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爱民 崔富蓉
摘 要:习近平关于党内法规的重要论述,是习近平围绕党内法规及其制度建设与执行的一套逻辑严密、论述深刻的理论体系,是全面深入推进新时代党内法规及其制度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领和根本遵循。这一理论体系明确了党内法规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指出了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根本之策,指明了党内法规要与国家法律统筹推进、高质量建设的发展方向,解答了如何强化党内法规制度执行的重大问题——构建责任机制、抓牢领导干部“关键少数”、健全问责机制等,进一步提出了加强党内法规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以保障党内法规及其制度建设的长期发展。
关键词:习近平;党内法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重要论述
中图分类号:D26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170(2022)01-0029-09
“凡将立国,制度不可不察也。”进入新时代,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习近平同志坚持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依法度,提出“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之策、根本之策”[1],并以此为中心,发表了系列关于党内法规及其制度建设的重要论述,形成了一套逻辑严密、论述深刻的理论体系,为新时期全面深入推进党内法规及其制度建设提供了发展方向和根本遵循。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化、现代化建设的新征程、实现党的建设伟大工程的新起点,对习近平关于党内法规重要论述的基本内容进行解读,充分认识和把握习近平同志关于党内法规地位的论断、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发展方向、党内法规制度的贯彻执行等重要论述,是开展新时期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必然要求。
一、党内法规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重要组成部分
“法治体系”是习近平同志汇聚全党智慧而凝练出的,具有原创性和标志性的时代命题之一,是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中最具代表性、统领性的核心概念。[2]将党内法规体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范畴更是习近平同志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独有创造,是对党内法规在中国法治建设中重要地位的战略判断,深刻体现出习近平同志深厚的法理底蕴和高超的政治智慧。
第一,明确党内法规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社会各界都将“法治”之“法”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国家法律,法学界的研究内容也基本框定在国家法律体系之内,对党内法规的相关研究则集中于党建学、政治学等学科领域。就党内法规的性质而言,“党内法规是中国共产党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规章制度的总称”[3],是中国共产党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管党治党、执政治国的制度依据,其“本质上是一类特殊的法现象”[4],将其纳入“法”之范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应有之义,但较为遗憾的是,法学界对此一直不予认可。然而,我们必须面对的现实是,随着党的领导不断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不断发展,仅将国家法律视为“法治”之“法”已经无法满足法治中国建设的需求,并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开拓与建设。面对这一问题,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在其第四次全体会议上做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其中就包括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中共中央这一重大决定打破了传统法治的一元格局,将党内法规纳入 “中国法治”之“法”,为党内法规正了名,定了性。习近平同志更是坚持将党内法规体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中来统筹和部署,多次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要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5]
第二,强调以系统完备的党内法规体系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我们要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5]这是习近平同志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内涵的深刻解读与总结。他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仅仅是指由传统西方法律体系演变而来的国家法律体系,还包括其他以法律形式所表现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其中,以党内法规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就是中国共产党从革命党到执政党,从管党治党到治国理政的发展历程中,逐步探索、逐步演进形成的,独具中国特色和中国经验的制度体系,理应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动党内法规建设,形成系统完备的党内法规及其制度体系,就是建设和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过程。因此,习近平同志以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导向,要求“构建以党章为根本、若干配套党内法规为支撑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6]。2021年,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就明确提出要坚持构建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体系,充分体现了中共中央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中对党内法规体系的高度重视。当前,中国共产党已经基本形成了以“1+4”为基本框架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为规范党的各级各类组织产生和运作,加强和改进党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完善党的自身建设,确保各级党组织、党员同志正确行使权力提供了系统完备的制度依据,极大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容,为中国法治建设的事业蓝图增添了独有的中国色彩。
