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加入《海牙协定》对外观设计保护的影响

2022-04-24 08:12曹新明杨绪东
知识产权 2022年3期
关键词:海牙专利法外观设计

曹新明 杨绪东

内容提要:《海牙协定》是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保护的国际条约,缔约方国民可以通过海牙体系就其外观设计提交一份国际注册申请即可在指定的多个成员国获得国际注册。由《海牙协定》搭建的外观设计国际注册平台有利于进行外观设计保护的区域协调,有利于外观设计产品的国际流通,也有利于外观设计保护跨国争端的解决。为推动我国创意走向世界,提升我国企业外观设计产品的国际竞争力,2022年2月5日,我国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正式提交了《海牙协定》的加入书。对我国来说,加入《海牙协定》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海牙协定》可以缩减我国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程序,节省国际注册费用,拓展外观设计保护,促进我国贸易,发展相关制度;另一方面,加入《海牙协定》也会在语言、竞争、审查、诉讼以及制度等方面给我国带来许多困境,需要作出系统的谋划与应对。

引言

1925年缔结、1928年生效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下文简称《海牙协定》)创设了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体系”。《海牙协定》的原始缔约国及其后来的参加国共同成立了工业品外观设计“海牙联盟”。20世纪30年代以来的实践证明,由《海牙协定》创建的外观设计国际注册平台对外观设计保护产生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海牙协定》的缔约国尽管在不断增加,但总体上并不是非常多。截止到2022年2月,《海牙协定》成员国总共有77个,包括美国、英国、欧盟、日本、俄罗斯等主流经济体。

从我国外观设计保护的历史来看,早在1944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专利法》就开始为外观设计提供专利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84年通过、1985年施行的《专利法》仍然为外观设计提供专利保护,但直到2021年还没有加入《海牙协定》。2020年初,我国政府与美国政府签订的《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定》,为我国加入《海牙协定》提供了契机。我国2020年《专利法》作出了回应,为加入《海牙协定》作出了必要的制度准备。经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我国的共同努力,为实现双赢目标,2022年2月5日,我国正式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交了《海牙协定》加入书,该加入书将于2022年5月5日生效。基于此,本文就我国加入《海牙协定》对外观设计保护产生的影响及其应对进行研究。

一、《海牙协定》的内容与功能

(一)《海牙协定》的基本内容

《海牙协定》由三个文本构成了三个体系,对其缔约国或组织独立发挥效用。1934年由伦敦文本形成的海牙体系,现有埃及、德国、西班牙等12个成员国。1960年由海牙文本形成的海牙体系,现有荷兰、德国、法国、意大利等34个成员国。1999年由日内瓦文本形成的海牙体系,现有俄罗斯、加拿大、韩国、美国、英国、日本等68个成员国或政府间组织。我国提交的加入书针对的正是该文本。我国申请加入该文本主要有以下三个原因:第一,1999年日内瓦文本体系所拥有的成员国最多,包括美国、英国、加拿大、欧盟、日本、俄罗斯、韩国等世界主流经济体;第二,1999年日内瓦文本相较于1934年伦敦文本和1960年海牙文本,具有较大灵活性,因为日内瓦文本引入许多特色规定,能较好地满足用户需求,使许多外观设计保护模式与文本规定不符,不能加入伦敦文本与海牙文本的国家,能够加入日内瓦文本;第三,我国外观设计保护模式是在特定历史背景下制定的,其利弊得失已有较明晰的结论,可作适当调整。但是,即使不作调整也可以加入日内瓦文本,但不能加入伦敦文本和海牙文本。

