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承
摘 要:明代未建立规整的陵坟户制度,但存在普遍建置陵坟户的事实,且在因循旧例的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一定的常例。陵坟户是建立在军、民两种基本户籍上的次生户籍,亦属因事编佥的杂役户役籍。宗室坟户具有自身的独特性,内部各阶层的坟户来源和性质并不相同,明后期建置坟户的宗室限定为亲王与绝嗣郡王。明前期陵坟户按户免役,至明中期转变为量丁免役,并逐渐形成每户三丁的成文法规,免役范围在逐渐缩小并制度化。在以一条鞭法为核心的改革中,陵坟户的配户当差逐渐瓦解,差役由世役演变为均徭,从按户佥拨转为按丁佥派,力役也逐渐折银雇役。但是,皇陵、祖陵陵户以及出藩亲王坟户仍然延续着世役的形态。
关键词:明代 陵坟户 赋役制度
中图分类号:K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705(2022)01-01-15
明王朝对帝陵陵户未作规整的制度设计,《大明会典》仅零散记载祖陵“陵户二百九十三户”,皇陵“陵户三千三百四十二户”,孝陵“陵户二十名”,显陵“陵户六十户”。1晚明礼部尚书朱国祯对本朝“陵户”加以注解:“祖陵洒扫户二百九十三,无礼生;皇陵则三千三百四十二户,礼生二十四,亲亲之杀如此。自孝陵而下各设军卫则五千五百,然犹未及汉立县之盛也。”2祖陵、皇陵的内容与《大明会典》的记载相一致,孝陵以下的内容掺杂了个人的理解,即设“军卫”替代“陵户”,相较于汉代的陵邑制3,规格已经不能匹敌。入清以后,私人撰著或官方纂修的前朝史仅简略复述《大明会典》中的记载。4由此可见,关于明代陵户的建置情况,文献记载中存在值得深究的问题:一、各帝陵陵户不仅数额悬殊,而且出现“户”与“名”的不同计量单位。二、孝陵以下诸帝陵陵户的建置情况比较模糊,不同文献的记载甚至出现相互抵牾。若按朱国祯所言,孝陵以下诸帝陵以军卫替代陵户,陵户已然无存,但事实上又见载于其他文献。
凤阳地区祖陵、皇陵的地位特殊,陵户史料也较为丰富,因此学界对明代陵户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二者。王剑英统计分析明后期祖陵陵户占有土地的“高度集中”状况5,夏玉润梳理祖陵、皇陵陵户的来源和建置规模1,曹树基考订凤阳地区陵户的数额2,郑宁、张登璨探讨凤阳地区陵户的赋役负担与人身管理问题3。另外,王毓铨、高寿仙在研究明代户役制度时,零星提及到陵户。4这些个案性、区域性以及概述性的研究或论述,尚未解答前述文献记载中呈现的问题。5本文试图在全面梳理明代陵户建置状况的基础上,从户籍与户役的角度加以探究。
在封建社会,帝王的墓称为“陵”,其他人的墓称为“坟”。明代还设有坟户,在性质上与陵户并无二致,仅因墓主的等级差异而称谓不同。前人对坟户关注甚少,本文将其与陵户一并考察,并深入探析宗室坟户的相关问题。
一、陵坟户的建置
明代陵、坟户的实例散见于各类文献中,笔者将采用排比个案、综合归纳的方法,从整体上勾勒明代陵、坟户的基本建置状况。
(一)陵户的建置
明代陵户的雏形在开国之前就已设立。元至正二十六年(1366),朱元璋回濠州修缮父母陵墓,令居住在陵旁的故旧汪文、刘英“招致邻党二十家以守陵墓,命有司复其家”6。这二十家肩负守护之责,并免除官府佥派的其他差役。洪武二年(1369),明廷上朱元璋皇考仁祖陵为“英陵”7,随即改为“皇陵”,设皇陵卫守护8。《明英宗实录》载:“初供事皇陵二十户,洪武中赐以田土房屋,免其徭税,令隶皇陵卫。后经兵流移,悉取回祠祭署附籍。”9汪文、刘英招募的二十家即皇陵陵户的前身,洪武中期编入皇陵卫。洪武七年(1374)设立皇陵祠祭署,汪文、刘英以“故里人”的身份任署令、署丞,专典祭祀事宜。10陵户隶属皇陵卫则需跟随调动,无法履行守护皇陵的职责,因此被调回祠祭署附籍。可见,皇陵陵户的最初规模为二十户,且于开国前就近招募而来。因隶属于祠祭署,陵户又别称为“署户”。
洪武二十九年(1396),皇陵陵户扩充至三千三百四十二户。正统四年(1439),皇陵祠祭署奏称:“洪武二十九年,太祖高皇帝清理凤阳、临淮二县土民,凡三千三百四十二户,编隶本署,供祭祀洒扫。”11所谓“土民”指土著居民,天启《凤阳新书》中称其为“土著旧民”。12朱元璋将这些具有“故里人”身份的人清理出来,共同服务于皇陵的祭祀和日常事务。由此,皇陵陵户额定为三千三百四十二户,并载入《大明会典》。
朱元璋皇祖考熙祖陵即为祖陵,位于泗州盱眙县,洪武十九年(1386)修建的“衣冠冢”。13成化《中都志》载:“洪武十九年修建,设祠祭署官奉祭祀,并望祭德祖、懿祖二陵。洒扫人户二百九十三户。”1洪武十九年(1386)设祖陵祠祭署,专典祭祀事宜,管辖洒扫人户即陵户二百九十三户。但最初规模并非二百九十三户,万历《帝乡纪略》载:“洪武十九年,额设署户二十户。二十一年添设五十户,二十六年添设三十户,二十八年添设二百户,二十九年添设十四户,厨、屠、酒户皆在焉,通计三百一十四户。”2署户即祠祭署陵户,在职责分类上还包括厨户、屠户、酒户。大概是参照皇陵陵户的建置,洪武十九年(1386)祖陵亦额设二十户,并诏令蠲免“泗州守祖陵民孙礼等二十户徭役”3。经过四次添设,洪武二十九年(1396)扩充至三百一十四户,但不久后便出现变化。永乐三年(1405),泗州曾佥拨民户补充“户绝”的陵户4,可见户数处于动态变化之中。成化《中都志》所载祖陵陵户二百九十三户,应是永乐以后人户损耗的结果,且成为新的额数载入《大明会典》。