第三,强调以党内法规体系建设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党内法规作为党管党治党的根本依据,其建设目标就在于增强党依法执政本领,提高管党治党水平,确保党发挥好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总的领导核心作用。当前,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因此,中共中央在习近平同志的领导下,以中国共产党建党百年、治国七十余载的成功经验为基础,不断完善党内法规体系,以持续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发展。2018年,中共中央以法治中国建设为蓝图,在《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基础上,发布《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2018—2022年)》,对近5年党内法规建设进行了顶层设计,指明了党内法规建设的方向和目标,以确保党的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中共中央还先后制定了《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通过科学严密的法规条文,对各级黨组织及党员干部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设法治中国、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决策部署作出了要求,对地方党组织领导地方法治建设进行了规定,通过系统完备的党内法规体系构建了党政领导干部推进法治建设的责任机制、监督问责机制,全方位打造了提升党领导法治中国建设本领的制度基础。
二、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根本之策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始终坚持党要管党,坚持从严治党,高度重视党的制度建设。毛泽东同志在1938年召开的中央委员会扩大会议上就提出“须制定一种较详细的党内法规,以统一各级领导机关的行动”[7],邓小平同志也指出,“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8]。习近平同志在凝练历史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从新时代发展需求和治国理政的现实要求出发,将管党治党、全面从严治党提升到了全新的高度,提出“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之策、根本之策”[1],明确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在全面从严治党战略中的定位与功能,凸显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大意义与价值。
第一,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之“全面”的基础。全面从严治党,基础在全面。就制度规则的调整范围而言,国家法律制度只调整外部行为,对人的思想并不作强制规范。然而,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人民的先锋队,也是国家发展前进的领向标,仅依靠国家法律制度或社会规范对党组织及其成员进行约束,难以保证其先进性和纯洁性。党内法规制度除调整党员的外部行为外,还可对其思想作风、理想信念提出要求,为更为全面地管党治党提供制度支撑。因此,习近平同志坚持将全面从严治党纳入战略布局,强调 “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快补齐党建方面的法规制度短板”[1],并分别针对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化提出了具体要求。2016年,中共中央审议通过《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以应对新形势下党内政治思想作风建设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此外,自2018年党内法规制定第二个五年规划出台以来,中共中央每年都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修订一批党的组织法规、领导法规、自身建设法规、监督保障法规,全方位、全覆盖地为党内治理提供制度基础。
第二,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之“严”的有力保障。全面从严治党,关键在严。面对少数党组织在思想政治、组织生活、政策执行以及干部任用等方面出现的不良风气问题,习近平同志指出,“破除潜规则,根本之策是强化明规则,以正压邪,让潜规则在党内以及社会上失去土壤、失去通道、失去市场”[9]54,并强调“从严治党,最根本就是要使全党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都按照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和党的各项规定办事”[10]。由此可见,对于治党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习近平同志坚持不给潜规则留空间,不为违规行为留余地,坚持以“严”为关键促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对中国共产党治理的监督主体而言,党内法规制度规定就是最明确、最根本的办事准则,是管党治党最严格的制度依据;对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而言,党内法规制度规定就是不可破的规距,不可踩的底线,是从严治党“严”之来源。为进一步发挥党内法规制度对全面从严治党之“严”的有力保障作用,中共中央于2018年修订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并于2021年制定印发《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为管党治党提供了严格的执纪问责依据,为从严治党提供了严密且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第三,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之“治”的效能保障。全面从严治党,要害在治。从从严治党与制度治党相结合的角度而言,制度治党是指“运用规章制度来引领和保障中国共产党管党治党、执政治国”[11]。习近平同志强调,“法规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9]61,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成功的治理经验充分证明了这一论证的正确性。从严治党的最终目的在于提升治党的效能,即从根本上提升党的执政能力和水平。健全的党内法规制度为保证党员思想的先进纯洁提出了底线要求,为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行为活动提供了依据和指引,为党的自身建设和领导行为提供了明确的制度导向,为快速有效地处理党内违规违纪现象提供了权威根据。为进一步彰显党内法规制度对全面从严治党的效能保障作用,中共中央持续强化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于2019年制定修订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推动了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勇于担当、积极作为的执政能力建设,切实提升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实效。
三、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建设统筹推进