《海牙协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八个方面:(1)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人可以是拥有成员国国籍或在成员国领土内有住所、惯常居所或者真实有效工商营业所的自然人或者法人。(2)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程序有由申请人直接向国际局递交和由申请人向缔约方主管局递交然后转送国际局两种形式。(3)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书应采用海牙协定官方语言之英语、法语或者西班牙语,申请书中应写明日内瓦文本规定的若干具体事项。(4)国际局仅对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书进行形式审查,不审查新颖性等实质性要求。(5)经过形式审查,符合国际注册规定的,予以注册并公布;公布前国际局应对国际申请及国际注册保密。(6)对于不符合成员国外观设计保护实体条件的申请,被指定的成员国主管局可以驳回在本国提出的外观设计注册申请;成员国作出驳回决定的,应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国际局,并给予申请人合理的救济。(7)外观设计注册申请在被指定的成员国注册后,国际注册的效力等同于依成员国法律直接授予的外观设计。(8)依据《海牙协定》获得的外观设计保护期限分为原始保护期和续展保护期。国际注册首期保护5年,可续展,每次5年,总保护期限在被指定缔约方不得少于15年。

(二)《海牙协定》的主要功能

根据《海牙协定》的规定,成员国国民或者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或法人就其工业品外观设计寻求国际保护时,申请人只需以一次性的国际保存方式,即以一种文字向一个机构申请交存,再以一种货币缴纳一次费用,就可以获得与分别在各国申请外观设计保护同样的效果,而不必向寻求保护的各个国家单独提出注册申请,办理相应手续,更不必分别向寻求保护的各个国家缴纳申请注册费。

概言之,《海牙协定》在外观设计国际保护方面主要有以下两大功能。

从《海牙协定》三个不同文本的规定可以看出,《海牙协定》是其成员国国民将其外观设计保护延伸至其他国家的桥梁,为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人提供便利。由于各个国家为外观设计提供保护的具体国情、文化底蕴、法律制度以及政治环境存在巨大差异,导致不同国家外观设计的立法不同,不同国家国民寻求域外保护也极为不便。正是基于解决这个问题而缔结的《海牙协定》,起到了良好的通关功能。

自《海牙协定》1928年正式生效以来,已经94年。此间,为减少不必要的分歧,国际社会对该协定进行过三次较大修订(1934年伦敦文本、1960年海牙文本和1999年日内瓦文本),为成员国国民的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提供了便利,产生了明显效率。较之《巴黎公约》的规定,《海牙协定》的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更有效率,见表1。

表1 《巴黎公约》与《海牙协定》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的比较

二、我国外观设计制度与《海牙协定》的比较

(一)我国修改《专利法》以预备加入《海牙协定》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专利法》,于1985年4月1日开始施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一部《专利法》。该法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客体都给予专利保护。我国《专利法》以专利模式保护外观设计,相较于发明专利授权程序,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获得只需进行形式审查而不必进行实质审查,基本等同于注册登记制。三十多年的实践证明,我国采用专利模式保护外观设计尽管可能有些弊端,但总体上是成功的,因为每年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数量和授权量,基本维持在60~ 90万件。然而,我国外观设计国际注册不尽如人意。

2020年,我国正式启动加入《海牙协定》的准备工作。最重要的工作就是2020年10月17日通过新《专利法》,对外观设计制度进行了以下修改。

虽然1984年、1992年、2000年和2008年的《专利法》可以对产品整体以及局部外观设计授予专利权,或者说并没有排除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但是由于2019年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专利审查指南》明确将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排除在审查范围之外,我国局部外观设计不能申请专利权。与此相反,虽然《海牙协定》未明确限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但是《海牙协定》的成员国,例如日本、韩国、法国、欧盟、美国等国家或组织均在其国内法或区域协定中设置了局部外观设计保护的规定。鉴于我国企业向外国申请外观设计保护的数量逐年增长,我国增加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规定,不仅有利于开展与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专门联盟(海牙联盟)国家在外观设计保护方面的交流与合作,而且有利于增强我国企业的外观设计能力和国际市场竞争力。因此,原《专利法》第2条第4款被修改为:“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着重明确了我国《专利法》对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

