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真真
当前国际形势错综复杂,我国经济面临诸多风险和挑战。为了应对风险,激发市场活力,近年来我国政府实施简政放权、减税降费等改革,为市场主体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作为资本市场微观主体的上市公司也积极行动,不断建设和完善自身内部控制体系,增强内外部风险防范能力。由表1可知,近年来内部控制评级为B及以上的上市公司的占比约为80%,表明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质量已达到或超过及格水平,内部控制建设初见成效。与此同时,不可忽视的是,上市公司间内部控制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异,约有15%的企业内部控制质量被评为不合格,且约有5%的企业被认定为内部控制无效。就2015~2018年整体内部控制水平动态变化而言,评级为B的公司占比呈下降趋势,而C、D级则呈上升趋势,表明实践中企业间内部控制质量差异呈现拉大趋势。
表1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建设现状及动态变化
在此背景下,作为系统性、全局性内部控制建设中一项重要内容的税务内部控制也处于动态发展中,包括税收筹划和税务风险控制等。税收负担的轻重直接关系到企业实得利益的多寡,因此如何在国家税收政策的指导下合理合法地进行有效的税务管理与筹划一直是企业关注的问题。随之而来的问题是,现阶段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整体建设水平如何影响企业税收?
在理论层面,陈军梅[1]研究发现,企业内部控制质量越高,避税动机越强烈。陈骏和徐玉德[2]、曹越等[3]、陈作华和方红星[4]、王茂林和黄京菁[5]从激进性避税的角度进行研究,发现高质量内部控制能够有效抑制激进性避税。但是,现有研究多从单一视角分析内部控制与企业避税之间的关系,尚未对内部控制的“治税(减少避税)”和“避税(增加避税)”效果的具体适用情境以及经济后果进行深入系统的考察。本文在已有文献的基础上,致力于探索十余年来我国内部控制建设对企业避税的影响并分析这种影响的异质性。进一步地,本文还将深入考察内部控制对企业避税的作用机理以及相应的经济后果,以期为现阶段我国内部控制建设提供一些经验总结和理论参考。
本文可能在以下两个方面有所贡献:第一,将内部控制对企业的“治税”和“避税”效果结合起来进行探讨,不仅明确了“治税”和“避税”各自的适用情境,而且丰富了有关内部控制和企业避税关系的文献;第二,对内部控制与企业避税之间的传导机制和影响性质进行考察,有助于将内部控制、企业避税和激进性避税关联起来,加深了各利益相关者对内部控制“治税”和“避税”作用的全面理解。
税收支出是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中的一项重要成本,纳税多少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切身利益,如何通过合理方式降低纳税、增加留存资源进而提升企业价值是企业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长久以来,企业避税在我国普遍存在,但它是一把“双刃剑”,在为企业带来收益的同时也带来了税务风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课题组等[6]的解释,税务风险是指受各种因素和不确定性的影响,企业未能准确、完全、及时遵从税法规定而遭受名誉受损、财务丧失甚至法律制裁的风险。为降低税务违规和防范税务风险,企业税务内部控制机制一直处在建设和完善过程中。根据2009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可知,全面有效的内部风险管理体系由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与其他内部风险管理共同组成。由此可见,企业整体的内部控制质量与企业避税行为有着天然的联系。但是,内部控制质量不同,企业间委托代理问题、避税方式、避税策略等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本文将内部控制区分为低质量区间和高质量区间,分别剖析其与企业避税的关联。
