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党内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党员领导干部是党内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关键少数”,也是推动党内法规执行落地的主体力量。提升党员领导干部“党内法规执行力”这一概念理应涵盖“思想维度牢固树立规法意识”和“实践维度自觉遵循依规导向”两个层面目标指向。当前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党内法规执行存在的问题大体上可以归纳为“理论基础薄弱”“实用主义执规”“执规责任推诿”“层层加码执行”等类型。为此,新时代提升党员领导干部党内法规执行力,可以通过做好党内法规宣传公开工作、科学构建党内法规学习教育机制、严格落实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要求、发挥高级领导干部执规表率作用等加以实现。
关键词:党员领导干部;党内法规执行力;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22)04-0018-08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政治自信视阈下党内政治生态优化研究”(16XDJ01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新时代党内法规建设的实践及基本经验研究”(21BDJ047)。
作者简介:宋超(1994-),男,山西左权人,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党建部党建专业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党内法规、国企党建。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庄严宣布,我们党已经 “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1]。这一彪炳史册制度硕果的取得,既是对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中党内法规体系建设总体目标的有力践行,同时也为新时代接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实践奠定了基础性制度支撑。2021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其中第22条指出“把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摆在更加突出位置”[2]。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建立与实施不仅关乎全面从严治党实际成效,更直接影响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天下之事非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重点不仅包括建立系统完备的党内法规体系,更要保证各项各类党内法规在实践层面能够得到严格遵循与高效执行。唯有确保各层级各领域党内法规从成文纪律规章制度高质量转化为实际行动约束与行为指引,才能从根本上实现“以党内法规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的立规初衷和治党目标。
诚然,党内法规执行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按照“党内法规执行构成四要素说”,整个执行过程涵盖执行主体、执行客体、执行资源、执行监控四方面内容[3]。其中,除了执行主体(包括党的各级各类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和执行客体(党内法规制度本身)二者的内涵指向较为清晰明确,另外的执行资源和执行监控两个要素的内容构成、价值指向、覆盖范围都较为广泛且模糊。譬如,执行资源又具体包括财物资源、信息资源、环境资源等等,执行监控又涵盖执行监督、执行问责、执行评估等多个环节。由此可知,党内法规执行是由一系列要素构成的一项复合型工程。为进一步聚焦讨论重点,本文主要以“党内法规执行主体”(包括党的各级各类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中的“关键少数”即“党员领导干部”这一群体作为分析对象,侧重探讨当前现实背景下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在党内法规执行和实施层面的现实表现和存在的不足,并在此分析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改进路径。
一、提升党员领导干部党内法规执行力的目标指向
从字面语义看,“党内法规执行力”主要强调“实践执行层面的能力和表现”,但提升党员领导干部党内法规执行力应当立足一个更加宽泛的视域。从广义范畴来看,提升党员领导干部党内法规执行力起码要涵盖两个维度目标指向:一是思想维度牢固树立和提升“规法意识”;二是实践维度自觉遵循和践行“依规导向”。之所以将提升党员领导干部党内法规执行力的目标指向定位于“思想+实践”两个维度,其依据主要是2019年9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责任制规定》)中第9条的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敢于担当、勇于负责,以上率下、以身作则,带头学习宣传党内法规,带头严格执行党内法规”[4]31。从具体条文规定可知,“严格执行党内法规”的前提是“学习宣传党内法规”。所以,提升党员领导干部党内法规执行力自然也包括“思想维度树立规法意识”和“实践维度遵循依规导向”两方面具体指向。