我国1984年、1992年、2000年和2008年的《专利法》先后规定发明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国内优先权,一直未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国内优先权。2020年第四次修改,考虑到我国即将申请加入《海牙协定》,我国现行《专利法》第29条专门增加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国内优先权的规定,使我国《专利法》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优先权保护与《海牙协定》的要求相一致,扫除了国内外申请人权利不对等的障碍。

《海牙协定》规定的外观设计国际注册保护期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有效期包括原始有效期和续展有效期,具体选择权交由外观设计国际注册人决定;第二,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有效期的原始期限为5年,5年期限届满前,注册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申请续展,每一次续展期限也是5年,可以申请续展2次,使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总保护期达到15年;第三,不强制要求成员国将外观设计保护期一次性规定为15年,但不反对这样规定。我国2008年《专利法》第42条规定,自申请日起计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不能满足《海牙协定》最低保护期限要求。为与《海牙协定》的规定保持一致,我国2020年《专利法》第42条作出了新的规定,自申请日起计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5年。

(二)我国《专利法》与《海牙协定》的差异

我国2020年《专利法》与《海牙协定》已经非常接近,但仍存在一些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如前所述,我国现行专利制度,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客体都给予专利保护。从我国三十多年的实践来看,采用专利模式保护外观设计,取得了一定成效。我国的专利模式与《海牙协定》的外观设计注册制度尽管没有本质区别,但在获权方面仍然存在一些差异。例如,《海牙协定》第10条规定外观设计国际注册需“即时注册”,而不是对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后注册。我国2010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4条规定了专利法要求对外观设计申请进行的初步审查。这种形式审查程序与《海牙协定》第10条的规定有一定差异。换言之,尽管我国2020年《专利法》对外观设计保护进行了三个方面的修改,向《海牙协定》靠拢了许多,但并非完全一致。当然,基于我国国情,我国外观设计保护模式以及相应的具体规定不可能完全照抄照搬《海牙协定》的规定。我国2020年《专利法》与《海牙协定》之间的差异,也是《海牙协定》所允许的。

不论是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获得,还是外观设计国际注册,外观设计的设计人或者权利人都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提出申请。只有申请人向有关国家主管当局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文件后,才可能被受理并在进行相应的审查程序后被授予专利权。由于我国采用专利模式,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向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必须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具体应提交专利申请书、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这与《海牙协定》第5条规定的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文件存在一定差异。这些差异,既是国际协定与国内法律规定的格式规范所限,也是外观设计保护模式不同产生的客观差异,属于合理范围内的差异。

根据《海牙协定》第5条第(4)款的规定,一件国际申请可包括两件或多件工业品外观设计。同时根据《海牙用户指南》的解释,外观设计单一性要求不影响申请人在国际申请中最多包含100项外观设计的权利,即使该申请指定的缔约方已作出声明。我国2020年《专利法》第31条第2款规定:“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根据2010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5条第1款的规定,将同一产品的多项外观设计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的,对该产品的其他设计应当与简要说明中指定的基本设计相似,且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的相似外观设计不得超过10项。我国现行《专利法》与《海牙协定》关于申请单一性规定的差异,有可能影响其他成员国国民通过《海牙协定》向我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更可能影响我国国民向其他成员国申请外观设计注册。因此,这个方面的差异需要作相应调整使之一致。

如前所述,《海牙协定》第10条规定的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有效期采用“原始期限+续展期限”,并辅之以最短期限限制。这种法例的好处是期限具有弹性,对于没有价值的外观设计由注册人决定其生命长短。同时规定至少应当允许续展两次,每次续展5年,使得保护期至少达到15年。如果注册人自己放弃,不续展,是允许的。我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改时,作者曾建议将外观设计保护期修改为“原始保护期+续展制”:原始保护期为10年,可以续展两次,每次5年。最后2020年《专利法》采用硬性规定15年。单纯就《海牙协定》规定的最短保护期15年看,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并无不妥。再结合2020年《专利法》第44条第1项不缴纳专利年费即提前终止专利权的规定看,还是将维持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权利交给了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因此,我国《专利法》的这种规定与《海牙协定》的规定殊途同归。

