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由《荀子》书“案(安、按)”的虚词用法看,《非十二子》篇论子思、孟轲一段为先秦文法无疑,属于荀子特有的语言风格;从《荀子·非十二子》篇与《韩诗外传》相应段落文义内容的比较来看,《荀子·非十二子》篇是原创,而《韩诗外传》则是杂凑抄录。将《荀子·非十二子》篇对子思、孟轲的批评说成是荀子后学所为,否定其为荀子之作,经不起先秦秦汉文献的检验,只能说是无稽之谈。
[关键词] 荀子;非十二子;韩诗外传;案
[中图分类号] B22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1763(2022)02—0015—05
A Re-examination of Xunzi's Criticisms of Zi Si and Meng Ke
LIAO Ming-chun1,2
(1.Confucius Institute, Qufu Normal University, Qufu 273165, China;
2.Department of History, Tsinghua University, Beijing 100084, China)
Abstract:From the usage of the function word “案” in Xunzi, which is also written as “安” or “按”, the discussion on Zi Si and Meng Ke in the Chapter of Critical Reviews on Twelve Scholars(《荀子·非十二子》) is undoubtedly in line with the grammar of the Pre-Qin Dynasty, and it belongs to the unique language style of Xunzi. From the comparison of the content of the corresponding paragraphs between the Chapter of Critical Reviews on Twelve Scholars and Han Shi Wai Zhuan(《韩诗外传》), it can be seen that the Chapter of Critical Reviews on Twelve Scholars is original, while Han Shi Wai Zhuan is made up of piecemeal texts. The view that the criticism of Zi Si and Meng Ke in Xunzi are the work of descendants of Xun Zi school and denies Xunzi's work as nonsense, which can not stand the test of the documents of the pre-Qin, Qin and Han Dynasties.
Key words: Xunzi; the Chapter of Critical Reviews on Twelve Scholars; Han Shi Wai Zhuan; an(案)
《荀子·非十二子》篇是先秦學术史的名篇。该篇在分别批判了它嚣、魏牟、陈仲、史、墨翟、宋钘、慎到、田骈、惠施、邓析十子后,锋芒又直指子思、孟轲二子,说他们:“略法先王而不知其统,犹然而材剧志大,闻见杂博,案往旧造说,谓之五行,甚僻违而无类,幽隐而无说,闭约而无解,案饰其辞,而祗敬之曰:此真先君子之言也。子思唱之,孟轲和之,世俗之沟犹瞀儒嚾嚾然不知其所非也,遂受而传之,以为仲尼、子游为兹厚于后世:是则子思、孟轲之罪也。”[1]267它嚣、魏牟、陈仲、史、墨翟、宋钘、慎到、田骈、惠施、邓析十子属于道家、名家、法家、墨家等不同学派,荀子作为战国中晚期儒家的代表人物,批评他们,自在情理之中。但子思、孟轲为儒门名宿,荀子却如此尖锐地批评他们,同室操戈,人多不解。
比如,扬雄(前53-18)《法言·君子》就说:“孙卿非数家之书,侻也。至于子思、孟轲,诡哉!”[2]499他认为荀子“非”它嚣、魏牟、陈仲、史、墨翟、宋钘、慎到、田骈、惠施、邓析十子“侻也”,符合于道。但“非”到儒家嫡系的子思、孟轲身上,就特别诡异,不好理解。
