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机事件问责的影响因素及理论解释

2022-04-23 21:41谷志军邹书帆
廉政文化研究 2022年1期
关键词:新冠肺炎疫情问责责任

谷志军 邹书帆

摘   要:公共危机事件问责是责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中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问责事件为例,运用回归分析与定性比较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探讨导致公共危机事件问责的影响因素和关键变量。研究发现,责任类型是影响问责强度的核心变量,责任类型、问责职级和政策环境三个变量的组合是影响危机事件问责结果的关键所在。在此基础上,从责任政治理论的观念、结构、行为三个维度,阐释了公共危机事件问责的发生逻辑。对中国应对公共危机事件背后的问责机制进行分析,有助于深化对问责实践的理论认识。

关键词:问责;责任;责任政治;公共危机事件;新冠肺炎疫情

中图分类号:D63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170(2022)01-0048-11

一、文献回顾与问题提出

问责作为现代民主治理的重要标志,不管是在理论演进还是实践发展方面,都离不开特定的社会环境。基于中西方政治生态的不同,中国问责研究兴起于对特定实践问题的反思并具有明显的现实指向。[1]从现实层面看,公共危机事件与问责存在着一种内在的必然联系。中国的问责研究与21世纪初发生的“非典”事件密切相关,对“非典”事件的探讨不仅拉开了中国官员问责的大幕,同时也催生出对政府责任与问责问题的理论探讨。可以说,“非典”公共危机事件之后,中国问责理论研究才逐步发展起来。[2]

目前关于公共危机事件问责的相关研究,主要关注公共危机事件中问责的理论基础与规范内容。有研究从问责主体及其权力、问责客体及其职责、问责事由及其情形、责任承担种类和内容以及问责程序等方面,对公共危機事件中的问责制度规范进行了探讨[3];也有研究从公共危机的不同类型出发,指出从问个人之责到问政策、制度、结构与价值之责是推动公共危机治理的必然选择[4];还有研究从法学角度分析了公共危机管理问责制中的归责原则,指出问责具有激励官员和回应民意的两层效果,问责制中归责原则的确定应当体现结果导向,满足激励约束并适当权衡民意。[5]总得来说,这些研究虽然对公共危机事件问责的制度规范、危机治理、归责原则等进行了富有洞见的阐释,但是尚缺乏从实证角度对公共危机事件问责的影响因素方面的深入研究。在已有研究中,聚焦安全生产事故问责的研究成果为分析问责影响因素提供了启发,认为不仅要从问责主体、问责客体、问责事由等问责制本身的构成要素出发[6],还必须关注事发区域、媒体报道及领导批示等外部因素的影响[7]。

基于此,本文将聚焦公共危机事件中的问责问题,以中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问责案例为分析素材,综合运用回归分析与定性比较分析相结合的混合研究方法,揭示导致公共危机事件中问责结果差异的关键变量,进而对公共危机事件中问责的产生逻辑进行理论阐释。以此,透视中国在应对公共危机事件背后的问责机制,进而深化对公共危机事件问责问题的认识。

二、研究设计

(一)研究方法

在研究方法方面,采用回归分析与定性比较分析相结合的混合研究方法对公共危机事件中问责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以探究各影响因素与问责发生有何关联以及各因素之间在影响问责发生方面存在哪些可能的条件组态。在混合研究中,二元逻辑斯蒂回归分析(Logistic)是定量研究方法,而模糊集定性比较分析(fsQCA)是定性研究方法。其中,回归分析法主要揭示变量间联系的因果关系,各自变量之间是相互独立的,这一特性也就决定了在分析中无法揭示出自变量间互相组合对事物造成影响的复杂关系;而定性比较分析恰好弥补了回归分析的这一局限,定性比较分析关注自变量间的不同组态,立足于从集合论的角度观测条件和结果的因果关系。正是基于这样的考量,本文选取回归分析法与模糊集定性比较分析法对所收集的样本进行混合研究,使分析能形成优势互补、互相支撑,从而提高研究的科学性。

