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迪
检察官林静
发生口角矛盾后,屡遭挑衅的当事人小杨决定先行避让,却仍被张某跟踪纠缠并加以肢体伤害。为使本人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小杨对侵害人张某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小杨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呢?
此前,在一家小饭店内,小杨与友人吃饭聊天。男子张某突然过来踩了他一脚,还向小杨进行言语挑衅。大庭广众下,张某还脱去上衣做起俯卧撑。友人劝小杨:“这个人有些奇怪,你不要惹事,先回宿舍吧。”小杨骑共享单车先行离开。
张某却一路跟随小杨,还一脚踢向小杨,致其连人带车摔进草丛。之后,张某上前挥拳击打小杨,两人便互殴起来。“因为他比我高很多,他用拳头打我头部,我却只能打他胸口,所以我就从背后把他抱起来砸在地上。”当事人小杨说。来到现场的友人见此情形便报案,张某被其母亲带回家中。经伤势鉴定,张某构成轻伤一级,小杨构成轻微伤。
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了该起案件。通过调查核实,检察官认为当事人小杨的行为存在正当防卫的可能。第一,小杨的行为起因系为制止张某连续不断的挑衅和肢体伤害,并非故意伤人;第二,小杨正在面临现实、紧迫的不法侵害危险;第三,针对精神病人张某的不法侵害,小杨已经尽量采取其他方式进行避让;第四,小杨的反击行为并未明顯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基于此,承办检察官提请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
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小杨为使本人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主讲检察官林静点评
检察机关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在每起个案中恪尽职守,及时、全面地收集、固定、审查防卫证据,查清前因后果,厘清原委曲直,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作出精准的认定,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林静,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
编辑:张宏羽 zhanghongyuch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