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我国涉警舆情研究文献计量分析与述评

2022-04-27 11:51郭鹏飞
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 2022年4期
关键词:舆情研究

◆郭鹏飞

互联网时代我国涉警舆情研究文献计量分析与述评

◆郭鹏飞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国家安全学院 北京 100038)

公民权利意识的普遍觉醒和互联网快速发展使得当前社会涉警舆情频发,因而面对涉警舆情应当如何科学处置则迅速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研究热点,并由此产生了关于涉警舆情成因、发展过程、防治对策等一系列研究。本文以CNKI数据库中312篇涉警舆情主题的文献作为数据,通过CiteSpace软件对该研究领域的发文趋势、核心作者、研究机构、关键词进行文献计量分析,并对研究内容进行述评,得出该研究领域缺乏持续耕耘作者、民口研究机构缺席、应当提升对涉警舆情演化规律的关注、加强实证研究和定量研究的结论。

涉警舆情;文献计量;知识图谱;研究述评;CiteSpace

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发展变革期,利益深度调整,不同矛盾交织,因此公安机关也处于各方利益博弈的总体环境下。由于公安机关的主要工作内容在于运用公权力进行执法活动,在这一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通过公权力对私权利进行限制,进而触及执法对象的利益,这种私权与公权的对抗使得公安机关天然地容易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涉警舆情由此产生[1],其是指社会公众对公安机关的评价和态度,往往由涉警事件所引发形成。

在当前移动互联网时代和自媒体时代,随着公民对知情权的诉求逐渐增强,公安机关信息透明程度随之增加,涉警舆情数量也呈快速增长态势。涉警舆情一旦处理,不当容易迅速发酵并引发公众爆发式的讨论和关注,其往往会对公安机关乃至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造成难以挽回的恶劣影响。因此了解涉警舆情的成因、发展规律、治理对策等成为公安机关的迫切需要,也成为公安学界和新闻传播界等相关领域的重要研究话题。本文以中国知网的相关文献为样本,梳理当前学界关于涉警舆情研究的现状与热点,分析当前研究存在的薄弱环节,以期为今后的涉警舆情研究与涉警舆情处置工作提供参考。

1 数据与研究方法

本文以中国知网CNKI学术期刊库作为数据来源,以“涉警舆情”为主题进行中文文献检索,条件为“检索范围:学术期刊,检索年限:不限,检索时间:2021-09-26,检索式A:主题=涉警舆情or题名=涉警舆情 or title=涉警舆情 or v_subject=涉警舆情(模糊匹配)”,共获得314篇文献。随后对检索结果进行人工筛除,去除2篇新闻后共获得312篇有效文献,并将其作为本次研究的最终样本。随后将数据导入CiteSpace软件中对其进行发文趋势分析、核心作者分析、研究机构分析和关键词分析,并结合关键词分析进行研究内容述评。

2 发文趋势分析

通过CiteSpace进行年发文数量统计得出年发文数量趋势,如图1所示,其中2021年发文量为知网预测值。

图1 2008年至2021年涉警舆情研究——年发文趋势

从图1中可以看出,以涉警舆情这一专业用语展开研究的第一篇文献出现于2008年,作者马永定在其《处置警察形象危机的几点探讨》一文中以贵州瓮安“6.28”事件、上海闸北“7.01”袭警案件引发的涉警舆情为引,初步探讨了涉警舆情处置的基本原则和应对机制[2]。在2008~2009两年发文量均较少,而2010则为文献量爆发式增长的一年,从上一年的2篇直接增加到了24篇,这与我国当时的互联网发展也是相对应的。《中国互联网发展20年盘点专题报告》中显示,2008年开始,我国互联网进入高速发展期[3],与之相伴的则是涉警舆情更多地开始通过互联网进行传播,其传播规模和速度相较以往都呈现出数量级的差距,造成的影响显著增强。时任公安部部长于2009年12月1日在《求是》杂志上发表文章强调要第一时间公布重大涉警舆情,因而该话题开始引起警学界的广泛关注。而学术研究之于社会现实在时间上往往都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因此滞后一年在2010年突然呈现出爆发式增长,这与李小波在其研究中指出的“重大涉警舆情事件发生后的次年,研究文献规模会呈现明显上升的趋势[4]”这一观点也是相符的。在高潮过后研究进入相对稳定期,2010年至2014年基本稳定在年发文20篇左右。2014年至2017年,发文量又迎来一次新的迅速增长,从21篇逐年稳定递增加到了34篇,而这一阶段的增长也表明随着2012年以来我国商用3G的发展普及,移动互联时代正式到来,舆情传播又呈现出新的特点和规律,因而又一次刺激了涉警舆情研究的发展。随后在2018年短暂下降后,2019-2021年则继续呈现出稳步上升的态势。因此从总体上来看我国涉警舆情研究明显受实务需求驱动,两次研究热潮均由科技进步带动传媒方式的变革而引起。