具体操作中,首先将使用回归分析法识别不同影响因素对问责强度的边际净效应;在此基础上,使用模糊集定性比较分析法探究这些因素是如何组合以及通过何种机制影响问责强度的。通过对不同组合的综合分析,能进一步明确影响公共危机事件中问责的核心因素。

(二)数据来源

在数据来源方面,选取新华网和微信公众号“政事儿”两个媒体平台,收集了2020年1月至6月间所有关于疫情被问责的报道材料。选择这两个媒体的原因在于:新华网是新华社主办的综合新闻信息服务门户网站,其权威性自不待言;“政事儿”是《新京报》的时政微信公众号,其报道内容除了其他时政热点外还特别聚焦反腐及人事等主题。以官方权威门户网站和大型城市日报时政公众号相结合的方式收集素材,可以保证选取素材的真实性和代表性。另外,之所以选择2020年1月至6月这一个时间段,主要是考虑到这一区间涵盖了疫情防控的两个不同时间段,即从“非常态”到“常态化”防控阶段。

在确定了案例收集的空间及时间范围后,经过收集整理、剔除相同内容以及与各地纪委监委官方网站的通报结合对照,一共选取了318个问责对象构成案例库。需要说明的是,同一个问责案例可能同时包括了几个甚至更多的问责对象,考虑到案例的完整性、有效性以及案例数量的适中性,我们对案例材料进行了进一步的筛选整理,原则上同一个问责案例中只选取一组数据,最终确定了46个有效样本(见表1)。

(三)变量选择

在变量选择方面,结合已有研究中的分析思路,坚持内部因素与外部因素相结合,同时也考虑到素材所提供信息的有限性,加之在QCA分析中条件变量一般是4~7个,为此本文最终选择了7个自变量和1个因变量,具体变量及在两种方法中的赋值如下(见表2)。

第一,政策环境(用pol表示)。政策环境指向的是外部因素中的政策性因素,如果处于政策推动下的集中整治或专项治理时期,相关的问责事件比较容易表现出“运动式特征”。对于新冠肺炎这样的公共危机事件问责而言,政策环境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在2021年1月30日下发的文件《关于贯彻党中央部署要求、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监督工作的通知》。该文下发前后,问责强度表现出明显差别,为此我们根据政策环境强化前与强化后对问责事件进行了区分。

第二,媒体及舆论(用med表示)。媒体舆论已经成为公民参与官员问责的一个重要渠道,正常情况下,媒体关注度越高、群众反应越强烈的事件,更容易使得政府分配注意力优先处理,在做出问责决定时也会更加严格谨慎。另外,还需要考虑是否为问责事件的发端以及是不是群众举报,如若是群众举报则意味着已经造成了较大范围的影响或给部分群众造成了直接的损失。

第三,上级政府干预(用sup表示)。上级政府干预体现着责任事件是否受到上级关注,就常理而言,上级政府越是重视,事件调查就会越及时,在问责上也会更加迅速有效。可以分为干预和未干预两种情况,干预意味由上级部门介入调查并做出处理,或失职失责事件是由上级督查组发现;未干预意味着上级部门并未介入调查和做出处理,失职失责事件不是由上级督查组发现。

第四,公共危机严重程度(用cri表示)。公共危机严重程度是问责发生的基础性条件,事件本身的严重程度越高,调查就会更及时迅速,责任认定及追究也就更加容易。一般而言,事件严重程度可分为严重和不严重两种情况,可以通过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的数量来衡量。通过对案例发生时的疫情数据进行整理分析,我们提出了两个划分标准:一是问责事件发生前三日内该市是否存在新增确诊病例日均超过10例的情况;二是累计确诊病例截止至问责发生时是否超过100例的情况。

第五,失职失责严重程度(用sev表示)。失职失责严重程度反映的是责任事件本身的不同程度,与问责结果直接相关。虽然不能像安全生产事故那样根据死亡人数做出精确赋值,但是可以通过问责事件通报中的不同表述、不同用词来判断。如果官方通报中出现严重、恶劣、严峻等字眼,导致了人员死亡或事实较为清楚,则可判断为严重的情况;反之,则不严重。

