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布尼茨的两大推理原则间的辩证关系

2022-04-07 05:23陈玉荣
贵州工程应用技术学院学报 2022年6期
关键词:莱布尼茨逻辑学理由

陈玉荣

(河北大学哲学与社会学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2)

戈特弗里德·威廉·莱布尼茨(Gottfried Wilhelm Leibniz,1646-1716)延续传统逻辑规律,特别是亚里士多德逻辑规律,从而提出两大逻辑推理原则——矛盾原则和充足理由原则。在其著作《单子论》中,莱布尼茨向人们介绍了两大推理原则,两大推理原则是莱布尼茨逻辑系统得以建立的基石:矛盾原则是指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一个命题不能同时具有“真”“假”两种属性;充足理由原则是指一个思维被判定为真,总是有充足的理由。根据罗素以及多数研究者的观点,矛盾原则在很大程度上是可以把传统逻辑的三大基本规律,即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都共同包含在内的。莱布尼茨继承了亚里士多德关于矛盾原则的基本思想,认为矛盾原则是进行推理中最根本、最能接近事物本质的原则,这表明,矛盾原则在莱布尼茨的逻辑思想体系中占据很高的地位。充足理由原则是进行因果推理的原则,是为了区分推理的真理与事实的真理,进一步补充矛盾原则而提出的逻辑原则。[1]考察莱布尼茨的逻辑以及哲学思想,矛盾原则依旧是最根本的原则,矛盾原则是充足理由原则的思想基础和推理前提,而充足理由原则是更充分更可靠的原则,且充足理由原则在一些层面上可以包含矛盾原则。两大推理原则在其哲学逻辑学思想中即相互独立又相互作用。从整体上来看,莱布尼茨的推理原则思想是在继承前人逻辑思想特别是传统逻辑中关于逻辑基本规律思想的基础上提出的,莱布尼茨的整个逻辑思想体系所建立的依据也就是这两大推理原则。对于两大推理原则之间的关系,莱布尼茨并没有清晰明确的阐述,这也导致在他的逻辑思想体系中存在着两种原则并立的情形,这一并立情形后来产生了诸多影响。试图找到一条能兼容两大推理原则的新原则的学者,都没有取得满意的答案。而对两大推理原则谁能替代谁的研究是与莱布尼茨的思想相背离的。沃尔夫(Christian Wollf)和罗素(Bertrand Russel)等人简单地将充足理由原则划归为从矛盾原则推导出来的结果,因而直接消除了充足理由原则,认为思维的法则仅仅是矛盾原则;康德(Immanuel Kant)、谢林(Friedrich Schelling)等在分析沃尔夫等人的思想的基础上,看到了两大推理原则间的区别,但在他们的唯心主义哲学思想中,充足理由原则是他们主要的思维法则。考察莱布尼茨整个思想体系可知,两大推理原则间谁替代谁的观点与他本人的观点背道而驰。莱布尼茨一直将矛盾原则看作是基本的思维原则,而他又明确提出推翻充足理由原则就会推翻他整个哲学思想中最好的部分。陈修斋从两大推理原则的概念上对两者间的关系做出了辩证分析,朱新春侧重充足理由原则的形成过程以及实际应用来谈两者的关系。本文则运用反证法,假设“两大推理原则不具备辩证统一的关系”,从两大推理原则提出背景、主要内容以及两大推理原则实际应用三个角度,论证假设成立是与莱布尼茨意愿相违背的,且会出现人们难以接受的逻辑错误,从而证明两者必须是辩证关系。

一、从理论背景看矛盾原则和充足理由原则之间的辩证关系

从其形成背景上看,两大推理原则的辩证关系如果不成立,将会导致莱布尼茨的真理划分依据模糊和对同一概念循环定义等逻辑错误。

众所周知,莱布尼茨的逻辑思想体系是在近代欧洲资本主义生产力迅猛发展、自然科学特别是数学的发展以及逻辑学本身发展的基础上得以建立的。两大基本原则作为莱布尼茨逻辑思想体系的基石,其提出也离不开这样的时代大背景。从近代开始,大量哲学家的注意力从本体论问题转移到了认识论问题上,而认识论探讨的主要问题是真理问题[2]。介于当时的时代大背景以及认识论问题转向的影响,莱布尼茨作为当时哲学、数学和逻辑学的研究者,其真理理论思想的形成就成了必然。莱布尼茨对真理的研究是从命题切入,将主词与谓词的逻辑关系作为断定真理的标准,之后,莱布尼茨进一步对真理进行划分,将其分为推理的真理与事实的真理,并把矛盾原则作为推理的真理的划分根据,把充足理由原则作为事实的真理的划分根据。若两者间的辩证关系不成立,这必将导致真理划分依据模糊的逻辑错误。