自将党内法规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范畴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国家治理现代化、法治化的高度,统筹推进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的建设与发展,“创造性地开辟了建设‘大法治的战略格局”[12],擘画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宏伟蓝图。近年来,在习近平同志关于党内法规的重要理念的指导下,全国全党上下坚持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以国家法律建设和党内法规建设的一体双轨为支撑,同向发力,为国家治理提供了双重驱动力,用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共同为公职人员划定双红线,彰显了国家公权力约束的双“笼”优势。
第一,坚持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一体建设,擘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宏偉蓝图。在全面开启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的新阶段,推进中国法治建设是中国共产党及全国人民工作的主旋律、大事件。对此,习近平同志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心怀“国之大者”,始终坚持系统思维,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总抓手,要求“必须努力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13],“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6]。在习近平同志的相关重要论述的指导下,我国法学界开展了大量的相关研究,优秀成果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党内法规制定机关结合理论研究与实践需求,持续推进党内法规建设工作。自党的十八大召开至2019年,中共中央先后制定修订190多部中央党内法规,出台了一批标志性、关键性、基础性法规制度。[14]2020年至今,中共中央坚持以出台主干党内法规为牵引,持续推进党内法规“立柱架梁”工作,出台了《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工作条例》《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等多部事关党长期执政、治国理政的重要中央法规。同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每年亦会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修定一批国家法律,以应对法治中国的发展需求。通过近年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制定情况来看,党的立规机关和国家的立法机关始终坚持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统筹推进、一体建设,基本构建了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相辅相成,共襄法治”的“大法治”格局,擘画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宏伟蓝图。
第二,坚持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统筹推进,凸显治国理政双“轮”优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要“双轮驱动”,一个轮子是依法治国,一个轮子是依规治党。”[15]以宪法为核心的国家法律体系规定了国家治理的主体及其权能,明确了治理事项与内容,明晰了治理程序与责任;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体系规定了党领导国家治理的任务与责任,明确了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范围与方式,明晰了管党治党的程序与要求。两大体系都从立法立规、执法执规、守法守规、监督保障等方面立体式地为治国治党制定了精细成熟的制度依据,二者并驾齐驱,共同为党和国家执政兴国的历史使命提供了制度动力。为进一步提升国家治理水平和效能,凸显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制度优势,习近平同志多次强调:“依规治党深入党心,依法治国才能深入民心”“要发挥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互补性作用,确保党既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又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从严治党。”[16]近年来,为贯彻中央关于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统筹推进的战略部署及习近平同志的相关重要讲话精神,党在制定事关党执政治国的党内法规时,均强调各级党组织、党员要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法律程序开展活动,以制度化的方式保障党依法执政、依法治国,如《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公务员辞退规定》等。同时,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建设规划中也均强调要求推进党内法规建设,以坚定不移地推进依规治党,以保证党和国家在执政治国进程中始终保持双重驱动力,凸显双“轮”优势,体现中国治理效能。
第三,坚持党规国法协同发力,彰显权力约束双“笼”优势。权力是最大的腐化剂,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就对此有清醒、深刻的认识,始终高度重视权力监督的问题。习近平同志指出,“公权力姓公,也必须为公。只要公权力存在,就必须有制约和监督。不关进笼子,公权力就会被滥用”[17]。进而提出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命题。相较于国家法律,党内法规更强调义务优先理念,对党员的行为作出了更高标准的要求,并制定了相应的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规范,从而针对党员的外在行为打造了不敢腐、不能腐的制度藩篱。其次,党内法规还对党内政治生活、党员理想信念提出要求,旨在“通过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思想沟通,凝聚共识,通过政治动员和平等的政治参与获得情感上的政治认同”[18],从党员思想上营造了不想腐的纯洁氛围。在中国特有的法治体制下,党内法规对党组织与党员的具体行为、政治思想划定了“雷区边线”,国家法律则对国家公职人员的履职行为勾勒了“制度底线 ”,二者相辅相成、协同发力,共同打造了我国公权力约束的双“铁笼”、双“红线”。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我国以“咬定青山不放松”的堅韧,不断完善国家法律监督体系和党内法规监督体系。2016年,中共中央决定在北京、山西等地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组建各级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探索实现对所有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取得良好成效。2018年,全国人大通过《宪法修正案》,在国家机构中增加监察委员会,同年,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为加强纪法衔接,优化反腐败资源配置,实现党内监督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提供了法律支撑。与西方法治单一的反腐制度体系不同,我国通过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一体双轨反腐体系,凝聚了反腐败斗争的强大合力,充分彰显了我国公权力约束的双“笼”优势。
四、坚持高质量建设党内法规制度
