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高空抛物行为频发的原因以及治理措施

2022-04-29 22:16干欣禾张澜馨
国际商业技术 2022年5期
关键词:治理策略

干欣禾 张澜馨

摘要:本文从高空抛物的案例入手,从目前高空抛物行为的国内立法以及其产生的原因进行阐述,分析高空抛物行为的治理措施,从而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道德意识、安全意识,培养人民群众的自觉性,从而遏制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构建和谐社会。

关键词:高空抛物;相关立法;原因;治理策略

近年来,城市化建设不断发展,其中高楼的建设数量最为显著,一座座高楼大厦为我们筑起如今的现代化城市景观。在如此高楼林立中,随之而来的是高空抛物的行为不断发生,而如此行为造成的危害则成为当今悬在人们头顶之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高空抛物”正式入刑。当日,江苏省常州溧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高空抛物案件:被告人徐某某因与他人发生争执,一时激愤,先后将两把菜刀从三楼抛至楼下。法院宣布徐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此为全国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同时也意味着高空抛物不再只是社会道德谴责的不良行为,而成为一种具有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在此之前,高空抛物罪尚未作为独立罪名实施,对于高空抛物的行为,侵权人一般只需承担少许民事责任,甚至如果没有造成一些严重的后果,即可免除相关责任。这对于受害者来说,未免缺失公平,这些不公正的待遇同时也有违社会道德标准,任其继续发展下去,则会对社会秩序造成一系列后果,使得人民群众对于法律的权威性认知严重不足,缺失法律信任度,从而导致法治社会产生道德缺口,侵害每个社会自然人的合法权益。这些客观存在的法律缺口难免造成权威性的法律纵容,使行为人造成心理上的行为暗示。

为规范高空抛物行为的相关立法,我国早在《侵权责任法》对此行为进行了概括性描述,即《侵权责任法》第一、二条有关规定,该法律适用于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以及预防制裁民事主体之间侵权行为,故而高空抛物行为引发的一系列侵权后果则适用该法律条文。《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对于不明侵权人高空抛物所造成的民事侵权作出了相关规定,但对于没有明确侵权责任人需要承担的侵权责任。因此,在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规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此相关意见作为规范高空抛物行为的系统性指导,在最大允许范围内查明具体行为人,并要求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不仅从民事责任方面对该行为进行约束,更是将其与刑罚手段相结合,完善法律对于处理高空抛物行为的漏洞。2020年5月28日颁布的《民法典》更是将上述规定进行了归纳整理,最终融合完善,将高空抛物归入《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中的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中,该法律条文规定了对于高空抛物行为的明确行为人以及不明确行为人的定义以及有关责任承担,同时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安保义务也進行了法律规范,明确建筑管理人的相关责任,减少受害人的利益损失。该法律条文加大对于高空抛物行为的约束力度,最大程度保障受害人的利益,体现出平衡利益、保障权利等法律特性。与之对应,基于最高院意见,刑法也对于高空抛物的行为进行了一定的立法补充。从2020年6月28号到2020年12月22日,《刑修(十一)》草案一、草案二的相继提出,最终增设高空抛物罪列入《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即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高空抛物行为,通俗上来说,其基本表现形式为行为人从与地面有一定高度差的高处抛掷物品,即行为人出于主观故意的心理,将物品从特定的高度向下抛掷的行为。探究其产生原因,可以从其行为环境即行为人心理状态等方面入手。

首先,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传统村落的消失,各地高楼建起,人们对于“钢筋丛林”筑起的城市无法完全适应,大多原本居住平房的人民早已形成生活垃圾随手扔弃的习惯,在短时间内难以改变,因此乱扔垃圾的陋习则演变成如今的高空抛物行为,对于社会风气的形成造成了非常不良的影响,再加上当时国家立法机关并无完善的体系,立法体系不成熟,使得高空抛物行为存在法律漏洞,法律无法对此行为进行约束,从而使得高空抛物的行为频频发生。

其次,人们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可能产生的一系列后果并无太多了解,对于高空抛物的危害认识不够,没有能够加以重视防范。从大众的主观心理方面来看,大家对于高空抛物的认知不足,则导致对其危害结果的发生抱有侥幸心理,例如2020年2月6日22点,王某某在南宁市青秀区中柬路某小区20楼某房间室内饮酒后与其妻子发生争吵,王某某为发泄情绪,先后从20楼某室、21楼某室将2扇衣柜门和2个藤椅等物品从窗口往楼下抛掷,物品掉落于该栋楼前广场及人行道。从该案例中可知,行为人大多由于情绪管理不足,自控能力较差,轻视高空抛物行为会产生的后果,冲动行事,这也是高空抛物行为时常发生的原因之一。