第六,责任类型(用typ表示)。责任类型是指被问责官员在权责结构中不同的角色责任,责任类型会对问责结果产生一定影响。在公共危机事件中,官员承担的责任主要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其中,领导责任又可分为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

第七,问责职级(用ran表示)。问责职级指的是被问责官员的行政级别,体现着领导干部的不同职务层级在问责中所发挥的作用。通过这一变量可以观察不同的职级对问责结果产生的影响,在分析中,问责职级主要包括厅级、处级以及科级三个层级。

第八,问责强度(用res表示)。问责强度是结果变量,旨在测量问责结果的不同力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将问责程度划分为四个层次,分别是严重问责、重度问责、中度问责及轻度问责。

三、混合研究:公共危机事件问责的影响因素分析

(一)Logistic回归分析结果

1.相关性分析。通过表3的相关性分析可以发现,失职失责严重程度与是否引起较强程度的问责具有比较显著的相关关系。公共危机严重程度、问责职级及上级政府干预三个变量与媒体及舆论因素也有显著的相关关系,说明危机情况越严重,媒体及舆论就会给予更多的关注,上级政府也就越有可能进行干预,被问责官员的职级也可能就越高。此外,我们还可以看出,被问责官员职级与上级政府干预、失职失责严重程度、政策环境、责任类型以及公共危机严重程度具有明显的相关关系。总的来说,表3为我们呈现的是各变量相互之间的相关关系,接下来将进行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以进一步探究各变量与问责强度之间的关系。

2.回归分析。在相关性分析的基础上,本文将问责强度作为因变量,将政策环境、媒体及舆论、上级政府干预、公共危机严重程度、失职失责严重程度、责任类型及问责职级作为自变量,使用SPSS统计软件进行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在模型系数的Omnibus检验中,步骤与模型的显著性均为0.006,小于0.05,说明整个模型是有效的;在霍默斯-莱梅肖检验中,卡方值为2.150,显著性为0.951,此值大于0.05,说明拟合优度较好。

根据表4的回归分析可以看出,责任类型对问责强度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这就说明,在疫情相关的责任事件处理中,负有更直接、主要责任的领导干部,就会受到强度更高的问责;同时,此变量的Exp(B)值为13.942,这也表明了相较负有较为次要责任的情形,在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时,受到强度更高的问责处理的概率会大出14倍左右。此外,如果我们把对显著性水平的要求放松到0.1的水平,可以发现失职失责严重程度及上级政府干预因素对问责强度也会有较显著的正向影响;这也是符合我们的一般认知,失职失责情况越严重或者上级政府介入处理,就更容易受到更加严厉的追责。回归分析的结果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本文所选取的自变量涵盖到了影响问责强度的主要变量,但是影响问责强度的因素不会是单一的,从实际情况看,问责强度的影响因素可能是多种因素组合的复杂状态,因而必须要考虑到不同的条件组态。由此,文章接下来将使用模糊集定性比较分析法进行分析,以考察哪些因素的组合会对问责强度产生影响。

(二)fsQCA定性比较分析结果

1.单变量必要性检验。依据fsQCA的操作步骤,在对案例进行条件组态分析之前,需要对条件变量进行必要性检验。在必要性检验中,有两个需要关注的指标,即一致性(consistency)和覆盖度(coverage)。在前文所构建的真值表基础之上,本文使用fsQCA软件进行了运算分析,得到了各个条件变量的必要性分析结果(见表5)。

根据表5的检验结果,可以看出责任类型的一致性值为0.906977,可以视为影响问责强度的必要条件;同时,这一变量的覆盖度为0.795918,意味着其对问责强度具备较强的解释力。这就表明,在现有的案例中影响问责强度的主要考量指标是官员在责任事件中所担负的不同责任類型。此外,政策环境变量的一致性也达到了0.825581,其覆盖度亦达到了0.767568,说明这一变量对问责强度也具备较强的解释力。在其他条件变量方面,公共危机严重程度、问责职级和失职失责严重程度的一致性也都超过了0.6。考虑到问责强度会受到多重因素组合的共同影响,下一步将对多重条件并发的协同效应展开分析。

