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检视及发展路径

2022-04-07 23:52:57张桂霞
海南开放大学学报 2022年3期
关键词:危险性司法犯罪

张桂霞

(河南警察学院 公安专业基础教学部,河南 郑州 450000)

引言

近年来,随着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速裁程序等探索的不断深入,人们把研究重心转移到如何降低刑事司法的对抗性,强化司法的谦抑性[1]。人们在追求安全和秩序价值的同时,也更多地关注个体权利和自由。2021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把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列入2021年工作要点。这意味着我国刑事司法改革在探索如何保证刑事追诉权依法规范高效行使的同时,开始审视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重羁押”“重追诉”等问题,积极寻求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不断凸显人权司法保障。

一、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动因

(一)时代背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推进

在社会治理中,犯罪治理一直是摆在第一位的。为实现预防犯罪、维护秩序、保障个体权利的治理目标,国家以刑罚权作为惩罚和打击犯罪的重要利器,以刑事政策作为预防犯罪、指引刑罚权行使的重要补足手段,共同构筑国家治理的技术进路。刑事司法系统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探索如何系统、科学、有效地治理犯罪,提升刑事治理效能。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现代化语境中,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就共同事务所形成的诸多方式的总和”[2],强调通过政府、社会组织与公众对公共事务的协同合作管理,以最小的成本获得公共利益最大化。近年来,随着国家发展进入新时代,民间社会对公共事务参与程度日渐深入,在犯罪治理中的角色、地位都在发生显著的变化,从松散型的“朝阳群众”“西城大妈”,到已成规模的保安公司、社会调查机构以及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充分表明我国民间社会参与犯罪治理的意愿以及形成的良性互动。而疫情防控治理中“健康码”与“行程码”的使用,为我们探索利用手机定位、“非羁码”等技术,解决非羁押人员监管难问题,提供了犯罪治理技术进路。因此,作为国家力量代表的刑事司法系统协同社会力量一道,基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安全、保护个体权利与自由的共同利益诉求,充分发挥犯罪治理中的司法机关和民间社会的能动性,以共建共治共享的多元化样态参与犯罪治理,寻求利益最大化的理想状态,符合社会治理的规律。

(二)实践基础——犯罪结构的变化

近二十年来,我国的犯罪态势发生明显改变,犯罪结构也随之变化。

1.新型犯罪明显增多

全球化和信息化在推动社会运行和社会变革加速化的同时,也使得整个社会呈现出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的风险态势,新的重大安全威胁与犯罪挑战不断出现。为应对新形势下的犯罪治理需要,在积极刑法观的影响下,一方面通过调整刑事政策及时回应犯罪治理需要,另一方面通过刑法修正案设置新的构成要件,增加新罪名。例如,为满足疫情防控现实需要,解决特定时期规范供给不足问题,国家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先后通过司法解释及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及时明确涉疫相关罪名,构建严密的疫情防控刑事法律体系。一些过去属于行政法律规制的行为,如醉酒驾驶、高空抛物等也被纳入刑法打击范畴。刑法犯罪圈不断扩大,在满足社会治理刚性需求的同时,也为公权力行使和个体权利保障划定了明确的边界。

2.轻罪比例增加

据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显示,判处不满三年有期徒刑及以下刑罚案件,从2000年占比53.9%升至2020年的77.4%。这个数据表明,虽然案件数量高位运行,但是严重暴力犯罪持续下降,轻罪案件不断上升,犯罪结构明显变化。轻罪案件的增多,也一定程度上说明犯罪人的羁押必要性相应降低。犯罪结构的变化,要求刑事政策科学因应。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提出,使“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通过优化资源配置,实行繁简分流,既回应了犯罪结构的变化,又回归了强制措施诉讼保障功能的定位。

概言之,犯罪结构的变化表明国家对犯罪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与谴责,而少捕慎诉慎押则体现了对行为人罪责权衡后作出的理性化、宽缓化的司法处遇。

