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 鑫
(惠州学院 惠州 516007)
关于传播与对话的关系,传播学者多有论述,如美国学者马森和蒙塔古的《人类的对话:透视传播》及查尔斯·布朗的《从独白到对话:人际传播的探索》,两本专著都将传播分为“独白”和“对话”两种模式,并且倡导“对话”式传播。关于对话与传播的关系,一些学者将对话视为传播的一种形式[1],也有学者将对话视为传播的本质[2],胡百精则从实践角度提出危机传播管理的对话范式[3]。不过,尽管学术界普遍认同对话在改善传播中的意义,但鲜有学者从本体论高度看待对话在传播中的位置。目前传播学者的对话研究多少“转移了对话本身的分量”,一些传播学者“把对话看成一种方法,试图用对话来改善传播,或者使对话成为达到某种目标的工具[4]。这种对传播与对话关系的理解过于肤浅和功利,未能从哲学和价值理性层面认识到对话在传播中的重要性。
在我国,新闻学界很早就将新闻与对话相联系。20世纪80年代就有学者开始探讨“对话式新闻”问题[5]。新闻学界先后提出“对话式新闻”“对话新闻”[6]“对话新闻学”[7]等概念,探讨对话新闻的形式、特点及其意义。不过,这些学者主要围绕对话新闻实践,立足于业务探讨。只有个别学者将对话新闻上升到价值层面进行讨论,意识到对话新闻的“平等协商、相互理解、求同存异、互相纠正和补充”在社会协商对话制度建设中的重要意义[8]。
近年来“对话新闻”重新引起国内学者的关注。2009年李希光在全球创意领袖峰会上做了题为《新闻对话与世界和平》的演讲,随后又在清华大学国际传播研究中心发表《对话新闻与新闻自由》一文,倡导对话式新闻。李希光认为“对话式新闻是人与人之间、不同民族、不同文化之间信息的自由流通”,并希望藉此实现“不同文化和意识形态的人”之间的沟通和交流,避免误解和敌意[9]。史安斌等则正式提出“对话新闻学”的概念,提出新闻报道的首要功能是引发建设性的“公共对话”,并认为对话新闻主要适用于当前以电子媒体和数字媒体为主体的新型媒介和传播生态[7]。
新世纪以来,国家层面重新强调协商对话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可见,对话协商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已在政界、学界和业界达成一定的共识。尤其是互联网的技术优势为对话式传播的开展带来便利,有的传播学者对此寄予厚望。
尽管如此,传播学界对于传播与对话的关系至今认识不足,尤其在当今“后真相”、多元化时代,依靠对话达成共识似乎越来越难。无论是在现实环境还是虚拟环境中,无论在国与国之间、族群与族群之间,还是人与人之间,强弱之间的压制、对抗、讨价还价,或单向度的宣传、引导、说服,仍很普遍,平等对话的氛围远未形成。网络空间充斥着极化的观点和语言暴力,依靠对话解决争端的愿望似乎变得越来越渺茫,处处都显示“交流的无奈”。在此背景下,倡导对话多少显得有些一厢情愿,传播学者也鲜有从对话角度探讨传播的社会价值。
因此,传播学界当初提出的“对话式传播”是否已经不合时宜?互联网等新传媒技术能否改变对话的现状?进而言之,通过对话解决争端的理想主要面临什么现实困境?对话式传播的实现路径在哪里?本文主要围绕上述问题,结合有关研究文献,尝试做些梳理和思考。
人类的对话思想源远流长,对话的媒介也在不断革新,从口语、文字、印刷传播、电子传播到互联网传播,人类的对话手段日益丰富,尤其是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传媒技术,开启了对话式传播的新时代。