2.定性比较分析。使用fsQCA软件进行条件组态分析,在一致性大于或等于0.8的筛选标准下,得到了复杂解(complex solution)、简单解(parsimonious solution)和中间解(intermediate solution)三种结果。由于复杂解比较繁杂而简单解又过于简约,在QCA分析中中间解是进行观察与分析的首选。因此,本文最终选取了中间解,结果具体如表6所示。

中间解的分析结果提供了9个组态,其总体覆盖度为0.715116,表明分析结果能解释大约72%的案例;同时,其总体一致性为0.968504,表明分析结果是可靠的。這两个指标均高于Woodside所提出的临界值标准。从一致性的情况来看,各路径的结果都高于0.9的标准,符合要求。进而,我们基于原始覆盖度和唯一覆盖度的结果,发现有三条路径的效果较好,分别是路径2、路径3及路径4。接下来,我们将对三条路径进行逐一解释。

第一,路径2=政策环境*非媒体及舆论*公共危机严重程度*责任类型*问责职级。在案例中具体可以还原为:在坚决从严问责的政策环境及危机事件情势较为严峻的形势下,没有媒体及舆论的推动,处于较高职位且承担更为直接责任的官员更容易受到较严厉的问责。结合案例库可以发现,湖北黄冈浠水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湖北十堰丹江口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湖北武汉洪山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湖北省武汉女子监狱长、浙江省十里丰监狱长、鄂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湖北郧西县政协主席、武汉东湖高新区企业服务局副局长等被问责案例均属于此路径。

第二,路径3=政策环境*上级政府干预*公共危机严重程度*责任类型*问责职级。在案例中具体可以还原为:在坚决从严问责的政策环境及危机事件情势较为严峻的形势下,存在上级政府进行干预的情况,处于较高职位且承担更为直接责任的官员,更容易受到较严厉的问责。结合案例库可以发现,湖北省红十字会专职副会长、湖北武汉市统计局副局长、湖北省司法厅厅长、黑龙江哈尔滨市副市长、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等被问责的案例均属于此路径。

第三,路径4=政策环境*上级政府干预*失职失责严重程度*责任类型*问责职级。在案例中具体可以还原为:在坚决从严问责的政策环境及在上级政府进行干预的情况下,失职失责情况较为严重,处于较高职位且承担更为直接责任的官员更容易受到较严厉的问责。结合案例库可以发现,大理市委书记、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黑龙江鸡西市恒山区副区长、黑龙江双鸭山市友谊县副县长等被问责的案例均属于此路径。

依据分析结果,首先可以针对公共危机严重程度、上级政府干预这两个变量进行讨论,因为它们在两条路径中都有体现。公共危机严重程度因素在路径2及路径3中均有体现,所呈现出来的信息是公共危机事件越严重,责任人就会受到更为严厉的问责。这一点其实也可以在案例中体现出来,疫情严重的湖北省各地的问责力度较其余疫情较轻的省份要大很多。上级政府干预变量则是在路径3及路径4中有体现,所呈现出来的信息是如果对相关失职失责事件的追究是由上级部门介入调查并做出处理或失职失责事件是由上级督查组发现,对相关官员的问责会更严厉。这一点也是可以得到现有研究的印证,比如较为类似的研究就指出领导批示能够显著影响对官员的问责结果。[8]

其次是媒体与舆论变量,这一变量是现有研究普遍比较关注的,但就分析结果而言,并未在影响问责强度方面发挥明显的作用,甚至多条路径中还出现了非媒体及舆论的组成要素。可能的解释是,媒体在引发问责时确实可能发挥明显的影响力,但在具体的问责力度方面则并不能体现出一种正向的直接推动,反而可能因为有了媒体及舆论的介入,使得上级部门在问责时更为谨慎,从而使得官员不致受到过于严厉的问责。