3 核心作者分析

表1 涉警舆情研究核心作者发文数量(篇)

核心作者发文数量核心作者发文数量 王欢7张斌3 李小波5王若珺3 兰月新5李玉娟3 夏一雪3刘彬3 刘鹤3倪荫林2

核心作者中,湖北警官学院的王欢发文最多为7篇,其从2015年开始第一篇发文,研究涉及较广,包括涉警舆情的特点与规律,涉警舆情反转、涉警舆情治理等。从最高被引文献来看,其对该领域的主要贡献在于对新时代的总体背景下涉警舆情的现实特点与发展趋势的把握和微观过程视角下对舆情反转现象的分析。发文量并列第二位的则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李小波和中国人民警察大学的兰月新,其发文量均为5篇(其中李小波2篇为其在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工作期间发表)。李小波教授的研究集中在涉警舆情的媒体应对与警察微信公众号,其在2020年发表的最新文献则转向了对涉警舆情的微观演化过程研究。兰月新的研究则主要在于涉警舆情风险监测的建模与分析和警务微博影响力提升。而后的作者中,刘鹤集中于从微博视角对涉警舆情进行研究,张斌则主要聚焦于对涉警舆情成因进行分析。其余作者也分别从涉警舆情中的非利益相关者、网络狂欢、,警察伦理等多种角度进行了研究,但发文量均较少因而不具备在某一细分研究领域的聚焦性和倾向性。从总体上来看,核心作者们从各自的关注点和研究角度对涉警舆情的特点、现状、发展趋势、应对策略等进行了初步的探索性研究,其成果也拓展了该领域的研究框架和理论丰富度。但从总体上来看,高产学者仍然较少且发文量偏低,绝大部分学者都是浅尝辄止,在该领域发文量最多的几位学者的研究持续时间也普遍较短,且发文年限缺乏连续性。因此需要更多的学者长期坚持在该领域进行研究耕耘,把握涉警舆情发展脉络,增强理论积淀,不断推动该领域向前发展。

4 研究机构分析

通过citespa选择节点为“Institution”进行统计,得出机构发文数量,如表2(仅节选发文量前10位)所示。

表2 涉警舆情研究机构发文数量(篇)

研究机构发文数量研究机构发文数量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61浙江警察学院10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19湖南警察学院7 江苏警官学院18福建警察学院7 湖北警官学院12河南警察学院5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12中国刑事警察学院5

发文数较多的分别为中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人民警察大学、江苏警官学院、湖北警官学院、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浙江警察学院,均为10篇以上,其中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发文数为61篇,显著高于其他机构,是该领域产出最多的研究机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作为同时具有本科、硕士、博士公安学类学位授予点的警察类院校,其公安情报学专业、治安学专业、公安管理学专业的教师和硕士、博士研究生成为涉警舆情研究的重要力量,其他如中国人民警察大学、江苏警官学院、湖北警官学院、南京森林警察学院等警校成为研究的第二梯队。除警察类院校外,南京市公安局、四川省巴中市公安局、江西省九江市公安局等公安机关的民警也从实战出发对涉警舆情展开了研究。纵观所有发文机构可以发现,警察类院校是涉警舆情研究的最主要阵地,而高校在此领域呈现出普遍缺席的状态。纵然警察类院校在专业设置上具有公安情报学、治安学等专业,其研究内容直接涉及涉警舆情的应对与管理,但这并不意味着高校就无法在该领域开展研究。涉警舆情是舆情传播的一种,其在本质上应当属于传播学领域的研究内容。事实上我国高校目前已普遍开设新闻与传播学专业,具备相当庞大的研究规模与丰厚的研究成果,而其中如中国人民大学、中国传媒大学、复旦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清华大学等高校更是拥有一批具备极高学术水平与科研能力的新闻与传播学学者,其完全具备进行涉警舆情研究的相关条件与能力。若高校及研究机构充分地加入到涉警舆情的研究中,无疑能极大地丰富该领域的研究力量,将新闻与传播学的丰富研究成果引入涉警舆情研究当中,推动该研究领域蓬勃发展。