2.1媒介技术变革:从独白到对话人类传播可以分为大众传播和人际传播,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通常被认为是单向度的、点对面的传播,尽管也提供对话的空间和平台,但受到较多限制。在大众传播过程中,传播者将信息传递给分散的大众,目的是影响受众的认知、态度和行为,传播体现明显的控制和操纵性,因此属于“独白”性质的传播。人际传播是点对点的传播,是双向互动的,传播双方更为平等,传播渠道多,反馈及时,因此属于“对话”式传播(见表1)。不过,随着媒体技术日新月异,大众传播方式本身也在发生变化,其趋势之一就是越来越重视对话。如不同观点、立场的人们围绕一定主题在报刊评论专栏、广播电视谈话节目中发言、讨论,也能实现直接或间接的对话。但总体而言,人际传播的反馈性更强,更具有平等、直接对话的特质。
表1 传播形态与对话之关系
由表1可知,大众媒体、人际传播媒体和网络媒介在协商对话中各有优缺。相对大众传播和人际传播,网络、手机等新媒体具有互动性、即时性、开放性、去中心化、跨越时空等突出的技术优势,为对话式传播创造了更为便利的条件。有学者认为,互联网开启了对话时代,“互联网的哲学就是对话”[3]。互联网作为多媒体平台,兼有大众传播和人际传播的特征,既存在“独白”式传播,也存在“对话”式传播。但相比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网络媒介更具有草根性、平等性等特点,对话的门槛也更低,开创了“人人都是传播者”的新时代。
企业创新、产权性质与组织冗余..................................................................................................................曹文文 李 健 潘 镇(78)
马克·波斯特把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互动传播方式称为“第二媒介时代”。可以说,“第二媒介时代”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其对话性。有人认为,对话是网络同广播、电影和电视等其它电子媒介最大的不同[10]。理论上说,社会冲突的各方可以借助社交媒体开展“面对面”的沟通和交流,并且方便地获取各类相关信息,微博、微信等即时传播方式大大方便了人与人的协商和对话。并且在网络环境下,金钱、身份、职业等等不再成为进入公共空间的门槛,强势阶层与弱势群体均能借助互联网表达自身诉求,发布信息,参与讨论。
2.2互联网与对话:新技术的两面性随着新媒体在沟通交流中的优势日益凸显,应用互联网开展协商对话和危机沟通成为一些学者探讨的新议题。互联网的赋权功能,为单向的宣传、引导向双向的对话协商转变提供了技术可能。1998年,Kent 和Taylor首度提出基于互联网的对话沟通理论,两位学者将互联网视为理想的危机沟通和公共关系平台,藉此实践组织和公众开展对话沟通的理想。他们认为,网络沟通具有直接性、对等性,是实现平等对话的理想媒介。在他们看来,对话传播是意见和观点的交换;对话传播中,不存在主体与客体;且参与的双方不一定要达成一致意见,对话不是为了说服,而是一个开放、协商的沟通过程[11]。
随着互联网的日益普及,基于互联网的对话沟通逐渐引起国外学术界重视,相关的对话传播实践也在不断探索之中。以色列开放大学的Oren Soffer教授将“对话”与“客观”并列,认为当下新闻业中“客观”的空间在缩减,而“对话”的意味在“急剧地增加”[12]。西方新闻界近年来兴起的“公共新闻”或“公民新闻”实践,强调新闻媒体要发起公共对话,为公共事务出谋划策。公共新闻学的兴起,主要也是基于互联网提供的便利条件。类似的对话新闻实践虽尚处探索之中,但已初步显示出其相对“客观新闻业”和“市场新闻业”的独特价值。
Kent和Taylor所提出的对话沟通理论,对于我国的网络危机沟通实践也有适用性。有学者指出,互联网首次为普通民众提供了直接面向公共空间表达意见的机会,以及与政府官员直接沟通、直接发声的渠道,具有“赋权”和解放的意义[13]。不过,技术条件的成熟只是提供了对话的可能,由于社会权力结构不平等、信任危机蔓延,政府与民众是否有对话的意愿及对话的品质如何仍然是个问题。从部分官方网站及政务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运营现状来看,目前我国政府机构及社会组织的网络功能仍停留在信息发布阶段,沟通对话功能远未得到开发[14]。