当内部控制处于低质量区间时,企业控制环境较差,内部控制机制设计不完善、执行不到位,监管缺失,内部控制有效性较低。相应地,企业税务内部控制也较为混乱,对税务风险的管控不到位。Desai和Dharmapala[7,8]、Desai等[9]认为,此时管理层凌驾于企业内部控制之上的现象较为普遍,管理层获得控制权私利的成本较低,故具有利用不透明的税收活动从企业榨取租金以谋求自身私利的动机。当企业税收职能部门的利益与企业避税程度挂钩时,税收职能部门也可能借助失效的内部控制铤而走险,进行激进性避税以降低公司实际税负。若内部控制质量得以提升,一方面,企业内部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开始相互制约和监督,管理层借助避税谋取私利的机会减少,避税行为有所收敛;另一方面,各部门职能划分逐渐明确,责任归属逐渐明晰,税务职能部门人员风险管理意识增强,税收风险管理的监督机制逐渐建立完善,有助于减少以往不确定和不合理的避税,降低企业避税水平。综合而言,在内部控制处于低质量区间时,内部控制质量提升对企业避税具有抑制作用。
当内部控制处于高质量区间时,企业控制环境(包括企业文化、管理层理念和经营风格等)相对成熟,内部控制体系设计与执行有效,内外部监督体系相对健全,信息与沟通较为顺畅。此时,高质量的内部控制有助于增加企业避税。首先,根据Robinson等[10]的研究,企业避税本质上是一种复杂的风险财务活动,企业不仅需要进行有效的税务管理和运用税务筹划技术,还需要拥有合理的组织结构以及财税知识和经验的支持。内部控制处于高质量区间,说明企业已经在业务流程与权责分配方面设置合理、运行高效。内部控制质量越高,其组织效率和税务管理能力越强,越有助于在避免不合规业务和不合规财务的同时,充分挖掘和利用避税机会,保证企业创造税务价值。其次,Desai和Dharmapala[7]、Rego和Wilson[11]以及陈军梅[1]认为,企业管理层对企业的避税活动有重要影响。公司内部控制高质量代表了内部治理的高质量,间接表明管理者和股东之间的一致性较高,有助于增强管理层为提升企业价值而进行合理合规避税的积极性。最后,Gallemore和Labro[12]认为,信息在企业中可能扮演重要的角色。税收筹划离不开各部门间的沟通与协调。“信息与沟通”机制作为内部控制五大要素之一,有效确保了完善的沟通渠道和协作机制,降低了企业内部的信息不对称程度,提高了部门间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和节税空间的沟通和协调效率,进而提高了企业税收筹划能力。
综合以上分析,提出假设1:
H1:内部控制质量与企业避税之间存在U型曲线关系,即:当内部控制质量处于较低区间时,具有“治税”作用;当内部控制质量处于较高区间时,具有“避税”作用。
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在避税行为上呈现出不同的特征。对非国有企业而言,企业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分离并不充分,面临的融资约束相对较多,竞争环境较为复杂,因此企业避税的动机强烈。当内部控制质量有所提升时,相比于“治税”作用,非国有企业更加倾向于发挥内部控制的“避税”作用,以增加企业的留存资源,促进企业成长。另外,非国有企业的税务风险和违规成本高,即使在内部控制质量较低时,出现激进性避税的可能性也相对较低。因此,内部控制质量提升的“治税”作用并不明显。对于国有企业而言,经理人通常采用任命制度,存在利用避税的方法掩盖负面信息的动机。但是,随着内部控制质量的提升,经理人不合理避税被发现的几率变大,避税风险增加,其政治升迁和声誉受到严重影响的概率也变大。因此,在国有企业中,内部控制质量提升的“治税”作用效果明显。综合以上分析,提出假设2:
H2:相比于非国有企业,内部控制的“治税”作用在国有企业中更显著。
为了检验内部控制对企业避税行为的影响,本文构建如下实证模型:
在模型(1)中:i和t分别代表公司和年份;TA_CETR为被解释变量,表示企业避税程度;ICINDEX为解释变量,表示企业内部控制质量;CONTROL为与企业避税相关的一系列控制变量;YEAR和INDUS分别表示行业和年度固定效应。
其中,企业避税程度(TA_CETR)采用现金流意义上的实际所得税率计算求得。尽管计算企业实际所得税率的方法通常有两种,即会计准则意义上的实际所得税率和现金流意义上的实际所得税率,但是相比于后者,Hanlon和Heitzman[13]研究发现,前者容易受到企业盈余管理的影响。考虑到内部控制质量与盈余管理的内生关联,使用现金流意义上的实际所得税率更加符合本文的研究目的。为消除企业适用税率的影响,本文还借鉴刘行和赵晓阳[14]的做法,对避税指标进行了调整。具体地,企业避税程度(TA_CETR)由企业实际适用的所得税率和现金流意义上的实际所得税率的差值求得。借鉴Hanlon和Heitzman[13]、刘骏和刘峰[15]以及Li等[16]的研究,现金流意义上的实际所得税率根据“(企业的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期初应交所得税-期末应交所得税)/利润总额”求得,并缩尾至[0,1]区间。内部控制质量(ICINDEX)即核心解释变量,以内部控制指数加1并取自然对数表示,该数值越大,说明内部控制质量越高。