所谓“良规善治”,“良规”在前,“善治”在后。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对党领导依法治国,践行依规治党都具有根本性、全局性和长期性的深远意义,牢牢抓住质量建设是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战略核心。因此,习近平同志高度重视党内法规制度的高质量建设与发展,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新时期党内法规制度的建设提供了纲领性指引。
第一,不忘初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人民是中国共产党成立至今最深厚的基础和最大的底气,是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习近平同志就此强调:“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这既是我们党领导现代化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新发展理念的‘根和‘魂。”[19]党的初心始于人民,使命亦落于人民,党的百年历史就是践行党的初心的历史,党长期执政的历程,就是践行党的使命的历程。进入新时代,“坚持使命引领是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内在动力,也是中国共产党促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责任担当”[20]。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以人民为中心”这一核心,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与党内法规制度建设。2016年,中共中央修订《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要求“全党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必须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作为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根本要求”,确保全党将“以人民为中心”这一理念落到党内生活的实处细处。同时,中共中央持续制定修订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事关党执政治国的党内法规,以深化正风肃纪、反腐倡廉,打造全党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的制度基础。
第二,以史为鉴,坚持历史经验与时代创新相结合。“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中国共产党自成立至今的百年,是历代革命先驱为革命救国、执政治国、管党治党贡献智慧、奋斗探索的百年,是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与成就的百年。面对新时期党的建设,习近平同志强调:“我们党抓党的建设,很重要的一条经验就是要不断总结我们党长期以来形成的历史经验和成功做法,并结合新的形势任务和实践要求加以创新。”[21]对新时代的制度建设,习近平同志则要求:“要总结70年来我国制度建设的成功经验,构筑中国制度建设理论的学术体系、理论体系、话语体系,为坚定制度自信提供理论支撑。”[22]党内法规制度是党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不断的探索与实践中,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逐渐形成的,其体系之完整、底蕴之深厚、内容之丰富、质量要求之严格,是其他西方国家从未实现的。因此,以中国历史实践为底本,总结其规律,吸收其精华,将可行、成功的经验成果纳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之中,规避可能存在的风险与挑战,清理废止无效的“僵尸”制度,是保证党内法规制度完善可行、运行有效的重点。2019年上半年,中共中央顺利完成了第二次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将纳入清理范围的中央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废止54件、宣布失效56件、修改8件,在继承“良法”的同时,摒弃与时代不符的“陈规”,实现了党内法规制度的良好传承。与此同时,此次清理对14件涉及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中央党内法规作出一揽子修改,以应对新时期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时代需求。
第三,立足实际,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十八大以来,党先后制定修订了190多部中央党内法规,出台了一批标志性、关键性、基础性法规制度,有规可依的问题基本得到了解决。[14]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并不只是一时之需,而是党要坚持的长期事业,必须一以贯之,驰而不息。因此,习近平同志站在历史新起点上,坚持系统思维,要求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要立足实际,搞好制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改革创新精神补齐制度短板。要搞好党内法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就要做到“五个统筹推进”,即统筹推进各位阶、各领域、各层面、各类型、各环节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2019年,中共中央审议通过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中共中央工作机关、省级党委等制定主体各自的制定权限,并规定“经中共中央批准,有关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委可以就特定事项制定党内法规”,为党内法规补齐制度短板解决了制定主体不足不清的问题。同时,中共中央修订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将政治标准作为备案审查的首要标准,以督促和保障党内法规制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始终坚持“两个维护”这一根本政治原则,切实维护党内法规和党的政策的统一性、权威性。当前,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当下,结合实际需求,打造了以党章为根本,以准则、条例为主干,以规定、办法、规则、细则为配套的党内法规制度群,搭建了以党章为核心,以党的组织法规、领导法规、自身建设法规和监督保障法规为板块的“1+4”的基本制度框架,構建了上下贯通、一体推进的党内法规制度制定体制,形成了“制定、备案、执行、评估、清理等于一体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链条,环环相扣、同向发力,有条不紊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23]。
五、强化党内法规制度执行