5 关键词共现分析

关键词是文章研究内容与话题的高度凝练,通过关键词知识图谱可以非常直观地发现该领域的研究热点与重点主题。通过CiteSpace进行关键词共现分析,时间设置为“2008—2021年”,节点选择为“keywords”,text processing选择为“Title、Abstract、Author Key words、Key words plus”,得出关键词知识图谱,如图2所示。

图2 涉警舆情研究关键词知识图谱

节选频次前20位的关键词,如表3所示。

表3 涉警舆情研究关键词

关键词频次中心性关键词频次中心性 涉警舆情1470.7引导100.01 公安机关590.38大数据80.05 涉警网络舆情500.4对策80.06 网络舆情330.21处置70.01 网络220.08危机70 自媒体150.05舆情70.03 应对策略130.06微博70.01 新媒体130.05警民关系60.04 涉警110.01舆情引导50.01 应对110.09互联网50.02

其中频次为该关键词的出现次数,中心性则代表在所有关键词组成的网络中,该经过该关键词节点的最短路径的数量和所有关键词节点间最短路径数量总和的比值,中心性越大代表该关键词在整个网络中所起的连接作用越强,频次与中心性二者共同反应该关键词的重要程度。可以看出“公安机关”(频次59,中心性0.38)、“涉警网络舆情”(频次50,0.4)、“网络舆情”(频次33,中心性0.21)、“自媒体”(频次15,中心性0.05)、“应对策略”(频次13,中心性0.06)、“新媒体(频次13,中心性0.05)”、“引导“(频次10,中心性0.01)、“大数据”(频次8,中心性0.05)、“微博”(频次7,中心性0.01)、“警民关系”(频次6,中心性0.04)等关键词是涉警舆情领域的研究热点。

6 研究内容述评

结合关键词知识图谱与该领域的研究内容,可以从涉警舆情本体角度出发将相关研究划分为涉警舆情的概念、产生原因、发展过程、影响、防治对策五部分。

6.1 关于涉警舆情中警的概念

当前学界认为涉警舆情主要是指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警察的评价和态度。例如张洪波认为涉警舆情是指“当有关公安机关和警察的中介性事项发生、发展和变化时,民众在特定的时空内产生的关联性态度论”[5]。魏永忠,王柏杨认为“涉警舆情就是有关警察群体与个体的社会舆论情况反映”[6]。

而关于涉警舆情中的“警”字究竟意在何处,学界则有两种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警”字指“警察职权的行使,即因警察动用公权力的行为而非警察的私人行为所引发的社会公众的评价与态度才属于涉警舆情,如办理刑事案件、治安案件、调解纠纷等。如王金成认为网络舆情主要关注警察职权的行使问题[7]。第二种观点则认为“警”字的含义范围较广,不仅仅包括警察行使职权的行为,还应当包括由警察这一身份引发的舆论,如李小波认为“涉警舆情事件中的‘警’更多是一种身份,而非行为[4]”。

6.2 涉警舆情产生的原因

关于涉警舆情产生的原因,学界的研究主要围绕着当前社会涉警舆情频发的宏观背景和具体事件中涉警舆情的产生源头两方面展开。

在宏观背景上可将学界的结论归结为社会转型所带来的结构性压力、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与警察职能冲突、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这三个方面。社会转型所带来的结构性压力主要是指社会快速发展下社会结构发生浓缩的、急剧的转型,这种转型必然造成经济与政治脱节、社会不公平、权利不平衡等现象,由此造成社会阶层之间,利益群体之间张力过大,从而引发个人的焦虑、不安等情绪[8],易引发冲突纠纷。而由于公安机关属于政府强力部门,常常被推向利益冲突的最前端,因此也更容易成为人们发泄的对象[9]。