再追溯莱布尼茨两大推理原则的思想来源,可发现,首先,矛盾律思想是由亚里士多德首次提出的,矛盾原则正是在继承亚里士多德矛盾律思想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并且莱布尼茨是将传统三大逻辑规律思想,即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思想融合、创新、发展,从而提出矛盾原则。在莱布尼茨之前,笛卡尔、斯宾诺莎等理性主义哲学家虽然没有明确将矛盾原则看作很重要的一部分,但考察他们的哲学逻辑学思想可知,矛盾原则在他们的思想体系中一直被看作是最高的思维法则。笛卡尔认为“我思故我在”这一标志着西方世界进入理性时代初期的“真理”,其本身不是由推论得出的,而是自明的。也就是得到这一真理,不用根据什么前提进行推论从而得到它,而是从这一思想本身直观地得到。但纵观笛卡尔整个理论体系,首先以得求得一条自明的公理(在笛卡尔看来,这条自明的公理也就是“我思故我在”)为前提,然后用自然的灵明演绎出整个体系。而自然的灵明其实就是不自相矛盾。而从他最初的公理到他整个思想体系,所有的推理都使用分析的、演绎的方法,其根据便是矛盾原则,正如陈俢斋所说:“在笛卡尔看来,知识只有一种,就是根据自明的公理分析演绎而得的知识,换句话说也就是‘先天’(apriori)的知识。求得这种知识所用的方法是演绎法,所根据的原则就是逻辑上的‘矛盾律’”。[3]斯宾诺莎作为一个唯物论者,其思想体系和笛卡尔是背道而驰的,但他的哲学思想所使用的方法实则与笛卡尔的方法一致,即将矛盾原则看作思维法则最高形式。其次,对于充足理由原则,莱布尼茨前的充足理由原则思想表现为因果原则思想。根据柏拉图的《曼诺篇》,尽管在柏拉图看来,事物发展变化的原因不在事物内部与现实世界,而在于理念世界,但他已经看到因果原则在认识领域中发挥的重要作用。而后亚里士多德认识到事物生成、存在和认识的理由,并提出四种事物原因。之后布鲁诺、笛卡尔、马勒布朗士对因果原则也有所研究。两大推理原则的思想来源各不相同,若两者间辩证关系不成立,这必将造成莱布尼茨对同一概念循环定义的逻辑错误。

二、从内容角度看矛盾原则和充足理由原则之间的辩证关系

基于上述论证得出,莱布尼茨并没有单一的将矛盾原则或充足理由原则看作思维的最高法则。之后在《单子论》一书中,莱布尼茨对两大推理原则的主要内容作出了清晰明确的表述。从内容上看,若两大推理原则的辩证关系若不成立,将导致以偏概全的逻辑错误。

(一)矛盾原则

矛盾原则是在传统逻辑规律基础上为真理的划分作依据而提出的,是指一个命题不能既真又假的逻辑推理原则。上文已经提到莱布尼茨的矛盾原则思想是在亚里士多德矛盾律思想的基础上提出的,莱布尼茨说:“首先我假定,每一判断,即肯定或否定,要么是真的要么是假的,如果肯定是真的,否定就是假的,如果否定是真的,肯定就是假的”[4];除此之外,莱布尼茨还有大量的相关论述,莱布尼茨的矛盾原则不仅包含矛盾律思想,还可以包含有同一律、排中律的逻辑思想。首先,从定义上看,矛盾原则的定义是在矛盾律的基础上,融合排中律和同一律的思想确立的。矛盾律表达一个思想与它自身的否定不能同时都为真,即“A不是非A”的逻辑思想。同一律表达同一思维中每一思想自身与自身之间的同一性,也就是“A是A”的逻辑思想。排中律就是表达两个具有矛盾关系的思想必有其中一个思想是真的,即“要么A要么非A”的逻辑思想,即而莱布尼茨把矛盾原则看作是一个命题不能同时具有真假两种性质,即“A是A,且A不能同时是非A”的逻辑思想。其次,莱布尼茨将矛盾原则确立为判断推理的真理根本依据,推理的真理也就是不证自明、必然存在的真理。必然存在的真理也就是本身不能存在矛盾的真理,也就必然包含同一律的思想,且排中律的作用就在于求真,这与矛盾原则作为判断真理的依据的作用相同。

