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靖民
近年来,医生在公共场合救人的事件屡见不鲜,大部分市民都为此点赞,但也有少部分行为让医生感到心寒。此前曾有报道,一位旅客在柳州开往南宁东的动车上突发腹痛需要紧急救治,列车广播紧急呼救,同乘一车的医生听闻后紧急赶往事发现场对其积极施救。救助后,列车工作人员向医生索要医师证,由于未随身携带,医生随后又被查验身份证、车票,还要求其写下情况说明、联系方式,签字画押等。类似事件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医师群体的焦虑:如果再遇到类似的情况,医生该如何放心积极施救?此外,医生主动站出来的意愿会不会因此受到影响?
自3月1日起,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正式落地实施,《执业医师法》同时废止。《医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此项变化为医生履行义务时全力施救扫除了后顾之忧,从急救的角度来说无疑是非常值得点赞的举措。
救死扶伤是天职,生命至上是信條。众所周知,很多突发疾病的黄金抢救时间都在十分钟之内,即使第一时间拨打120也很难来得及处置。这时候如果有一名医生在现场的话,情况或许会大有改观。但是,公共场合下的紧急救治不同于医院收治病人,现场往往缺乏相应的医疗设施准备,也没有专业团队的支持配合,通常情况下都需要医生迅速做出判断,救治身处困境的病患。而且,有太多病症即使全力施救,结局仍且难料,如果要求施救人员在种种客观条件的制约下心有忐忑地进行援助,确保精准治疗和万无一失,显然存在一定弊端,也不利于引导培育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良好社会风尚。
“医生”在成为一个职业之前首先是独立的个体,在获得信任和保障的情况下进行施救,更有益于其职业技能的发挥。中医有言:信者为医。一是说医生要诚信,二是说要对自己选择的医生多一些信任。医生这个职业本来就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通俗地理解,《医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医生的意义,就好比病人家属对医生说了一句“请您尽力就好”。那么,医生只需抱着自己的全部所学、用最专注的状态去完成工作,更加心无旁骛地尽力救治患者。
广大医生护佑了亿万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同样,他们的安全和权益也需要用心呵护。《医师法》的颁布与实施,为医生紧急救治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医生出于医者仁心和专业自信对他人施以援手,本就合乎人情道义。《医师法》对医生权益的保障更加明确,豁免其可能要承担的责任,允许并鼓励其利用专业技能见义勇为,有助于医生放下顾虑,勇敢施救,让医生能够放心做“好人”。
当然,完全破除医患之间长期存在的某些芥蒂并非一朝一夕之功,公众的不安全感、不信任感并不是一朝形成的,这或许需要多方的共同努力。《医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无疑有效保障了医者应有之权利,一定程度上将避免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但医患双方相互信任的环境是一项需要长期建设的工程,应在充分考虑需求和供给之后,逐步通过各项法律制度建立和完善。
(作者系吉林省长春市公主岭疾控中心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