皇陵、祖陵是追封帝后的陵寝,陵户的建置带有明显的随意性。最初都额设二十户,随后皇陵陵户依凤阳、临淮二县土民之数而定,祖陵陵户屡次增设,二者数额悬殊。朱国祯感叹“亲亲之杀如此”不甚确切,更多的可能是陵户建置的随意性所致;皇陵亦设“皇陵卫”,陵户与陵卫并不构成前后替代关系。换言之,洪武时期并未形成规整的陵户制度,这使此后诸帝陵户的建置无章可循。
据笔者寓目文献,明前期帝陵陵户建置比较随意,至中后期形成了常例。所见各陵陵户数额有:太祖孝陵二十名5,成祖长陵一百四十馀家6,仁宗献陵四十户7,宪宗茂陵四十户8,孝宗泰陵四十户9。另有两个特殊案例:一是景泰帝生前曾僉拨顺天府昌平县民户五十户看守寿陵,但后来被废为郕王,按亲王规格祭葬,这五十户不能看作陵户。二是嘉靖帝追谥其父为兴献帝,陵号显陵,于嘉靖六年(1527)“命修显陵如天寿山七陵之制”10,并于嘉靖九年(1530)“设陵户”11。已知天寿山七陵中献陵、茂陵、泰陵的陵户均为四十户,显陵亦当如此。嘉靖十九年(1540),又“诏增显陵陵户二十名”12。因此,万历《大明会典》混同记载显陵陵户六十户13。由此推测,明中期帝陵陵户已经形成四十户的常例。明末成书的《太常续考》记载,天寿山十二帝陵“陵户各四十名,惟昭陵为四十五名”14,不论户与名的计量单位,陵户数额可能是沿袭已有常例。
另外,洪武时期还为历代帝王陵寝设立陵户。洪武九年(1376),朱元璋“遣官视历代帝王陵寝,命百步内禁人樵牧,设陵户二人守之”1。此表述语义不甚明确,或为一户二人,或为二户二人,犹未可知。
总之,明前期陵户建置比较随意,自仁宗献陵以后逐渐形成四十户之例,晚明则演变为四十名之例,但不拘常例之举间有发生。
(二)坟户的建置
明代坟户的设立从未间断,甚至奸猾之徒借其名义来规避赋役,但明廷却没有制定严密的制度。坟户的建置情况更为纷繁复杂,总括起来可归纳为五类,分而述之。
追封诸王坟户。洪武初期,朱元璋相继追封众多同姓王和外戚王2,其坟墓亦设坟户。正德《明会典》记载,凤阳县寿春王等十王四妃坟“设祠祭署陵户”,盱眙县扬王坟“设盱眙祠祭署,置坟户二百一十户”,宿州徐王坟“设宿州祠祭署,置坟户九十三户”,滁州滁阳王坟“立庙坟所,置坟户以奉祭祀”。3万历《大明会典》将坟户改称陵户,并补录滁阳王陵户为十九户。4天启《凤阳新书》记载,寿春王等十王四妃坟户为“清理古钟离旧民三百户”5,佥拨方式与皇陵陵户如出一辙。坟户改称陵户有僭越之嫌,二者混用恰好说明性质相同。另外,祠祭署与坟户的建置时间未必一致。洪武四年(1371),徐王坟设礼祭所掌管祭祀事宜6,至洪武二十五年(1392)才升礼祭所为祠祭署7,并以“守坟户”武忠为首任奉祀8,可见坟户之设应始于礼祭所,而早于祠祭署。概言之,洪武初期追封诸王以后,各坟均设立数额不等的坟户,且成为定制载入《大明会典》。
妃嫔坟户。明前期实行殉葬制度,皇帝妃嫔从葬帝陵。9明宪宗废止殉葬,自裕陵以后妃嫔不再陪葬,仅少数深受宠爱者附葬帝陵,其他人别葬他处。10《明史》载:“凡陪葬诸妃,岁时俱享于殿内。其别葬金山诸处者,各遣内官行礼。”11金山是明代皇帝妃嫔的主要墓葬区。正统八年(1443),建于金山的静慈仙师坟园完工,明英宗敕令户部及顺天府将“原看金山坟二十户”迁徙至坟园附近,分拨官地并优免粮差,专门负责看守坟园和日常打理。12可见至晚正统八年(1443)已设立并佥拨妃嫔坟户。史籍中还屡见其他妃嫔坟户,如仁宗贤妃、惠妃、敬妃,宪宗皇贵妃、安妃,穆宗英妃,神宗皇贵妃,光宗贤妃、庄妃,熹宗裕妃,各坟均有数额不等的坟户。13明前期妃嫔坟户数似无常额,至后期逐渐形成了“事例”。天启五年(1625),光宗贤妃、庄妃依照“事例”拨给赡坟田地二十顷、坟户二十户及军人六十名;崇祯二年(1625),熹宗裕妃坟管事奉御刘秉干援引该事例请求拨给田地、坟户及军人;户部议覆,光宗贤妃、庄妃“共坟”,熹宗裕妃“止一坟”,因此只当拨给田地十顷、坟户十户、军人三十名。1由此可见,明后期已经形成分拨妃嫔坟十顷田地、十户坟户、三十名看护军人的事例。另外,英年早逝的皇太子妃亦设立坟户,如皇太子朱由校妃郭氏坟“照例”拨给坟户三十名2,此种情形属少见特例。概言之,明前期已经普遍设立妃嫔坟户,在数额上则无常额,至明后期逐渐形成一坟十户的常例。
公主坟户。正统七年(1442),应天府府尹奏称,上元、江宁二县丁多富户逃避差役,其中重要手段之一便是投充各公主府坟户。3可见,公主坟户在明前期已经比较常见,故被奸猾之徒利用。有据可查者,如永乐二十二年(1424)成祖第四女德安公主,宣德十年(1435)太祖次女宁国大长公主,正统四年(1439)仁宗长女嘉兴大长公主,弘治十一年(1498)孝宗长女太康公主,各坟置坟户十户。4但是,并非所有的公主坟墓都设坟户。正统八年(1443),锦衣卫指挥佥事宋铉为其母安成大长公主奏请坟户,未获朝廷允准,原因大概与其父宋琥合葬有关。5概言之,明代普遍设立公主坟户,且较为稳定地维持一坟十户的常例。
