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主不让人在店门前停车,城管人员路过时与店主理论,却不料店主因情绪激动猝死。死者家属遂与该城管人员对簿公堂……多管闲事是否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热点案件裁判如何发挥维护公共秩序的功能?
店前停车引起争执
河南省南阳市某中学附近有一个文印店,由于离学校近,经常有学生将电动车停在店门口人行道上的非机动车停车位上。按说,非机动车停车位是由南阳市市政管理处规划设置的,学生将电动车停在该处无可厚非。但文印店店主仇军(化名)认为,在该停车位停车既影响其门前交通,又影响文印店的生意。于是他就用一根红绳将车辆停放区域与马路隔离开来。
2021年1月5日下午,仇军看到一名学生钻过红绳将电动车停放在其门前停车位上,遂上前制止该学生停车,两人发生争执。
就在这时,南阳市市政管理处道路停车监管中心工作人员何振(化名)骑电动车路过文印店,看到仇军与该学生发生争执后,出于职业习惯上前劝阻,试图纠正仇军不让停车的行为。
仇军要求何振出示执法证件,何振当时恰好没有带,就立即说:“这个事儿我现在不管了。”说完准备离开。
但仇军十分激动,何振多管闲事让他很生气,好不容易抓到他无证执法的把柄,哪肯善罢甘休。仇军说:“门口那么多人,你让我很没面子,你这会儿说不管就不管了?”
双方僵持了一会儿,后经妻子阮文花(化名)劝说,仇军才勉强同意让何振离开。
然而何振刚离开不久,仇军就倒在地上了。阮文花见状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将仇军送往医院抢救,但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有人拨打110报警。警察赶赴现场调查后,查实死者仇军虽与何振有过争执,双方却没有发生肢体接触。阮文花称仇军出生时即患有高血压,但这几年都很稳定。
路见不平反成被告
2021年3月9日,仇军家属以何振为被告,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索赔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计38万余元。法院受理后,于2021年4月23日开庭审理。庭审中,双方围绕仇军在何振劝说过程中死亡,何振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原告指出,被告何振随意冒充城管执法人员生事,在被人识破后,为了逃离现场不惜将人推倒。原告认为,何振明知因其先前行为已经引发了确切、重大的查看、救护责任,却将仇军推倒后逃离现场,对仇军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被告辩称,起诉状所述与事实不符。因为门前规划有非机动车停车位,不让停车本身就是不合理的。何振称自己当时听到仇军说他的文印店门前不能停车,要向涉事学生索要10元的停车费。由于自己的工作就是负责引导车辆停放,遂出于职业习惯,上前对仇军进行了说服教育。
被告称,自己在与仇军交涉的过程中仅就相关停车位的免费停车情况做了详细解释。《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8条明确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区域合理划定的停车泊位,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统一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区域内设置停车泊位,或者使用地锁、石墩、栏杆、限行桩等阻碍物占用公共停车泊位。被告认为,自己的这个解释是有法律依据的,也是合理的。
被告强调,整个过程仅持续了几分钟的时间,其间自己并未谩骂死者,也没有与死者发生肢体接触,其行为没有超出合理的限度,完全是合法正当的。死者的死亡是由其自身的疾病造成的,与自己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且自己离开的时候仇军没有出现任何状况,直到第二天警察通知自己时,才知道仇军已死亡。
被告据此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见义勇为无须担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何振作为南阳市市政管理处道路停车监管中心工作人员,其出于职业习惯及个人热心,在非工作时间过问此事,其行为并未超出必要的限度。本案中仇军自身患有先天性疾病,因未能控制好自身情绪导致猝死。虽然從时间上看,何振的行为与死亡具有先后的关联性,但何振的过问及说服行为本身与仇军死亡之间并无明确的因果联系。
其次,何振没有侵害仇军生命权的过错。何振此前与仇军及涉事学生均不相识,也不可能知道仇军有高血压病史。在事发过程中,何振也未有加害仇军的故意,且何振在离开时并不知晓仇军摔倒,因此也不存在何振延误其救治的过失情形。
最后,何振及原告在派出所接受询问时,都认可何仇两人交涉过程中并无肢体冲突。相反是在双方沟通未果后,仇军情绪激动,不让何振离开,何振在事发过程中并未实施侵害仇军的行为。原告在询问笔录中的陈述应当系案涉事件的真实情况,而并非其起诉后所称何振有过对仇军动手的行为,故对原告起诉后推翻其之前在询问笔录中所作的陈述,法院不予采信,公安机关制作的询问笔录应当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基本依据。
综上,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多管闲事是否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多管闲事是否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涉案城管行使管理权虽然不在工作时间,且又没带执法证件,从履职角度看确实有瑕疵,但不能因此否定其见义勇为做好事的性质,法院判决相关案件也应正确分清责任,以有利于鼓励见义勇为的行为作为出发点。
热点案件裁判如何发挥维护公共秩序的功能?
本案中,仇军的意外死亡固然令人痛心,但何振对仇军不让学生在非机动车停车位停车、在规划的停车位拉扯红线的行为予以说服制止,合法正当,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及义务,这种行为应予以鼓励并倡导。鉴于被告的行为与死者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如果司法机关判令由见义勇为的被告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将会挫伤公民见义勇为、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这既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也不利于促进社会文明。
(《检察风云》)
“电梯劝烟猝死案”改判:不要怕“闲事惹上身”
还记得2017年备受全国关注的“电梯劝烟猝死案”吗?
2017年5月2日,在郑州金水区某小区的电梯里,37岁的医生杨某劝阻69岁的老人段某不要在公共场所抽烟,其后发生争执。
争执后不久,段某突然心脏病发作,倒地不起,经抢救无效而死亡。当时,杨某被段某家属起诉至法院,并且“要求40万余元赔偿”,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一审判杨某补偿原告1.5万元。
2018年1月23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判,驳回段某家属的诉讼请求。法官表示,杨某对段某在电梯间吸烟予以劝阻的行为与段某死亡结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杨某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判决让此案画上了句号,但留给人们的深思依然存在。
法院将法律奉为准绳,以法律标准来判断是非、划分责任。本案的判决无疑向社会公众传递了一个信号:法律鼓励、支持公民积极劝止社会不文明行为。即使在这个过程中产生意外,只要行为人在劝阻过程中没有法律上的过错,就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法官表示,每一起社会公众高度关注的热点案件都是一堂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该案要告诉大家的是,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是每个公民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对这种合法正当行为,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和保护,司法审判永远是社会正能量的守护者。
改判结果也给广大市民服了一颗定心丸:只要自己坚持公道,就不要怕“闲事惹上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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