(三)政策驱动——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

刑事政策是以抗制犯罪为目的的社会反应。随着法治建设的发展与人权观念的觉醒,在对“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和“从严从重刑事政策”的不断反思和修正中,2005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宽严相济是我们在维护社会治安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基本刑事政策。”一项刑事政策的确定,体现了国家针对不同时期和不同犯罪的发展态势,对刑事政策作出相应的调整,使之更契合当下政治经济和社会治安形势的变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基本刑事政策,具有整体性和全局性指导意义[3]。在该政策的指导下,近年来羁押必要性审查、非法证据排除、认罪认罚从宽、刑事和解、速裁等一系列体现出人权保障价值的制度相继出现在刑事诉讼立法与实践,以确定性的法律规范回应宽严相济的政策精神。随着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向纵深推进,中国司法不断加强人权保障力度,传统的“重打击轻保护”办案思路和办案模式已经不适应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需要。在此背景下,我党提出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指引司法机关将强制措施、起诉权控制在合理必要的限度,引导纠纷在诉讼外或者审前阶段解决,既完成了犯罪控制问题,又达到了诉源治理的目的,在强化人权保障价值实现的同时,将有力推动刑事司法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内涵及检视

(一)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内涵

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是在充分考量行为人人身危险性和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减少适用逮捕措施,慎重启动起诉程序,缩短审前羁押时间,实现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所谓少捕,是在刑事诉讼中尽量少采取逮捕措施,坚持“非羁押为常态,羁押为例外”的原则,从而将逮捕措施回归其原本的诉讼保障功能的价值定位。所谓慎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根据案件的事实、情节以及被追诉人的具体情况、认罪认罚情况,认为不起诉更加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利于修复受损害的社会关系的,尽量适用不起诉手段终止诉讼,以充分发挥审查起诉的审前把关、分流作用[4]。所谓慎押,是指对于已经被采取逮捕措施的被追诉人,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认为不需要再行羁押的,可以依申请或依职权主动变更或解除逮捕措施,尽量减少羁押时间。少捕慎诉慎押不是“不捕不诉不押”,在具体落实中,既要严格规范把握捕诉押的法定条件,遵循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又要在自由裁量权的基准下减少不适当、非必要的捕诉押,体现刑事司法宽缓化和谦抑性要求,以司法履职助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

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虽然没有适用范围上的限制,但是少捕慎押慎诉政策的适用是建立在对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审慎评估的基础上,司法机关不能超越权力行使的法律边界,而应当在法治的框架内实现个案的正义。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毒品犯罪等严重犯罪,从法理上讲,其社会危害性极大,不符合少捕慎诉慎押政策的适用标准;从实务上看,无论是办案机关或是社会公众都难以认同对此类犯罪的宽缓化处理。因此,从少捕慎诉慎押政策适用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角度出发,其适用范围主要应限定以下两类:一是行为人可能科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罪案件应当成为该政策适用的重点;二是行为人可能科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且行为人具有未成年人身份、自首、认罪认罚、达成和解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或者是涉民营企业经营类犯罪的,也纳入重点适用范围。

(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应然功能

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以最少的司法资源、最低的社会成本,实现恢复性司法的正义价值,达到最好的社会治理效果。

1.体现了人权司法保障

按照全面依法治国重大战略部署,“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是我国刑事司法工作的基本遵循。在刑事司法中,一项重要且现实的人权即人身自由权。保障个人自由是刑事政策的基本价值目标。司法机关为了案件办理需要,固然可以采取限制或剥夺他人自由的强制措施,但是必须以适当性或必要性为原则。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提出,正是契合了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通过对“无逮捕必要”和“无羁押必要”的尽量少捕慎押,对“无追诉必要”的尽量适用不起诉处理,进一步落实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

2.体现了诉讼经济原则

司法资源是有限的,而羁押与追诉所需要的司法成本是无限的。要保证司法资源的供求均衡,刑事政策就必须有所回应和调整。少捕慎诉慎押政策的推行,通过减少逮捕措施的适用和缩短羁押时间,充分发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在诉讼中的积极作用,不仅有效降低羁押成本,而且有利于解决“以捕代侦”“久押不决”等问题;通过拓宽无必要不起诉的发展空间,放弃轻微案件的追诉,不仅有效减少审判与刑罚执行成本,而且有利于集中优势资源高质量惩治重点犯罪。