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与警察职能冲突是第二大类原因。当前公民的权利意识和法治观念普遍增强,在互联网发展的加持下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意愿相比以往更加强烈,在自身权利被侵犯或者得知他人权利被侵犯时,相比以往有更强烈的救济、发声、知情、监督的欲望。而公民权利意识觉醒及公安机关早期对服务职能的过度宣传在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部分人对警察职能具有非正常支配的倾向[10],即要求警察为其提供非警务内容的帮助,这与警察的核心职能是明显矛盾的,进而易引发警民冲突,造成舆论事件。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则是第三大原因,学界普遍认为其对涉警舆情的产生和传播具有以下五个方面的影响。第一是互联网的发展使公民有了更便利地参与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的机会,公民可以通过各大新闻网站或社交媒体非常便利地知悉并参与社会重大事件的评论。第二是由于社交媒体独特的传播特性使得涉警舆情事件在受到关注后可以迅速通过转发、点赞行为进行传播,进而形成爆炸式增长。第三则是互联网使得公民具备了相应的话语权,以往分散的声音可以在微博、快手、抖音等社交媒体平台中迅速聚集形成不可忽视的力量。第四是公安机关的隐蔽性渐弱,手机、移动互联网使得公安机关的任何行为都能够以很低的成本被记录下来并在网络上进行发布。五是公安机关的信息垄断地位不再明显,民众可以在网上迅速获取相关的涉警信息,而不只依赖于公安机关或其他官方媒体的传播[10]。

而从个体涉警舆情事件的角度出发,学者们普遍认为有以下两部分的原因,第一部分是属于公安机关自身的原因,其可进一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方面是警察自身执法不够规范,包括态度、用语、行为、处置结果等[11];第二方面则是警察机构话语理解的偏差[11],其具体指由于社会民众和新闻媒体对公安机关对外发布信息时所用的专业术语理解不足、而发生的信息偏差;第三方面则是公安机关应对涉警舆情的能力差,具体包括在处置态度上存在着回避、敷衍等情况,对涉警舆情的收集和分析能力差,缺乏制度化应对机制等。第二部分则是属于社会面的外部原因,其具体包括当事人在事件传播中的利己主义倾向和第三方的借机炒作。当事人的利己主义倾向是指当事人基于自身利益在将事件对公众进行传播时会将原始信息进行一定的加工,以有利于引起关注和达成自己的目的,例如对视频、音频进行剪辑隐去部分内容或对事件进行有利于自己的描述。第三方炒作则主要是指非事件相关方的敌对势力、敌对分子为对我国政府进行攻击或其他机构、个人为谋求点击量等原因而对原始事件进行不实加工、转发、评论[12]。

而除从定性角度分析原因外,张斌和沈燕梅在其研究中比较创新性地采取了定量方法进行研究,通过调查问卷建立了涉警舆情成因的三级指标体系,并赋予了每个指标相应的权重[13]。

6.3 涉警舆情的发展过程

对涉警舆情的发展过程研究相对较少,学界对该问题的研究主要分为从涉警舆情整体进行研究和从涉警舆情个案进行研究两大类,这两大类研究普遍根据生命周期理论从涉警舆情的产生、酝酿、爆发、平息等角度进行阶段划分,主要存在三阶段、四阶段和五阶段三种学说,其总体路径并无显著区别,只是将部分阶段进行了合并或拆解。同时学者们也进一步在各阶段内将其细化为不同环节来分析其演化机理。

三阶段说的学者认为涉警舆情经历酝酿、爆发、平息三个阶段,如李小波认为网民爆料、网友互动及意见领袖介入为舆情的酝酿阶段,官方媒体介入与网民的情绪宣泄为舆情的爆发阶段,调查结论公布后的舆情冷却为衰退阶段[4]。四阶段说则认为涉警舆情分为发生、成长、爆发、平息四个阶段[12-14]。五阶段说则将涉警舆情分为产生、发展、爆发、缓解、沉寂五个阶段,其主要创新在于提出缓解或反复这一阶段,这一阶段由于公安机关采取公布真相等措施使得舆情热度随时间推移下降,但同时可能会有人进行新的爆料或发表不同看法重新使人们关注事件,引发舆情反复,使舆情呈现出波浪式的下降轨迹[15]。

而无论是在几阶段说中,学者们均关注到了一些传播学领域的经典理论和规律并将其引入到涉警舆情发展的微观解释中,其主要包括沉默螺旋,塔西佗陷阱,罗宾汉情节,意见领袖,贴标签现象,议程设置理论等,这些传播学领域的概念和理论被引入进涉警舆情研究中。而同时学界也对涉警舆情进行了规律性总结,如李小波提出了关于舆情产生、传播阶段的叠加趋同、感染共振规和消解阶段的阻滞替代规律[4],周廷瑜等提出了博弈与共振规律[16]。