最后可以关注三条效果较好的路径都包含了的几个变量。路径2、3、4体现了一个共同的特征,那就是都包含了责任类型、问责职级和政策环境三个变量的组合。这就意味着,在疫情这一危机事件中,这三个变量的组合是影响问责强度的关键组合方式。实际上,责任类型与问责职级都是官员所担负责任的体现,政策环境则体现着来自中央的意志。这三个要素的组合反映出,官员在担负更为直接的责任、处于更高职级肩负更大的责任时,在中央从严问责的政策环境下,容易受到更为严厉的问责。

总的来说,通过回归分析可以得出,责任类型是对问责强度有显著影响的核心变量;而通过模糊集定性比较分析可以得出,责任类型、问责职级和政策环境三个变量的组合是影响危机事件问责结果的关键所在。可以发现,后一分析的结果覆盖了前一分析结果,证明两个分析结果在方向上是一致的。实际上,在三个核心变量的组合中,前两个变量涉及到的是权责结构的问题,因为如果权责关系不明确,问责是无所依凭、无从谈起的;后一个变量体现出的则是中央在观念与行动上的推动,如果没有来自中央的压力、重视和推动,问责也很难成为推动疫情防控工作的利器。在明确了危机事件中问责强度是受到上述几个因素的明显影响之后,更深入的一个问题就是,这种影响究竟是如何产生的?亦即危机事件问责的逻辑为何?下文将利用责任政治理论视角尝试做出解释。

四、责任政治视角下公共危机事件问责的理论解释

问责不仅是实现责任政治的重要手段,更是责任政治的关键组成部分。作为权力制约和监督的重要方式,“问责对实现责任政治至关重要”[9]。从责任政治的理论视角看,有学者提出了观念、结构与行动的分析框架[10],在解释公共危机事件中问责的逻辑时,同样可以借助这一个分析框架来理解。基于实证分析,我们得出了影响公共危机事件问责的几个关键要素,接下来将分别从观念、结构、行动三个维度对关键要素如何影响公共危机事件问责的发生进行阐释。

(一)责任本位:公共危机事件问责的观念逻辑

观念维度关注的是遵从何种理念去塑造结构并指导行动。在本文的分析中,更为明确的是政府及其行政人员在问责结构的设计和问责行动上遵循了何种观念准则。在政府职责体系建设中存在两种价值理念取向,分别是权力本位和责任本位。权力本位价值理念强调的是政治权力在政府职责体系中的支配作用,而责任本位则强调责任配置对于政府职责体系建设的关键性作用。[11]随着现代民主政治的进一步发展,政府逐渐由国家权力的行使主体转变为责任主体,“政府以责任为本位是民主政治的重大回归”[12]。可以说虽然两种价值取向各有侧重,但是从权力本位走向责任本位是当代政治发展的必然趋向,这也就意味着在权责的先后顺序上,必须从责任出发、以责任为本位。

在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公共危机事件中,党和政府就表现出了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责任感。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高级别专家组组长、中国工程院院士、呼吸病学专家钟南山首次明确指出新冠病毒肯定有人传人现象。1月25日(农历正月初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就召开了会议,指出“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全面动员,全面部署,全面加强工作,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中央在第一时间以政治局常委会会议这样最高规格形式对疫情防控做出明确的安排,其实就意味着防控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当下最大的责任,随后在很短时间内整个国家就进入到了疫情防控的应急响应模式之中。在这个应急模式中,无论是相关的制度调整还是政策安排,其实处处体现着以人民为中心的责任本位理念,在此理念指导下,责任从中央到地方被层层压实,问责才成为了可能。

可以说,责任本位理念构成了此次公共危机事件问责的基础导向,基于责任本位理念,问责的展开才有了根本、源头和依据。也正是在这些观念准则的基础上,才有了权责结构的明晰以及问责行动的产生,才能使得问责成为应对公共危机事件各项举措中的关键之举,不仅安抚了民心而且推动了疫情防控各项工作的有效落实。就观念逻辑方面的责任本位理念来说,虽然在具体分析中不能与责任类型、问责职级和政策环境三个关键影响因素直接联系起来,但从根本上说,这三者都是在责任本位理念基础上产生的,都显示出了责任本位理念的价值诉求。

