗刷的次数及频率、交易系统、技术和设备是否具有安全性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存在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你的银行卡始终是自己保管的,银行卡密码也从未泄漏,而你的银行借记卡却被人在异地刷卡消费,当属被人伪卡盗刷或者网络盗刷。
另外,《民法典》第五百九
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从你陈述的情况来看,你的银行卡被盗刷后,随即向银行报告,并进行了冻结及报案,处置及时,并无过错,银行卡被盗刷所造成的损失当由银行承担全部责任。
编辑/徐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