除了上述四个方面的差异之外,可能还有一些其它不同之处,但是并不影响我国加入《海牙协定》。尤其是我国现在正在考虑是否将外观设计从《专利法》中独立出来进行单独立法,将外观设计与发明与实用新型区别开来,能够根据外观设计的特点,以及参照《海牙协定》要求,作出相应必要的规定。

三、加入《海牙协定》对我国外观设计保护的积极影响

各成员缔结《海牙协定》的主要目的在于协调成员国外观设计保护之间的差异,为成员国国民申请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提供便利。与此同时,各有关国家为了加入《海牙协定》,必须对本国的外观设计保护制度进行修订,使之与《海牙协定》最低标准相一致。否则,该国就不可能被《海牙协定》联盟接纳为成员国。总而言之,一个国家加入《海牙协定》,能够给该国国民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或者获得外国的保护带来许多便利,并从中获得许多好处。

(一)借道海牙体系申请外观设计保护能够缩减程序

当今国际社会,外观设计人想要将其外观设计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申请注册获得保护,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根据本国与目标国之间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双边、多边协定或者互惠原则,直接向某个国家或者地区主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二是借道《海牙协定》提出国际注册申请,在指定国家或者地区获得注册。实践证明,外观设计人采用第二种方式更加便捷、快速、效率和有保障。最重要的是外观设计注册申请程序被较大地缩短。除个别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国际注册须经过主管局批准生效或者经过对外观设计进行新颖性或者非显而易见性审查后才能生效外,缔约方主管局对审查《海牙协定》注册申请无任何具体任务。

(二)通过海牙体系申请外观设计保护可以节省费用

通过海牙体系提出外观设计注册申请,在保护效益相同或者更高的前提下,申请人可以有效节省注册费用。第一,成员国国民通过海牙体系提出外观设计注册申请,可以通过“延迟公布”机制避免非必要注册。根据《海牙协定》的规定,延迟公布的最长期限为自申请日起30个月,或者自申请的优先权日起30个月。具体操作程序为:向国际局提交申请后,申请人享有30个月考察该申请在被指定缔约方的产品出口规划及相应的经济前景,然后再决定是否将该申请实际提交给被指定缔约方主管局进行国内注册审查,从而避免非必要注册带来的资源浪费。第二,申请人通过海牙体系申请国际注册,只需向国际局提出一份申请,使用一种语言与货币,缴纳一次费用,经过一次公布即可在被指定缔约方获得有效保护。较之《巴黎公约》,《海牙协定》国际注册费用显著降低,见表2。

表2 《海牙协定》与《巴黎公约》外观设计申请费用比较

(三)通过海牙体系注册的外观设计可以延长保护

通过《海牙协定》注册的外观设计,可以延长该注册在被指定成员国的保护期限,而且还是弹性制。《海牙协定》第17条第3款规定的保护期就是这种可续展的弹性模式。这种弹性保护期模式使申请人可以自由衡量该申请在被指定缔约方的市场价值,视情况决定是否需要续展,比起一次性15年的保护期限,更契合申请人的实际利益。

(四)我国加入《海牙协定》有利于促进对外贸易

加入《海牙协定》不仅能够促进我国出口战略的转型,而且能够促进我国外贸的稳中提质。这主要由于:(1)我国加入《海牙协定》便于“中国智造”走出去。首先,我国加入《海牙协定》具有先天的内在优势。近几年,我国企业仅向美国、欧盟、日本、韩国四大经济体提出的外观设计申请数量,几乎就相当于同期国际局受理的外观设计申请量的总和。其次,《海牙协定》规定的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便利程序,使我国的外观设计更易在外国获得法律保护,有利于我国外贸从数量型增长转向质量型增长,也有利于我国外观设计更加便捷地获得外国注册,提升我国企业在外国市场的竞争力。(2)我国加入《海牙协定》能够更好地吸引其他国家优美的外观设计产品进入我国。这是《海牙协定》基本效能的表现。《海牙协定》其他成员国国民借助海牙体系向我国申请外观设计保护,同样可以得到便利的程序利益和低廉的成本开支。其他成员国国民向我国申请外观设计保护,有利于丰富我国外观设计产品的繁荣发展。最终促进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双向增长。