(一)思想维度要牢固树立“规法意识”
习近平多次强调:“党员干部要抓好理想信念这个‘总開关’。”党员领导干部思想认知层面重视度不高,实践层面就会出现“抓不紧”“抓不硬”“抓不牢”各种“宽松软”问题。提升党员领导干部党内法规执行力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党员领导干部如何认识和看待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依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会议精神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了解法律、掌握法律,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可知[5],在思想认知层面牢固树立“规法意识”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的“基础必修课”。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规法意识”包括了宪法法律思维和党内法规思维。具体而言,各级党员领导干部不仅要具备一名普通公民应有的基础的“遵纪守法意识”,更要自觉树立和培养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应有的更加严格的“遵规守规意识”。党员领导干部要从根本上把握党中央作出依规治党这一战略部署的重大意义,要深入领会和钻研每一项党内法规制定修订出台的时代背景、现实聚焦和内在价值。要努力涵养党内法规思维、塑造党内法规意识,在思想层面筑牢党内法规执行的保障基础。从这一维度而言,不断提高“规法意识”自然也就属于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党内法规执行力培养的目标指向之一。
(二)实践维度要自觉遵循“依规导向”
党内法规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和落实。“有了好的制度如果不抓落实,只是写在纸上、贴在墙上、锁在抽屉里,制度就会成为稻草人、纸老虎。”[6]随着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层级各领域基础主干性党内法规的相继制定出台以及原有党内法规的废除、修改、解释工作的稳步推进,党内法规体系的“四梁八柱”已经基本建立,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面临的主要矛盾正在由过去的“体系松散、无规可依”逐渐嬗变成为当前“守规不严、执规不力”等突出性问题。总体来看,当前党内法规执行工作现状可以概括为“上热中温下冷”,表现为“外紧内松、上严下宽、先紧后松”等症结现象[3]。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是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主要执行者和具体落实者,同时也是各级党政机关执行团队中的“领头羊”和“引航者”,党员领导干部在工作实践中的依规意识、执规意识和纪律意识不仅是个人综合素养的反映与彰显,更直接体现着我们党的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总体成效。依据“党内法规执行”基本概念“将抽象的党内法规运用到具体的事项,使党内法规的要求在实践中得到落实落地”可明晰[7]333,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就是“党内法规实施落地”过程中的“关键少数群体”,其工作方式和行为指向直接决定着党内法规的执行效力和转化效果。因此,在实践维度自觉遵循“依规导向”、践行“法规要求”是提升党员领导干部党内法规执行力的根本目标所在。
二、党员领导干部党内法规执行力的现状分析
尽管长期以来,我们党对于自身纪律建设始终保持高标准严要求、努力扎紧制度“笼子”,牢牢把住党员干部思想建设这个基础性建设,但不可否认的是,当前部分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政治站位和纪律意识层面仍然存在“投机钻营、敷衍将就”的懈怠思想。这也是造成某些党员领导干部“守规不严、执规不力”的重要思想根源之一。以中国人民大学法治评估研究中心2015年发布的调查研究为例,受访者对于党内法规完整性评分为70.7分、对党内法规执行力评价为68.1分、对违纪处理评价为66.4分[8]。另外一份调查显示,44%参与调查的党员干部认为党内法规的执行工作尤为紧迫,而认为制定工作更重要的仅为11%[9]。调查结果表明,当前党内法规执行方面的“短板效应”更为明显。综合来看,当前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在执行和落实党内法规层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理论基础薄弱”“实用主义执规”“执规责任推诿”“层层加码执行”等类型。
(一)对于党内法规理论知识的掌握缺乏系统性
