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志伟 左 刚 李 博
1. 中国石油天然气销售分公司 2.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运行调节局
2020年9月30日,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管网)完成资产划转并开始进入实质性运营阶段。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于2021年7月15日发布《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行调度与应急保供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基础设施的容量分配与使用、管网运行平衡管理以及应急保供的实施和责任等做出规范,勾勒出天然气基础设施公平开放环境下的运行调度与应急管理的基本思路和方向[1-2]。但整体来看,我国天然气市场化改革仍处于起步阶段,管网基础设施公平开放后相关的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配套的市场机制等仍不完善,相关商务和执行的操作细则并不明确。鉴于天然气保供的涉民生属性,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需要由相关各方根据情况对出现的问题“一事一议”协商处理(例如国家管网应急储备资源的动用和偿还等),形成了当前具有中国特色的输销分离过渡期的运行机制。作为承运商的国家管网目前已组建市场部统一对接各托运商,逐步将商务、计划调度业务从传统的生产运行业务中独立出来。对托运商而言,随着其管道资产的剥离,原来一体化能源企业中由管道企业居中协调上下游各方的调度运行模式不复存在,目前部分托运商已经开始组建自己的商务调度团队,承接产运销统筹协调和整体平衡工作(如成立运营中心或贸易公司等)。相关研究以往主要着眼于输销分离模式下的市场结构变化,关注点通常集中于基础设施的公平开放等方面,对新的市场环境下调度运行机制等具体操作层面的研究相对较少。尤其是随着管网平衡管理收紧、管存调节空间变窄,原来通过管网管存对上下游峰谷差进行平衡和缓冲的运行模式不再适用,上中下游各环节间基于合同的权责传导模式亟待完善,托运商构建并持续完善调度运行管理的重要性进一步凸显。
在传统的上下游一体化能源企业中,天然气销售业务通常依托于管道发展,日常销售管控与管道运行高度重合。实际操作中,上游(生产环节)和中游(管输环节)更多遵循企业内部管理要求和管道生产运行规范,与下游用户签订的天然气销售合同侧重总量和价格,日常运行方面约定不够完善和细致。随着基础设施公平开放,对管道企业来说托运商不再单一,对下游用户而言供气方更加多元[3-4]。天然气调度运行模式主要出现两个方面的变化:①管输企业因为转变为基础设施服务商,需要同时面向多个托运商,从而衍生出大量的商务、计划、结算和频繁运行调整等问题,调度运行将不再局限于生产和设备本身,需增加商务和计划业务;②托运商作为市场的主要参与者之一,需要建立与其业务量匹配的调度运行团队,对进销两端进行跟踪和把控,与承运商对接日常运行及应急调整。同时,无论是托运商与承运商签订的管输服务协议,还是供、用气双方签订的天然气购销合同,都需要对调度运行的相关条款进行细化,以确保在多个托运商共用设施向同一用户供气时清晰界定各方的义务和责任。
从承运商角度出发,输销分离后托运商数量大幅增加,需要与托运商衔接的相关商务工作大幅增加,调度运行不仅需要从工艺生产角度出发,还需要考虑每一份管输服务合同的履约和衔接等,做好运行和商务“两本账”。因此,承运商通常会将传统意义的调度业务调整细分为商务调度、计划调度和运行调度(图1),其中,商务调度主要负责与托运商进行日常对接,提供客户经理性质服务,以管输合同为双方执行依据接洽托运商提出的上、下载日指定,跟踪反馈托运商平衡情况等;计划调度主要负责核算托运商提出管输指定或变更在工艺上是否具有可行性,一方面向商务调度反馈评估结果以便与托运商进一步对接,另一方面安排生产计划并组织运行调度执行;运行调度则主要负责按照计划调度制订的方案组织生产,监控现场设备并负责突发异常事件的处置等[5]。
图1 输销分离后天然气管输企业调度模式转变图