制度的生命与活力需执行来维护,制度的权威需执行来巩固,制度的效能亦需执行来实现。目前,我们总体上已经进入有规可依的阶段,为了防止制度成为“橡皮筋”,出现“稻草人”现象与“破窗效应”,习近平同志高度重视党内法规制度的执行问题,坚持以党内法规制度执行为战略抓手,要求加大力气抓好新时期党内法规制度的执行与落实,推动党内法规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第一,构建党内法规制度执行责任机制。在中共中央的高度重视下,中国共产党执政治国、管党治党有规可依的问题已经基本得到了解决,但由于党规执行的严格性程度不足,出现了党内法规制度执行淡化、软化、虚化的现象。[24]对此,习近平同志强调党内法规制度执行要从制度严起,要求“健全权威高效的制度执行机制,加强对制度执行的监督,坚决杜绝做选择、搞变通、打折扣的现象,防止硬约束变成‘橡皮筋、‘长效变成‘无效”[25]。2019年,在习近平同志的主持下,中共中央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出台了首部专门规定党内法规制度执行的党内法规,明确了在中共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各级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办公厅(室)统筹协调、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单位协助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严格监督的党规执规责任机制,要求相关责任主体将党内法规制度的学习培训、宣传教育以及实施评估作为履行执规责任的重要方面。《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从根本上为党实现有规必依、执规必严提供了制度依据,确保真正让铁规发力,让禁令生威,对于推动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具有里程碑意义。随后,中共中央又于2020年制定了《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明确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基层组织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主体,要求其严格落实党内法规制度执行责任制,确保党内法规制度落地见效。以上两部规定的出台为党内法规制度执行构建了较为完善的责任体制,形成了“以严律推动制度执行,以铁规保障制度落实”的制度格局。
第二,牢牢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为政之要,莫先乎人;成事之要,关键在人。无论是治国理政还是管党治党,习近平同志都高度重视对领导干部的培养与要求,强调要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党内法规制度执行的主体是人,关键是领导干部。为严格落实党内法规制度执行,习近平同志指出,“‘人不率则不从,身不先则不信。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带头冲在前、干在先,是我们党走向成功的关键”[25],要求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切实强化制度意识,做好制度执行的表率。为抓好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中共中央在习近平同志的领导下制定了《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以推动和激励广大领导干部,尤其是党政主要负责人积极担当作为、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及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制定出台了《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明确要求将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执规责任的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发布《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将党章党规党纪等列为党委(党组)领导班子的重点学习内容,并明确党委(党组)书记为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第一责任人,以强化领导干部的制度意识、责任意识。此外,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领导干部责任意识的决策部署,中共中央组织部于2019年制定《党委(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办法(试行)》,以落实党委(党组)书记的政治责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以上党内法规制度的出台,为督促新时期各级领导干部强化责任意识,发挥好其以上率下切实抓好党内法规制度执行、维护制度权威的作用提供了制度动力与压力。
第三,健全党内法规制度执行的监督问责保障机制。要突破党内法规制度执行中的困境,提升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实效,确保党规时时生威、处处有效,必须做好党内法规制度执行的监督保障工作,通过体系化的制度设计解决执行虚化的问题。[26]因此,习近平同志将狠抓监督执纪问责作为落实党内法规制度执行、防止破窗效应的着力点,以真抓严管为关键,要求“健全问责机制,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把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形成法规制度执行强大推动力”[27]。为贯彻这一要求,近年来,中共中央修订制定了一系列党内法规,以提升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2016年,《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出台,明确将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列为党内监督的任务之一;2018年,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出台,将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明确为其立规目的;2019年,中共中央修订《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要求对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予以问责;2019年,《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出台,明确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履行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要求重点检查各级党组织及党员遵守、执行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坚定理想信念等情况;同年,《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出台,规定对存在不贯彻执规决策部署的、履行执规责任不力的,执行党规打折扣、搞变通或选择性执行的,执规出现重大问题或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况的,依规依纪追究责任;2021年,《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出台,要求对违规违纪违法、失职失责失范的领导干部进行严肃处理。中共中央通过以上互联互通的党内法规,形成了严密的监督问责体系,建立健全了常态长效的党内法规制度执行保障机制,摆脱了党内法规制度被束之高阁,成为“没有牙齿的老虎”的困境。
六、加强党内法规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
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习近平同志高度重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发展与法治队伍建设。党内法规及其制度建设是管党治党的长远之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与法治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加强党内法规学科建设,构建理论知识体系,加强党内法规人才队伍培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与习近平关于党内法规重要论述的题中之义。