党内一部分党员干部甚至一些领导干部党性修养淡化、宗旨意识薄弱,对于党的前沿理论知识学习态度不积极、掌握程度不深入。这造成相当一部分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党内法规理论知识的把握缺乏系统性和全面性,主要表现如下:一是对于新修订出台的党内法规把握不及时。据统计,截至2021年7月1日,全党现行有效党内法规共3615部,其中党中央制定的中央党内法规211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制定的部委党内法规163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地方党内法规3241部,包括1部党章、3部准则、43部条例、850部规定、2034部办法、75部规则、609部细则[10]。面对如此规模庞大、数量繁杂的党内法规体系,一部分党员领导干部在享乐主义思想的影响下怀有“鸵鸟心理”,不愿去主动学习、了解和掌握最新的党内法规知识以及相关理论,而是满足于过往掌握的党规知识而自以为是。二是只关注个人工作领域党内法规而忽视其他法规学习。部分党员领导干部认为只需要把握好与自身工作相关的党内法规就足够用了,譬如宣传部门的党员领导干部只去学习《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统战部门的党员领导干部只关注《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显然这是远远不足以支撑高质量工作开展的。三是只满足于大概了解表意而不愿深入学习。部分党员领导干部在学习党内法规时止于“蜻蜓点水”“略懂皮毛”,不愿花时间、费精力、下功夫,对于党内法规的脉络趋势、制定初衷、原则要求知之甚少,造成的结果就是“样样都略懂、个个不精通”,在实际工作中还容易出现“知规违规”的尴尬现象。诚然,当前党内法规数量众多、层级复杂,要想全面深入细致地掌握固然有难度,但努力做到“系统全面把握党内法规及其理论知识”理应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持续努力的方向。
(二)习惯依靠实用主义思维开展党内法规执行
随着制度治党与依规治党的深入推进,整体党内政治生态不断好转与净化,大多数党员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与循规意识都有显著提高。但与此同时,也出现部分党员领导干部在党内法规实践过程中仍习惯沿用实用主义思维,主要表现如下:一是选择性执行党内法规。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在宏观层面与指导方针上遵循和依据相关党内法规的精神指示和总体要求,但在具体执行和落实层面则“搞变通”“打折扣”,有选择性地执行相关党内法规要求中的部分规定或狭隘地理解相关党内法规的精神内涵。表面上看,也在“按要求执规”,实则是一种“偷梁换柱”行为。二是本着利己原则执行党内法规。一些党员领导干部把执行党内法规看做“政绩工程”,对个人发展、职务晋升、形象塑造有利,就高度重视、下力气推动;反之,觉得与个人职业发展关系不大或成效不明显,就“做做表面文章”、敷衍应对。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为例,自十八大后党中央提出“八項规定”要求以来,全党总体上逐渐形成“知规懂规、依规办事”的从严风气,党风政风日趋向好,但在不同地区不同层级特别是偏远落后地区的基层党员领导干部群体中,仍然存在一些“借人情往来之名收受礼金”“借朋友聚会之名宴请吃喝”“借增进感情之名馈赠礼品”等变相违纪违规现象,其原因就是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在满足私利与遵行党内法规之间“徘徊游走”。三是假借执规名义实现个人意旨。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在集体决策之前通过私下打招呼、故意放风、先定基调等方式,故意主导和引诱其他班子成员的决策立场,以达到在正式决策时“意见统一”的效果。表面来看,决策流程、表决程序、工作步骤都合规合理,但实质上是一些党员领导干部依靠执规之名把个人意旨转化为集体决策。
(三)在具体执规责任承担方面存在推诿心理
总体来看,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取得显著成效,党风政风日趋好转,广大党员领导干部普遍树立起对党内法规的认同意识、尊崇意识和敬畏意识。但在党内法规执行过程中,一些党员领导干部仍然存在“责任意识不强、主体认知不清”,一出问题就互相推诿扯皮的心理。一是在责任主体界定上“踢皮球”。作为党的制度建设的高级形态,一项党内法规的执行和实施通常涉及多个主体,并且需要不同主体之间通力协作、高效配合。以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为例,在划定和履行有关党内监督责任范畴时,涉及相关部门的党员领导干部之间经常会出现“踢皮球”“推责任”现象,把主要监督责任推给其他部门,自己甘愿做“配角”,后期工作一旦出现问题涉及追责时,又千方百计涉法“脱钩”、撇清责任。二是“精心钻研”党内法规制度“漏洞”。更有少数党员领导干部精心于钻党内法规制度设计的漏洞,寻求“自留地”,在承担责任问题上“讨价还价”“左右逢源”,一心想要扩大“自主活动圈”,在党内法规模糊地带“打擦边球”,以满足个人的私利需求和特定目的。三是把执规不力原因归结于客观因素。一些党员领导干部把执规能力的高低寄托于客观执行资源是否充沛。比如,有的纪委负责人抱怨“工作人员数量少”“工作强度过于高”“办公条件比较差”,诚然执规工作难以脱离客观资源支撑,但把客观资源视为执规效力的主要决定因素显然有失偏颇,是一种典型的“推责避责、不敢担当”的行为。
