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田 焯
(南开大学 天津)
[提要] 由于我国现行的保险保障基金与保险行业所面临的风险存在不匹配问题,为提高保险保障基金参与行业救助和保险保障的能力,本文使用实证数据测算适度基金规模,提出与偿二代风险综合评级相关的风险费率制度模式。研究表明:使用基于我国偿二代风险综合评级的风险费率筹集模式能够平缓加快保险保障基金的积累,且激励保险公司开发保障型产品,促进保险公司合理稳健地经营,提升监管风险管控能力。
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冲击,我国内外部宏观经济环境的严峻性上升。保险行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复杂风险形势。保险公司作为“风险管理者”更加需要筑守风险防线。保险保障基金,被称作是保险公司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要通过必要的创新举措,来迎接新任务,做出新贡献。只有和保险业发展适度匹配的保险保障基金提取规模才能更加有效地化解保险业风险,才能进一步促进保险业可持续发展。邵全权(2011)提出,若保险保障基金缴纳额度过高会令各家保险公司反感,还会带来资金限制和浪费问题;但若保险保障基金缴纳额度过小,也无法确保保险保障基金维持在一个能够可持续发展、稳定循环的状态,无法及时救助保单持有人。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平准费率筹集模式。不论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与各保险公司的资产组合风险水平如何,对所有的保险公司计提统一比例。平准费率制虽然易于操作,但是缺乏对各家保险公司的风险水平变化的考虑,容易增加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Schmeiser and Wagner(2012)指出,使用平准费率的保险保障基金将使保险人的权益资本向最低偿付能力要求转变,增加了丧失偿付能力的风险。余洋(2014)通过福利效应比较分析发现,相对于平准费率而言,风险费率机制下保单持有人福利更高,因为平准费率制并不能减少保险公司的高风险经营行为;但通过适当的风险费用附加,风险费率制能够促进保险人降低风险经营,进而提高了保单持有人权益的安全性。因此,应当考虑采纳风险费率,针对保险公司的资产组合风险水平和经营情况确定保障基金费率制度,可以增加保单持有人福利,降低保单持有人风险成本。
使用保险精算定价的思维和技术来厘定保险保障基金的规模或保障基金费率是合理的。因为保障基金需要保障保单持有人合法权益和维护保险业安全,相当于为广大保单持有人提供一种保险或担保。对于保障基金而言,未来需给付的赔款理论上等于期望损失,期望损失等于损失发生概率乘以损失幅度。影响损失概率的主要因素包含保险公司破产或被撤销的概率等,影响损失幅度的主要因素包含保险公司破产或被撤销的赤字水平和保障基金救助比例等。保障基金的附加费用主要由救助费用产生,因为保障基金是依法缴纳的,不需要市场营销,所以不会发生类似保险公司中的获取费用、佣金、税收等附加费用。因此,合理估计保障基金适度规模的模型如下:
其中,ρ 表示保险行业中保险公司的破产概率。由于我国保险保障基金采取的是事前筹集方式,因此必须积累到一定规模才能在发生保险公司破产时及时进行救助,降低风险蔓延,起到稳定行业的作用。因此,破产概率越高,所需要筹集的保障基金规模就越大。表示保险公司破产的赤字占比,用于衡量损失幅度,一个公司的经营能力越差,重大发展决策失误越严重,风险管理水平越弱,预期破产赤字就越高。当然,保险监管以及市场环境也与破产赤字水平密切相关。一般来说,寿险公司的破产赤字较大,产险公司的破产赤字占比较大。r 表示保险保障基金的整体救助比例,我国《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标准,一般在80%、90%左右。exp 表示保障基金的救助费用率,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后,保险保障基金对产生的损失进行救助过程中会产生相应的交易费用,如评估保单利益、发放救助金额以及在过程中产生的调解、仲裁、诉讼等费用。这部分费用由保障基金来承担。救助每个保单持有人的救助费用占救助金额的比率通常高于救助受让公司的比率。
我国现行的保险保障基金费率制度是一种单一的平准费率模式,无论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如何,都按照统一的费率模式缴纳保险保障基金。这样的费率模式没有与保险的风险进行适度匹配。汪桂霞、粟芳(2019)研究发现,当前分险种的单一平准费率制度具有负面效应,会增加保险公司道德风险,激励保险公司偏向性地开发费率较低的投资型险种,与保险保障基金的成立初衷相违背,有失公平。因此,应当改革当前费率模式,将之与保险公司的风险相关联,建立风险费率机制。2016 年,以风险为导向所建立的“偿二代”正式开始实施。2021 年3 月1日起施行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更加明确了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三大支柱框架体系。预计2022 年初落地实施的“偿二代二期工程”将进一步细化风险评级结果,将其由四级扩大至八级。“偿二代”监管制度体系使用风险综合评级制度综合考虑保险公司量化风险和难以量化的风险,是对保险公司风险状况最全面的评价。