在充分市场化机制下,管道企业对托运商进销平衡严格管控,托运商是维持管网平衡的责任主体。英国、法国和意大利等国家的天然气管网以日维度进行平衡管理,德国和荷兰等国则以小时维度进行平衡管理[6]。对托运商而言,在规定期限内进出不平衡可能形成相应的平衡成本。管网公司在其网站或公平开放平台上对其管网的管存数据进行实时更新展示(图2),同时结合所有托运商实时的上载和下载指定量对该气日(图2中为当日6:00—次日6:00)结束时的平衡和管存数据进行预测[7],并向所有市场参与者公布相关信息和运行数据。当某一托运商的进出平衡持续向一个方向偏离,导致管网管存持续降低或升高时,管网公司将通过市场交易代该托运商以极具优势的价格买入或卖出天然气,从而利用价格杠杆调节资源或需求,使管存回归合理区间。交易形成的价差由导致不平衡的托运商承担,即被动平衡[8]。在此机制下,当托运商发现自身进出失衡时,将安排资源调整或通过市场交易维持进销平衡以规避被动平衡成本的不确定性,即采取主动平衡。相反,若托运商平衡情况与管网平衡需要相符,则可能产生盈利(例如,管网管存持续下降需要资源补充,托运商自身平衡为正,则可以较高的价格卖出套利)。
图2 管网日内进气量和管存控制示意图
天然气管网的运行特点决定了管网公司在进行平衡管理时无法采用较长的时间维度(通常按日核算)。为避免产生过多的平衡成本,托运商必须对其上、下载气量具有相应的跟踪和管控能力,能够在日维度上预测并发现问题,以便及时安排运行调整做好物理平衡,同时也需要有能力通过市场交易等贸易手段对物理无法平衡的气量进行商务平衡。此外,输销分离前管道企业作为中间环节,衔接上下游运行的作用需要由托运商承接。因此,托运商必须建立自己的调度运行管理体系,一方面做好自身的平衡管理工作,避免因不平衡导致额外的成本;另一方面跟踪上、中、下游各合同的执行,实现各环节的有效衔接。
2.1.1 平衡管理
与基础设施运营商不同,托运商的调度运行工作核心并非组织设备设施生产运行,而是要采取各种措施确保托运环节在不同周期内均处于进销相对平衡的状态。天然气运行具有“先天”不平衡的特点,资源侧运行相对平稳可控,需求侧波动受各种不确定因素影响,且波动幅度较大、难以精准预判,在承运方对托运商进销不平衡严格管控的情况下,平衡管理成为托运商调度运行的首要业务,进行平衡管理主要通过物理平衡和商务平衡两种方式。
2.1.1.1 物理平衡
资源侧(气田生产和进口管道气)和调节侧(储气库和LNG接收站)调整运行,改变进入管网的气量,在相关基础设施合理的运行调节范围内尽可能与需求侧进行匹配。其中,油气田通常保持稳定生产并根据排产情况承担一定季节和月调峰功能;进口管道气根据合同情况主要承担季节和月调峰;储气库主要承担季节调峰和月调峰(盐穴储气库可进行日调峰);LNG主要承担月调峰并在运行调整能力范围内承担一定日调峰。在调节侧能力不足且缺少合理市场机制的情况下,管网管存也需要承担一定的日调峰和小时调峰。
2.1.1.2 商务平衡
由于基础设施能力和运行条件的限制,完全通过物理平衡去匹配需求侧大幅的波动并不现实,因此商务平衡手段是实现平衡管理必不可少的手段。商务平衡是通过在天然气商品市场中进行交易实现供需两侧的调整,进而保证进出气量的动态平衡[8]。一方面通过天然气中短期(次日或日内)价格波动带来对需求的刺激或平抑;另一方面通过市场与其他主体进行买卖交易,实现自身在管网系统中的商务平衡[9]。
2.1.2 资产组合优化
资产组合优化(Portfolio Optimization)指在日常运行中综合各类市场信息,通过相关市场工具,对公司资产进行优化组合,以实现利润最大化。“资产”既包括托运商拥有的上游资源或调峰设施等固定资产,也包括其签订的资源采购合同以及基础设施使用合同等;“市场工具”则包括各类销售、贸易合同以及市场交易等行为。
以成熟的欧洲市场为例,某能源供应企业同时拥有100 MW燃煤电站和100 MW燃气电站。在电力市场出现100 MW需求的情况下,应该比较燃煤与燃气的成本,安排成本较低的电站发电,决策依据是包括电价、煤价、气价和碳排放等在内的各类产品价格。在天然气购销业务方面,假设某批发商与某下游城市燃气企业签订了天然气冬季销售合同,其中部分气量采用固定公式价格,部分气量采用根据市场行情可随时锁定的市场价格。在某一时刻,该城市燃气企业分析认为当前市场上形成的冬季价格符合其经营预期,按照当下市场上的冬季价格对合同中的冬季气量进行价格锁定,则该批发商有以下两个选择:①如果判断冬季价格可能继续上涨,则应该在资源采购合同中及时向资源方锁定该部分气量的价格(前提是资源采购合同也具有相似价格确定机制),或从市场上购入相应气量,从而避免形成价格倒挂;②如果判断未来一段时间冬季商品价格可能回落,则可待价格回调时锁定或购入,从而形成价差创造效益。
