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古代,很早就设立了自然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的機构。当初,舜接受尧的禅让,登上帝位,在组阁的时候,任命伯益为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部部长,官名叫“虞”。
古人的环保意识并不是纸上谈兵,而是付诸行动的,用现在的话说叫“低碳经济,坐言立行”,而且行动非常坚决。
专设职能部门护水
鲁宣公的时候,他在河里的鱼繁殖的时候撒网捕鱼,结果手下的一位大臣叫里革的,撸起裤管,蹚水过去把网割破了,还振振有词地教训了鲁宣公一通,说:“鸟兽孕育,鱼鳖长成的时候,管理鸟兽的官员就禁止张网捕捉鸟兽,只能下河去叉鱼,做成夏天吃的鱼干,这是保护鸟兽;鸟兽长成,鱼鳖孕育的时候,就禁止撒网捕鱼,只能布置陷阱捕捉野兽,这样做都是为了积蓄自然资源。到山林里不能砍伐新枝,到草泽里不能割嫩草,打鱼的时候不能捕小鱼,打猎的时候不能抓小鹿,捕鸟的时候要保护雏鸟和鸟卵,抓虫子的时候不能伤害幼虫。这些都是往圣先贤们的教导。”
周代在管理农林牧副渔业的司徒下面设立了山虞、泽虞、川衡、林衡等官职,具体负责自然资源的开发与保护。林衡是山虞的属官;川衡是泽虞的属官。
秦汉的时候,改称少府,下面设有管苑囿的苑官、管森林的林官、管湖泽的湖官等。
唐代以后,设立了虞衡司,不仅负责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还要管能源供应(薪炭)、城市绿化(京城街巷种植)等事项。
破坏生态环境处以刑罚
在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法制建设方面,古代也有很多建树。早在大禹当政的时候,就颁布了春天封山、夏天休渔的禁令。
3000年前,周文王攻打一个叫崇国的诸侯国,在出征的时候下令:作战的时候,不得砍伐树木、填埋水井。这是以军令的形式保护资源和环境。
春秋战国时期,当时的秦国崇尚法治,环保方面的法律规范非常详细,例如春天,不得砍伐林木,堵塞河道,不得烧草做肥料,不得采伐刚刚萌芽的植物,不得捕猎幼兽、毒杀鱼鳖、设置陷阱和网络捕捉鸟兽。当然,特殊情况特殊对待,如果有意外死亡的人,需要制作棺木的,允许砍伐树木。
秦国的法治残酷,违反以上禁令的处罚后果相当严重。但是,其他诸侯国对于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同样是严刑峻法,绝不宽纵。
《管子》中有这样的记载:破坏封山的人,一律处死,没有任何商量的余地;违反禁令,闯入禁区的,迈左脚砍左脚,迈右脚砍右脚。现在,如果谁不自觉,把自己家的炉灰、垃圾倒在街道上,最多是被城管或者戴红袖箍的大妈说两句,打扫了就完了。可是,翻开《韩非子》看看,准保你以后再也不敢这么干了,“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
后代对于破坏自然资源和环境的行为虽然不再动辄砍手、砍脚,但处罚较之现代仍然比较严厉。
在汉代的时候,汉宣帝曾专门下旨,首都周边地区禁止在春夏时捅鸟巢、掏鸟蛋、用弹弓打鸟。皇帝专门操心这种琐事,可见对生态资源保护的重视。
根据唐代的法律,滥伐林木的,以盗窃论;不该烧荒的时候烧荒的,抽50鞭子;在墙上打洞,将屎尿排到街道上的,打60板子。
严格规定烧荒时间
如今在讨论雾霾的时候,有人归咎于一些农村地区的烧荒行为。烧荒破坏植被、污染空气,的确有一定的危害,还容易酿成火灾。所以,在古代就严格规定了烧荒的时间,南北朝的时候,北齐的高洋规定只能在阴历十一月烧荒,其他时间严格禁止,以免损伤昆虫草木;宋代规定,在阴历二月初一至十月三十日禁止烧荒。
现在,绿色环保组织、动物保护主义者非常活跃,成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急先锋。其实,在我国古代,几百年前就有这样的先驱。
明代有位叫李苏的动物学家,写过一本专著,叫《见物》。在书中,他为动物的生命和尊严大声疾呼:“猛兽吃人的时候,人们非常痛恨;可是人常年猎食猛兽,猛兽又作何感想?如果它们有灵性的话,恐怕也要把人视为禽兽吧!”
圣人说:“看到禽兽鲜活的样子,就不忍看它们死时的惨状;听到它们的声音,就不忍吃它们的肉。君子在享用万物的时候,都要存一份感恩之心。猫啊,狗啊,要养就养它一辈子;耕牛啊,战马啊,更不能轻易屠杀。”
清代的郑板桥也曾写过一篇非常有诗意的文章,呼吁尊重动物的自由和幸福。他说,想养鸟的话,不如多多地种树,在房子周围种上几百棵,形成一片茂密的树林,让它成为鸟的国度、鸟的家园。天要亮的时候,刚刚从睡梦中醒来,还在被窝里辗转反侧,就听到一片清脆的鸟鸣,如同奏响了《云门》《咸池》之曲。披上衣服起床,洗脸、漱口、喝茶,只见百鸟五彩缤纷的羽毛,振翅翱翔,穿梭往来,目不暇给,这绝不是一笼一鸟的乐趣可以比拟的。人生的乐趣,就是以天地为苑囿养育飞禽走兽,以江汉为池塘观赏游鱼,顺应自然,这才是至乐的境界。
(法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