作为一家保险公司,充足的偿付能力在满足监管要求基础上,是公司保障保险消费者利益的根本所在,也是股东、债权人和潜在投资者对公司发展信心的根本所在。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既反映了保险公司的稳定性,也是部分业务开展的基础条件。因此,以我国“偿二代”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综合评级作为参考评级,建立保险保障基金风险费率模式,可以帮助保险公司改善偿付能力,增强风险识别能力。
目前,有两种基于偿二代风险综合评级的风险费率模式被广泛讨论。一种为分级风险费率制,是通过在基础费率上分级通过调整因子叠加风险附加的费率模式。目前,根据监管要求,按照偿付能力风险大小把保险公司分为A、B、C 和D 四个监管类别。把B 类对应的保险风险等级作为基准,将B 类公司的费率等级设为基础费率,风险评级优于B 类的A 类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费率,通过在基础费率上减少调整因子来调低;风险评级劣于B 类的C 类或D 类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费率,通过在基础费率上减少相应的调整因子来调高。分级风险费率制简便易行。在实例中,新加坡和德国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就是采用类似的模式。使用这种费率模式,可以将保险保障基金费率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相联系。
另一种为动态转移的费率模式,是根据保险公司在上一年度的风险评级类别的情况,预测本年度风险等级,并厘定相应的保险保障基金费率。普遍来说,当保险保障费率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关联性越强,风险费率等级就越细,不同等级之间费率的差距越大,对于保险公司的管理能力就越强。但是对于风险的区分过大会使得费率制度过于繁琐复杂,保险公司相邻时期内的缴费具有很大差异,产生跳跃性。因此,需要结合我国保险市场的具体情况,合理地设置层级数量和奖惩比例。保险公司在每季度披露偿付能力季度报告,因此在一年内会有四次风险评级结果。其中,风险综合评级在B 类及以上的保险公司,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因此不应当存在惩罚的情况;而D类评级一旦出现时,保险公司就有可能被监管机构接管,因此不纳入费率模式层级设计的考虑之中。则根据四次风险评级结果中出现C 类等级情况的所有排列组合,可以设置四种动态调整情况:上一年度全评为A 类;上一年度有1 次评为C 类(不含D 类);上一年度有2 次评为C 类(不含D 类);上一年度有3 次评为 C 类(不含 D 类)。
(一)保险保障基金规模测算结果。根据中国银保监会统计数据库,截至2020 年底,我国保险业资产总额已达232,984亿元,其中寿险公司总资产199,790 亿元,产险公司总资产23,423 亿元。根据我国产险业总资产在2016~2020 年的年均增长率5.5%,将3%、5%、10%作为产险业在“十四五”期间的低、中、高的增长率假设;根据我国寿险业总资产在2016~2020年的年均增长率15.18%,将10%、15%、20%作为寿险业在“十四五”期间的低、中、高的增长率假设。按照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制度,将产险和寿险的救助标准设置为低、中、高:80%、85%、90%。其余参数借鉴参考文献的假设,所有参数设置如表1 所示。(表 1)
表1 保险保障基金适度规模预测假设一览表(单位:%)
对计算所得的243 种情景模拟结果进行算术平均,得到所需产险保障基金为418.89 亿元,最低额度是179.00 亿元,最高额度是855.56 亿元;得到的所需寿险保障基金为1,322.99 亿元,最低额度是519.97 亿元,最高额度为2,765.10 亿元。截至2021 年6 月30 日,我国实际保险保障基金规模为1,708.28 亿元,其中财产保险保障基金1,060.90 亿元,占62.10%;人身保险保障基金647.38 亿元,占37.90%。与测算的结果进行对比,财产保险保障基金实际规模为测算结果算术平均值的253.3%,实际规模与平均数相差642.01 亿元,说明财产保险保障基金费率偏高;而人身保险保障基金实际规模为测算结果算术平均值的51.57%,实际规模与平均数相差607.98 亿元,与25 分位数相差274.32 亿元,与75 分位数相差996.38 亿元,如表 2 所示。(表 2)
表2 保险保障基金规模测算结果一览表(单位:亿元)
通常来说,人身保险保障基金规模应当为财产保险保障基金的几倍。由此可见,目前我国现行保险保障基金费率与适度规模之间不匹配,存在产险保障基金费率偏高、寿险保障基金费率偏低的问题。必须改革现行费率制度,增加基金的保障功能。因此,建议为更好地实现保障功能,督促保险公司合理经营,加大消费者对保险行业的信心,需要适度降低财产保险保障基金平均费率,降低财产保险价格,加大财产保险保障范围;适度增加人身保险保障基金,提高人身保险保障基金平均费率,加快人身保险保障基金积累,减少人身保险行业风险。但是保险保障基金是从保费中提取,过高的保险保障基金势必会造成保费的上升,保费上升会降低消费者对保险的购买力,如何在两者之间做好权衡,有待更加深入地研究。
(二)基于偿二代的风险费率模式。本文选取57 家人身保险公司作为样本进行研究。2019 年各家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实际缴纳数额、资产以及保费收入的数据来源于《中国保险年鉴》,57 家寿险公司总资产最大值为 3,726,734.00 百万元,最小值为1,030 百万元,标准差为649,336.56;保险保障基金缴纳规模最大为602.00 百万元,最小为0.02 百万元,标准差为89.23;保费规模最大为567,081.00 百万元,最小值为88.38百万元,标准差为102,411.62。各家公司差异比较明显。样本保险公司各个统计量参见表3。(表3)