由于各类商品价格随时变化,所以最适合决策的便是能随时掌握市场情况的团队,资产组合优化的任务通常都由公司的贸易和运行团队承担,对上游生产、下游零售的需求进行统筹平衡优化,并在市场上通过各类交易实现产业链整体效益最大化。由于该优化过程是站在整个公司层面,内部如果继续对不同业务环节进行独立考核将导致内部出现沟通成本高、经营目标不一致、矛盾突出等问题。因此,欧洲能源企业内部一般将考核机制调整为全产业链考核,不再就某一环节进行单独考核。
2.2.1 天然气商品市场和容量市场
天然气储运基础设施公平开放后,随着所有权的分离,天然气市场也分别形成天然气商品本身和基础设施容量两个市场。在商品市场中交易的是天然气商品本身,参与者通常包括批发环节各主体,包括资源供应方(生产或进口),终端零售企业或大型工业用户构成的用气方,金融机构与贸易商为主的中间商[10];容量市场指天然气基础设施能力的交易市场,主要在托运商之间或托运商与承运商之间针对设施的能力(例如管道上载、下载容量等)进行交易的市场。
2.2.1.1 商品市场
天然气商品交易主要包括长期合同、交易所交易和场外交易3种途径[11]。随着市场化的推进,当前欧洲市场上的长期合同逐年减少,已从2000年的80%以上降到目前约20%,仍在俄罗斯、挪威等资源国的天然气销售合同中使用。交易所交易(Exchange,又称场内交易)既有现货交易也有期货交易,主要为标准化合约交易。现货交易中与管网平衡机制相联系的即期现货即是管网公司为平衡天然气管网压力而参与的市场交易。如前文所述,这种交易可视为对破坏管网系统平衡性的市场参与者的惩罚机制。因为气质、压力等有统一标准且拥有日合约、月合约、季合约等多种产品,场内交易产品具有标准化、流动好、透明度高等特点,金融属性更强。近年来,随着欧洲大陆国家市场化程度逐渐增加,天然气市场流动性加强,场内交易量逐年增长。场外交易(Over The Counter,缩写为OTC)是供需双方通过经纪人达成的双边交易,是目前欧洲天然气市场化交易的主要方式。相较场内交易,场外交易的产品和合约更加灵活,交易合同大多是在场内交易标准化产品的基础上进行一定调整以增加灵活性。目前,欧洲各天然气交易所场外交易量远高于场内交易量(英国因其市场较为发达,场内场外交易量基本维持在约50%)。
2.2.1.2 容量市场
由于天然气基础设施的自然垄断性,容量市场交易普遍受到政府严格监管,一般以相关政策或法律文件为基础,在公平开放、阻塞管理、平衡规则等机制下运行。容量市场又可分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一级市场容量由基础设施运营商按照确定的分配机制(先到先得、按比例分配、拍卖等)销售给托运商。在二级市场上,托运商可以转让其持有容量所有权或使用权,承运商也可以对已分配的容量进行回购[12]。
2.2.2 参与贸易的必要性
随着天然气市场化进程的逐渐推进,作为托运商的天然气销售企业需要通过参与商品市场发现价格、优化组合资源和销售合同、投放销售产品、进行平衡管理;通过容量市场安排运行实现向用户交付。深度参与天然气贸易(包括国内外管道气贸易和国际LNG贸易)成为必然,“天然气贸易商不一定是销售商,但销售商一定是贸易商”。
一方面,由于管网公司极为严格的平衡管理要求,托运商需要主动通过贸易手段,在交易市场中采购或卖出天然气以确保自身平衡,避免出现被动平衡成本。鉴于实际运行中各种不确定因素,进销两端很难做到实时平衡,因此托运商必须频繁地通过贸易手段实现平衡。欧洲托运商的贸易量都十分巨大:①德国Uniper公司2018年天然气贸易量超过2 000×108m3,是其实货交割量 300×108m3的 6 ~ 7倍;②英国Centrica等公司的交易量通常是其实物交割量的约20倍;③荷兰的价格中心(Title Transfer Facility,缩写为TTF)作为欧洲最活跃的天然气交易市场,天然气换手率普遍达到50倍左右[13-15](即每1 m3天然气在实际交割前已经在TTF市场上进行了50次左右的买卖)。