(五)我国加入《海牙协定》有利于完善外观设计保护制度

为保障《海牙协定》在我国的顺利生效与施行,2020年《专利法》对外观设计作出了三个方面的修订,使我国外观设计保护制度有了很大改进。同时,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外观设计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2021年9月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明确提出“探索制定地理标志、外观设计等专门法律法规”的发展目标。这表明,至少在未来15年内,我国有关机关会开始关注外观设计保护制度的变革与发展。更加令人高兴的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022年度课题指南》“法学”第85项课题是“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单独立法研究”。这么多年来,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都没有出现该类项目。由此可见,为了加入《海牙协定》,我国很早就开始了外观设计保护制度的改革之旅。正式加入后,可能会采取更加积极的方式完善外观设计保护制度,将外观设计保护从《专利法》中分离出来,制定单独的外观设计保护法。

四、加入《海牙协定》对我国外观设计保护的挑战

如上所述,加入《海牙协定》能够给我国国民通过海牙体系申请外观设计国际注册带来诸多好处。与此同时,加入《海牙协定》我国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这将对我国外观设计保护带来一定的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我国加入海牙体系面临的语言问题

《海牙协定》规定的官方语言中并没有中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官网显示,《海牙协定》的条约文本及相关通知发布的法定语言仅为英语与法语。《〈海牙协定〉1999年文本和1960年文本共同实施细则》(下文简称《海牙协定实施细则》)第6条第(1)款规定:“任何国际申请均应使用英语、法语或西班牙语。”第(2)款规定:“无论是在国际注册簿上登记还是在公报上公布国际注册及依本实施细则登记和公布与该国际注册有关的任何数据,均应使用英语、法语和西班牙语。”第(3)款规定,任何关于国际申请或国际注册的通信,均应使用英语、法语或西班牙。第(4)款规定:“依本条第(2)款进行登记和公布所需的翻译工作应由国际局承担。申请人可在国际申请中附上一份对国际申请中任何主要内容的建议译文,如果国际局认为该建议译文不正确,应由国际局加以修改,并事先邀请申请人自邀请日起一个月内就建议的修改提出意见。”我国加入《海牙协定》必须被动接受其对语言的要求,如此将使我国在海牙体系中陷入认知困境与时间差距。首先,由于《海牙协定》的条约文本及相关通知发布的法定语言仅为英语与法语,一旦出现新动态,与英国、美国、欧盟等其他海牙联盟成员国相比,短时间内我国很难获得稳定、通用且被认可的中文译本,将不可避免地陷入文本翻译困境及认知时间差距。其次,由于国际注册及登记簿数据的发布用语均为英语、法语及西班牙语,其译文也由国际局决定,这就迫使我国在国际申请语言交流上投入更多时间和金钱成本。

(二)我国加入海牙体系面临的竞争问题

加入《海牙协定》是一柄双刃剑,不仅能激励“中国智造”走出去,而且能鼓励“外国智造”涌进来。虽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2020年全球创新指数报告》显示,我国社会总体创新水平迅猛发展,连续两年排名世界第14位,在中等偏上收入经济体分组中排名第1位。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与发达国家的创新水平依然存在较大差距。以中国和美国为例,“在创新竞争力方面,我国的优势主要体现在市场规模、通用基础设施、知识技能型员工、知识成果产出数量等方面,而短板则显著体现在营商环境、信息通讯基础设施、对小微企业金融支持、融合创新、高质量创新等方面”。与海牙联盟成员国在创新竞争力上的差距,可能会给我国工业品外观设计带来较大的市场竞争压力。首先,由于欧盟、英国和美国等海牙联盟成员国在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创新力上显著高于我国,如果其产品大量输入国内,势必会给国内企业带来巨大的竞争压力,从而降低国内企业的生存空间,尤其是对一些中小微企业。其次,随着“外国智造”的不断输入,凭借着创新力上的竞争优势,外国企业可能会更多地抢占优质的国内传统文化资源,设计出更多含有我国特质元素的外观设计产品,不仅压缩了国内企业产品的市场空间,而且压缩了国内企业设计的文化空间。