6.4 涉警舆情影响

关于涉警舆情影响的研究结论主要可归结为以下四个方面:一、涉警舆情的广泛传播容易给公安机关造成强大的舆论压力,易引发舆论影响执法公正的情况产生;二、涉警舆情可能使民警产生怀疑、焦虑、抵触、恼怒等应激情绪,进而造成民警不敢执法、对职业价值产生怀疑等影响[17];三、某些个别行为和事件经过发酵易演变为对警察队伍整体的质疑,损害警察形象,最终引发对政府的信任危机[10];四、涉警舆情易被敌对分子和敌对势力利用,对我国的国家形象和社会稳定造成损害。

6.5 涉警舆情的防治对策

防治对策研究在该领域研究中占比最多,由于涉警舆情的相关研究主要是以警务实战为需求导向来进行的,因此对策研究天然地成为该研究领域中的重点。学界现有的研究成果主要包括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的治理对策。

在事前预防上加强事先审查、提升警察执法能力和规范化程度、建立良好的警察形象和警民关系是三大主要策略。加强事前审查主要是对新闻媒体机构和自媒体用户进行规范化管理,建立一定的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可以有效减少不实信息进入网络空间。而虽然存在散布谣言,污名警察执法的现象发生,警察执法不规范仍是当前涉警舆情事件发生的大部分原因[14],因而加强执法能力可以从根源上防止舆情事件的发生。建立良好警民关系则可以使民众在面对涉警信息时保持冷静和理性,防止情绪化的舆论爆发。

在事中处理上,学界的主要对策包括提升警察信息传播能力和话语权、发挥意见领袖作用、加强涉警舆情的监测和分析、建立应急处置预案。

在提升警察信息传播能力和话语权方面,具体包括注重信息发布的真实性、时效性和主动性,提升自媒体使用能力、多媒体联动、进行议程设置。如宫志刚认为自媒体时代信息传播显著加快,需要在不实信息散播前让民众了解真相[18],李玉娟则认为发布信息的速度是超越信息完整性和精确性的第一要素[9]。蒋熙辉认为要善用微博、微信、微视等社交媒体和短视频平台使公安新闻舆论第一时间到达受众[19]。而高岩以拉萨“3·14”打砸抢烧事件为例,认为人民网、央视、搜狐、百度等多媒体对某一事件在一定时间内连续、高强度的报道可以对舆情引导起到决定性作用[20]。而议程设置则是指虽然大众传媒无法决定人们对某一事件的看法,但可以通过发布信息来决定人们思考和关注哪些问题以及思考的顺序。黄惠霞、刘劲青等均认为可以通过议程设置来引导公众关注涉警舆情的事件本身,消解疑虑后逐步将议程转换至有利于公安机关形象的方面上来[21-22]。

意见领袖最早由拉扎菲尔德等提出,是指有些人在信息传播中由于具备相关的社会地位、专业知识等因而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和话语权,能够成为人群中意见的引领者[23]。学界目前普遍认为在涉警舆情的二级传播中,意见领袖对相关信息进行的整合、加工、传播对舆情的阻滞或引爆具有关键性作用,因而通过与网络阵地中的意见领袖建立友好联系或物建公安机关自己的意见领袖对舆情引导具有重要意义[24-25]。

在如何加强舆情的监测和分析方面,学界从技术和制度两个层面展开了研究。首先在技术层面上,学者们的主要做法包括将数学算法应用到涉警舆情监测中和进行涉警舆情风险评估建模两种。在数学算法应用中,陈来提出将Knn算法应用至互联网涉警舆情分析系统中[26],罗玉、王玲提出将LDA应用于涉警舆情关键词提取中[27],王叙然、张鹏则提出将基于马尔可夫链构建涉警舆情预警方法[28],周西平、张亚蓉提出基于马尔可夫链进行网络涉警舆情热度趋势分析[29]。而在风险建模中,袁野等通过HMM框架建立了涉警舆情风险识别模型,并通过实际案例验证了其有效性[30]。

而在制度上,学界提出的对策则普遍较为笼统,包括建立专业的分析研判队伍,加强资金和设备保障、建立长效分析研判机制、加强舆情应对培训等[10、24、31]。

建立应急处理机制则包括事先制定好涉警舆情的分级处理预案、明确部门和人员的权责关系、建立多部门联动处理机制等。如张洪波认为应当在涉警舆情的产生阶段根据舆情的性质、种类、紧急程度进行风险分级并关联不同处理预案[5],增强多部门联动则指在涉警舆情事件中,不能只依靠公安机关一家发声,应当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和新闻媒体的制度化联系,互相配合,走协同治理路线[32-33]。