另一方面,充分市场化的环境下,由于大部分用户都有需求不确定的顾虑,一般只愿意通过销售合同满足部分预期需求,剩余需求在贸易市场灵活购买,批发交易市场成为形成市场化价格指数的关键。欧洲天然气市场大多采用虚拟平衡点(Visual Trading Point,如英国NBP和荷兰TTF,德国NetConnect Germany和Gaspool,缩写为NCG和GPL,天然气在虚拟市场内交易不需明确路径,管网中任一个上载或下载点都可反映市场供需平衡[12]),管输费采取“上载费+下载费”及“容量费+使用费”的“进、出口两部制”定价机制,不考虑管输路径,天然气在平衡点内无成本的自由流动[16]。因此,同一管网上的天然气完全是“气与气”之间的竞争,天然气商品价格的形成受供需状况、当前价格、市场预期等因素影响[17]。市场交易者可随时获取价格、气量等交易资讯,在日常的调度运行中对自己下一步的平衡操作做出决策[18]。
在充分市场化机制下,天然气/能源销售企业保证健康运营通常需具备以下基础:①拥有充分熟悉市场、政策法规、基础设施运行等多方面专业知识的高效贸易及运行团队;②拥有强大、高效、稳定的IT支持系统;③鉴于市场的高度金融化,必须拥有优质的贸易风险管控机制和风险控制团队[19]。企业核心业务团队也通常由以下几部分组成:①销售团队,面向大客户,签订长期和短期合同,为客户定制个性化合同产品;②贸易和运行团队,结合市场价格,对合同执行和设施利用进行组合优化,并通过贸易手段进行操作,与管网公司进行对接,确保进出平衡;③风控团队,对贸易和运行团队的操作和执行进行风险评估与控制,合理设置操作权限;④分析团队,进行基本面分析、行业分析、气象分析等,为贸易和运行提供分析和参考材料;⑤IT支持团队,负责整个公司信息系统的搭建与维护,确保各环节有效衔接,确保用户侧信息系统的通畅稳定。
3.1.1 总体原则
输销分离后承运商重点对托运方的进销平衡进行日益严格的管理,托运方是保证管网平衡的责任主体。托运商需要通过调整上游资源、LNG气化量和储气库注采等手段保障在销售出现波动(节假日、极端天气等)的情况下管道系统进销基本平衡。在当前销售侧执行日指定管理的基础上,需要完善管输日指定体系,增加资源侧和调节侧(储气库和LNG接收站)等上载点的日指定管理。
3.1.2 上、下载日指定
为确保平衡管理的有效执行,需要在资源侧、销售侧和调节侧分别采用日指定管理模式。托运商调度运行部门负责将编制完成的每日进、出管网的日指定计划发送给承运方,并对接日指定执行和变更等事宜。其中,资源侧是指天然气生产、进口管道气等上游资源供应,托运商需要结合资源采购合同和与承运商签订的管输服务合同,对资源侧进入承运商设施的气量进行指定;销售侧日指定由用气方发起,托运方基于购销合同、供需形势等情况对用气方所提需求进行确认或协商调整,达成一致后发送至承运商核准后下达至管道站场执行;调节侧主要指储气库和接收站等管网系统平衡管理的重要调节设施,由托运商根据资源与市场平衡情况安排指定。
3.1.3 平衡跟踪和调整
托运商跟踪上、下载日指定执行情况,与承运方共同对每日完成气量进行确认,对单日进出不平衡和累计进出不平衡进行评估,及时调整运行纠偏。
3.1.4 维检修作业
主要分为计划性维检修和临时性维检修。其中,计划性维检修以双方相关长期合同中约定的窗口期安排,按照“年度商定、季度确认、月度实施”的模式进行安排。维检修窗口期以外的作业均为临时性维检修作业,按照“谁提出、谁担责”的原则,因一方临时性维检修对对方商务造成影响的,责任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1.5 应急协调
托运商与承运商应共同编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联合响应机制。在当前阶段,应急情况应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管道储运设施异常导致的局部供需失衡、资源异常导致的整体供需失衡以及极端天气情况下需求侧异常增长导致的整体供需失衡(国家干预)等情况。
3.1.6 信息交互
托运商与承运商有必要建立信息互联机制,确保双方相关生产参数的共享以及日指定等相关数据的互传。同时,双方需对资源、销售、管输、储气库注采、接收站装置等方面的异常和故障情况及时进行相互通报,并在后续抢修过程中持续更新信息。
与传统的一体化能源企业通过内部的计划或规章制度管理各环节之间的运行协调不同,随着输销分离后天然气市场主体多元化,各方必将利用种类繁多的合同来约束各自的责任和义务,这对托运商在各类合同中调度运行条款的设计以及合同执行的跟踪及管控都提出了较高要求。此外,由于交易方式日趋多样化,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资源贸易成为常态,相应带来合同种类、数量和约束力的显著增加。托运商必须形成以合同为基础的运行管控体系,确保各类合同均得到有效执行,规避违约风险。