(二)充足理由原则

莱布尼茨充足理由原则,是基于因果推理思想,作为矛盾原则的补充原则,为了区分两种真理的逻辑原则而被提出的。充足理由原则是由莱布尼茨首次明确提出的,充足理由原则也就是:“在同一思维过程里一个思想被确立为真,总是有其充足的理由。”[5]即A是真的,是因为B是真的,且依据B可以推出A。关于充足理由原则,莱布尼茨是从一个东西之所以会存在、一件事之所以会发生、一条真理之所以会成立这三方面来进行刻画的。首先,任何事物的存在都是有其充足理由的,基于此,莱布尼茨提出了自己的本体论思想,把一切物质、精神的想象都归于单子这一真正的实体。其次,在其单子本体论的思想基础上,莱布尼茨将知觉或力看作是单子的根本性质,且认为一切事物运动变化的理由即一件事物发生的理由,便是由于单子的根本性质知觉或力作用的结果。最后,莱布尼茨依据两大推理原则将真理区分为两种,事实的真理是偶然的、非必然的,即一件事物有可能真,有可能假,其真假性不能确定,要确定其为真,也就必然不能仅依据矛盾原则得出,还需依据充足理由原则;推理的真理在莱布尼茨看来是必然存在的真理,其存在的必然的理由是上帝的理智。[6]

(三)两大推理原则内容上的辩证关系

上文提到,莱布尼茨并没有清晰明确地对两大推理原则间的关系作出界定,这也导致学界对其两大推理原则之间的关系的界定形成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认为两者只能有一方是思维最高法则,从而试图将另一方简单划归;第二种观点是承认两者间的辩证关系。延续学界对其关系的分析,假设两大推理原则间的辩证关系不成立,那么会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充足理由原则划归为矛盾原则,另一种是矛盾原则划归为充足理由原则。一方面,充足理由原则是在矛盾原则的基础上提出的,没有矛盾原则,也就无所谓充足理由原则。另一方面,充足理由原则是为了弥补矛盾原则的不足而提出来的。依据第一种情况,有部分学者提出将矛盾原则看作是思维最高法则,认为充足理由原则可以划归为矛盾原则,因为矛盾原则是最基本的那个原则。而依据第二种情况,则是将充足理由原则看作思维最高法则,认为矛盾原则可以划归为充足理由原则,因为充足理由原则在内容上比矛盾原则更加充分和完善。而无论哪种观点,都是片面看待两者间关系所导致的,即只看到两者部分联系的一面,从而以偏概全,认为这就是两者的全部关系。

考察两大推理原则的主要内容,首先,虽然矛盾原则是最基础的那个原则,充足理由原则是在其基础上提出,但单靠矛盾原则却无法说明事物的存在性。一事物自身的存在性不能完全由自身来确定,还需借助外部因素证明,简单来说也就是充足理由原则能够为事物的价值性提供证明。就拿矛盾原则来说,矛盾原则是无法证明自身存在或存在方式的,如果矛盾原则为真,那么肯定有一个充足理由使得它为真,且仅仅依据矛盾原则所得到的知识虽然是可靠的,但却可能是无用的。因为思想是有内容的,依据矛盾原则推出的知识往往是从某一已知思想,逻辑地推导出另一新知识,得出的这一新知识往往没跳出原本的知识,其存在并没有实际意义。其次,充足理由原则虽是为了弥补矛盾原则的不足而提出的,内容较之于矛盾原则更加充分完善,但运用充足理由原则进行推导时,矛盾原则必须是它的前提和标准。[7]命题首先必须符合矛盾原则,才能去证明其是否是真知识,也就是在必须符合矛盾原则的基础上才能进一步运用充足理由原则,且真知识意味着不能仅仅用自身去检验自身,而须借助外部充足理由去判定。

