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亡故后的“夫妻辅助生育权”

2022-04-15 16:27:34秋实
检察风云 2022年6期
关键词:彩霞体外受精移植术

秋实

用冷冻胚胎培育试管婴儿,须夫妻二人共同签字同意。丈夫亡故后,妻子可否单方面主张这一辅助生育权?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对外公布的一起特殊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给出了答案。

辅助生育是养育后代的一种方式

很多人会被一些重大的意外事件打乱生活节奏,从而改变原来的规划。比如夫妻双方规划生育孩子,但在孩子出生前男方意外离世,此时怀孕的妻子就会面临选择:可能把孩子生下来,也可能出于自己今后生活的考虑最终放弃。这种选择权完全在女方手中,不受他人干涉。

生活中有一种特殊情况:患有不孕不育症的人通过体外受精胚胎的方式生育,包括培育试管婴儿,这是一种辅助生育方式。妻子在丈夫去世后,想利用冷冻胚胎生养孩子。当事人与医疗机构协商,想继续履行此前的医疗服务合同。但由于这种情况涉及法律和伦理问题,难以得到医疗机构的配合。

山东省高密市某公司职员季彩霞就遇到了这种情况。2011年,季彩霞与左刚登记结婚。2015年7月,季彩霞与左刚因婚后三年多未育,到生殖医院就诊,分别被初步诊断为原发性不孕症、不育症。

夫妻俩决定借助科技手段生育。2015年7月21日,季彩霞与左刚在生殖医院建立人类辅助生殖病历,拟实施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术(IVF-ET)。同日,季彩霞和左刚与生殖医院签署《体外受精—胚胎移植知情同意书》。该文件载明:当事人清楚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术适应症、治疗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或意外及并发症等。文件第八条写明:“我们有权利在任何时候要求终止该医疗过程,有权利选择处理胚胎的方式(但不得买卖),并且不会因此影响我们在该院的继续治疗。”

季彩霞和左刚还与生殖医院签署了《多胎妊娠减胎知情同意书》《超说明书用药知情同意书》《配子(卵子/精子)、受精卵、胚胎继续培养、冷冻、处置知情同意书》等。

2015年8月5日,季彩霞在生殖医院办理入院手续,医院获取他们夫妻的受精卵。季彩霞于2015年8月8日进行胚胎移植,于2016年顺产一名健康女婴。生殖医院保存了两枚他们夫妇的冷冻胚胎。

2017年,左刚因车祸去世。季彩霞基于对左刚的感情,想为故去的丈夫生育“二孩”,且这一想法得到双方父母的同意。然而,就在季彩霞向医院告知情况并要求使用冷冻胚胎时,医院却告知她,按规定须夫妻共同签字才能继续履行该服务合同。否则,医院无法实施冷冻胚胎移植术。

为什么丈夫离世后,自己不能采用这种辅助生育的方式生养“二孩”?季彩霞百思不得其解,遂一纸诉状将生殖医院告上法庭。

2021年6月15日,季彩霞以生殖医院为被告,向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从而拉开了这场特殊的医患纠纷官司的序幕。法院受理后,于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季彩霞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术医疗服务合同,支持其在生殖医院实施冷冻胚胎移植术。季彩霞称,生殖医院还保管着两枚案涉冷冻胚胎。虽然丈夫意外去世,但自己是在与双方家人协商无异议的情况下,才决定要“二孩”。请求法院支持她的诉求。

生殖医院辩称,原卫生部于2001年2月20日发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应当符合卫生部制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的规定。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三)项规定: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以及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因季彩霞属于单身妇女,故在上述规范禁止实施辅助生殖术之列。

生殖医院在庭审中强调,首先,季彩霞在左刚死亡后即为单身妇女,让医院方为其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违反上述管理办法的规定。其次,从是否有利于社会关系稳定及孩子成长的角度来看,如果季彩霞利用之前冷冻的胚胎移植生育出子女,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尚未对该类人士的身份地位作出明确规定,该子女从一出生就将面临身份地位不明确的尴尬状态,无疑会给相关社会关系带来一定的不稳定因素,对该子女来说也可能会造成心理上的巨大压力,不利于其身心的健康成长。

综上,生殖医院请求法院驳回季彩霞的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期间,法院针对亡故者左刚的父母制作询问笔录一份,询问两人是否同意由生殖医院继续为原告季彩霞实施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术,两人均表示同意。

法院经审理认为,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比非生命体有更高的道德伦理地位,应受到特殊尊重与保护。本案生殖医院虽辩称,体外受精胚胎移植须夫妻共同签字确认,但依据现有证据,季彩霞的配偶左刚生前全程参与体外受精胚胎移植,且签署知情同意书。知情同意原则系对夫妻双方知情权及胚胎处置权的保障。在左刚去世后,左刚的父母亦同意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术。因此,原告享有胚胎的完全处置权。生殖医院在明知季彩霞的配偶已去世的情况下,仍要求夫妻签字确认实施胚胎移植术,显然不符合常理,侵害了季彩霞的生育权。

虽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三)项规定,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但本案原告季彩霞属于丧偶的单身妇女,非通常意义上的单身妇女,其还担负夫妻双方应负的家庭责任。季彩霞在配偶去世后仍想为其孕育后代,其情感人。冷冻胚胎承载着哀思寄托、精神慰藉等人格利益。原告主张移植冷冻胚胎没有损害社会公益。

法院认为,季彩霞现家庭关系融洽,家庭收入稳定,且目前亦无研究表明单亲家庭可能对孩子产生生理、心理和社会损害,故法院对生殖医院的相关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法院最终认定,原告季彩霞作为冷冻胚胎的母亲,有权对胚胎进行处置,故其要求被告生殖医院继续履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术医疗服务合同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應当予以支持。

2021年8月25日,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对外公布本案一审判决结果:被告生殖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继续履行与原告季彩霞之间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术医疗服务合同。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生殖医院负担。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编辑:姚志刚 winter-yao@163.com

胚胎有其特殊之处,是一种与人格权益有关的物。对冷冻胚胎的处分规则,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冷冻胚胎属于夫妻双方共有,对胚胎的移植使用除依法遵俗外,还应尊重夫妻双方的意愿。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三)项规定,禁止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本意是指尚未结过婚的女性,目的是为了防止产生道德风险。本案原告季彩霞属于丧偶妇女,并不是管理办法中所指的单身妇女,她使用辅助生育方式不存在相关的道德风险。

左刚与生殖医院就胚胎的保存形成保管合同关系,生殖医院对胚胎具有保管的权利和义务。在实施辅助生殖术的过程中产生的受精胚胎,具有潜在的生命特质,不仅含有季彩霞及左刚的DNA等遗传物质,也承载着两人的情感等人格利益。在左刚亡故后,季彩霞对胚胎享有合法民事权益,有权向生殖医院主张相关辅助生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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