3.2.1 细化合同条款指导运行
以合同指导运行的基础是合同中关于调度运行的相关条款足够细化(部分海外购销合同通常附有技术协议或调度运行协议等作为附件),对甲乙双方各种调度运行相关操作和行为有明确规范的流程,对各自责任和义务能够清晰地界定和划分,确保执行有据可依。
3.2.2 有效衔接各类合同
托运商在产业链中通常为中间环节,在上游与生产企业或海外资源方签订采购合同;在中游与基础设施运营企业签订管输、储气库、接收站等委托服务合同;在下游则与用户签订销售合同;同时还可能与贸易商或其他托运商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或贸易合同(图3)。各类合同贯穿整个业务链条,有必要确保上中下游各类合同项下的调度运行等操作要求能够有效衔接,避免出现某一环节合同的执行影响其他合同履约的情况。
图3 天然气产业链各环节合同关系示意图
3.2.3 下游销售合同执行驱严
伴随着承运商加强平衡管理要求,目前下游销售合同普遍采用的按月核算气量的模式已经无法满足承运商对托运商的平衡管理要求(月核算模式下,需求侧在月度内出现“峰时超量,谷时欠量”的运行波动而无需承担相应成本)。天然气运行的难点往往是月度内的中短期平衡问题[20-21],由于资源侧和调节侧调整范围有限,无论是需求侧用气超欠全月合同总量较多,还是单日用气量超欠合同约定的最大或最小日量较多,抑或是实际用气与日指定偏差较大,都将导致托运商平衡管理难度加大,触发管输合同中关于平衡管理的罚则。因此,托运商有必要在销售合同和运行层面逐步推行“日核月结”的模式,每日核算双方供提气义务和实际超欠合同气量,从而发挥价格杠杆对短期进销平衡的优化和控制作用。
如前文所述,随着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天然气销售企业参与贸易成为必然,通过贸易进行平衡和优化管理将是体现销售企业经营水平的关键。销售企业应该对未来逐渐形成的国内天然气贸易业务(尤其是依托国家管网形成的管道气贸易)给予足够的重视,提前着手培养贸易人才,一方面可以在未来深度参与市场交易主导市场化价格的发现,另一方面可以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与海外天然气贸易的整合联动。
无论是托运商还是承运商,资源供应方还是用气方,都是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在运行操作层面,绝大多数正常情况下应该坚持市场主导的原则,以各方签订的合同为基础,通过商务和市场约束各方权利和义务,规范各市场主体的运行,通过价格和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在极端特殊和应急的状况下,由国家相关主管部门主导,相关托运商与国家管网等承运方共同配合调度天然气资源,按照既定预案对有关区域和用户实行增供、减供、停供等应急保供措施。
以德国为例,德国联邦政府在2016年颁布了天然气紧急管理法令,按照事态紧急情况划分为“早期预警、警报和应急”3个状态。在前两级仍主要通过市场手段进行调节,在启动最高的“应急”状态后,由联邦政府、输气设施运营企业、配气设施运营企业及相关的托运方共同组成应对小组,确保相关区域的居民、医院和涉及电网运行安全的燃气电厂的供应。
4.2.1 厘清供、输、用三方责任和义务
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在《关于加快储气设施建设和完善储气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机制的意见》(发改能源规〔2018〕637号)中对各方调峰责任划分提出了明确要求:上游供气企业主要承担季节调峰和月调峰责任,下游用气企业主要承担小时调峰责任,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共同承担日调峰责任[22]。但由于长期以来缺少调峰市场化机制,下游企业(尤其是峰谷差巨大的城市燃气企业)缺乏提升自身储气调峰能力的动力,而传统的一体化能源企业因其国企属性实际承担了近乎无限的调峰责任[23]。操作过程中,既无法在每日运行层面通过价格杠杆进行调节,又囿于“稳定和政治”等因素,难以通过物理手段进行管控,造成天然气运行“看天吃饭”,偶遇异常天气或异常事件就频现供需失衡。