三、从应用角度看矛盾原则和充足理由原则之间的辩证关系

从应用角度,莱布尼茨在其哲学逻辑学思想体系中是辩证使用两大推理原则的,假设两大推理原则的辩证关系不成立,这将使得莱布尼茨整个哲学逻辑学思想分崩离析。且抛开莱布尼茨对两者的使用来说,若两者辩证关系不成立,在人们日常思维活动和其他学科如法学、医学等领域也将导致逻辑错误。

(一)莱布尼茨对两大推理原则的辩证应用

个体实体这一概念是莱布尼茨的整个哲学、逻辑学得以延伸的基点;任何健全的哲学逻辑学也都离不开对命题的分析、对真理的追求。假设两大推理原则间的辩证关系不成立,那么将会使得莱布尼茨整个哲学逻辑学思想崩塌。

首先,假设两大推理原则间的辩证关系不成立,会导致个体实体这一概念的本质和存在无法得到证明,也必将使得莱布尼茨以个体实体这一概念为基点的哲学逻辑学体系无法建立。在对个体实体的深入研究中,莱布尼茨发现,矛盾原则和充足理由原则可以分别说明个体实体的本质和存在。对于矛盾原则,莱布尼茨认为,事物是由事物本身的整体存在而被个体化的,也就是一个事物的每一种性质对于它的同一性来说都是根本性的。对于充足理由原则,莱布尼茨在给克拉克的第5封回信中指出没有充足理由原则,很多重要真理的存在将不能被证明[8]。

其次,任何健全的哲学逻辑学都离不开对命题的分析和对真理的追求。两大推理原则是莱布尼茨分析命题的依据和标准,若两者间的辩证关系不成立,将会使得莱布尼茨对命题的分析出现错乱,也就是无法对真理进行求证,这也必将导致其整个哲学逻辑学思想崩塌。

两大推理原则是从具体推理真理与具体事实真理所抽象而来,其本身就是作为两条一般的、普遍的真理原则而存在。真理在莱布尼茨的思想中可分为必然的和偶然的两种类型,其划分依据是两大推理原则[9]。再进一步分析包含关系与非包含关系所形成的命题可知,在莱布尼茨哲学逻辑学思想中,两大推理原则给真理的包含概念(每一真的肯定命题,谓项要么明显地被包含在主项之中,要么实际地被包含在主项之中)提供了依据,这里的包含概念仅从内涵逻辑上看,也就是说判断一个命题的真假主要依据的也是两大推理原则。莱布尼茨的哲学逻辑学思想是在亚里士多德的哲学逻辑学思想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亚里士多德哲学逻辑学思想主要以概念为基础,受此影响,莱布尼茨对命题的分析也多侧重于对直言命题(判定对象是否具有某种属性的命题)的分析,莱布尼茨指出性质命题具有四要素,主、谓、联、量四项,不具有真假性的概念在一个命题中主要是主项(主词)和谓项(谓词),主项指被断定的对象的概念,谓项则指主项是否具有的性质的概念。莱布尼茨将主项和谓项间的关系分为全同关系、种属关系、交叉关系与完全不同关系四种,其中全同与种属关系属于包含关系,所形成的命题是真的,交叉与完全不同关系属于非包含关系,所形成的命题是假的。根据矛盾原则,一个真的命题必定要么主谓项等同,要么谓项可以划归为主项,按照莱布尼茨的理解,无论哪种都表明在真理中谓项被主项所包含。例如,对“三角形是三边形”与“正方形是四边形”两个命题进行分析,在第一个命题中,主项三角形与谓项三变形的关系是全同关系,在第二个命题中,主项正方形与谓项四边形是包含关系中的属种关系,两个命题都是真理,判断依据是矛盾原则,第一个命题主谓项等同,第二个命题谓项可划归为主项。根据充足理由原则,真命题都有其存在的一个充足理由,这一理由要么是主谓词有明显的同一,要么是主谓词非明显的同一,而并非明显的同一则需要无限的过程谓词才能划归为主词,这一划归过程虽然并不能完全被人们所认知到,但划归是一定可能的。也就是根据充足理由原则,谓词要么明显地被包含在主词之中,要么实际地被包含在主词之中。莱布尼茨提出充足理由原则是为了弥补矛盾原则的不足,莱布尼茨意识到在进行推理也就是对真理的追求过程中,仅仅依靠矛盾原则是不够的。例如,“李四昨天去了北京”这一命题,依据矛盾原则,主项与谓项之间为非包含关系,但其反命题“李四昨天没有去北京”并未出现逻辑矛盾,也就表明这一命题的真假不能由矛盾原则判断得出。而依据充足理由原则,我们可以说这一命题是真的是有可能的,因为以往每天李四都去了北京,依据该原则,谓项无限划归为主项。

