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2021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推进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有关精神,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有关要求,农业农村部组织开展了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创建活动。经各主体自愿申请、县市省逐级审核、省级验收公示以及农业农村部公开征询意见,共有65家单位符合创建标准。
2021年12月29日,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公布〈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名单(2021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布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名单(2021年),有效期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通知》要求各有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示范区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督促示范区继续完善各项制度建设,更好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加大对示范区的支持力度,使其优先享受中央财政渔业发展补助等惠渔政策,提高示范区创建活动积极性,不断扩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规模,推动水产养殖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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