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们老两口与儿子儿媳是分开居住的。出于安防的目的,儿子给我们装了一个旋转式摄像头,摄像头正对着楼道口。对于这个举措,对门的秦女士很不乐意,找我们理论。秦女士认为,我家门口的摄像头能够摄录存储她一家人进门出门的情况,而且还能照进她家客厅,这严重影响她和家人正常居家生活和身心健康,她要求我家拆除摄像头。可是,我们只是为了记录家门口人员的活动情况,并没有刺探秦女士隐私、侵扰其生活的故意。请问,在家门口安装摄像头可以认定为侵犯秦女士隐私权吗?我们是否有责任拆移摄像头?
读者:葛近山
葛近山读者:
您提出的问题,本刊编辑邀请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法律系主任潘家永教授做如下解答——
也许有人认为,基于自身安全保障之需,在自家门口安装摄像头与他人无关。其实不然,自由不能建立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在家门口安装摄像头或可视门铃,虽然是用于家庭安防的目的,但如果记录存储了邻居等业主的活动,就要承担侵犯隐私权的责任。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私人生活安宁”是指自然人的生活上安定和心理上宁静的权利。“私密空间”是指私人支配的空间场所,包括个人住所、个人邮箱、身体的私密部位以及租住的客房等。“私密活动”是指自然人所进行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活动,包括日常生活、社会交往、夫妻两性生活等活动。“私密信息”是指任何私人不愿意公开的信息,包括身高体重、女性三围、病史病历、身体缺陷、生理识别信息、行踪信息、财产状况、社会关系、婚恋情况、缺点、爱好等个人情况、资料。凡是个人不愿他人知道的信息、活动,不管是否公开、是否会对其造成影响、是否具有商业价值等,都属于隐私的范畴。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本案中,你们虽无窥探之心和侵扰秦女士一家人生活的故意,但客观上能够拍到秦女士家进出住宅的信息,导致秦女士及家人的信息、日常活动、生活习惯、社会关系等隐私暴露在摄像头之下,已超出了合理的限度,无疑侵犯了秦女士隐私权,因此你们有责任拆移摄像头。
这里提醒人们,权利行使有边界。如果确实认为有必要在家门口安装摄像头,也应选择合适的设备、合理的安装方式和位置,不能正对着楼道口等公共区域进行摄录,以避免侵犯他人隐私权。
编辑/徐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