再者,目前为止,不少地区没有监控摄像,一旦发生高空抛物,很难有证据查明行为人,因此无法进行明确追责。如果为此耗费较大的人力物力,成本的累计则会使得受害人对追责望而却步,故而受害者往往选择对此不了了之,如此置之不理的态度只会导致高空抛物行为愈发增多,从而形成如今频发的现象。

纵观当今高空抛物发展的社会趋势,面对高空抛物行为带来的社会危害,人们更多的开始思考如何预防高空抛物,我认为应当从以下这几个方面进行探究防范。

第一,从社会意识层面来说,政府应当大力宣传高空抛物会带来的一系列后果,提高人民群众对于该危害后果的认知度,加强宣传力度。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视、报刊杂志、公众号等媒体媒介,宣传高空抛物行为的危害,让社会树立杜绝高空抛物行为的自觉性,营造出良好的社会氛围,从而在本质上减少高空抛物现象的发生。对此,现如今,全国各地展开建设文明城市的活动,该活动的目的旨在减少城市的不文明行为,对于这些行为政府开展了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得人们在意识行为上有所进步,也利于人们对于高空抛物危害性的印象有所加深。

第二,从法律规范方面入手,加强立法,弥补法律漏洞,在法律层面上规范人民群众的行为,使得高空抛物的行为得到一定程度的打击,对此行为进行严厉的惩罚,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的标准。我国对于高空抛物的立法已经逐渐完善,但仍有几点值得优化。根据上述可知,我国高空抛物罪的立法过程是与社会情况发展相适应的,法律是通过司法实践对于行为进行有效的控制,也就是说,法律条文必须与司法實践相协调才能使得司法活动更为有效。但是反观高空抛物罪的有关法律法规,对于该罪的描述大多为概括性的,其定罪范围难以掌握。例如,高空抛物罪的“情节严重”该如何认定以及“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又该如何界定,这都需要立法机关进行更为明确的设定。再者,高空抛物是一种具有瞬间性、随机性、不可预见性的行为,其行为人往往具有未知性,因此这就会导致在多数高空抛物案件中找不到行为人,只能按照不明侵权人的特殊侵权处理,这种处理方式虽然能够保护被害人的利益,但是对于不是因自己的行为却需要承担责任的责任人是不公平的。因此,完善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规范,精准对行为人进行处罚才是减少高空抛物行为发生的关键要素。

第三,从相关的责任部门进行分析。就目前而言,即便高空抛物的行为频频发生,且已造成多起他人损害,但国内还没有专门处置此类案件的责任机制以及相关的处理规范,对于高空抛物的违法行为,仍然只能依据一些较为笼统的法律法规对行为人进行责任追究。在2020年通过的《民法典》中对于处理高空抛物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一系列完善。例如法典中规定,公安等机关应对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该条规定明确了公安等机关处理此类案件的职责,排除了部门推诿等一系列懒政行为。但是即便如此,仍没有确定的责任部门对于此类案件进行处理,因此只有进一步明确相关责任部门,建立快速的处置机制,才能遏制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对于上述建议,我认为具体的实施方案可以是首先确定公安机关负责处理高空抛物的案件,对于高空抛物的行为的现场调查可以选派有关的技术人员进行及时的搜查、勘探,将对于高空抛物的现场勘查及案件的处理与其他刑事案件一视同仁,一概处理,确保现场处置的人员是非常专业,拥有良好的业务熟练度以及较高的知识素养。

第四,各个建筑物所属的管理人员也应当加以重视。物业应强化管理,进行定期的宣传教育,提高建筑物进出人员的安全意识。同时,建筑物的安全保障措施也应当作为物业管理的首要检查因素,定期对建筑物各楼层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可能发生高空坠物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与此同时,一旦发生高空坠物,相应的建筑物安保人员等,作为高空抛物现场的保护者,在相关责任部门人员未到达现场时,应负责保护现场,避免闲杂人等对现场相关证据进行破坏。遇到人员伤亡的情况,应及时拨打急救电话,联系医院进行伤员的救治。

如今,高空抛物所产生的一系列后果,已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于安全感和道德感的缺失,《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了高空抛物罪,为刑事诉讼活动的定罪量刑提供了准确的依据,高空抛物行为入刑,为遏制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起到了强有力的作用,相信在将来各方条件的努力之下,人民群众能不再担忧头顶的危险,抬头仰望“安全的天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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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康笑茹.高空抛物坠物的法律责任承担讨论[J]各界,2019(22):46.

作者简介:

干欣禾(2001-),女,汉族,江苏常州人,本科江苏大学在读,法学方向。

基金项目:

本文系江苏大学第20批大学生科研课题拟立项一般项目,项目编号:20CD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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