3.体现了司法的能动性

司法是克制的,司法人员对法律规则应保持着尊重和遵守。司法同时又是能动的,它要求司法机关应当主动回应经济社会发展,以解决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为宗旨,灵活运用法律手段,提高刑事治理效能。司法机关适用少捕慎诉慎押政策,能有效激励被追诉人积极认罪认罚、减轻犯罪后果、达成刑事和解,引导当事双方尽量将矛盾化解在审前阶段,将诉讼终止在审前阶段,体现了司法的能动性。通过司法机关依法能动履职,不仅有利于恢复受损害的社会关系,有效疏导各种矛盾冲突,还有利于最大限度减少司法对抗和社会对立,帮助行为人重新复归社会。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国各地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在涉企业案件办理中,深入推行“少捕慎诉慎押”理念,尤其对于一些涉罪企业经营者,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适用不起诉方式终结诉讼,不仅能有效引导企业依法合规经营,预防再犯,而且有利于维持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用司法“温度”护航企业健康发展,最大程度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国民经济复苏。

(三)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实然检视

刑事司法政策的生命力在于指导并服务司法实践。我们在认可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功能价值时,也需要认识到这一政策在实施过程中所面临的现实障碍。

1.重羁押重追诉的现实状况短期内难以解决

相当长一段时间以来,受“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思想的影响,以及为应对普遍民众认为“不捕不诉”即为“不审不判”而带来的无形压力,公安司法机关习惯于采取羁押措施推进诉讼进程,依赖于通过报应性刑罚回应对犯罪的否定性评价。虽然近年来,不批捕率呈逐年上升趋势,但总体逮捕羁押仍然是主流。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数据,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中提请逮捕案件批捕率近80%,审前羁押人数超过60%[5]。高提捕率和高羁押率发挥的不仅仅是逮捕措施的诉讼保障功能,更多强调地是其维稳价值和震慑效应,在法的秩序价值和人权保障价值的权衡上更倾向于前者。重羁押重追诉现象的存在,不仅在于公安司法人员认识上的滞后,更囿于侦查手段和监管措施之不足。虽然各地公安司法机关积极探索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但是如何真正有效地防止被追诉人逃逸或者毁灭罪证,却一直是司法实践中难以解决的实际问题。如果不解决侦查取证和监管的现实困境,那么少捕慎诉慎押的理想状态将难以实现。

2.公安司法人员适用动力不足

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由检察机关牵头并推动,其实施离不开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的支持和配合。对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而言,少捕慎诉慎押的“度”不好把握。少捕慎诉慎押是建立在对被追诉人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的一种自由裁量,如何保证裁量结果的合法适度是一个难题。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案件评查过程中,不捕、不诉往往是重点评查对象。一旦不捕不诉的行为人逃逸、再犯罪,则有可能引发责任倒查,轻则给予行政处分,重则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人民法院而言,即便在审前阶段贯彻落实了少捕慎押的政策,为了保证庭审的正常进行,防止被告人脱逃不能到案,通常也会在审判环节对被告人自行决定逮捕。另外,如果检察机关大量启动不起诉程序,将案件直接从审查起诉阶段分流出去,检察机关无形中的主导地位使法院的审判权陷入被架空的风险,对当前审判中心主义诉讼制度改革带来一定的冲击。因此,法院参与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的立场并不明朗[6]。

3.各刑事政策之间可能出现价值冲突

出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不同时期的刑事政策有所侧重,同一时期也可能存在价值冲突的不同刑事政策。例如疫情期间,国家出台规范性文件,提出对涉疫犯罪“从严惩处”“从重处罚”的指导性意见。再如公安机关针对涉黑涉恶、电信网络诈骗、“盗抢骗”及“食药环”等违法犯罪开展专项活动时提出“从严”的刑事政策。这些专项活动中“从严”的刑事政策多侧重于安全、秩序的价值追求,与强调人权保障价值的少捕慎诉慎押政策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如何处理好各种刑事政策的关系,平衡不同政策之间的价值冲突,也是未来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三、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现实路径