(二)权责明晰:公共危机事件问责的结构逻辑

结构维度关注的主要是问责中的权责结构问题。一个完整的责任政治结构首先需要确定权责结构,结合本文的分析,可以具体地细化为权责的明晰化问题,这是公共危机事件中问责得以推进的关键前提。按照责任政治的逻辑,要想厘清权责关系,就需要强调权力与责任的统一性,也就是所谓“权责一致”,这种一致体现在权力的授予意味着责任的承担,也体现在权力的使用一旦超出了责任的边界就将受到与之相匹配的惩罚;权力的配置必须以责任为基础,根据责任的范围及边界赋予相应的权力,同时也以责任为边界作为制定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机制的依据或标尺。

结合上文的影响因素分析,其中责任类型和问责职级两个因素所强调的都是领导干部及行政人员所担负的责任,这两个关键变量体现出来的正是权责结构的问题。只有明确了责任归属,才能在此基础上定责和追责,而在疫情危机中,权责关系的明晰化是通过相关领导机构与工作安排的制度性调整来实现的。2020年1月26日,根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成立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李克强总理就主持召开了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此次会议明确要求“加强分类指导,压实属地责任,精准有效科学防控”,同时要求“各地要成立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挂帅,防控工作不得有误”。在中央的要求下,各地各级在2020年1月下旬至2月上旬纷纷成立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防控工作指挥部、防控应急指挥部,虽然名称不尽相同,但实际上都是由党政一把手直接领导的跨部门应对疫情防控的工作协调机构。此外,还出现了诸如包联、包保及挂点等形式的制度安排。总体来看,从成立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挂帅的专门工作领导小组到临时的类似包保的制度安排,这些举措实际上使得权责被明晰化了,防控疫情工作的权力与责任被落实到了领导干部和具体工作人员身上。

权责关系以一种超出常规体系的形式被重新理顺,这就为问责的精准、广泛和严厉开展奠定了结构基础。这种将责任明确化的做法,正是现代社会问责的结构性基础。哈耶克曾指出,“欲使责任有效,责任必须是明确且有限度的……责任还必须是个人的责任”[13]。从这个意义上讲,只有将权责关系厘清,并将责任的主体、责任的边界都加以明确,权力才能被更有效地行使,责任也才能被更好地履行。

(三)担当作为:公共危机事件问责的行为逻辑

行动维度关注的是责任主体的履责实践问题。结合本文的分析,在主体方面最重要的自然就是党和政府的领导干部,而在实践方面需要关注的就是他们的“履职自觉”问题,也就是如何担负起责任的问题。领导干部在疫情防控中扮演着双重角色,一来是防控工作最重要的责任主体,二来亦是问责行动的最重要的行为主体。从这个角度而言,领导干部是否主动担当作为就成了问责能否被推进的关键因素。

上文分析中的政策环境变量其实就是領导干部在危机中主动担当作为的明确体现,根据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初期相关行动时间点的梳理,从明确病毒人传人到武汉封城再到中央开会部署,可以清晰地发现党和政府的重视与行动的迅速。火速印发出来的通知就构成了宏观的政策背景,特别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的专门通知成为了问责发生的政策环境,这样的政策背后体现出我们体制的回应性,也体现出了主要领导干部的使命与担当,这亦是公共危机事件中问责的行为条件。中央通过出台专门的政策方针,强化问责作为负向激励的作用:一方面是要推动广大党员干部积极投身到疫情防控工作中;另一方面,则是要针对疫情防控中不作为、乱作为以及扰乱疫情防控大局的情况进行及时纠正、对失职失责的官员进行惩处。正如韩博天指出,中国政府官员的行为受到行为标准和激励机制的约束和其他国家完全不一样,无论是长期政策还是短期政策,由中国共产党所制定的政策都优先于其他标准。[14]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是在新冠肺炎疫情公共危机事件下中央的关键政策目标,甚至可以说是工作中的第一要务,在这种情形下各级领导干部都会给予高度重视并付出切实行动。