(三)我国加入海牙体系面临的注册申请审查问题

从我国的市场规模看,加入《海牙协定》,可能会给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外观设计审查工作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第一,在加入《海牙协定》之前,由于申请不便,外观设计专利的国外申请总量远远少于国内申请总量。2019年5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外观设计专利体系我国统计数据与趋势》报告显示:2018年度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70.9万件,其中国内申请总量68.9万件,国外申请总量仅2万件。然而,在加入《海牙协定》之后,可以预见,由于程序便捷、成本低廉,势必会有更多《海牙协定》成员国国民的外观设计申请涌入我国。第二,我国外观设计专利审查周期与《海牙协定》要求存在一定差距,需要作出特殊声明。研究表明:由于我国外观设计专利采用形式审查授权制度,以申请时间为序进行审查,通常情况下,国家专利申请审查机关对一件符合法律规定的外观设计申请的审查时间为8个月左右;申请人能够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可以在12个月时间内获得专利证书,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然而,根据《海牙协定实施细则》第18条第(1)款(a)项和(b)项的规定,驳回国际注册效力的通知的规定期限,应为按细则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公布国际注册之日起6个月;尽管有本款(a)项的规定,凡局是审查局或其法律规定可以对给予保护提出异议的缔约方,可以声明的形式通知总干事,将上述6个月期限改为12个月期限。

(四)我国加入海牙体系面临的诉讼问题

借助《海牙协定》,其他成员国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可以便捷地进入我国。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外国企业与我国企业、外国企业与其他外国企业以及国民个人之间都有可能发生外观设计侵权纠纷,引起侵权诉讼。第一,其他成员国企业或者国民通过海牙体系向我国申请外观设计注册,在注册程序进行过程中,有可能引发相应的行政诉讼。第二,其他成员国企业或者国民通过海牙体系在我国注册外观设计之后,相应的工业品外观设计产品进入我国市场,可能发生外观设计侵权纠纷,引发相应的侵权诉讼。第三,其他成员国企业或者国民在我国注册的外观设计在保护过程中,有可能遭遇无效宣告,引发相应的行政诉讼。第四,我国企业或者国民通过海牙体系向其他成员国申请注册的外观设计,在其他成员国也可能面临侵权、注册申请以及权利维持方面的诉讼。由此引发的国内外诉讼,需要我国企业或者国民慎重对待。更重要的是,解决诉讼纠纷,尤其是涉外纠纷还需要政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必要时还应提供相应的知识产权援助。

(五)我国加入海牙体系面临的制度问题

2020年《专利法》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与《海牙协定》规定的国际注册保护仍然存在某些差距,加入《海牙协定》后,我国还需根据国情对《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等行政规章作相应修改,使之最大程度接近《海牙协定》的规定。具言之,应作出以下调整:第一,2020年《专利法》关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规定的“单一性原则”、申请文件种类以及专利申请的驳回期限与《海牙协定》的规定存在明显差异。在这几个方面,《海牙协定》虽然允许成员国作出一些例外选择,但是这些成员国需要自主向国际局作出特殊声明,并承担相应的评估职责与声明后果。第二,2020年《专利法》为外观设计进行专利保护,但不是单独立法,而《海牙协定》为外观设计提供注册制保护。日本、韩国、欧盟等缔约方采用外观设计单独立法模式。尽管《海牙协定》没有强制要求缔约方必须采用相同模式,我国以专利模式保护外观设计也是符合要求的,但是可能给我国企业或者需要通过海牙体系申请国际注册的国民带来不利后果。例如,日本、欧盟和韩国等制定了独立的外观设计保护法,对外观设计国际注册采取了更为严苛的实质审查制度,致使我国企业较难在这些国家获得国际注册。然而,由于我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门槛较低,使得这些国家的竞争企业较易在我国获得国际注册。第三,较之我国《专利法》仅为注册外观设计提供保护,欧盟、韩国等对外观设计进行了专门立法,除为注册外观设计提供保护外,还为未注册外观设计提供保护,导致外国申请更易在我国获得国际注册,可能会侵犯我国未注册外观设计的相关权益。