参照吴联生[17]、Tang等[18]的研究,本文还加入了控制变量,主要包括:企业规模(SIZE),用年末总资产的自然对数表示;资产负债率(LEV),用年末总负债除以年末总资产表示;净资产收益率(ROE),用净利润除以平均股东权益表示;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率(ATR);操控性应计利润(DA),用分行业分年度的修正琼斯模型计算得到;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FIRST),用第一大股东持股数量除以总股数表示;上市年限(AGE),用样本公司的上市年限表示;成长指标(TOBINQ)、存货密集度(IN⁃VENT)、有形资产密集度(PPE)、无形资产密集度(INTANG)、投资收益率(ROI),分别用公司市值、年末存货净值、年末固定资产净值、年末无形资产净值和年末投资收益除以总资产表示;是否亏损(LOSS),如果样本企业在上期处于亏损状态,则将其赋值为1,否则为0。为排除年份和行业效应的影响,本文还控制了年度固定效应(YEAR)和行业固定效应(INDUS)。
本文选取我国沪深主板上市公司2008~2018年的数据作为初始样本。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开始实行,新《企业会计准则》自2007年开始实行,为保证企业的税收信息更加一致和可比,样本年度从2008年开始。在初始样本的基础上,本文剔除了金融业、ST股、利润总额小于等于0和关键数据缺失的样本,最终获得的上市公司研究样本为18668个。内部控制指数数据来自DIB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数据库,企业应交所得税和适用税率数据来自WIND数据库,其余数据均来自CSMAR数据库。为避免极端值的影响,本文对所有连续变量进行了1%分位数的Winsorize处理。
表2列示了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结果显示:TA_CETR的均值为-0.030,中位数为0.003,分布呈现左偏状态,意味着大多数企业存在避税现象;ICINDEX的均值(6.511)与中位数(6.525)较为相近,但标准差为0.122,意味着企业间内部控制质量存在一定差异;控制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与同类研究类似,处于合理范围之内。本文还统计了样本企业的产权性质(STATE),STATE=1表示国有企业,STATE=0表示非国有企业。结果显示,有41.6%的样本企业为国有企业。
表2 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
1.基本结果分析。表3第(1)和第(2)列报告了内部控制质量对企业避税影响的基准回归结果。第(1)列的结果显示,只将年度和行业作为控制变量时,ICINDEX平方项的回归系数为0.325,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第(2)列的结果显示,加入所有控制变量后,ICINDEX平方项的系数依然显著为正,表明内部控制质量与企业避税之间呈U型曲线关系,即:当低于转折点时,内部控制质量的提升有助于降低企业避税程度,具有“治税”作用;当高于转折点时,高质量的内部控制有助于提高企业避税程度,具有“避税”作用。因此,H1得到验证。
2.企业性质的影响。为了考察内部控制质量与企业避税之间的U型关系是否会因企业性质而存在异质性,本文按照产权性质将总样本划分为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回归结果见表3第(3)~(5)列。第(3)和第(4)列的回归结果显示:在国有企业样本中,ICINDEX平方项的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在非国有企业样本中,ICINDEX平方项的系数为0.088,但并不显著。这表明内部控制质量与企业避税之间的U型关系在国有企业中存在,但是在非国有企业中不存在。在此基础上,只将ICINDEX纳入回归模型,结果如表3第(5)列所示,ICINDEX的系数为0.160,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验证了非国有企业的内部控制质量与企业避税是线性关系。上述结果意味着,在国有企业中内部控制具有“治税”和“避税”效应,但是在非国有企业中内部控制不存在“治税”效应,验证了H2。
