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张某因性格差异等原因产生矛盾,我便带着女儿回娘家居住,由此开始了长达两年的分居生活。期间,张某未对女儿履行抚养义务。2022年12月9日,我与张某协商离婚事宜时,提出要求张某给付分居期间女儿的抚养费。张某同意离婚,但对要求其支付分居两年期间女儿的抚养费不予认可。如果我起诉要求张某支付分居两年期间女儿的抚养费,法律会支持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夫妻双方分居期间,婚生子女跟随一方生活,另一方未对子女尽到抚养义务,抚养子女的义务由一方承担,无疑加重了负担方的义务,你要求对方就分居期间孩子抚养费对其进行补偿,合理合法,应当会得到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