五、我国加入《海牙协定》后的对策选择

加入《海牙协定》既可能给我国企业的外观设计产品走向国际市场带来机遇,也可能产生挑战,这是“双刃剑效应”。面对加入《海牙协定》可能产生的“双刃剑效应”,我们应当让其最大限度地产生正向效应,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其负面效应。为了实现这种最大效应目标,首先,必须认真研究《海牙协定》的条文规定、海牙联盟各个国家的外观设计保护模式和海牙体系关于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的具体程序性规定。其次,将我国现行外观设计保护模式与其作比较分析,找出其中的异同。最后,有关机关应完善相应法律法规和体制机制,保障我国企业的外观设计产品借助《海牙协定》顺利走向国际市场。

(一)外交途径是应对各种问题的政治选择

我国加入《海牙协定》后,首先面临着《海牙协定》官方语言的问题。客观上,《海牙协定》的官方用语并非不可调整,可以根据缔约方的需要而增加。根据2002年《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实施细则》第7条的规定,1934年伦敦文本的官方用语仅为法语,1960年海牙文本的官方用语为法语与英语,1999年日内瓦文本规定官方用语为英语、法语与西班牙语三种。在程序上,《海牙协定》对实施细则的制定与修改已经作出了详细规定,为成员国可能需要的修改提供了可操作的游说空间。《海牙协定》第24条第(2)款规定:实施细则可以作出规定,只能经由全体缔约方一致同意或者只能经由五分之四的缔约方同意才能对实施细则的若干规定进行修改。鉴于此,为了使中国企业和国民有效便捷地通过《海牙协定》进行国际注册,有必要将中文纳入《海牙协定》官方用语。

(二)涉外协商是企业解决困境纠纷的有效方式

加入《海牙协定》后,外国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可能较现在更多地涌入我国,给国内企业的外观设计产品增加竞争压力。这种情形可能给予国内企业向竞争对手学习的机会,进而提升国内企业的创新动力,同时也有可能对国内企业造成某些损害,产生若干问题,引发许多纠纷。面对中国企业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之间的知识产权困境或者纠纷,沟通协商是有效的解决方式。我国企业借道《海牙协定》获得外观设计国际注册,在其他成员国也有可能与当地企业或者国民个人甚至是在当地所在国的他国企业或者个人之间发生纠纷,同样需要我国企业利用自身优势以及国家政府提供的便利与涉外方协商解决。如果这种方式难以取得明显效果,再寻求可能的司法途径或者政治途径。

(三)政策法规是国家采取的重要方略

如前所述,加入《海牙协定》既为我国国民的外观设计注册申请“走出去”开通了新管道,也为其他成员国国民的外观设计注册申请“涌进来”架设了桥梁。为了让我国加入《海牙协定》后能够尽快产生正向效应,既需要规范我国国民“走出去”的行为,也需要规范外国注册申请进入我国可能发生的各种事情。例如,有些人为了骗取国家或者地方政府给予外观设计国际注册人的补贴或者奖励,可能钻不同国家或者地区申请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的空子,向其他成员国提出一些不符合保护条件的申请,造成不良影响。反过来,同样需要提防其他成员国国民提出不良申请,影响我国正常的外观设计国际注册工作。完善相应的政策法规是国家应当采取的重要方略。例如,《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代理行为的通知》就是能够有效抑制各种不良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的政策法规。从外观设计国际注册审查管理角度看,我国需要针对《海牙协定》构建的海牙体系标准,制定和完善相应的行政法规规章,以提升审查质量。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外国工业品外观设计进入我国的第一道防线,其不仅要完成外国工业品外观设计海牙申请的审查工作,筛选出国外真正优质的创新性外观设计进入我国,激励国内企业创新能力的提升,而且肩负着保护本土文化资源和外观设计资源的使命,使我国传统文化资源和外观设计资源不被外国企业窃取或抢注。