(一)转变司法理念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司法理念变革是基础。

1.打破陈旧的司法理念禁锢

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及时转变“重打击轻保护”的陈旧观念,不仅要追求结果的公正,也要遵循程序的正义;不仅要注重打击犯罪,也要强调对人权保障。公安司法机关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在化解矛盾、保障人权方面的积极意义,及时转变司法理念,坚持法治思维,创新治理模式,提升司法温度。为此,才能真正实现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里提到的,“司法须努力追求实质公正,不能止于形式合法。”

2.转变不当的考核机制

绩效考核是公安司法机关无法回避的话题,指标则是绩效考核制度的核心。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体系,有助于引导办案公正、合法、高效;而不合理不必要的指标,则可能导致办案机关执法行为的冒进与异化。自2015年开始中央政法委多次明确要求,严禁下达刑事拘留数、批捕率、起诉率等不合理不必要的考核指标。为保障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贯彻落实,应当坚持禁止以逮捕率、起诉率等单向增长作为与绩效挂钩的考核性指标,但可以将其列为统计性、参考性指标[7]。同时应当将不捕率、不诉率、非羁押性强制措施适用率等指标纳入考核指标,切实引导公安司法人员转变观念,大胆尝试,将少捕慎诉慎押从政策层面落实到具体实务。

(二)完善制度构建

1.加强源头治理,合理控制逮捕的适用

社会危险性判断既是逮捕必要性审查的核心内容,也是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重要内容。对于如何判断“社会危险性”,刑事诉讼法以列举的方式进行了说明,但是因其“可能”“企图”的用语,社会危险性判断成了司法人员的一种自由裁量权。由于难以把握社会危险性的尺度,使得公安司法人员将逮捕的重心放在了“罪责”上,从而出现“够罪提捕”“够罪即捕”的现象。为了解决社会危险性在逮捕审查中被虚置的问题,应注意以下几点:

(1)要规范社会危险性的评价标准

社会危险性是未来可能出现的风险,具有盖然性、动态性特点,难以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细化判断标准,只能建立在司法人员经验判断的基础上,结合现代化技术手段,积极探索开发“逮捕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系统”,重点围绕犯罪情况、涉案人情况、罪后表现及所在辖区参与社会治理情况等方面,利用量化数据综合考量行为人的社会危险性大小。

(2)要明确社会危险性的证明

证据裁判原则的构建,决定了社会危险性条件的证明也必须落实到证据上。侦查机关作为提请逮捕的主体,自然应当承担证明责任。但是由于社会危险性是未来可能性,因此与证明“已然之罪”的直接证明方式不同,社会危险性的证明主要是间接证明,利用经验法则基于已知事实对“未然危险”进行合理的推断、推论。推定降低了证明难度,解决了逮捕社会危险性中的证明难题[8]。

(3)贯彻正当程序原则

在逮捕的社会危险性以及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上,实现从书面审查为主向司法化审查转变,将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的意见作为审查的必经程序,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律师的,检察机关应当为其指定律师或者安排值班律师。必要时根据《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进行听证,通过强化检察官的亲历性,保障被追诉人剥夺自由程序中的有效参与权[9],以提升司法公信力,促进矛盾化解。

2.创新治理手段,发挥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替代作用

少捕慎押政策的落实,为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提供了政策动力。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一直未受重视,一个直接原因在于监管难、难监管,对被监管人员缺乏有效的治理手段。随着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不断推进,尤其是经历了疫情防控阻击战,基层组织、社区、志愿者等群防群治力量空前强化,社会治理手段不断创新,为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提供了更多可能。

(1)创新非羁押数字化监管模式

在2020年疫情最严重的时候,杭州市司法机关借助“健康码”打造了一套非羁押强制措施数字监控系统(“非羁码”),对非羁押人员进行全方位、全时段监控,并实现无一人脱管失控。移动支付手段、行程监控、“非羁码”及电子手环等网络信息技术的利用,提升了社会治理的智能化水平。这些创新社会治理手段将会成为对被追诉人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一大助力。但是不宜过度依赖数字化监管手段的运用。一方面数字化监管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另一方面数字化监管手段的过度使用,对被追诉人的隐私权带来侵权风险。因此,在非羁押性措施适用过程中,还需要与传统的通信监控、不定期抽查、电话检查等手段有机结合。