表3 样本保险公司统计量一览表(单位:百万元)
1、分级式风险费率。依据各个保险公司2018 年第四季度的偿付能力评级等级,计算不同等级调整因子α 下的等级费率变化情况。以2019 年各家人身寿险公司缴纳保险保障基金额度占总保险保障基金额度的比例为权重,以对各家保险公司实际保险保障基金缴纳比例进行加权平均后的算术平均值0.103%作为保险保障基金的基础费率。
根据表4,随着调整因子α 的增加,平均费率0.103%为基础费率的风险等级费率模式下的保障基金缴纳规模逐渐下降,这是由于行业内大部分保险公司的风险综合评级为A,少部分保险公司的风险综合评级为C。当调整因子为5%时,若基础费率为平均费率,57 家人身险保险公司预计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总额比2019 年实际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总额增加了32,846 万元;若基础费率调整为0.088%时,预计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总额与2019 年实际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总额相当。(表4)
表4 分级式风险费率计算结果一览表
2、动态转移风险费率。参照汪桂霞(2019)中的所借鉴的交强险NCD 系统的费率模式以及费率等级,设置-30%、-20%、-10%、0、10%和30%六级费率比例等级,得到保险保障基金的费率动态调整规则,如表5 所示。(表5)
表5 动态转移风险费率参数设置一览表
同样将算术平均值0.103%作为保险保障基金的基础费率。计算结果表明,保险保障基金增加了37,284.46 万元,增加了保险保障基金的缴纳规模,但稍微增加了保险公司的负担。为使保险保障基金的缴纳具有连续性,减少对保险公司的波动性影响,需要对初始费率进行更平缓的调整,设置七个在0.103%~0.080%区间的初始费率,进行测算,结果如表6 所示。(表6)
表6 动态转移风险费率制不同基准费率测算结果一览表
当初始基准费率为0.088%时,当前动态转移规则下的保险保障基金缴纳规模与实际保险保障基金缴纳规模相当,与风险等级费率制度下,调整因子为5%的情况相当。当初始基准费率为0.103%时,对于保险产品结构中无保证收益的长期人身寿险以及投资型意外保险较多的保险公司,在实行分级式等级费率或者动态转移式费率之后,其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会明显增加;对于保险产品结构中有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健康险以及非投资型意外险较多的保险公司,其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会明显减少。这样的正面财务冲击,会激励保险公司调整经营模式,开发更多长期储蓄型和风险保障型产品。为了使之更符合中国保险市场实际情况,可以使用多年的数据,进行多期的动态测算,找出一个更合理更平缓的初始费率。
可以看到,无论实行风险分级式保险保障基金费率模式还是动态转移规则下的保险保障基金风险费率模式,只要选择合理的初始费率和调整因子,能够在基本上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前提下,加快保险保障基金的积累,减轻保障型产品占主导的保险公司财务压力,略增加投资型产品等占主导的保险公司财务压力。对于经营风险较大的公司,在风险费率模式之下,可以使保险公司减少高风险投资,合理稳健地经营。
本文对我国当前保险保障基金费率制度规模进行分析测算后发现,其累积规模与保险行业所面临的风险不匹配,现行的保险保障基金存在产险保障基金过高、寿险保障基金过低的不合理情况。基于国内外保险保障基金费率有关文献,本文依据“偿二代”的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使用全国57 家寿险公司数据分别计算了风险等级费率制度以及动态转移模式风险费率制度。分析表明,本文所采用的两种基于风险的费率制度都能在保持政策一致性和平稳性的前提下,适度增加保险保障基金规模的累积,并对保险公司的经营产生了具有明显激励作用的正向引导。
保险保障基金费率改革关系着保险保障基金费率制度的完善,而且影响着保险市场的稳定发展。当前我国保险保障基金面临着收支平衡和优化费率的压力。在此背景下,本文的研究结果有如下两个方面的政策启示:(1)根据本文测算模型,“十四五”末我国产险保障基金预计平均规模是目前我国产险实际规模39.48%,寿险保障基金预计平均规模比目前实际规模大193.91%。因此,我国目前产、寿险保障基金的规模与相应的保障风险很不协调,需要适度减少产险保障基金比例,放缓财产保险保障基金积累,减少财产保险财务压力;需要适当调高寿险保障基金比例,加快寿险保险保障基金积累,提高基金风险救助能力。(2)应当改革现行保险保障基金征收模式,填补制度空白,以适应保险业面临的复杂风险形势。建立基于偿付能力风险综合评级的相关费率制度是一个合理的创新举措。这种费率制度基于“偿二代”的偿付能力监管而建立,将风险管理元素融入基金筹集环节,可以帮助加强人身保险监管,鼓励保险公司开发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保险产品,帮助保险回归本源。未来还需要进一步提升保险保障基金参与行业风险管理力度,融入风险监测制度,逐步形成多方共同参与的立体、开放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系统,助推现代保险服务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