(四)司法裁判是解决权利冲突的必要路径

加入《海牙协定》后,大量外国工业品外观设计得以便捷地涌入我国,国内企业不仅将面临前所未有的诉讼压力,国内法院所需审理的涉外外观设计案件数量也将进一步增加。为克服加入《海牙协定》给我国带来的司法压力,本文认为,我国可以采取以下对策:(1)推动企业建立健全涉外诉讼应对机制,提高国内企业应对涉外诉讼的能力。在加入《海牙协定》的背景下,我们必须意识到,知识产权诉讼已经不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而是跨国企业进入我国市场进行市场竞争,打压竞争对手常态的、有力的武器。因此,国内企业尤其是那些专注国内市场的企业,应积极建立健全涉外诉讼应对机制,在内部建立专业团队的同时,加强与律所、高校的合作,提升自己应对外国企业诉讼打压、干扰竞争的能力。(2)发挥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的专业优势,集中审理涉外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诉讼,提高结案效率。涉外外观设计专利诉讼不仅技术性强而且极端复杂,要求审理法官不仅要精通法律,而且还要对技术、市场、国家战略等有较好的把握,以协调好国内外企业的竞争利益。因此,利用我国已经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的优势,对涉外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诉讼进行集中审理,对我国克服加入《海牙协定》导致的涉外外观设计专利诉讼增加的难题大有裨益。

(五)健全体制机制是应对挑战的制度框架

加入《海牙协定》后,为协调与《海牙协定》及其成员国立法之间的差异,我国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从短期看,为维持《海牙协定》申请途径与国内《专利法》申请途径的一致性,以及契合我国立法传统和执法效率,我国应尽可能有效利用《海牙协定》所允许的特殊声明,保留2020年《专利法》在申请内容、单一性要求、审查期限等方面在海牙国际注册申请审查上的适用效力。从长期看,为满足我国产业转型及《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的相关要求,借鉴《海牙协定》及其各成员国外观设计立法的专业化经验,我国宜将外观设计保护从现有的《专利法》中独立出来,制定专门的外观设计保护法。具言之,如果我国将外观设计保护从现行《专利法》中分离出来,应将外观设计保护与《海牙协定》靠拢,如审查期限、单一性等特殊要求,进行契合我国产业发展及立法范式的条款转化。与此同时,在我国制定外观设计保护法的过程中,尽可能地借鉴日本、德国、英国等已经进行外观设计单独立法国家的有益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进行相应调整。此外,为增强立法的国际竞争优势,我国还应积极参与国际上正在协商制定的外观设计法条约,使我国外观设计保护规则与国际保护规则相一致。

结语

我国加入《海牙协定》对完善我国外观设计制度和我国企业“走出去”参与世界竞争,有诸多益处。就外观设计保护制度而言,《海牙协定》并没有强制要求缔约方必须采用何种模式为外观设计提供保护。我国采用专利模式保护外观设计是可行的。但是,从国际实践来看,日本、德国、欧盟等采取的专门法保护模式日渐成为主流,优势显著。这种专门法保护模式在我国制定专利法时就是备选方案之一,只是因为立法需求的急迫性与特殊性而放弃,由此也带来诸多问题。基于此,现在有许多学者提出我国应将外观设计保护单独立法,并进行专门研究。我国如果能够乘着加入《海牙协定》之际考虑将外观设计保护从《专利法》独立出来,将是非常好的制度安排。这种结果将是我国加入《海牙协定》产生的最佳效果,也能够较好地解决我国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方面存在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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