宗室坟户。明代推行分封制度,逐渐衍生出庞大的宗室群体。宗室坟墓原无坟户,然而王府奏讨之事经常发生。万历《大明会典》载:“凡王府奏讨坟户,嘉靖三年准拨附近民人二名看守。万历九年议准,亲王每坟拨与军校五名,郡王不许一概滥给。”6朝廷颁行法令来规范王府奏讨坟户,说明此前实际情况的杂乱。就亲王而言,永乐二十二年(1424)置蕲献王坟户十户7,正统四年(1439)调中护卫屯军一百九十三名守护庆靖王坟茔8,景泰四年(1453)怀献太子旧随官校九十一人改为坟户9,成化十六年(1480)调军校八十户守护梁庄王夫妇坟茔10,弘治十五年(1502)置歧惠王坟户五户11,隆庆三年(1569)调军校十人守护废辽王坟墓12。就郡王而言,天顺二年(1458)奏准设立秦府宜川庄靖王坟户二户13。就其他宗室而言,景泰七年(1456)奏准设立秦府镇国将军朱公鑛坟户二户14。概言之,明代前中期宗室已经普遍设立坟户,且主要集中于上层宗室,至嘉靖、万历时期已经形成规范性的法令条文。
勋贵坟户。若前述四类坟户尚有一定的规制可寻,勋贵坟户的设立完全取决于皇帝的恩赐。事实上,恩赐并不鲜见,滥觞者便是明太祖。洪武四年(1371),朱元璋大赐功臣守坟人户,韩国公李善长、魏国公徐达、郑国公常茂、宋国公冯胜各一百五十户,卫国公邓愈、延安侯唐胜宗、吉安侯陆仲亨、淮安侯华云龙、济宁侯顾时、临江侯陈德、长兴侯耿炳文、靖海侯吴祯、都督孙恪、郭子兴各一百户。15此时各公、侯、都督均未逝世,钦赐坟户所守之坟大概是其祖坟。世事难料,这些功臣大多身死家破,获赐坟户也随之消亡。但作为一种恩典,不乏帝王娴熟运用。永乐二十二年(1424),仁宗“增彭城侯张麒坟户”1。宣德元年(1426),宣宗“命有司为故少师荣国公姚广孝置坟户”2。天顺七年(1463),英宗“赐辅圣庄懿夫人坟户一十二户”3。辅圣庄懿夫人藺氏,洪武三十六年(1403)进宫,被英宗称之为“保母”。4概言之,勋贵坟户的设立带有极强的随意性,既可是外廷功臣,亦可是内廷宫人,且无规制可循。
总之,建置坟户的墓主身份繁杂多样。追封诸王、妃嫔、公主以及宗室与皇室具有或近或远的血缘亲属关系,地位尊崇且相对稳固,其坟户的设立较为普遍。虽然自明初以来都未制定坟户制度,但在长期的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一定的常例。这四类坟户建置广泛,存续时间长,构成明代坟户的主要部分。勋贵坟户源出于皇帝对墓主功绩的恩典,所见案例集中于明前期,未见形成一定惯例的迹象,故有明一代此类坟户为数不多。
二、陵坟户的“籍”与“役”
明初推行配户当差的役法,差役与户籍紧密相连,因此称为户役制。明代的户籍种类十分庞杂,王毓铨统计出八十馀种,其中即包括陵户和坟户。5高寿仙进一步分类概括,将明代户籍划分为基本户籍与次生户籍两大类,前者相互之间不能兼容并存,但可在其上叠加次生户籍;后者在基本户籍的基础上编定,有的属于役籍,有的则与徭役无关,且一种次生户籍之中往往包含数种基本户籍。6循着此种理路,下文对陵、坟户的“籍”与“役”问题进行考辨。
(一)“籍”的问题
关于陵、坟户的户籍,明代政书未作明确的规定。从已经搜检的实例来看,陵、坟户均包含多种户籍类别,甚至有比较特殊的附籍情形。
先看陵户的户籍。洪武二十九年(1396)清理凤阳、临淮二县“土民”时,辨别重点是土著身份,而不论其人户是军户还是民户,因此皇陵陵户的户籍混杂军、民两种类别。正统四年(1439),皇陵祠祭署奏称:“(陵户)后以充军为事死绝之故,迄今存者三之二,内有军籍一千馀户,有司时常清理拘解,虑后供祭不敷,乞如洪武间钦免陵户事例存留免解。”皇陵陵户三千三百四十二户,此处明言其中有军籍一千馀户,其他人户应为民籍。陵户从地方官府改隶皇陵祠祭署,其本等差役则在祠祭署供役,原在官府承担的差役得以豁免,即所谓“洪武间钦免陵户事例”。但实情是地方官府仍旧向陵户佥派差役,尤以科差军户为重,祠祭署担心陵户因此不能履行本等差役,奏请施行“洪武间钦免陵户事例”。“上命户部、兵部一遵洪武年间例行”,因同时涉及民户与军户,诏命下达到户部与兵部。7
皇陵之外的帝陵陵户主要是民户。洪武十九年(1386)初设祖陵陵户,诏令“蠲泗州守祖陵民孙礼等二十户徭役”8,洪武二十一年(1388)又诏令“蠲泗州守祖陵民八十户徭役”9,均为民籍。万历《帝乡纪略》载,祖陵署户(即陵户)故绝者“例于州民户内佥补”10。万历《大明会典》载,南京太常寺所辖陵户于“应天府附近民人拨充”1,孝陵陵户为民籍。景泰七年(1456),长陵陵户奏乞优免里甲差役2,推测主要为民户。洪熙元年(1425),诏令户部尚书夏元吉“于昌平选民四十户充献陵陵户”3。在所见实例中,除皇陵陵户外,尚未见到其他陵户从军户中拨充的情形。
再看坟户的户籍。尽管坟户的建置范围广,所见实例多,但明确标识户籍类别的例子并不多见。永乐二十二年(1424),“给蕲献王及德安公主守坟民各十户”4,民户充任宗室与公主坟户。蕲献王即明仁宗第四子朱瞻垠,未就藩而薨,永乐二十二年(1424)追封为蕲王,改谥曰“献”。其实,就藩亲王设有护卫或仪卫,如前文所述,亲王坟户不少是由军校转化而来,即出自军籍人户。然而,没有护卫或仪卫的郡王等宗室,坟户则从“附近民人”中佥拨5,如镇国将军公鑛坟户即为民籍6。由此可见,坟户也是兼有军、民两类户籍。
总之,陵、坟户为次生户籍,亦属役籍,建立在军、民两种基本户籍基础上,但以民户为主。皇陵陵户中有数额不少的军籍当属特例,与其建置过程有关。朱元璋看重的是土著身份,具有此身份的军户亦改充陵户。亲王坟户中存在军籍,与明代的宗藩体制有关。亲王护卫或仪卫的本等职责即为王府服役,部分军校改充坟户,其应役机构仍然是王府,本质上是内部服役人员具体事务的调整,并未改变既有的差役分配格局。明代军差最重,规定军籍家族不许分家析户。若军户改充陵户,根据“洪武钦免陵户事例”不再承担原有军差,而坟户同样具有免役优待(详见下文),这势必会继续加重其他军户的差役。因此,从赋役制度的维系出发,陵、坟户的佥拨以民户为主。
