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健平
(江苏省扬州环境监测中心,江苏 扬州 225007)
污染源监督监测(执法监测)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总量减排和实施环境监管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支撑。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准确、可靠,不仅关系到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的建设,更关系到深入贯彻落实我国生态文明思想,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全局。在了解污染现状,做好污染源排放控制,建立环境应急预案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根据国发[2007]36号文中《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方法》要求,各地环境监测机构历来高度重视重点污染源监督监测工作。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纳入国家重点监控的企业数量越来越多,覆盖的监测领域不断扩大。2016年,环保部公布国控排放企业名单,共涉及全国14 312家企业。自2018年开始,重点污染源监督监测职能划归地方事权,各地环保部门依据《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2017]86号)相关要求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并开展监测。其中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的污染物排放监测由省级环境监测机构承担,市级及以下环境监测机构承担辖区内除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的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排放监测。
2021年,按照《2021年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方案》要求,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选择行政区域内不少于5%的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开展监测,其中10%为涉废气VOCs排放企业。驻市环境监测中心在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范围基础上,按5%比例抽测。
监督性监测按照执行的排放标准、环评及批复和排污许可证等要求确定。固定污染源废气VOCs抽测,按照《关于加强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20]335号),根据已出台的VOCs排放标准确定监测项目。
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中重点监控企业监督监测每年不少于2次;国家、地方排放标准或相关法律法规、文件中规定的监测频次每年高于2次的,按照规定的频次开展监测;对于存在监测超标、群众投诉等现象的,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91.1-2019)、《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92-2002)、《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技术规范》(HJ/T373-2007)等要求,对污染源监测的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
2021年扬州市生态环境局环境监测机构共对163家重点排污单位进行了监督监测[1],其中监测废水排污单位89家,废气有组织排放单位59家,废气无组织排放单位6家,企业周边环境(土壤、地下水)9家。废水排污单位中,工业企业71家,污水处理厂14家,固废处置厂4家。
2021年,扬州市生态环境局环境监测机构对71家工业企业的废水污染物进行了监督监测,达标排放率为100%。行业分布及污染物监测情况见图1、表1。
图1 工业废水监测企业行业分布
表1 2021年扬州市工业企业废水主要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统计表
2021年,扬州市生态环境局环境监测机构共对14家污水处理厂的废水污染物进行了监督监测,监测指标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规定项目,达标排放率为100%。
2021年,扬州市生态环境局环境监测机构共对4家固废处理厂的废水污染物进行了监督监测,监测指标主要为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总磷、氨氮、总氮、石油类、五日生化需氧量、六价铬、氟化物等,达标排放率为100%。
2021年,扬州市生态环境局环境监测机构共对59家工业企业废气有组织排放进行了监督监测,达标排放率为100%。行业分布及主要污染物监测情况见图2、表2。
图2 工业废气监测企业行业分布
表2 2021年扬州市工业废气排放主要污染物监测结果统计表
2021年,扬州市生态环境局环境监测机构对6家重点排污单位的废气无组织排放进行了监督监测,主要监测项目为挥发性有机物、颗粒物及臭气浓度。6家企业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测结果均达标。
2021年,扬州市生态环境局环境监测机构对9家企业的周边环境进行了监督监测,监测内容为土壤、地下水pH值及重金属浓度。9家企业的周边环境监测结果均达标。
2021年扬州市重点排污单位废水、废气及无组织排放、企业周边环境监督监测结果达标率均为100%,达标排放情况较好。
2021年,江苏省扬州环境监测中心按照年度实施方案要求,对扬州市9家重点排污单位监督监测开展了质控抽测工作,其中涉废水企业5家,涉废气企业2家,涉废气VOCs企业2家。工作内容包括:质控工作检查和现场抽测比对。
质控检查主要是对属地监测站开展重点排污单位监督监测情况的检查,主要包括查阅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检查监督监测全过程是否按照相应技术规范要求做好监测质控工作和数据受控情况。
现场抽测包括现场资料调查、监测方案制定、仪器校验及准备工作、现场监测及采样、实验室分析、数据处理和抽测报告编制等。
根据质控检查结果,扬州市各监测站监测仪器均经过国家相关计量检定机构的检定,并在合格有效期内;监测人员均持证上岗。各监测站的现场采样记录也比较规范、完整,但也存在以下问题:
由于部分采样平台不符合规范要求,监测现场操作平台空间有限,不方便监测人员现场操作,监测人员现场操作安全防护也不完善,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多个测孔位置不可达,对于必须使用长烟枪测定的企业难以进行监测。
2021年江苏省扬州环境监测中心与扬州市4个区县环境监测站对9家重点排污单位的废水、废气污染物进行了同步比对监测,废水同步比对监测总体合格率为63.5%,废气同步比对监测的总体合格率为69.2%。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常规项目比对监测合格率较高,非甲烷总烃等非常规项目比对合格率较低。
检查发现个别监测站在对有组织废气进行监测时,采样孔未封堵、采样人员没有固定采样枪,干燥剂未及时更换;部分监测站采样瓶不符合规定要求,没有规范的冷藏箱,废气VOCs采样无加热采样管等。
4.1.1 监测能力与任务不匹配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排污许可证发证企业逐年增多,纳入重点监控的排污单位也越来越多,各地环境机构污染源监督监测工作压力日益繁重,区县监测站往往仅有数十名工作人员,除了污染源监督监测(执法监测),还需要承担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以及各类专项监测任务,人力、物力难以满足日益繁重的工作任务。
4.1.2 技术标准体系尚不完善
由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能力水平参差不齐,在人员、仪器设备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而且各地监测站监测仪器和使用方法不统一,监测数据可比性不强。
4.1.3 监测数据应用效果不突出
根据相关监测方案要求,对重点排污单位监督监测每年一般开展两次,企业可争取时间调整工况或临时调节治理设施到最佳状态,监测数据的代表性不强,不能客观反映企业长期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4.2.1 加强基层监测能力建设
建立与污染源监测事权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加大基层监测机构资金投入,开展技术培训,并完善相关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资金使用,突出基层监测能力建设重点,适应环境管理需要。提高监测与监管执法协同业务水平,加强监测数据应用效果[2]。
4.2.2 强化在线监测、企业自行监测数据的应用
《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明确污染物自动排放监测数据,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后,可作为监管执法工作的事实依据。自此重点排污单位在线监测数据正式成为污染源监督监测数据的重要补充。同时强化了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监督管理,规定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所排放的污染物开展自行监测,并及时公开监测数据。
4.2.3 加强重点排污单位监督监测质量控制工作
落实《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推进重点排污单位监测全过程质量管理。配备精度较高的污染源现场监测仪器,完善污染源监测标准和分析方法,建立和完善企业自行监测技术体系,使得重点排污单位监测数据能更好地反映污染源排放的实际情况,为环境管理决策提供更有力的支撑[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