要将责任政治从理论转化为实践,其中的重要环节就是构建起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监督机制以及据此做出的切实行动。在疫情防控中,主要领导干部正是通过严格执纪问责的方式与行动,带领人民打好了疫情防控“阻击战”,显示出了其使命与担当。基于这一角度,可以认为新冠肺炎公共危机事件中的问责,体现出了领导干部基于自身使命的担当与作为,这种担当与作为构成了公共危机事件问责的行动基础。

五、结   论

本文以2020年1月至6月间的疫情防控问责案例为样本,运用回归分析与定性比较分析的混合研究方法,得出了导致公共危机事件问责的影响因素及关键变量,并借助责任政治理论对公共危机事件问责的产生逻辑进行了理论解释。研究发现,责任类型是影响问责强度的核心变量,责任类型、问责职级和政策环境三个变量的组合是影响危机事件问责结果的关键所在。从责任政治理论视角看:在观念逻辑方面,从疫情防控工作开展之初,中央就明确了从疫情防控的责任出发,将责任本位理念作为各项体制调整与工作落实的关键原则;在结构逻辑方面,通过相关领导机构与工作安排的制度性调整,将疫情防控的权责明晰化,为问责的开展提供了明确依据与行为基础;在行动逻辑方面,中央在疫情防控中的各项举措与行动,诠释了党和政府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发展权益的担当作为。

综合来看,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公共危机事件中的问责带给我们的启示,可以从两方面考虑:一方面是公共危机治理的角度,公共危机事件中的问责应以事件本身的严重程度为基础,避免出现程序及公平性方面的问题;另一方面是问责机制完善的角度,公共危机事件中的问责明确地体现出了相关领导机构与工作安排的制度性调整所产生的权责结构明晰的重要性,厘清责任边界对于问责而言是基础性前提,虽然在危机事件中这种调整是临时性的,但其作用对于常规性问责来说也有借鉴意义。总的来说,无论是公共危机治理还是问责机制完善,其关键皆在于科学化与制度化。对于问责制发展完善来说,公共危机治理应该只是它的一个面向,当危机发生时如何在常规架构下实现非常规的有效问责,这实际上也应当是问责制长远发展的方向所在。

此外,本文还存在着一些局限。一是在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公共危机事件中,问责还出现了容错纠错的新发展,囿于研究篇幅未能展开专门讨论;二是本文收集到素材均为二手资料,尽管已经努力做到案例的权威性与代表性,但是仍然会存在资料选择方面的偏差;三是公共危机事件中的问责是一个涉及到多方主体并受多方因素影响的复杂问题,不同的公共危机事件亦可能会对问责的产生不同影响。限于上述局限,本文所得出的分析结论能否在更大范围得到验证仍有待进一步深入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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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校   张煜洋

Influencing Factors and Theoretical Explanations of Accountability in Public Crises: Based on a Mixed Study of Accountability Cases for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COVID-19 in China

GU Zhijun, ZOU Shufan(Institute of Anti-Corruption Studies, School of Government, Shenzhen University, Shenzhen 518060, Guangdong, China)

Abstract: Accountability for public crisis events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accountability politics. A combination of regression analysis and qualitative comparative analysis can be used to study China’s accountability events for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COVID-19 to explore the affecting factors and key variables leading to accountability for public crisis events. The study found that the type of responsibility is the core variable which affects the intensity of accountability, and the combination of the three variables of responsibility type, accountability rank and policy environment are the key to accountability results of crisis events. On this basis, the dimensions of concept, structure and behavior can be explored to discover the generation logic of public crisis accountability instances. The analysis of the accountability mechanism behind China’s response to public crises will help deepen theoretical understanding of accountability practices.

Key words: accountability; responsibility; responsible politics; public crisis events; COVID-19 pandemic

收稿日期: 2021-07-06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20BZZ080);广东省教育厅重点平台及科研重大项目 (2017WZDXM036);深圳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SZ2020B028)

作者简介: 谷志军(1985—  ),男,湖南张家界人,深圳大学廉政研究院副院长,政府管理学院副教授,博士;邹书帆(1995—  ),男,广东揭阳人,深圳大学廉政研究院兼职研究员,深圳市华富中学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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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督察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