另外,皇陵陵户存在“双籍”情形,而“籍”之所在即“役”之所在,“双籍”往往导致“双役”问题。前引正统四年(1439)皇陵祠祭署奏请继续实施“洪武间陵户钦免事例”,就是要求豁除地方官府派征的徭役,仅承担皇陵祠祭署的差役。至明中后期,赋役的编派经常因事而变,陵户“双役”情形并不鲜见。天启五年(1625),凤阳守备太监刘镇奏称:“因世宗之国,凤、临等县帮差,原为一时权宜,今遂著为县民入条编,每丁银二钱七分,又加辽饷三分,民不堪命,率多逃窜。伏望垂念根本重地,将倭饷二钱一分全蠲,辽饷四钱一分减免一半,并将署户行令凤、临等县除去县民籍贯,发署供办祭品,永不许捏派杂差。”“世宗之国”的语义存在抵牾,朱厚熜乃袭封兴王,不曾有“之国”就藩之举,所言可能是指其进京继承帝位之行,此时凤阳、临淮二县以“帮差”的名义派役于皇陵陵户。嘉靖以降,明廷不断加派各种名目的赋役,地方也在渐次推行一条鞭法改革,皇陵陵户被统筹在内,相继派征丁银、倭饷、辽饷等項目。刘镇虽不敢奢望全免加派,但试图解决“双籍”问题,请求将陵户从凤阳、临淮的“县民籍贯”中除去,以使地方官府不再“捏派杂差”。朝廷批复:“倭饷准免,辽饷仍旧征解,署户止宜供办祭品,守直皇陵,不许复派杂差。”7陵户仍旧派征辽饷,实际无法从地方官府中脱籍,无法改变陵户“双籍”的著籍形态,亦不能根本解决陵户的“双役”问题。
皇陵初设陵户的附籍情形又更加特殊,甚至引起祠祭署与地方官府的屡次纷争。前文已述,汪文、刘英招募的二十户在洪武初期先后附籍皇陵卫和祠祭署,然而始终没有登载于所在府县的版籍。正统二年(1437),皇陵祠祭署奏称“初供事皇陵二十户……既而凤阳府奏请附其土民籍,仍免徭税,有犯盗贼者黜之别籍当差。至是,陵户王和等言,自祖父以来供事皇陵祭祀,今欲附籍府县,概编里甲,是弃臣也,亦恐皇陵之大,供事不周”,皇帝诏令“仍旧籍,惟有罪乃与平民概论”。1正统十一年(1446),皇陵祠祭署又奏称“皇陵旧有二十户……正统初,凤阳府知府熊观奏,其子孙散居甚众,乞于有司附籍,庶凭稽考,蒙令照旧于祠祭署附籍,仍免粮差。今临淮县又奏,欲令附籍有司,诚恐编充里甲,失误供祭执事,孤负高皇帝天地大恩”,皇帝诏令“仍旧本署附籍”。2据此,洪武二十九年(1396)清理土民、扩充陵户时,早已是皇陵陵户的二十户不在其中。至正统时期,为稽考日益增多的免除赋役户口,府县屡次试图将其附籍于“土民籍”,即府县版籍上的陵户户籍。由于担忧“双役”负担,陵户及祠祭署坚决反对府县的主张,并获得皇帝的允准。换言之,缘于与皇陵的特殊渊源,这二十户直接附籍于皇陵祠祭署,在府县版籍上不登载基本户籍,形成了比较特殊的“单籍”形态。
(二)“役”的问题
在配户当差制之下,军户民户各自承担相应的户役;在佥拨为陵、坟户之后,于指定的陵、坟承担差役,原则上为世役,从而转变为杂役户。王毓铨强调这一转变带来的免役优待,认为陵、坟户“正役、杂泛差役全免”3,此论断在明前期基本符合史实,但在明中后期发生了诸多变化。因此,有必要厘清陵、坟户本等差役的具体内容及变化过程,进而探讨在一条鞭法改革过程中户役的演变情形。
明代政书未清晰界定陵、坟户的本等差异,王毓铨将其概括为三项:守护、洒扫、祭品4。但就隶属不同的陵户而言,差役内容和负担轻重不尽相同。皇陵陵户差役最繁,成化《中都志》载“供祭、直宿、洒扫”5,《续文献通考》载“编视皇陵,供醴浆,直洒扫”6,《明熹宗实录》载“供办皇陵祭品及守直、洒扫”7,三项全部负担。祖陵陵户差役稍轻,正德《明会典》载“供洒扫”8,万历《帝乡纪略》载“供办祭祀”9,主要负担洒扫和祭品。景泰七年(1456),长陵陵户奏请优免里甲,获批“存一丁以供洒扫”10。万历《大明会典》载显陵陵户“供洒扫”,校尉“供巡视”。11可见,新佥陵户的差役呈逐渐减轻的趋势。宣德六年(1431),燕王潜邸旧臣、礼部侍郎李嘉因“胸中狭隘,莅事琐碎,无大臣体”,以年老致仕。12其子李粟为表对皇室的忠贞不渝,自请“愿为陵户,以供洒扫”;宣德皇帝晓谕礼部,认为李粟如此行事,可能有躲避差役的想法,索性直接下令全免。13此事载于《明宣宗实录》,是为信史。由此可见,至晚宣德时期,新佥陵户已经仅供洒扫,所以不少文献又称陵户为“洒扫户”,差役已属轻役,以致投充陵户成为一种规避户役的手段。
坟户的本等差役与陵户大致相同,且变化相对较小。文献中常见将坟户称为“守坟户”“看坟人户”,守护即为一项重要差役。坟茔的日常洒扫亦是职责所在,毋庸赘言。就祭品而言,嘉靖二年(1523)有如是记载:“初,景皇帝陵及申懿王等坟供祀柴薪取办有司,民甚苦之。顺天巡抚孟春建议令陵户自备,已可其奏,而司香内使张允凤又乞如旧例归有司。复从之。”14景皇帝即景泰帝,宪宗成化十一年(1475)追谥。申懿王朱祐楷,宪宗第十四子,未就藩而薨。行文中将景皇帝陵、申懿王坟的称谓作了明确区分,陵、坟户则统称为陵户。祭祀所用柴薪原由地方官府供办,因为百姓困苦,地方官奏请改由陵、坟户负担,后又因管事内官奏请改回“旧例”。此例虽仅论柴薪,至少间接反映出陵、坟户祭品负担相对较轻,因此地方官奏请改派。也正是因为坟户本等差役较轻,才有前引正统七年(1442)应天府府尹所奏丁多富户投充公主府坟户的弊端。
总之,陵、坟户的本等差役可总括为看守、洒扫、祭品,但具体承担者相互之间有所差异。明初设立的陵户差役较为繁重,至晚宣德以后设立的陵户仅有洒扫之责,差役已经较轻。坟户主要负责看守、洒扫坟茔,总体负担亦不重。一言以蔽之,陵、坟户的本等差役属于轻役。
再论陵、坟户的赋役豁免问题。陵、坟户承担本等差役后,其原本需要承担的赋役得到不同程度的豁免,可大致分为两种类型:
其一是赋役全免,主要惠及明初设立的陵户。如皇陵陵户,成化《中都志》载“全免粮差”1,《明熹宗实录》亦载“旧制每名给田五十亩,止供办皇陵祭品及守直、洒扫,并无别项杂差”2。皇陵陵户分得田地,专门供役于皇陵,不承担其他差役。又如祖陵陵户,洪武十九年(1386)免“徭役”3,洪武二十年(1387)免“租税”4,洪武二十一年(1388)免新增陵户“徭役”5,永乐三年(1405)佥补陵户“循例免租税”6。祖陵陵户也免除本等差役外的其他赋役。优免“赋”与本等差役的“祭品”有关。洪武二十九年(1396),朱元璋在接见进京朝觐的泗州陵户时,下旨户部:“这些小民待叫他往和州关领牺牲看祭,又怕累了他子孙,不若自行供办。叫他回,速搬移附近去处,看守祖陵,三十里以里、二十里以外,开耕田地,不要他纳粮当差,亦不许入有司衙门,结交官吏,说事过钱。”7祖陵祭祀所用物品原本打算让陵户于和州关领,考虑到过程艰辛,改为陵户自行供办,并分配田地,免除其他一应粮差。同理,皇陵陵户享有免“粮”优待亦当出于“供办皇陵祭品”。
皇陵和祖陵陵户的本等差役较为繁重,明初配户当差时分配户役田地。朱元璋为了体恤陵户,更为了保障皇陵、祖陵的祭祀事宜和日常维护,将陵户从王朝的赋役体系中分离出来。所谓“全免粮差”“不要他纳粮当差”,表面上指赋役全免,实际是指不再纳入地方官府的赋役征调体系,而非真正的免除所有赋役。但是,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皇陵陵户经常是地方官府派役的对象,甚至是有明一代的常态。皇陵陵户仅明开国前招募的二十家全免赋役,而其他陵户只免除田赋,仍需承担相对较轻的丁赋和徭役杂差。8究其缘由,皇陵初设二十家陵户仅是“单籍”,故而仅供役皇陵;由土民充任的陵户具有“双籍”,故而需要承当“双役”。围绕着赋役优免问题,因此才有前文所述皇陵祠祭署、凤阳守备太监与地方官的屡次争论。
其二是免除徭役,从所见文献来看,皇陵、祖陵陵户之外的陵、坟户均属此种类型。然而,并非如皇陵、祖陵陵户是“正役、杂泛差役全免”,其免役范围经历了反复变化。
陵、坟户所免役目主要是杂役。宣德四年(1429),宣宗“命行在户部免昌平县陵户杂役”9,此时顺天府仅佥拨长陵、献陵陵户。景泰七年(1456),长陵陵户“奏乞优免里甲”,间接印证其免役范围仅是杂役;得到的批复是“命存一丁以供洒扫,馀令应役”,每户免一丁以示恩泽,其馀人丁仍需承担里甲正役。1可见自长陵开始,陵户只免杂役。又据正德《明会典》载:“成化二年令,宛平、昌平二縣坟户免杂泛差役。”2坟户也只免杂役。
明前期陵、坟户按户免役,对户下免役人丁数额没有明确规定,加之本等差役较轻,以致投充现象日益严重。正统七年(1442),应天府府尹所奏上元、江宁富户投充各公主府坟户,甚至“一户多至一二十丁”3。明廷制定相关的法令似乎较为滞后,弘治元年(1488)才规定“昌平县坟户等户免三丁,不许全户优免”4。弘治五年(1492)规定顺天府私自投充陵户者“除本役外,其户下人丁照旧纳粮当差”5,不予赋役优免。但法令的推行不是一帆风顺,弘治六年(1493)神宫监内官状告顺天府东安等县违例差役陵户,刑部尚书彭韶等审理后奏称:“今顺天府所属州县正役颇易,应当杂差实为浩繁,其丁多殷实之家往往投充陵、庙、坟户及勇士、校尉、人匠各色人役,以避民差,致将见户重叠加役,富者累穷,贫者逃窜,村里萧条,人无生意,宜将坟、陵等户定与优免几丁,馀者仍发州县,相兼见户均当差使,庶彼此各得其所。”6由此可见,顺天府正役轻而杂役重,因陵、坟户可以优免杂差,丁多殷实之家便以投充为能事。根据朝廷的规定,府县派征差役合乎法度,领管陵户的神宫监内官却从中作梗,法令难以施行。刑部虽支持府县的做法,也不得不奏请重新讨论优免的人丁数额。弘治皇帝仅将该事下发到相关衙门。7弘治十五年(1502),朝廷下令陵、坟等杂役户“每户俱量留二三丁供役,其馀丁多者悉查出当差,如有投充影射者发边远充军”8。至正德五年(1510),朝廷再次议准:“陵户、坟户杂泛差役除正身外准免二丁,其馀人丁一体当差。”9重申陵、坟户杂役免除三丁的法令。然而,嘉靖帝甫登帝位,又强行破坏朝廷法度。嘉靖元年(1522),太监杨阅等人不顾“陵、坟户止复三丁”的明文规定,奏请全免陵、坟户人丁差役。户部虽据理力争,但嘉靖帝以一条“陵寝至重”为由,满足了内官的请求。10这种做法可能维持时间不长,嘉靖二十八年(1549)朝廷议准:“陵、园、海户量免人丁,不许将田亩折免。”11所谓“量免人丁”即有限额,数额可能又回到了正德《明会典》的规定之数。
总之,明代陵、坟户的赋役豁免情形呈繁杂、多变的特征。皇陵、祖陵陵户在明初享有豁免全部赋役的优待,至明中后期仍加派赋役;其他陵、坟户则只是免除杂役。明前期陵、坟户按户免役,至明中期转变为量丁免役,并逐渐形成每户三丁的制度规范。免役范围在逐渐缩小并制度化,以此限制投充等躲避差役的行径。
(三)从“户”到“丁”的转变