(四)在执规过程中存在层层加码过度收紧现象
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在政治上思想上纪律上都深刻认识到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大作用和现实意义,并且在工作中也尽其所能为党内法规执行落地提供条件保障,但也正是由于高度重视和高压心态,往往容易出现“层层加码”“矫枉过正”的过度现象,其中的主要“病因”是这些党员领导干部在理解和把握党内法规的本质精神内涵方面出现了认知偏差。一是工作“泛政治化”倾向。讲政治是党员领导干部第一位的要求,但前提是正确的“讲政治”。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喜欢凡事都与“讲政治”挂钩,经常把一些常规性细微性工作失误也归为不“讲政治”。这种“政治挂帅”的偏差思维会极大限制组织活力。例如,有的党员领导干部把《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的“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简单理解为“不乱讲话、不乱表态、不乱发言”,从而要求各级下属党员干部也要“凡事百依百顺”,“多听话、少发言”。显然,这种执行方式同中央有关精神与党内法规精神要求是相悖的,是一种典型的“过度加码”“过犹不及”的歪曲解读。二是宁愿不作为不愿担风险。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在执行党内法规要求时,层层加码收紧、严控约束效力、压缩自主空间,打着“遵规执规”的名义反对一切可能存在风险、可能出现意外的工作方案,宁可无所作为也不愿探索尝试、宁愿原地踏步也不肯承担风险。这种“为保万无一失、不惜圈地套笼”的作派会严重影响党内法规执行效力甚至造成适得其反效果。
三、影响党员领导干部党内法规执行力的梗阻因素
当前党员领导干部在党内法规执行和实施层面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各地区各领域各层级党员领导干部的党内法规执行力水平也高低有别、参差不齐。上述种种低效执规现象的存在,不仅严重损害领导干部的个人形象和管理权威,同时也极易造成“管党不力、治党不严”的假象,极大地影响我们党在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和领导力。因此,“提升执行力、破解执规难”已成为当前推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推进党内法规深入实施的关键性工作。破解“执规难”困局,首要前提是必须搞清楚“哪些因素影响党内法规执行效力”。结合“党内法规执行构成四要素说”,笔者认为影响党员领导干部党内法规执行力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四方面。
(一)执行主体专业素养薄弱难以保障高效执行
此处的执行主体主要指代“各级党员领导干部”,以呼应本文的分析对象。党内法规专业素养是指党员领导干部自身对于党内法规理论体系和基础知识的学习、了解和把握程度。党内法规执行力是党员领导干部在学习和掌握相关党内法规知识基础上加以运用、执行和实践的能力,二者之间是“源与流”的关系。影响党员领导干部党内法规执行力的首要因素是领导干部自身党内法规系统理论学习水平的高低。当前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党内法规专业素养高低不一、参差不齐,主要存在以下现象:一是党规思维素养不强。党规思维素养集中体现为执行主体的执规意识和责任意识[3]。部分党员领导干部习惯于以传统人治思维办事,既不重视党内法规、也不愿运用党内法规,习惯于奉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工作方式,缺乏对党内法规应有的敬畏意识和遵从意识。二是党规学习能力较弱。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在学习党内法规时,不懂得运用新旧党内法规对比、高位阶与低位阶党内法规结合、条块学习与总体把握相结合等方法,只是满足于研读文本、掌握条款,显然达不到高质量推动工作实践的效果。三是抓党规落实能力不高。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尽管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党内法规,但由于自身文化素养、把握水准、运用能力有限,难以保证党内法规高质量落地,结果不尽如人意。总体来说,执行主体专业素养与党内法规执行力之间成正相关关系。
(二)党内法规自身体系化不足影响执行效力