表3 内部控制质量对企业避税的影响
为确保研究结论的稳健性,本文进行了如下稳健性测试:
1.替换变量衡量方式的检验。用企业会计和税收差异的差值(BTD)作为企业避税的指标,具体的计算方式为:BTD=(利润总额×适用的所得税率-当期所得税费用)/期末总资产。据此,重新对模型(1)进行回归,结果如表4第(1)列所示,本文的结论依然成立。
2.替换回归模型的检验。为了检验回归结果对模型选择的敏感性,本文运用固定效应方法对模型(1)进行回归,并将结果列示在表4第(2)列中。结果显示,ICINDEX平方项的回归系数仍然显著为正。
3.变更样本期间的检验。自2012年1月1日起,我国主板上市公司开始实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这为主板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提供了正式指引。由此,本文选取2012~2018年的企业内部控制数据重新对模型(1)进行回归。表4第(3)列的结果证实了本文研究结论依然成立。
4.反向因果的检验。本文可能存在由反向因果关系引起的潜在内生性问题,解决该问题的一个方法是将解释变量和控制变量滞后一期。尽管这种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弱由反向因果引发的内生性,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比如,当前的企业避税可能受上一期企业避税能力的影响,而上一期的企业避税能力可能与其前一期的内部控制质量相关。因此,除了将解释变量和控制变量滞后一期,本文还将滞后一期和滞后两期的被解释变量纳入模型进行回归分析。表4第(4)和第(5)列的结果显示,ICINDEX平方项的系数均显著为正,这意味着反向因果问题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本文研究结论的稳健性。
5.遗漏变量的检验。遗漏变量问题的存在可能导致估计偏误。王静等[19]、代彬等[20]和田高良等[21]认为,公司治理特征会影响企业避税行为。由此,本文将以下变量纳入模型(1):独立董事占比(IN⁃DENP),用独立董事人数除以董事总人数表示;董监高薪酬(SALARY),用董事、监事及高管年薪总额的自然对数表示;是否存在两职兼任(DUAL),若董事长兼任总经理,则将其赋值为1,否则为0。表4第(6)列的回归结果与基准回归的结果一致。
6.工具变量的检验。本文借鉴Fisman和Svens⁃son[22]、张璇等[23]的方法,使用同行业其他公司内部控制质量的平均值作为工具变量。由于同一行业的内部控制质量平均值与每个企业的内部控制质量正相关,而且这一平均值较少影响个体企业的避税行为,因此可以成为一个较为理想的工具变量。工具变量法第一阶段回归的F值为28.96,远大于10,说明工具变量对内生变量具有较好的解释力。弱工具变量检验Cragg-Donald统计量为14.25,大于10%偏误下的临界值(7.03),即拒绝弱工具变量的假设。如表4第(7)和第(8)列所示,ICINDEX平方项的回归系数依然显著为正,与基准回归结果一致。
表4 稳健性检验
企业内部控制可能通过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以及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等五个方面目标的实现来影响企业避税。接下来,本文利用DIB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数据库中披露的内部控制分项指数加1后取自然对数,得到企业的合法合规指数(LEGALITY)、资产安全指数(ASSETSAFE)、报告可靠指数(RELIABILITY)、战略层级指数(STRATEGY)和经营层级指数(OPERATION),考察内部控制是经由何种路径影响企业避税的。根据表5中的回归结果可知,内部控制主要通过合法合规和报告可靠两大目标的实现影响企业避税,即:当低于转折点时,内部控制通过合法合规和报告可靠目标的实现来降低企业避税,具有“治税”作用;当高于转折点时,内部控制通过合法合规和报告可靠目标的实现来增加企业避税程度,发挥“避税”作用。
表5 中介效应检验
本文的回归结果表明,当内部控制处于低质量区间时,内部控制质量的提高有助于降低企业避税程度,起到“治税”作用;当内部控制处于高质量区间时,内部控制质量的提高有助于提高企业的避税程度,起到“避税”作用。这一结果可能引发思考:内部控制“治税”和“避税”的主要对象是何种性质的税收,是合理性的还是激进性的?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有助于明确企业内部控制对企业避税影响的性质。若处于低质量区间时,内部控制的“治税”作用主要是治理合理性避税,或者处于高质量区间时,内部控制“避税”作用引发了激进性避税的后果,则说明内部控制对企业避税的影响是扭曲的。基于此,本文将高于3/4水平的避税作为激进性避税(RTA_CETR),对内部控制与激进性避税的关联性进行研究。