在配户当差制下,佥拨为陵、坟户的人户充当世役,其计量单位为“户”。这种做法逐渐产生弊端:其一,人户有消亡,额数短缺以后,地方官府需要佥补。以祖陵为例,泗州先后于永樂十四年(1416)、正统十四年(1449)、成化十三年(1477)、成化二十年(1484)、隆庆四年(1570)佥补故绝陵户总计七十八户。12其二,陵、坟户本等差役属于轻役,并且享有一定的赋役优免,致使投充现象屡禁不止。无论是佥补,还是投充,均是里甲人户改为杂役户,州县的赋役派征人户相应减少,从而加重其他里甲人户的负担。嘉靖八年(1529),世宗悼灵皇后陵管事内官郑鉴奏请增加陵户,“上以昌平州赋役浩繁,人户凋敝,令顺天府于附近州县佥充”1,可见按户佥拨已经不易推行。次年,朝廷便有如下政令:“查各陵、坟、园户及佃户,原额应该若干户,照所属州县地方繁简,遇编审均徭,分别等第,另佥更换,替下人户听当别差。其那移户并定国公、惠安伯佃户以免本身,馀丁退出,与民一体当差。”2陵、坟户分为“原额”户与“那移”户进行清查,前者是朝廷批准佥拨的人户,后者则是投充人户,目的是增加州县官府的赋役派征对象。那移户只免本身丁役,户下其他人丁需要承担差役,这与前述弘治五年(1492)对私自投充陵户的规定相同。更为重要的是,原额户在编审均徭时可以另佥更换,表明陵、坟户不再是严格的世役,差役性质出现根本性变化。
在稍早的嘉靖三年(1524),新佥的王府坟户已经从按户佥拨转为按丁佥派。万历《大明会典》载:“凡王府奏讨坟户,嘉靖三年准拨附近民人二名看守。”在名称上仍为坟户,但已经不再配户当差,而是佥派人丁当差,故而坟户出现了新的计量单位“名”。至嘉靖十五年(1536),朝廷颁行诏令:“各处帝王陵寝、前代名贤及本朝公、侯、驸马、伯、文武大臣敕葬坟墓,所在官司照例编佥附近民人一丁看护。”按丁佥派陵、坟户的范围进一步扩大。3
从按户佥拨到按丁佥派是派役方式的变化,而坐派州县的实际操作会有相应的调适。直隶顺天府所属州县的陵、坟户数额颇多,其佥派情形具有典型性,从中可看到制度实践的具体状况。康熙《昌平州志》载:“嘉靖四十年,户同上,口增千馀。内计陵户三百五十四丁……坟户一百七十七丁……已上俱系优免人数,见存编民四千六十五丁。”4嘉靖四十年(1561),顺天府昌平州优免人丁中有陵户三百五十四丁、坟户一百七十七丁,若照前述陵、坟户每户三丁的免役规定,则佥派了陵户一百一十八户、坟户五十九户。换言之,嘉靖晚期虽然昌平州向各陵、坟按“丁”供役,但在本州内仍按“户”坐派并优免户下人丁的差役。但是,此时佥派的陵、坟户已非承担世役的杂役户,可以“遇编审均徭,分别等第,另佥更换”,即陵、坟户逐渐演变成坐派州县的均徭役目。
万历《顺天府志》在“徭役”项下记载该府万历二十一年(1593)力役(称之为“头役”)的编银数额,备列所属各州县新增或革除的役目,其中即有陵、坟户。具体言之,良乡县新增坟户五十一名,每名编银一两;固安县新增灵丘公主坟户二名,每名编银三点六两;宝坻县裁革邠哀王坟户一名;顺义县新增陵户五十八名,每名编银三两,新增坟户十六名,每名编银四两;涿州新增灵丘公主坟户二名,每名编银十二两;文安县新增永陵陵户二名、昭陵陵户四名,每名编银从原编九点六两加增为十点八两,武宗贤德二妃陵户一名,每名编银从原编四两加增为五两;大城县永陵、康陵、悼陵各陵户一名,每名编银从原编七点二两加增为十两;玉田县新增永陵陵户一名,每名编银五点六两。总计陵户六十九名,坟户七十二名,各州县的编银数额不尽相同。5该府志在“经费”项下又开列各处坟户数额和具体支出银额,总计一百四十五名,每名徭编银四两。6由此可见,佥派名额或银额未出现变化的陵、坟户在“徭役”项下没有开列,如前述顺天府昌平州的陵、坟户完全没有呈现;各州县编派坟户徭役银的数额虽然不同,但各坟户的支出标准完全一致。另外,自武宗康陵为始,继之世宗永陵、世宗皇后悼陵,再到穆宗昭陵,陵户均以“名”计数,这与嘉靖朝以降从按户佥拨到按丁佥派的方式转变相吻合。至万历时期,力役进一步改征银两,这又与明代中后期一条鞭法的改革进程相一致。该府志的编纂者如是评议:“又陵户、坟户编银甚善,方奉旨,而守陵内臣题奏仍编人户,户部覆奏不可,得是在有司调剂之,俾无累可也。”1万历时期陵、坟户的配户当差制已然不符合时势,按丁编派且折银雇役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因此,在文献记载中,陵、坟户的计量单位从“户”演变为“名”。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皇陵、祖陵陵户的建置过程较为特殊,直至明末仍为承担世役的杂役户,并未演变为按丁佥派的徭役。据前引天启五年(1625)凤阳守备太监刘镇的奏言,皇陵陵户在明代后期的赋役改革中虽然受到波及,但配户当差的户役制度没有改变,甚至在规避加派赋役的过程中进一步得到巩固。因此,在明清各类文献中,皇陵、祖陵的陵户均以“户”计量。
总之,在一条鞭法为核心的改革中,陵、坟户的配户当差逐渐瓦解,从按户佥拨转为按丁佥派,差役性质由世役演变为均徭,力役也逐渐折银雇役。“籍”与“役”开始逐渐分离,作为次生户籍与役籍的陵、坟户不断减少,陵、坟户演变为均徭役目。但是,明前期按户佥拨的皇陵、祖陵陵户仍然延续着世役的形态。因此,明代后期陵户的差役性质呈现出世役与均徭并存的局面。
三、宗室坟户论析
相较于其他类别,宗室坟户具有自身的独特性,也是明代典章中加以规范的唯一类别,此节将对其作更加深入的论析。
明前期宗室人口为数较少,坟户的奏讨尚未成为棘手的问题,朝廷的政策也比较宽松。明中期以后,宗室群体日渐庞大,王府奏讨坟户随之增多,朝廷不得不颁行相应的法令。嘉靖三年(1524),“准拨附近民人二名看守”;万历九年(1581),“议准亲王每坟拨与军校五名,郡王不许一概滥给”。2万历十年(1582),又议定“革除亲王坟所,给守坟军校五名”。3这些条文都收入《大明会典》,已经成为宗藩礼制的重要内容。概而言之,出藩亲王拥有护卫或仪卫,坟户主要由所属军校充任,无需再行奏讨,因此要限制看坟军校的名额。奏讨坟户者主要是郡王以下宗室,从所见实例来看,明中后期也仅限于郡王,坟户则从州县“附近民人”佥拨,而且“不许一概滥给”。由于来源路径不同,宗室内部的坟户存在阶层间差异,差役性质也有所区别。