党内法规执行构成要素中的执行客体是党内法规制度本身。作为“体现党的统一意志、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依靠党的纪律保证实施的专门规章制度”[11]4,党内法规自身的建设质量和体系化水平从根本上决定着党员领导干部的党内法规执行力。正如邓小平所说:“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深入观察不难发现,当前党内法规在制定质量、配套性法规制定、党规与国法衔接等方面仍然不同程度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部分党内法规内容表述模糊、指向性较弱。尽管从整体来看党内法规制定质量已经大幅提升,但部分党内法规在言语表述、用词规范、条款布局方面还存在一些瑕疵,部分表述过于宽泛模糊,操作指向性不明。例如,有的党内法规条文中大量运用“及时”“全面”等词汇,容易引发歧义[12]。二是发挥配套实施功能的党内法规较少。例如,为保证高位阶党内法规的执行,通常要配套以充分的规定、办法、细则等低位阶党内法规,对其中程序的认定、解释和处理的程序等加以配套规定。徒法不足以自行,但目前党内法规在执行方面主要依靠自身权威效力以及监督部门检查,在配套实施方面具体化党内法规保障仍有不足[13]。三是党规与国法衔接协调存在短板。以党章为基石的党内法规体系和与以宪法为基石的国家法律体系同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14],二者之间衔接与协调问题是当前研究领域的一个难点。在实务工作中,许多内容同时涉及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受限于专业素养、职务层级、规定重叠等因素,实际执行时易拿捏不准、判定不明。
(三)党内法规执行监控机制滞后诱发投机心理
一项制度即便在理论上非常完善,如果背后没有监督机制使其得以严格执行,那么这项制度就形同虚设[15]。执行监控是党内法规执行构成四要素中的最后一环,也是整个党内法规执行系统的质量把控和成效检验的重要环节。一定程度上来说,执行监控环节的严格与否也会直接影响到执行主体在党内法规执行过程中的态度立场和精力投入。当前,党内法规执行监控方面明显存在疲软现象:一是执行监督机制运行效力有限。当前党内法规执行监督主要包括党外监督和党内监督两大方面。单纯就党内监督而言,也存在着“上级监督下级太远、下级监督上级太难、同级之间监督太软”等难题[3]。监督机制不够缜密,就极易造成制度漏洞,为一些投机者留下钻营空间。二是执行结果审核评估滞后于实践发展。尽管《执行责任制规定》中第15条明确规定“党内法规制定机关可以视情况对党内法规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开展评估”[4]32,但反观当前工作实践,在评估工作具体实施主体方面究竟是由党内法规制定主体、党内法规实施主体,还是由第三方社会组织来开展评估,仍然处于探索尝试阶段。三是专责监督机关掣肘因素较多。当前对党内法规执行效果实施监督的主要是各级纪委,但纪委在实际工作中面临着自身人员力量有限、双重领导体制、考核与本级组织挂钩、办案职权受限等多重現实难题,这些因素都对纪委发挥专责监督功能产生了限制。
(四)配套执行资源投入不一造成执行效力有别
在党内法规执行构成四要素中,执行主体和执行客体共同组成执行工作的“启动器”,执行资源作为执行工作的“驱动器”提供基础的物质资源保障,而执行监控则是发挥监督、审查、评估功能的“监控器”[3]。这其中,作为“驱动器”的执行资源不仅关系到党内法规执行效果的高低优劣,甚至直接决定着党内法规能否得以顺利执行。前述已经提到,执行资源指向和覆盖范围是极其广泛的。由于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领域的发展水平与综合实力不尽相同,因而与之相对应的在党内法规执行层面能投入的配套资源也数量不一、高低有别。当前,党内法规配套资源投入方面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层级越低的党组织配套资源愈加匮乏。相比于党中央工作机关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而言,层级越低的党组织,其在党内法规执行方面的财物资源、信息资源、保障资源也相对较少,这种趋势越向基层延伸越明显。例如,县一级党组织相比于省、市一级党组织而言,在信息资源、人力保障、协调能力等方面就更弱一些,而且县一级党员领导干部大量精力花费在管理本级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和落实上级指示部署方面,时间紧张、压力重重,这势必会影响到县一级党员领导干部的党内法规执行效果。二是发展落后地区配套资源相对较少。党内法规的执行必然涉及人力成本、硬件设备和经费的投入,这就要求本级党组织要有稳固的经济基础以维持整个执行系统的运转。很显然,这一类配套资源投入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呈线性正相关。例如,相比于中西部地区而言,东南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在党内法规执行方面能够供给更加充足丰富的配套执行资源。党员领导干部个人素养和政治立场固然是保证执规质量的首要因素,但“巧妇难为无米之炊”,配套执行资源的投入水平也会直接影响党员领导干部党内法规执行效力。
四、提升党员领导干部党内法规执行力的实践进路
理解“提升党员领导干部党内法规执行力”这一概念可以从两个维度进行。从狭义概念来说,指党员领导干部通过系统学习、深入了解、主动钻研而掌握和提高关于党内法规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方法,进而达到提升执规水平的目的,这是一种以“党员领导干部”为行为主体的分析框架;从广义概念来说,指各级党组织作为第一责任主体,通过实施党内法规公开、党规理论培训、压实责任机制等等一系列系统手段从外部构建“执行动力机制”,以推动和帮助党员领导干部不断提升自身党内法规执行力,这是一种以“各级党组织”为行为主体的分析框架。结合当前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实践和工作实际,此处主要侧重于广义概念层面的探讨,通过发挥各级党组织能动作用构建一套“加大法规公开力度——建立教育培训体系——严抓执规监督责任——高级干部带头表率”的全方位立体式联动工作机制,以不断培养和提升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党内法规执行力。