首先,本文进行了组间均值和中位数差异检验。根据表6的Panel A,内部控制低质量(小于50%)组的企业激进性避税的中位数为0.12,均值为0.13;内部控制高质量(大于50%)组的企业激进性避税中位数为0.11,均值为0.13。两组之间RTA_CETR的中位数和均值差异显著,并且在内部控制低质量组呈现出大于内部控制高质量组的趋势。在Panel B和Panel C中,内部控制低质量组(小于25%或10%)中RTA_CETR的中位数和均值均大于高质量组(大于75%或90%)。据此,可以初步得到结论:相对于内部控制高质量组,激进性避税更可能发生在内部控制低质量组中。
表6 组间均值和中位数差异检验
其次,本文进行回归分析以明确内部控制质量与激进性避税的关系。表7第(1)列的结果显示:当ICINDEX小于1/4分位数时,内部控制质量与激进性避税的回归系数显著为负;当ICINDEX在1/4和3/4分位数之间时,ICINDEX的回归系数虽然为正但是不显著;当ICINDEX大于3/4分位数时,ICINDEX的回归系数仍然为正但是不显著。表7第(2)列与第(1)列的结果基本一致。综合表6和表7的结果可以发现:第一,当处于低质量区间时,内部控制主要通过减少激进性避税起到“治税”作用;第二,当处于高质量区间时,内部控制虽然有“避税”作用,但是并没有显著增加企业激进性避税。由此可知,内部控制“治税”或“避税”作用的发挥对企业而言都是有益的。
表7 内部控制质量与激进性避税的回归分析
税收负担的轻重直接关系到企业实得利益的多寡,如何在国家税收政策的指导下合理合法地进行有效的税务管理与筹划一直是企业关注的问题。本文以2008~2018年沪深两市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系统地考察了企业内部控制建设对企业避税的影响,并分析了这种影响的异质性、传导路径和经济后果,以期为现阶段我国内部控制建设提供一些经验总结和理论参考。
基于实证分析,本文得到以下研究结论:第一,内部控制质量与企业避税之间呈U型曲线关系。当低于转折点时,内部控制质量的提升有助于降低企业避税,具有“治税”作用;当高于转折点时,内部控制质量的提升有助于增加企业避税程度,具有“避税”作用。第二,内部控制质量对企业避税的影响存在异质性,在国有企业中两者之间的U型关系更加显著。第三,在传导路径上,内部控制主要通过合法合规和报告可靠两大目标的实现影响企业避税。当低于转折点时,内部控制通过提高企业的合法合规性和报告可靠性来降低企业避税,发挥“治税”作用;当高于转折点时,内部控制通过提高企业的合法合规性和报告可靠性来增加企业避税能力,发挥“避税”作用。第四,在影响的性质方面,内部控制“治税”的主要对象为激进性避税,“避税”的主要对象为合理性避税且没有显著地引发激进性避税的后果。本文研究结果揭示出我国内部控制建设对企业避税可以同时产生“治税”和“避税”的效果,并肯定了这两种效果对企业良性发展的有益影响。
从企业避税这一独特的视角来看,本文为我国内部控制建设十余年取得的成效提供了经验证据,肯定了我国内部控制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对微观企业而言,一方面,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可以发挥其治税作用,有助于降低企业内部不合理避税,推动企业良性发展;另一方面,当内部控制质量达到一定水平后,企业的避税能力和空间会有所提升,有利于充分利用企业内部资源、最大化切身利益。因此,坚定地持续推进企业内部控制建设对企业而言是明智之举。对监管机构而言,尽管内部控制可能会提高企业避税程度,但是就目前而言,这种提升处在合理区间,并没有显著增加激进性避税。因此,企业应该在政策指引下,积极完善和健全内部控制体制机制,提高对税务内部控制的重视程度,通过深入了解自身业务与税法的关系,合理合法并自觉地规范税收行为,实现自身和社会的“共赢”;监管机构尤其是税务监管机构,应当明确监管重点,尤其是要注意内部控制质量较低且长期未得到有效改善的公司的税收行为,并积极鼓励和引导上市公司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包括税务内部控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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