首先看亲王坟户。明代文献中护卫军校改充看坟军校的事例屡见不鲜,具体运作情况却不甚清楚。孙凯在做明代周藩王陵的调查与研究时,发掘出数份周王守坟户后裔的碑刻和谱牒资料,虽然均是清代文献,且仅涉及周府亲王,从中亦能窥测到一些普遍性的认识。
周府第一代亲王周定王朱橚有守坟户李氏。李氏《重修家谱序碑》云:“余李氏祖居山西洪洞县,大明迁民,支徙河南汴京城西关。永乐年间,余先祖为周定王葬禹北境老官山金字石下,奉命护陵,遂安居于犁埏沟。”4朱橚于洪熙元年(1425)薨5,碑文所謂“永乐年间”奉命护陵有误。李氏先祖原居山西洪洞,后迁徙到河南开封,大约在洪熙年间为周定王护陵。
周府第三代亲王周简王有守坟户李氏、张氏、鲁氏、王氏四姓。李氏《李尚义墓表》云:“明初始祖李公住在南京大石桥,官居守备。洪武封第五子于河南汴城,为周定王。吾祖随定王驾入汴京。……简王薨,卜茔于荥阳县槐东保小寨西,吾祖随驾来荥阳,以简王坟为家,成陵户,大约时在正统年间。”6张氏《张氏先茔碑》云:“始祖张智,系山西洪洞县人也。自洪武初年迁于南京大石桥,后周定王分封河南,随驾入汴。及周简王薨,葬于槐东保教义西邢村迤东,又随驾入荥,远以简王陵园为家焉。”1鲁氏《鲁氏先茔碑》云:“始祖自洪武初年由山西平阳府洪洞县迁至南京大石桥,至周定王分封河南,随驾来梁。及至周简王薨,卜葬于荥阳县槐东保教义邢村迤东,又随陵驾入荥,乃以陵园为家,时谓陵户。”2王氏《王氏先茔碑》云:“悼王坟、路家岗原保简王坟人氏,自悼王葬于北坟,于是北门人随驾而居悼王坟焉。惠王葬于西坟,西门人亦遂其驾而居于路家岗焉。”3周定王朱橚于洪武十四年(1381)就藩开封4,李、张、鲁三姓先祖从“南京大石桥”随驾入汴。又《李氏先茔碑》明确记载李氏“始祖武职,南京大石桥老户”,即李氏始祖为军籍人户。与李氏始祖共居于南京大石桥,且同时跟随周定王就藩的张、鲁二姓,推测其身份亦属军籍,三姓始祖即为周王护卫人员。永乐十九年(1421),朱橚因谋反事而献还三护卫,但仍允准量留官军随侍,5李、张、鲁三姓即为存留者。至正统年间,三姓因守护简王陵墓而成了陵(坟)户。至于王氏,《王氏先茔碑》没有交待先祖渊源,但值得注意的是,王氏原为周简王坟户,其族支此后又相继成为周惠王和周悼王坟户,出现同一户族充任多坟坟户的形态。
周悼王朱安有守坟户臧氏、王氏和李氏。臧氏《原姓录》云:“吾臧之始祖讳和者,南京常州府阳虎县人也。当大明嘉靖年间,与王、李二姓奉天子命,自南京迁荥,居于东邢村,共守王陵。”6臧氏《纂修臧氏宗谱石记》又云:“余臧氏当大明嘉靖元年,与故王、李二姓奉命迁荥,出南京之地,共守王陵。”7朱安为周府第六代亲王周惠王朱同镳世子,弘治十二年(1499)未袭封而亡,后追谥为悼王。8嘉靖年间,臧、王、李三姓才奉命从南京迁往荥阳,守护悼王陵墓,这可能与军户勾补有关。明代坟户若佥拨民户,采用就近原则在附近州县佥拨,而军户佥拨则不同。臧、王、李三姓明初应为南京常州府阳虎县军籍人户,洪武十四年(1381)户下正丁为周王护卫随驾入汴,馀丁留在原籍。嘉靖时期,改充悼王坟户的三姓正丁人户户绝,按制于原籍馀丁人户勾补,故而有从南京迁往河南之举。由于缺乏直接材料,此种看法权作一种较为合理的推测。
总之,各姓的碑刻、谱牒在追述先祖时,细节或详或略,但这些资料大致可以共同反映出周府亲王坟户是佥拨军籍人户的世役,以致成为其后裔的一种祖先记忆。万历九年(1581)限制亲王看坟军校数额,亦间接印证亲王坟户出自军户。
但是,葬于京师的未就藩和绝嗣的亲王,其坟户从顺天府民户中佥拨,在明中后期赋役改革过程中,其性质从世役逐渐转变为均徭。万历前期,顺天府佥派亲王坟户共三十二名,分属于蔚悼王、康定景王、申懿王、忻穆王、岐恵王、景恭王、月精秀怀王、汝安王、邠哀王等亲王坟。9其中,康定景王即位景泰帝,英宗复辟后废为郕王,其他诸王或早殇,或无子除封。这些坟户按丁佥派,并纳入均徭编银。
再来看郡王坟户。郡王坟户主要通过奏讨获得,如天顺二年(1458)秦府奏准设立宜川庄靖王坟户二户10,其他王府则可援例奏讨11。出藩亲王就藩时,兵部拨与一定数量的军校在王府供役。与此同时,王府还在封国所在府县佥派民校,一是补充亲王军校的缺额,二是供役于新增宗室,尤以郡王民校最为普遍且逐渐制度化。1与军校转变为看坟军校相似,民校亦可转变为看坟民校,不过仍然需要奏讨和朝廷批准。弘治八年(1495),韩府通渭王第二代郡王朱征銶奏准以原赐民校五人守视其父庄简王坟茔。2嘉靖三年(1524),朝廷对王府奏讨坟户“准拨附近民人二名”的规定没有指明适用阶层,实际主要是针对郡王群体,所谓“准拨附近民人”即在州县佥派看坟民校。至隆庆时期,朝廷有更加明确的规定:“凡郡王厨、校,隆庆四年议准,各郡王民校、民厨不分例前例后,每位民校二十名,每名征银十两,民厨二名,每名征银八两。其看坟民校,有宫眷者准留六名,无宫眷者准留三名,每名征银八两,佥派送用。六年议准,王府民校原系徭编雇役,有奸徒冒充者,查革问遣。”3郡王看坟民校自州县佥派,在徭编项下折银雇役。
既然郡王看坟民校是州县的均徭负担,在地方赋役相关文献中即可寻找到蛛丝马迹。隆庆时期《山东经会录》载:“郡王民校题准新例,每位止编二十名,共五百名,每名银十两。看坟民校有宫眷者止编六名,无宫眷者止编三名,共五十一名,每名银八两。”4《山东经会录》由左布政使王宗沐主持编纂,隆庆五年(1571)刊定成册。“题准新例”即隆庆四年(1570)朝廷议定郡王民校新例,次年山东各王府便已贯彻执行。看坟民校的具体编派情况见下表。
