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小水电退出实践与思考

2022-04-15 09:17周丽娜
小水电 2022年2期
关键词:小水电浏阳市装机容量

肖 妮,周丽娜

(1. 水利部农村电气化研究所,浙江 杭州310012;2. 水利部农村水电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浙江 杭州310012)

0 引 言

小水电是我国重要的民生水利基础设施,在保证民生、提供农村地区用电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根据水利部公报,改革开放以来,全国小水电总装机容量从1978 年的527 万kW 到2018 年突破8000万kW,增长了15 倍,经历了轰轰烈烈的发展期。随着时间的推移,早期建成的部分小水电站设备设施老旧,经济效益差,难以实现良性运行,面临报废退出。如何引导小水电有序退出成为行业面临的重要课题。小水电退出是项目全生命周期的重要环节,也是顺应社会发展要求的重要体现。我国农村水能资源经过百余年的开发利用,在以建设为主的开发理念指导下,形成了涵盖项目规划、设计、施工、建设、运行管理等环节的管理体系,但尚未建立起退役环节的管理机制[1]。

1 浏阳市小水电现状

湖南省浏阳市小水电站数量多、分布广,历史情况复杂。截至2018 年底,全市已建水电站132座,总装机容量11.12 万kW,年均发电量3 亿kW·h。2019 年开始的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简称“清理整改”)工作中列入109 座整改类、23座退出类(其中限期退出2 座),无保留类电站。当地小水电上网电价0.34 元/kW·h。

全市5 000 kW 以上电站1 座;1 000 ~5 000 kW电站28 座,装机容量占到了总装机的42.6%,占比较大;500 ~1 000 kW电站35 座,装机规模占比18.3%;500 kW 以下电站数量多,数量占比51.6%,超过一半,但装机规模占比仅17.6%。总的来说,小微电站的比例较高。

2 浏阳市小水电退出实践及经验

浏阳市关于小水电退出补偿有以下规定:清理整改被列为退出类的23 座中,14 座已停产的电站不予补偿,部分拆除费用由政府承担,其余9 座电站(总装机容量7 500 kW)予以补偿,均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测算,再根据年限进行折减。在2020年10 月30 号之前退出类电站均已完成实施,业主自行拆除相关设备设施,水利部门会同其他部门验收,补偿资金已落实到位,当地业主认可程度较高。

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强调一个观点,即水能资源是国家的,电站效益好,是因为占用了国家好的资源,建设成本不与收益成正比,已产生了多年的效益,是受益方,现在退出补偿时若根据收益进行补偿难以平衡其他业主,故未采用收益法进行计算。通过反复的宣贯,多数业主也认同这一观点。

2.1 补偿资金

9 座退出补偿电站总装机容量7 500 kW,总补偿金额约2 600万元,平均单位千瓦补偿约3 470元,最低的一座电站补偿金额约2 000元/kW。

浏阳市对退出电站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包括实物资产评估净值与非实物资产值,其中实物资产评估内容包括电站截水坝、引水渠道、前池、压力钢管、厂房、机电设备、开关站、输电线路等;非实物资产主要为设计、土地占用补偿、办理审批手续等合理费用,由电站业主提交清单及佐证附件,资产评估单位审核确认。

补偿资金最终由以下三项之和构成(见图1):

(1)实物资产采用实物资产评估净值的60%,再乘以剩余年限占电站合理使用年限30 a(按投产年算)的比例。

(2)合法因素采用实物资产评估净值的40%,计入5 项内容,分别为立项、建设用地许可、取水许可、环评、林地审批,每项占比8%,每少一项扣减8%,该项手续属合理缺项或无需办理的,视同该手续齐全。

(3)非实物资产为设计、土地占用补偿、办理审批手续等费用,由电站业主提交清单及佐证材料,评估机构予以认可。以此为基数乘以剩余年限占电站合理使用年限30 a(按投产年算)的比例。

算例:某电站装机容量200 kW,已运行16 a,缺少一项林地审批手续,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实物资产净值为120 万元,非实物资产认可值为30 万元。则:

实物资产=120 × 60% ×(30 - 16)÷ 30 = 33.6(万元)

合法性因素=120×(40% -8%)=38.4(万元)非实物资产=30×(30-16)÷30=14(万元)总的补偿资金=33.6+38.4+14=86.0(万元)单位千瓦补偿资金为86÷200×10 000=4 300(元)。