(一)运用多元渠道做好党内法规宣传公开工作
部分党员领导干部对党内法规知识“一知半解、似懂非懂”是造成“执行不力、执规不严”的根源所在。2019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29条规定:“党内法规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或者按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外,应当在党报党刊、重点新闻网站、门户网站等党的媒体上公开发布。”[11]13当前,中央党内法规和部委党内法规在公开工作方面做得比较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地方党内法规受限于作用环境、数量繁多、体系庞大等因素,在公开工作方面仍需加大力度。具体可以抓好以下方面工作:一是建立及时公开发布机制。无论是中央党内法规、部委党内法规还是地方党内法规,一经制定出台,要及时通过权威媒体、新闻广播、举办发布会、印发通知等方式做好宣传和公开工作。除传统发布渠道外,还要广泛利用互联网、微信、微博等新业态传播媒介。一方面有利于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及时掌握学习,另一方面起到普法作用间接营造广大民众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规效力的监督效应。二是做好层层传达印发工作。各级党组织要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及时做好新出台新修订党内法规的传达和印发工作,确保层层传达到、级级抓落实,努力营造“知党规、学党规、守党规”的良好政治氛围,让“学习了解党规知识”成为各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党性必修课。例如,仅2020年以来就新出台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等一系列中央党内法规,各级党组织要及时传达精神、第一时间印发,确保党员领导干部能学习透彻、理解到位、把握精准。运用多元渠道做好党内法规宣传公开工作重点是要破除执规过程中存在的“上热中温下冷”“对党规一知半解”“实用主义思维执规”等弊病,确保中央、地方和基层组织步调一致。
(二)有计划分层级建立党内法规学习教育机制
制度主义学派代表人物道格拉斯(Marry Douglas)指出,制度塑造了人们的思维。党内法规体系是党的制度建设的高级形态,这就决定了党内法规的执行是一项“技术性工作”。党员领导干部不仅要愿意遵规执规、更要善于执规施规,要确保能够“高质量达成执规目标”。各级党委(党组)要高度重视党内法规教育培训工作、有计划开展党内法规学习教育。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为例,通过“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有力地引导和教育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加深了对党内法规理论知识的理解和把握。各级党委(党组)可以借鉴经验,制订本地区本部门党内法规教育培训方案。一是把党内法规学习纳入日常教育培训过程。例如,《执行责任制规定》中第12条明确规定:“党委(党组)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专题研究党内法规执行工作,将党内法规纳入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和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4]32各级党委(党组)要严格落实中央精神,在召开党内法规执行工作专题会议时,重点做好新修订出台党内法规学习、党内法规现实问题研究、党内法规后续工作方向部署等方面具体工作。在学习新修订出台的党内法规时,尤其要注重把握内在精神、立规初衷、现实聚焦等核心问题,确保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能够真正学懂弄通做实。二是探索创新党规学习方式。在集体学习、理论研讨、专题教育等传统学习方式之外,各级党委(党组)还可以通过举办党规知识竞赛、推送党规知识图谱、编订党规知识手册、组织党规兴趣小组等新式渠道,激发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学习党内法规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进而为提升党员领导干部党内法规执行力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建立高质量党内法规学习教育机制重点是针对部分党员领导干部自身党规专业素养薄弱这一问题,通过聚焦执行主体、厚植党规素養、增强专业基础,进一步推动党规执行力的大幅提升。
(三)严格落实好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要求