在事后处置上,学界则提出了奖惩问责、形象重建、法律规制三方面的对策。奖惩问责指要对事件中表现优异的个人和机关进行奖赏,对散布谣言、违法乱纪的个人予以问责并公开[34],以形成火炉效应。而在奖惩问责中,有学者提出我国当前舆情管理缺少基本法,而法规与暂行条例过多且常有交叉,因而经常导致权利表述不明、法律适用不明、责任认定不清的现象。因此应当加强基本法的建设、减少单行法的数量,同时对网络空间的管辖权、权利内容、责任主体等做进一步明确规定[35]。还有学者指出,可以通过民事手段对涉警恶意投诉进行处置,其在法理上和现实上均具有可行性[36]。形象重建则是指在舆情发生过后民众对公安机关的信任程度往往无法自动恢复至从前状态,需要公安机关及时公布更多正面信息进行信任恢复与形象重建。如有学者提出可以通过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及时强调官方调查结果、发布事件总结、回应群众关切,通过议程设置引导民众关注公安机关在事件中采取的有效措施、积极回应和认真调查的态度来重新赢得民众信任和重建警察形象[37-38]。

7 结语

从以上研究内容来看,当前我国的涉警舆情研究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规模和成果,并且引入和形成了一套在该研究领域被普遍认可的理论和话语,如涉警舆情产生原因中的社会结构性压力和新媒体裂变式传播,发展过程中基于生命周期理论的阶段分解、沉默螺旋、塔西佗陷阱、意见领袖、议程设置,治理对策中的警察话语权提升、技术手段监测等。

但与此同时,该研究领域也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在所有研究中,从涉警舆情的发生背景、原因的整体角度提出策略的研究占比较大,而从涉警舆情具体的发展过程及其演变规律出发的研究较少[4]。纵然涉警舆情研究是以实战需求为核心来驱动的,策略研究必然是该领域的研究重点,但这并不意味着关于涉警舆情微观演化过程的研究就是无足轻重的。通过对舆情演化过程的深刻剖析同样可以发现演化中的关键节点、关键人物和发展规律,从而对这些节点、人物和规律提出更具针对性的处置对策,其可以有效地加强对策研究的具体性和可操作性,而不再局限于从宏观角度提出简单号召。

第二方面则是该研究领域中定性研究较多、定量研究较少。定性研究主要指通过语言文字来描述和分析事物、问题、现象的研究[39],其主要侧重于对研究对象性质、特点、规律是什么的把握。在涉警舆情研究中涉警舆情产生的原因有哪些、发展的过程有几个阶段、最终有哪些防治对策,这些都属于定性研究,并且不可否认的是这些研究使我们对涉警舆情在“是什么”的层面上有了一定的认识。而定量研究则指通过数字来描述事物和问题的研究[39],它侧重于对事物某一属性的强度或事物间的数量变化关系进行研究,例如某一事物的发生中A原因和B原因究竟各自在多大程度上引起了该问题,A和B之间的相关关系是否显著等。它可以使我们对事件中不同要素的关系,不同要素的价值意义有更深入的认识。而当前研究中仅有关于警民信任关系的影响因素、涉警舆情成因指标体系构建、涉警舆情发展态势的统计分析等少量定量研究,仍有大量空白领域留待定量分析方法的运用。

第三则是思辨性研究较多、实证研究较少,这一问题不仅仅是涉警舆情研究中的问题,更是整个公安学研究领域的问题。思辨性研究主要是指研究者凭借自己对事物和问题的直观感受和经验,通过逻辑思考来进行的研究,其通常不存在严格的数据来源和研究方法。而实证研究则强调通过参与式观察、访谈、问卷等方法收集数据、进而再适用扎根理论、内容分析法、比率分析法、趋势分析法等分析方法进行的研究,其研究结果往往具有可重复性。当前关于涉警舆情的研究大多遵循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的研究进路,属于思辨性研究,有些研究可能来源于亲身观察和访谈,但由于缺乏数据收集和研究方法的展现,使其只能以思辨的形式展现出来,只有少量研究进行了数据收集并使用了扎根理论、层次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属于实证研究。思辨性研究固然有其自身的价值,在某一领域中学术理论水平极高的学者可以通过思辨性研究表达一些独到深刻的见解、有时还可以起到开拓研究思路的作用,但思辨过多、实证过少则会使得该领域缺乏研究的科学性。因此只有增加科学研究方法的适用,让研究从社会现实中来并再次应用到社会现实中去,才能进一步提高涉警舆情研究的整体水平和收获学术界的普遍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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