2.2 退出工作开展及经验

浏阳市以清理整改工作为契机,严格要求保留电站需达到安全生产规范要求,对于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电站和清理整改工作要求退出的电站,则坚决要求退出。本着“尊重事实,灵活处理”的原则,在简化流程的同时,通过政府决策、部门联动、全程公开、反复宣贯与业主沟通等方式,完成了小水电退出任务,完善了保留、整改电站的审批手续,提升了小水电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目前全市小水电基本建立起依法依规、规范运行、绿色发展的转型发展格局。

电站退出要求业主应自行拆除发电设施,解除上网协议并拆除相应上网输电线路;涉及供电部门的,应主动联系进行拆除。将拦河坝、引水管道、进水闸门等土建设施一并拆除并恢复生态原貌。若水利设施有其他泄洪、引水、灌溉等需求的,可予以保留,应将相关设施产权移交给所属镇乡(街道)或村。厂房有剩余价值的,交付给当地村集体。

3 对小水电退出机制的思考及建议

目前全国范围内小水电退出机制研究不多,系统研究的案例较少。国家标准层面有《小型水电站机电设备报废条件》(GB/T 30951—2014),主要针对机电设备。部分省份曾出台过相关小水电站报废的管理办法,如《浙江省农村水电站报废管理办法》《广东省小水电报废暂行办法》等。在各省的诸如“小水电站管理办法”中也有对小水电站报废的条款,但没有细化。2014 年,福建省选定永春县和长汀县作为小水电退出试点,共退出小水电28 座,取得较好的成效[2]。在退出补偿方面,各地多采用根据装机容量确定补充标准,如福建长汀县单位千瓦补偿为4 800 ~5 000 元[3];浙江省诸暨市为鼓励老旧电站退出,按照总装机容量500 kW以下每座补偿20 万元,总装机容量500 kW(含)~1 000 kW 的每座补偿30 万元,总装机容量1 000 kW(含)以上的每座补偿40 万元。部分地区直接采用收益法、重置成本法测算,多用于征收电站。浏阳市首次提出根据重置成本法测算电站的资产价值,再根据年限折减测算电站补偿金额,对其他地区的小水电退出测算有借鉴意义。

一是有助于消除安全隐患。退出水电站一般为装机容量小的老旧水电站,通常生产设施老化、年久失修、安全隐患大,机电设备功能不齐或效率低下,上岗人员多无培训、老龄化严重,这些电站的退出有助于消除安全隐患。

二是有助于修复河道生态。电站退出可彻底消除减脱水河段,恢复河道自然连通,修复河道生态环境,将经济效益转换成生态效益。

三是有助于缓解用水矛盾。部分电站退出能够缓解用水矛盾,适应城镇化发展的改变,是顺应社会发展要求、实现人水和谐的重要体现。

四是有助于促进行业转型升级。老旧电站退出,对经济影响小,但对整个行业的形象面貌、管理水平、队伍建设有重要意义,可集中精力引导规模较大、资产较好的水电站进行资产运行、资本运作,推进小水电现代化改造,改善行业形象面貌,科学、合理地推动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

小水电退出应该科学评估、分类处置。随着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的开展,我国小水电被某些舆论打上“破坏生态”的标签,“一刀切”地被强令关停整改或退出。但这一现象实际上是与我国有关小水电发展的法律政策规定相矛盾的,已在相当多地方造成了严重的法律问题和民生问题。小水电作为一种清洁能源,在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历史和现实作用。2020年我国小水电年发电量2 400多亿kW·h,在节能减排方面仍发挥着重要作用。鉴于小水电在发电、防洪、抗旱、供水、生态方面的价值,将小水电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对立是不可取的,对拟退出的小水电应进行科学评估、分类处置。

笔者认为小水电退出机制研究应从电站退出衡量指标、退出方式、补偿标准、退出程序等几个方面展开。首先明确电站达到什么样的标准即可申请报废退出;其次根据电站实际情况,如是否有综合利用功能,厂房有无利用价值等;明确退出方式,退出过程中要避免造成新的生态环境破坏和安全隐患;再次,提出补偿计算方法,为确定补偿金额提供依据;最后明确退出程序,确保电站安全、有序退出。

4 结 语

小水电退出是项目全生命周期的重要环节,目前我国关于小水电退出机制的系统研究较少。如今小水电面临较为严峻的外部条件,生态、安全生产要求的提高,部分小微电站难以再继续运行,这些小而散的老旧水电站由于存在不安全、不经济、不生态的问题,是否应该报废退出,如何报废退出,仍有待从政策层面进行回答。本文通过介绍浏阳市小水电退出经验及补偿测算方法,思考小水电退出机制研究的要点并提出相关建议,希望起抛砖引玉作用,共同探索小水电绿色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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