(2)完善社会支持体系

对犯罪的治理,不仅依靠刑事司法机关的重拳出击,还需要寻求民间参与主体及其他科学有效的犯罪治理途径[10]。将非羁押人员纳入网格化,打通监控“最后一公里”,吸纳网格员、社区工作人员、志愿者协助社区民警加强监管;发展一些具有公益性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福利机构,作为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管护基地,为“无监护人、无固定住所、无经济来源”的人员提供监管场所;采取释法说理、调解和解、司法救助等手段,构建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深化诉源治理,最大限度化解矛盾。通过这些治理手段,让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能真正发挥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作用。

3.健全裁量标准,充分发挥不起诉的诉讼功能

检察机关通过依法行使起诉裁量权,在综合权衡行为人的罪责轻重、人身危险性的基础上,对于“可诉可不诉”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既实现案件分流的目的,又达到了情理法的有机融合。随着少捕慎诉慎押政策的推进,不起诉制度应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完善。

(1)探索相对不起诉的适用范围

可以考虑满足“犯罪情节轻微”或者“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予刑罚”情形的案件,都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制度,无须两个条件同时具备[11]。这样,可以将司法实践中的一些轻罪案件纳入相对不起诉范畴。以“危险驾驶罪”为例,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显示,2021年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决定起诉1273051人,其中排在第一位的是危险驾驶罪263281人,占比21.7%。为落实“慎诉”政策,可以探索建立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不起诉的裁量标准,对符合条件的轻微醉驾案件予以出罪化处理。

(2)扩大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空间

当前企业合规审查是检察机关推出的一项改革举措,对进行合规体系建设的涉案企业做出不起诉决定是试点常见做法。现有的附条件不起诉主要适用于未成年犯罪案件,通过所附条件的实现,达到使涉罪未成年人真正悔罪、化解矛盾、修复受损害的社会关系,最终顺利复归社会的目的。而利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结合企业合规体系建设对涉罪企业进行出罪化改造,或许是疏解企业犯罪治理困境的有效途径[12]。

4.加强沟通协作,形成治理合力

公安机关长期处在打击刑事犯罪的最前沿,同时又站在刑事诉讼的起点和前端。惩治犯罪、维护稳定的职责使命使公安机关对不捕不诉甚为敏感,对少捕慎诉慎押政策的执行动力不足。因此,政策的推行,需要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统一认识,加强沟通协作。2021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签署《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搭建了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之间的侦查监督与协作平台。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应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就案件办理的程序与实体问题加强双向沟通,在强制措施的适用上,检察机关通过提前介入,加强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案件的审查和非羁押性强制措施适用的指导和监督。

(三)强化政策协调

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既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又彰显了司法的宽容性,在这一点上,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价值目标上是一致的,都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中“宽”的面向。刑事政策是对社会情势变迁与发展的回应与适时调整。近年来,为了打击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国家先后发布了《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意见》《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以司法解释的形式针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以及危害疫情防控的相关犯罪,提出了依法从严惩处、从重打击的政策性指导意见,在法治轨道上实现及时、精准打击,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严”的主基调。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在宽严相济政策的大框架下,需要处理好与其他刑事司法政策之间的关系,实现“宽”与“严”的协调与平衡。