最后,在莱布尼茨之后,不承认充足理由原则的哲学逻辑学思想都将出现自相矛盾的逻辑错误。一切事物都是有充足理由的,矛盾原则虽适用于一切可能的世界,但对于偶然性事物存在的理由矛盾原则无法提供依据。真理和谬误的区分依赖两种原则,真理的获得不仅有客观因素,还有主观因素,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而实践过程需要两大推理原则的共同指导,且两大推理原则本身就是一种论证方法,在符号逻辑中,两大推理原则可以说是作为各种符合推理规则得以形成的“元规则”[10],矛盾原则包含了矛盾律、同一律、排中律的思想,是一切有效推理必须遵守的推理规则。充足理由原则可用分离规则表示,即G→H,GH,符号表示推出关系。

(二)两大推理原则在现实生活中的辩证应用

若两大推理原则的辩证关系不成立,在人们日常思维活动和其他学科如法学、医学等领域也必将导致逻辑错误。

在人们日常思维活动中,获得真实可靠论断必须遵循两大推理原则,两者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缺一不可,若两者间的辩证关系不成立,将会导致自相矛盾、捕风捉影等不能接受的情况。如,在辩论中,每一位辩手首先都得明确自己的辩题是什么,若是连自己辩论的主题都把握不清,就很容易被对方抓住矛盾点。在明确论题后,辩手才会去寻找强有力的证据证明论题的真实性,证据本身也不得自相矛盾。这一整个过程,都离不开矛盾原则与充足理由原则的相互作用,若是两者间的辩证关系不存在,那么将很容易出现立场不明、论据不足等低级错误,从而导致辩论失败。矛盾原则是思想真实性存在的依据,同时也是思想保不自相矛盾的准则,而充足理由原则是保证思想真实性的依据,即为某一思想为真、之所以为真提供充足理由。[11]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常说的“言之有理”也不仅仅是充足理由原则在起作用,其中也包含着矛盾原则,找寻理由的前提是事物真实、合理的存在,这必须依据矛盾原则,然后才挖掘充足理由为其真实性作证明。

无论是逻辑学还是其它学科,都是在不断地去追求真的知识,这与两大推理原则的目标一致,每一门学科都可依据两大推理原则求得更多的真知识,在这一过程中,两大原则是辩证统一的,若两大原则的辩证关系不成立,将导致严重错误。如在法律中,律师处理法律案件时,根据矛盾原则确立该案件所使用的法律概念、条款等,保障每一概念、条款不自相矛盾,前后同一,然后依据充足理由原则找到充分的证据。辩证关系如若不成立,将导致条款与事件本身不符,证据不真实、不充足等逻辑错误,从而导致错判。再如在医学中,医生给病人看病治疗这一过程,也都要遵循两大推理原则,首先得保证病人患病的真实存在,其次使用药物应有充足理由,做到对症下药,若两者间的辩证关系不成立,将导致诊断错误、用药错误等不当行为。

四、结语

莱布尼茨基于对真理的划分而创新性地提出了矛盾原则、充足理由原则,并将其看作推理的两大原则,从而建立起自己的哲学逻辑学思想体系。由上述论证得出,若两大推理原则间的辩证关系不成立,无论是从两大推理原则的理论背景角度、主要内容角度还是从实际应用角度,都必将导致莱布尼茨整个哲学逻辑学思想大厦分崩离析,在人们实际生活中也将导致难以接受的逻辑错误,因此,两大推理原则之间必须是辩证关系。两大推理原则是更具体、深入地研究把握莱布尼茨逻辑体系不可绕开的问题之一,更是现代科学思维研究的重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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