社交媒体的兴起让人们看到了对话解决问题的希望。但应看到,网络对话具有虚拟性、匿名性、符号化等另一面,容易造成主体“缺场”,影响了对话内容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对话双方较难取得信任和共识,有可能降低对话的质量。网络对话属于主体与主体之间“共在”的对话,与现实空间中面对面的对话仍有距离(见表1)。约翰·汤普逊将这种网络交流称为计算机中介式交流(Computer-Mediated Communication,简称IMC),依赖计算机和国际互联网技术提供的跨时空而造就的“缺场”性的对话和交流[15]。在这种主体“缺场”情况下,参与对话的各方缺少面对面交流时的制约,一方面可以更为自由地表达诉求,另一方面也可能因无所顾忌而变得情绪化和极端化,导致网络对话演变为情绪化的争论甚至人身攻击。而且已有研究发现,热衷于网络沟通和交流的网民,其参与现实空间对话交流的欲望有可能降低[16]。因此,互联网具有对话的潜能,但技术本身并不能提升人们的对话意愿和素质,而且技术也是一把双刃剑,这是“技术决定论”者无法回避的问题。
新世纪以来,互联网的日益普及为不同社会阶层打开了协商对话的大门。网络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成为公共事务论坛。一个公共事件或议题发生后,通常是自媒体先发声,社会各界积极关注、转发、评论,形成社会热点,推动网络空间的讨论和对话,随后,主流媒体跟进报道,发起一般性的会话交流,形成社会舆论,最后,有关部门介入事件,当事各方为解决分歧和冲突开展专门性的协商和对话,推动问题解决。
然而,由于缺乏对话传统,互联网空间的讨论和对话现状并不乐观,极端化、群体极化、民粹主义等现象极为严重,而社会强势阶层对公共空间的操控从未停止。网民之间的对话与争论混沌一片,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对话则有待加强,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政务新媒体仍以信息传播为主,对话协商功能尚未得到充分开发。总体来看,尽管拥有突出的技术优势,但网络公共空间的对话还远未达到公开、平等、理性的理想状态,主要呈现为众声喧哗的无序状态。网民对话精神的欠缺和参与素质的低下,使网络公共空间难以实现理想言说和有效对话,与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想相去甚远。
从当今中国社会各阶层交往实践来看,在社会权力结构分化、认同危机和观念多元化的背景下,人与人、阶层与阶层之间缺乏平等对话的精神,人际传播和沟通中充斥着压制、宣传、争吵和说服,依靠平等对话解决矛盾分歧的社会风气尚未形成。从大众传播来看,传统的新闻、宣传、广告均属于单向的“独白”式传播。总体而言,人际传播和大众传播媒介的对话功能远未得到发挥,尽管有学者倡导利用互联网的技术优势发展“对话式传播”,但相关实践仍属于探索阶段,局限在危机沟通、网络治理、对外传播等领域。本文主要以网络公共事件中的对话为例,分析当前对话实践的现状与问题。
3.1网络公共事件中的对话:现状与问题在我国,网络公共事件的处置通常归入网络治理的范畴。根据联合国网络治理工作组的定义,网络治理是由政府、私营机构和公民社会从他们各自的职责出发,共同形成、发展和运用的原则、规范、章程、决策程序和制度安排,以此影响推进互联网的使用。有人将网络治理理解为政府、私营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社会四个部分的对话协商过程[17]。可见,治理离不开多个社会主体之间持续的互动和协商,本质上是一个对话协商的过程。