1.实现少捕慎诉慎押政策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衔接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激励被追诉人认罪认罚,既实现实体上从宽,可以不起诉或者从宽处罚;又满足程序性从宽,可以选择非羁押措施、速裁程序等,正与少捕慎诉慎押政策的内涵与功能相一致,也可以说,二者互为补充,共同实现社会治理功能。一方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贯彻落实,为少捕慎诉慎押政策的推进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具体实践中,既要考察被追诉人是否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罪行,又要结合其是否退赃退赔、赔礼道歉、获得谅解并和解等考察其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以此评估其社会危险性。在此基础上,根据其犯罪情节轻重,通过公正合理的控辩协商机制,最终决定是否予以从宽处理以及从宽幅度。由于被追诉人自愿认罪认罚,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其社会危险性降低,因此其羁押必要性随之降低;其中情节轻微的案件,如果矛盾已经化解,已无追诉必要,检察机关可酌情做不起诉处理,从而为落实少捕慎诉慎押政策创造了条件。由此可见,认罪认罚是少捕慎诉慎押政策法治化、制度化的前提[13]。另一方面,少捕慎诉慎押政策的具体实施,也成为推动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重要激励机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实施效果不很理想,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被追诉人对自己认罪后是否能得到实体和程序上的从宽持怀疑态度。不捕不诉少押,是认罪认罚的被追诉人的心理预期。如果这一政策在侦查阶段得到落实,将极大地激励被追诉人通过认罪认罚来换取不捕、不押。而在起诉阶段,被追诉人面临成为罪犯的风险时,通过非刑罚处理方式有利于促进被追诉人认罪悔罪。当然,无论是认罪认罚从宽,还是少捕慎诉慎押,其关键都在于对被追诉人的社会危险性的充分评估,相应的司法处遇应建立在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对于案件性质严重,且行为人社会危险性较大的,仍应予以羁押、追诉。

2.平衡协调与从严刑事政策之间的关系

少捕慎诉慎押政策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在适用逮捕和起诉时应当严谨、慎重。但是严谨不是严禁,并不意味着要严禁捕、诉、押,我们既要反对重刑主义,但也不能忽略刑罚的惩罚性和报应性。宽与严体现了不同时期、不同社会情势下的政策要求,因此应当做到宽与严结合,打击与化解并举,形成宽严的良性互动。刑事政策总是反映一定时期社会总体形势和犯罪态势[14]。突然暴发的新冠疫情打破既有的社会安定的动态平衡,社会的暂时失范刺激或催生不轨者的犯罪动机,造成涉疫犯罪频发,给疫情防控秩序和社会安定造成严重危害。刑事政策以维护秩序和保障公共利益为优先考虑,通过增设犯罪构成要件、降低入罪门槛等方式,扩张现有罪名,及时弥补刑法规范之不足。通过严厉打击涉疫犯罪,在对涉疫不法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和惩戒同时,实现刑罚的一般预防目的。但是强调从严打击危害疫情防控的相关犯罪,并不意味着少捕慎诉慎押政策就失去了用武之地。即便在防疫形势最严重的时候,司法机关仍坚持将人身危险性大小作为对被追诉人刑事司法处遇的重要依据。如胡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①2020年3月6日,埃及留学生胡某某回国,未遵守疫情防控规定,本人确诊感染新冠,同时也导致多人被隔离、小区封闭、餐饮企业歇业的严重结果。胡某某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检察机关鉴于疫情防控形势有所好转,加之胡系在校学生,未造成病毒实际传播后果,且本人认罪悔罪态度好,与被迫歇业商户达成和解,经召开公开听证会,对胡某某作出相对不诉处理。——案例来源于2021年6月甘肃省检察院发布的6件不捕不诉典型案例。,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全面考量了疫情形势、行为人认罪悔罪态度了解学生身份等,对其作出了不起诉决定,确保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刑事政策本身具有动态调整性,随着疫情防控常态化,司法机关也在根据疫情形势对刑事政策进行必要且适当的调整和修正。

综上可见,少捕慎诉慎押政策对危险性小的犯罪人以宽缓的司法处遇措施,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彰显了人权保障的价值目标;而从严刑事政策对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人以更严厉的处遇措施,则体现了刑法的扩张性,强调了秩序和安全的价值目标,二者相辅相成,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框架内发挥调节作用。从社会治理的角度而言,通过重典重刑使行为人屈服于刑罚威慑而不敢再犯属于治标,对其从宽轻处使其感受司法的善意而不愿再犯则属于治本[15]。一宽一严、宽严并济,标本兼治,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两个面向,共同凝聚犯罪治理的“法治智慧”。

结语

少捕慎诉慎押政策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以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为指引,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制度支撑,与从严惩处政策相辅相成,共同构筑犯罪治理的技术路径,顺应了新时期犯罪治理的新需要,也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刑事司法现代化的新期待,最大限度地发挥刑事司法对社会治理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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