国家管网设施实现公平开放后,理论上所有用户均可自采资源并成为托运商,因此保供、调峰等责任相应由原来的资源供应企业转移至下游,托运商按合同供气即已完成义务。但实际多数用户自身平衡管理和调节能力不足,导致短期内日间调峰和冬季高峰期保供等责任仍将绑定资源供应企业。为避免调峰保供责任不清,运行中的短期失衡持续积累最终造成整体系统的失控,在输销分离后必须尽快厘清各方责任和义务。
1)明确托运商按照购销合同约定的合理日指定组织资源并安排供应;承运商在资源正常的情况下,按照约定接受并分输天然气,保证气质和压力符合相关要求;用气方在气质和供气压力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需严格按照日指定提气并承担超欠日指定所造成的后果。
2)严肃基于日指定的运行管控机制,进一步清晰界定供、输、用三方在日常和应急状态下保供的责任和义务,明确分输控制方式(实现物理有效管控)或设置超欠日指定的经济性惩罚机制(通过价格杠杆管控)。
3)在当前缺少短期市场机制的情况下,基础设施运营商应该形成标准化的管输服务合同,对使用其设施的所有托运商提出承担同等的调峰和保供义务的要求,例如对冬夏季峰谷比和月度内的日不均衡性设置规定。
4.2.2 结合市场发展实际合理分担责任
充分考虑我国天然气市场当前存在的客观实际,在市场化机制不健全、监管尚未完全建立的情况下,避免生搬硬套国外发展了几十年后形成的经验。例如,严格的管网平衡管理有利于承运商最大程度地发挥设施能力、优化运行、降低能耗和运行风险;也有利于托运商加强计划管理、规范与上下游责任义务和商务关系等,但严格平衡管理是建立在成熟市场配套机制的基础上,并非全部通过基础设施实现。实现严格的平衡管理必须要拥有成熟的现货、期货交易市场、管容二级交易平台、信息公开透明和完善的监管制度等配套机制,当前我国天然气市场显然不具备上述条件。在我国整体储气调峰设施能力不足的客观情况下,应在安全的范围内尽可能发挥包括管网在内的所有基础设施的短期调峰作用。
我国目前对基础设施运营商的监管仍主要集中在设施公平开放方面[24],承运商在运行层面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因为相关操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针对日常运行层面的监管力度不足。例如,承运商基础设施突发故障影响上、下游时应如何对外披露信息,能力受限时是否对所有托运商进行同比例调整,实际运行出现较大偏差时的责任认定以及管存等运行信息的公开机制等。因此,需要加强有关监管机构管网运行方面的专业化建设,提高其对承运商在调度运行操作层面的监管能力。
1)输销分离是天然气市场化的基础,随着管理的分离,承运商和托运商的天然气调度运行机制都需要进行调整。随着托运商数量的增加和商务模式的多样化,承运商需要将调度运行由单一的工艺生产层面扩展至商务和计划层面,向托运商提供商务层面的7×24小时服务。而由于托运商承担平衡责任主体,需要加强对进出平衡的管理,托运商必须提高自身的调度运行管理能力,形成与承运商调度运行(尤其是商务和计划层面)相匹配的能力,实现与承运商调度运行全方位对接,确保相关业务的高效开展。
2)合同是加强运行管控能力的关键,托运商需要对上、中、下游各类合同中调度运行相关条款进行细化,必要时单独签订调度运行协议,清晰划分各方义务和责任,实现调度运行有据可依。
3)未来随着市场配套机制的完善,国内管道气贸易将成为托运商开展各项业务的基础,是形成天然气价格的重要指标,也是开展平衡管理和组合优化管理的必要手段。企业通过国内外贸易统筹确保产业链整体效益最大化,不再单独对某一环节进行考核。
4)国家政策方面应坚持市场化原则和导向,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对需求的调节作用,提高对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在调度运行层面的专业化监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