国内学者对网络公共事件的研究,主要遵循危机管理的主导范式。传统的危机管理理念注重策略制定、组织建构、方案实施、制度安排和资源管理等技术性问题,出发点是恢复秩序,降低危机损害,这种危机管理流派被称为“管理流派”。与“管理流派”相对的是“传播流派”,注重针对利益相关者开展宣传、劝服和对话,目的在于形象修复和信任重建,又称“危机传播管理”。“管理流派偏向于‘对事’,危机传播偏向于‘对人’”[3]。因此,危机传播实质上就是利用信息传播和沟通对话来塑造或重建良好的组织形象,与事件当事人或冲突方增强理解和互信,建立共识,其中,对话是危机传播管理成功的关键。“对话是危机沟通的实质,危机传播管理的全部问题皆可归结为:通过对话于事实层面促进真相查证和利益互惠,于价值层面实现信任重建和意义分享”[3]。
当代中国网络公共事件的发生,从根本上说是由于社会转型期阶层分化和利益纠纷凸显,现代性危机集中爆发,网络公共事件就是国家向现代性转型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风险和危机的集中体现。而国家(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缺少能够有效化解危机的对话机制,造成社会矛盾和冲突无法以制度化和常规化方式得到解决。大多数网络公共事件的发生都与政民之间、阶层之间缺乏对话和沟通有关。网络公共事件的演变和发展,也往往是由于事件过程中政府与公众的沟通失灵导致的。
然而,从网络公共事件处置实践来看,一些地方政府主要把网络公共事件视为“风险”“危机”,或新舆论环境下的群体性事件,因此主要沿用群体性事件、危机事件的应对策略来处置,注重舆情预警、信息防控、舆论引导,忽视沟通和对话。近年来政府应对网络公共事件的速度越来越快,态度越来越积极,但政府回应较为重视对大众媒体和网络媒体的应用,人际传播渠道应用较少,尤其是面对面的对话协商较少。而且有研究发现,地方政府在网络公共事件处置中,无论是对大众媒体还是网络媒体的应用都偏向于信息发布,即“独白”式传播,其对话协商的潜能尚未充分发挥[18]。
大多数地方尚未建立常规的政府与民众协商对话机制,官方媒体的复杂身份也导致其难以扮演政府和民众对话沟通的中介。有针对官方微博的实证研究发现,官员和网民之间的实质性互动很少,官方微博对促进政治稳定只有有限的效应[19]。对话协商作为一种网络治理手段,在我国地方政府的治理实践中尚未得到充分应用。
3.2非常态对话的产生:抗争压力和舆论倒逼在众多的网络公共事件中,也出现过一些通过对话协商解决问题的案例。2007年的厦门PX事件,是一次公众参与影响政府决策的标志性事件,也是通过协商解决问题的成功范例。针对民间对厦门市兴建PX项目的抗议和反对,厦门市政府召开市民座谈会、开展网络投票,并允许媒体和专业人士广泛讨论,最后尊重民意做出了迁址的决策。有人认为,这是一次官民互动的“里程碑”[20]。2009年的云南躲猫猫事件,当地政府面对质疑主动邀请网民参与事件调查,组成“网民调查团”,尽管由于各种条件限制调查团并未调查出真相,但当地政府的举措获得广泛好评。此外,2008年的甘肃陇南拆迁事件、2011年番禺垃圾焚烧选址事件、2015年的深圳滑坡事件等最终都由于政民之间开展了有效的对话和协商而得以和平处置。
不过,上述对话实践只是零星出现,主要依靠社会抗争产生的强大舆论压力和当地政府的开明。在对话双方信息不对称、地位不平等情况下,对话的过程和结果均存在不确定性。以2014年广东茂名PX事件为例,事件发生前,当地政府为了说服市民接受PX项目,曾在当地媒体开展了一系列的科普宣传,来证明PX项目对当地利大于弊。然而这种单向度的舆论引导并未打消市民疑虑,为进一步做好说服工作,政府主动邀请网民代表见面,此举获得市民的好评。
社会公众在对话沟通中的地位上升主要受益于新媒体技术的“赋权”功能,网民利用新媒体去中心化、裂变式传播等技术优势,通过协力传播将事件“闹大”,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有时确能“倒逼”政府重视民意,展开对话。但技术赋权对社会权力结构的冲击是有限的,何况新技术在赋权于社会公众的同时,也赋权于政府。换言之,技术赋权实际上是国家与社会的双向赋权[21]。在缺乏社会协商对话制度和渠道保障的情况下,这种源于技术赋权的政民对话是非常态的、难以持续的。