监督是提升执行力的最有效举措。《执行责任制规定》首次以正式党内法规的形式将执规责任明确固定下来,从制度层面构建起了“教育和引导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自觉遵守党内法规、严格执行党内法规”的规范保障体系。《执行责任制规定》是规范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准确落实党内法规要求、提升党内法规执行力的最根本理论指引和实践遵循。一是构建高效联动执规责任体系。对于党内法规执行,各级党委要统一领导、党委办公厅(室)统筹协调、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党委(党组)书记要认真履行执规第一责任人职责,其他班子成员要按照“一岗双责”抓好分管执规工作[4]31。各执规主体要强化政治担当、明确政治责任,强化协作意识、服务大局工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努力从组织层面构建起一套多元联动、责任明晰、高效有力的党内法规执行体系。二是严格落实执规监督检查责任。各级纪委作为党内专责监督机关,要坚决担负起党内法规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特别是要重点做好对党员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党内法规执行工作的监督和检查,聚焦主要执规领域、重点查处“大案要案”,努力创新考核机制、全面提升监督水平,有效整合监督资源、科学构建监督合力。各级纪委要切实以《执行责任制规定》中“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应当带头严格执行党内法规,并对其他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执规责任进行监督检查”要求为工作遵循,确保监督检查责任高效落实。推动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落地,主要是解决配套执行资源投入不一、党规执行监控机制滞后、党规执行层层加码收紧等现实难题,力求以“定点突破”“靶向治疗”的思路和方式打破党员领导干部执规能力建设过程中的一些“禁锢”,以监督检查合力进一步倒逼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自觉提升党内法规执行效力。
(四)充分发挥高级领导干部带头执规引领表率作用
中国共产党是依靠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具有高度纪律性和思想统一性的集体。正所谓“上行之,下效之”。基于这一组织特点,立足全面依法治国提升党员领导干部党内法规执行力要充分发挥高级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和引领作用。一是党的中央组织高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从严遵规执规。中共中央2020年9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工作条例》第32条明确规定:“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自觉执行党章等党内法规,自觉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是“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在党内法规执行方面,其要带头作表率、立标杆,尊崇党规、严守党规、合法执规,为全党做好执规典范。二是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自觉扛起执规主体责任。习近平在2016年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33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各级党委(党组)和领导干部都负有执行纪律规矩的主体责任。”[7]336无论是党的中央组织、地方组织还是各级基层组织的主要负责人都要认真履行党内法规执行责任,主动担当、恪尽职守、严格执规,确保本地区本单位党内法规执行工作的高质量与真实效。党的高级领导干部带头严格执规施规,不仅是一种以身作则的个体崇规行为,更进一步彰显了我们党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坚定信念和决心。
结语
“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的建立意义重大、来之不易,是我们党的建设史特别是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历史使命、赢得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胜利、实现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16]。依规治党的关键在于有规可依,而有规可依的落脚点必然是执规必严。党员领导干部党内法规执行力,既是依规治党整体布局中的重要构成要素之一,同时也是推动依规治党落地实施、高效推进的主要动力来源。抓住党员领导干部党内法规执行力这个重点,就是抓住了党内法规制度实施的“牛鼻子”,对于构建“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实践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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