据上表,对郡王看坟民校的编派情况有更加清晰的认识。其一,所列郡王至隆庆五年(1571)均已绝嗣除封,可见看坟民校的建置以之为前提,故而才有“有宫眷”和“无宫眷”的差异。其二,各郡王看坟民校均在所属王府的封国府县内编派,或编派于一县,或编派于数县,亦有一县编派数个郡王看坟民校的情形。
总之,宗室内部各阶层的坟户来源和性质并不相同,出藩亲王坟户从王府所属军校中佥拨世役,且始终相沿不变;明前期葬于京师的未就藩或绝嗣亲王以及其他宗室坟户主要在府县民户中佥拨世役,明中后期在配户当差制逐渐瓦解过程中,按户佥拨逐渐转变为按丁佥派,在编派府县则逐渐转变为折银雇役的均徭役目。另外,由于宗室群体的不断膨胀,坟户的设置逐渐缩小到上层宗室,至明后期已经仅限于亲王与绝嗣郡王。
四、结语
综上所述,关于明代陵、坟户的考论可作以下总结:
首先,明代没有陵、坟户制度,但存在普遍建置陵、坟户的事实,因无制度规范而呈现出随意、繁杂、散乱的特征。但在“因循旧例”的实践中,明代中后期逐渐形成了一定的常例,从而衍生出一种“非制度化”的规范。也正是由于制度的不完备,突破“规范”的现象时有发生。
其次,在明初配户当差制下,陵、坟户是建立在军、民两种基本户籍之上的次生户籍,亦属因事编佥的杂役户役籍。总体而言,皇陵、祖陵陵户的本等差役较重,其他陵户及坟户的本等差役较轻。陵、坟户在明前期按户免役,至明中期转变为量丁免役,并形成每户三丁的成文法规,免役范围在逐渐缩小并制度化。在一条鞭法为核心的改革中,陵、坟户的配户当差制逐渐瓦解,“籍”与“役”逐渐分离,从按户佥拨转为按丁佥派,差役性质则由世役演变为均徭,力役也逐渐折成银两。但是,皇陵、祖陵陵户和出藩亲王坟户仍然延续世役的形态。因此,明代后期陵、坟户的差役性质分化为世役与均徭两种类型。
最后,宗室坟户具有自身的独特性,其内部各阶层的坟户来源和性质并不相同。出藩亲王坟户从王府所属军籍人户中佥拨,且始终维持世役形态;葬于京师的未就藩、绝嗣亲王以及其他宗室的坟户则从府县民户中佥派,明中后期逐渐转变为折银雇役的均徭役目。建置坟户的宗室群体也在逐渐收缩,至明后期已经仅限于亲王与绝嗣郡王。
A Study on Mausoleum-keeper and Graveyard-keeper
of the Ming Dynasty
Sheng Cheng
Abstract:There was no system of Mausoleum-keeper and Graveyard-keeper in the Ming Dynasty, but it was common to assign Mausoleum-keeper or Graveyard-keeper from civilian's family and military's family, and which gradually formed a routine in the practice. The sources and nature of Graveyard-keeper were different among different classes in the imperial family. To the late Ming Dynasty, only the prefectural prince without children and prince could have Graveyard-keeper. The corvee for Mausoleum-keeper or Graveyard-keeper could be forgiven by Family(户) in the early-Ming Dynasty, but by Person(丁) in the mid-Ming Dynasty, and forming a rule that only 3 persons per family were exempt. Among with One Lash Method reform, the method of assignment went from by Family to by Person, and the mode of service went from the changeless provision of labor to the exchangeable payment of silver. However, the Mausoleum-keeper of Zhu Yuanzhang's father and grandfather needed to provide labor for the generations to come, so did the Graveyard-keeper of princes in the provinces.
Key words:Ming Dynasty;The Mausoleum-keeper and Graveyard-keeper;System of taxes and corv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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