第一,优化学科结构,构建党内法规理论知识体系。“没有正确的法治理论引领,就不可能有正确的法治实践。”[28]党内法规及其制度建设包括党内法规的制定、执行、解释、评估、清理等全过程,以上各环节的实施都离不开对党内法规的概念、性质、原则、分类、与其他制度体系的关系等理论知识的理解和运用。因此,构建一套科学完整的党内法规理论知识体系,是保证党内法规及其制度建设规范合理、科学严谨的基础。无庸赘述,党内法规及其制度体系是中国共产党历经百年风雨后的独有创造,是我国法治建设中举足轻重的组成部分,是当前我国法治研究应当关注的重点与热点。因此,以我国国情为出发点,坚持习近平同志关于学科建设所强调的“以我为主、兼收并蓄、突出特色”[28]原则,以充足的底气和自信,优化学科体系建设,建立党内法规学,并将其纳入法学学科的范畴,研究其与政治学、哲学等学科的关系,构建中国特色的党内法规理论知识体系,是丰富和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应有之义。
第二,长远谋划,强化党内法规专业人才培养。习近平同志强调,“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关键在人,关键在人才”[29],党内法规及其制度建设的事业也离不开专业人才队伍的支撑,其中包括专门从事党内法规工作的人才、党内法规理论研究人才和正在接受专业教育的高校后备人才。因此,为应对新时期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需求,中共中央始终坚持人才强国原则,在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指出要以人才培养强化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保障,并提出了具体措施,包括:充实各级党内法规工作机构人员力量,加强党内法规专门工作队伍建设;建设党内法规研究高端智库和研究教育基地,引领和聚集党内法规研究人才;推进在高校开展党内法规研究方向的研究生教育,健全后备人才培养机制。为贯彻中共中央部署,各地方党委也将党内法规专业人才培养纳入了地方法治建设规划。如中共河南省委印发《法治河南建设规划(2021—2025年)》,要求地方发挥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法学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等智库和研究教育基地作用,推动党内法规理论研究成果的形成;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开展党内法规研究方向的研究生教育;探索实施教学科研机构与党内法规工作机构人员互聘计划。浙江省委在其制定的《法治浙江建设规划(2021—2025年)》中提出,要加强党内法规工作专门队伍建设、研究教育基地建设,加强党校、高校党内法规学科建设;探索地方与高校联合培养党内法规人才。
七、结 语
习近平法治思想被奉为中国之治之圭臬,在党长期执政和治国理政实践中应运而生,并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日趋完善。党内法规重要论述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习近平同志坚持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从中国本土出发,形成的“在概念上系统集成、在话语上自成一体、在逻辑上有机衔接”[30]的重要思想。在中国共产党持续发展和不断建设的新时代背景下,习近平关于党内法规的重要论述被视为管党治党之轨范,其理论渊源包括对马列主义政党理论的深化,对中国共产党以往管党治党基本理念的承继和发展,以及习近平同志本人深厚的经验积累和深邃的理论思考,是真正意义上的中国创造,独具中国特色,是党治国理政的一场深刻变革。以习近平关于党内法规重要论述为纲要,开展新时期党内法规理论研究与制度建设,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构建都具有深刻的指导意义和時代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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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校 王学青
Outline of Xi Jinpings Major Arguments on Inner-Party
Disciplines and Regulations
OU Aiming, CUI Furong (Law School, Xiangtan University, Xiangtan 411105, Hunan, China)
Abstract: Xi Jinpings major arguments on the Party rules are a set of logically rigorous and profound theoretical system which focus on the construc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the Party rules and their systems, an important guide and fundamental route to push forward the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of the Party rules and regulations and their system construction in the new era. This theoretical system not only makes it clear that the inner-Party legal system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socialist rule of law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but also points out that strengthening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inner-Party legal system is the fundamental policy of exercising strict administration of the Party in an all-round way; it also points out the development direction of the Party rules and regulations to be promoted in coordination with the national laws and high-quality construction, and answers the vital questions of how to strengthe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arty rules and regulations; it also puts forward a further plan to strengthen the course construction and personnel training to ensure the long-term development of Party rules and regulations and their system construction.
Key words: Xi Jinping; inner-Party rules and regulations; Party rules and regulations construction; key arguments
收稿日期: 2021-11-05
基金項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17AFX008)
作者简介: 欧爱民(1969— ),男,湖南邵阳人,湘潭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湘潭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主任;崔富蓉(1994— ),女,甘肃武威人,湘潭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