从近年来零星出现的对话实践来看,网络公共事件中的对话,最终结果往往是地方政府做出让步,满足公众诉求,从而平息舆情,化解矛盾。比如厦门、宁波、大连等地发生的一次次PX风波,最终都以地方政府推迟或取消PX项目而告结束。然而对立双方并未从根本上达致认同和互信,导致一次事件平息后,新的类似事件又接二连三地发生,甚至有的事件由于沟通失灵,还产生次生舆情,或者激化矛盾。因此,网络公共事件中的对话,是在冲突双方权力不对等情况下,依靠社会抗争和舆论压力倒逼产生的,其过程难以建立“我—你”的平等对话关系,其结果难以实现认同和共识。
美国传播学者詹姆斯·凯瑞曾将传播归纳为两种,即“传播的传递观”和“传播的仪式观”,前者将传播理解为信息传递的过程,其目的在于控制和操纵,后者将传播理解为一种仪式和文化,强调通过信息共享和文化仪式来维系一个共同体,强调传播是一种分享与交流,以及传播过程的互动性和传播目的的共享性,从而追求更平等、更民主的传播秩序。不过,凯瑞的仪式观虽也强调交流互动,但其交流对话的目的在于维系共同体和共享某种信仰,对于对话在化解矛盾冲突、应对现代性危机方面的价值仍认识不足。从传播伦理的高度看,“传播的对话观”更为平等、民主,倡导相互尊重、平等协商的对话式传播,将有助于从根本上改善传播的现状。
针对目前社会各阶层缺乏互信和共识的现状,首先要达成底线共识,才能开展有效对话。比如,针对矛盾分歧的处置,冲突各方必须达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解决冲突的办法唯有对话而非对抗”等底线共识,才能促成对话。“对话与沟通首先要有底线共识,只有为了公共利益才能达成底线共识”[22]。唯有对话各方都认识到公共利益的存在,并且愿意为了公共利益而超越狭隘的私人利益,对话沟通才能得以进行。对话交流需要超越各方主体立场和利益,围绕公共利益达成妥协,建立起各方有效合作的机制等[23]。这样的对话交流必须在公共领域进行,尤其是网络公共领域,是冲突各方开展平等对话的主要场域。
较之大众传播和人际传播,网络传播的确最具有对话的潜能。自从互联网诞生并成为一种重要的沟通媒介,有人就将其与公共领域相联系,迫不及待提出“网络公共领域”的概念。所谓公共领域,一般是指居于国家权力与市民社会之间的一个场域,公众在此就公共事务展开讨论和对话,形成公共舆论,制约国家权力。在现代社会,大众媒体是公共领域的主要建制,但由于媒体日益操纵在私人手中,导致公共领域的批判功能日益削弱。哈贝马斯早期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模式过于理想化,遭致广泛批评,后期哈氏也承认公共领域具有多元模式,但不同模式的公共领域均应遵循公开开放、平等协商、理性辩论、达成共识等价值规范。
当代中国的网络公共空间距离哈贝马斯的理想公共领域相去甚远,这种基于新媒体技术赋能的、以网络社群为主体的网络公共空间,还存在诸多局限。由于网民的参与素质较低,公共理性缺乏,加上缺少组织、信息等社会资源的支持,中国的网络公共讨论容易演变为情绪宣泄和语言暴力。总体来看,尽管拥有突出的技术优势,但网络公共空间的对话还远未达到公开、平等、理性的理想状态,主要呈现为众声喧哗的无序状态。网民对话精神的欠缺和参与素质的低下,使网络公共空间难以实现理想言说和有效对话,遑论达成共识。
要使网络公共空间转变成较为理想的公共领域,建构网络社会公共讨论的良好秩序,需要大力倡导对话精神和规则意识。由独白走向沟通,用对话取代对抗,用和平方式解决争端。遵循自由、平等、真实、坦诚、开放和倾听等对话原则,接受和尊重不同阶层之间观点、立场的差异,寻求理解和互信,开展求同存异的对话。显然,这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