《韩诗外传》卷四的记载较之《荀子·非十二子》篇则有了改变:“夫当世之愚,饰邪说,文奸言,以乱天下,欺惑众愚,使混然不知是非治乱之所存者,则是范雎、魏牟、田文、庄周、慎到、田骈、墨翟、宋钘、邓析、惠施之徒也。此十子者,皆顺非而泽,闻见杂博,然而不师上古,不法先王,按往旧造说,务自为工,道无所遇,而人相从。故曰十子者之工说,说皆不足合大道,美风俗,治纲纪,然其持之各有故,言之皆有理,足以欺惑众愚,交乱朴鄙,则是十子之罪也。”[3]402-403不但将批评的对象它嚣、陈仲、史改作了范雎、田文、庄周,而且“十二子”也变成了“十子”,没有了儒家的子思与孟轲。
南宋王应麟(1223-1296)因此说:“荀卿非子思、孟子,盖其门人如韩非、李斯之流,托其师说以毁圣贤,当以《韩诗》为正。”[4]221他认为《荀子·非十二子》篇“当以《韩诗》为正”,是非十子而非“非十二子”,其“非子思、孟子”部分,本非荀子之作,而是“其门人如韩非、李斯之流”的伪托。
王应麟之说,过去响应者寥寥,到了现代,却颇有市场。疑古大师顾颉刚(1893-1980)即云:“《非十二子》中所骂的子思、孟轲即是邹衍的传误,五行说当即邹衍所造。”[5]254林尹(1910-1983)也说:“荀卿《非十二子》一篇,据《韩诗外传》所引,并无子思、孟子,则为后人所增,已无可疑。”[6]
近来,这种意见甚嚣尘上。如颜世安就说:“王应麟的说法是有道理的。虽然非思、孟者未必是韩非、李斯之徒,但不是荀子本人,是其后学的可能甚大。”[7]周炽成(1961-2017)更进一步说:“《非十二子》中之非子思、孟轲部分,不出自荀子本人之手,而是其后学之所属。文字结构、字数、所示意义、后世的引用等,都可证明这一判断。荀子本人并不反对孟子,而对孟子思想多有肯定和吸收。”[8]这些翻案意见,在时下的学术界兴起了波澜
如代秋彬就作《荀子未作〈非十二子〉篇贬抑思孟段新证》之文响应,见《西昌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3期,第61-66页。。
不过,事实上这些说法都是不能成立的。
清人梁玉绳(1744-1819)早就指出:“厚斋此言似误……《法言·君子》篇:‘荀卿非数家之书,侻也;至于子思、孟轲,诡哉!’是扬雄所见《荀》书有思、孟,与今本仝。”[9]4梁氏引扬雄《法言》说驳王应麟,应该说非常有说服力。所谓“侻”,符合。指荀子《非十二子》篇对它嚣(范雎)、魏牟、陈仲、史、墨翟、宋钘、慎到、田骈、惠施、邓析的批评符合于道,符合于教。故李轨注:“弹驳数家,侻合于道。”[2]499所谓“诡”,诡异也。荀子与子思、孟轲同属儒门,却操戈相向,扬雄感到不好理解,所以称“诡异”。从扬雄的这一评论看,其所见之《非十二子》篇,分明是有“非子思、孟轲部分”的,故梁玉绳说“与今本仝(同)”。
但《韩诗外传》成书要早于扬雄《法言》。《汉书·儒林传》:“韩婴,燕人也。孝文时为博士,景帝时至常山太傅。婴推诗人之意,而作《内》《外传》数万言,其语颇与齐、鲁间殊,然归一也。淮南贲生受之。燕、赵间言《诗》者由韩生。韩生亦以《易》授人,推《易》意而为之《传》。燕、赵间好《诗》,故其《易》微,唯韩氏自传之。武帝时,婴尝与董仲舒论于上前,其人精悍,处事分明,仲舒不能难也。后其孙商为博士。”[10]3613可见韩婴为西汉早期人,较西汉晚期人扬雄要早出一段时间。因此,扬雄见到的《非十二子》篇“与今本仝”,并不能证明韩婴所见到的《荀子》该篇就一定“与今本仝”,就一定有“非子思、孟轲部分”。今本的《荀子·非十二子》篇与《韩诗外传》卷四“非十子”段的关系还有待辩证。
从语言分析入手来看两者的先后,应是一种客观可信的方法。
唐人杨倞在《荀子·劝学》篇“安特将学杂志顺《诗》《书》而已耳”《注》中提出:“安,语助,犹言抑也。或作‘安’,或作‘按’。《荀子》多用此字。《礼记·三年问》作‘焉’。《战国策》谓赵王曰:‘秦与韩为上交,秦祸案移于梁矣。秦与梁为上交,秦祸案攘于赵矣。’《吕氏春秋》吴起谓商文曰:‘今置质为臣,其主安重;释玺辞官,其主安轻。’盖当时人通以‘安’为语助,或方言耳。”[1]53这是说《荀子》书中“安”或“按”多用为语助词,犹如“抑”,这是当时人的习惯,也许是方言。《战国策》《吕氏春秋》也有这种现象。杨倞首次注意到了《荀子》书“安”“按”字的特殊用法。
接着杨倞注就此进行系统讨论的当数清人王引之(1766-1834)。其名著《经传释词》卷二“安案”条称:“安,犹‘于是’也,乃也,则也。字或作‘案’,或作‘焉’,其义一也。其作‘安’者……《荀子·劝学》篇曰:‘上不能好其人,下不能隆礼,安特将学杂识志,顺《诗》《书》而已耳。’安,犹‘则’也。言既不能好其人,又不能隆礼,则但学杂识、顺《诗》《书》而已也。《仲尼》篇曰:‘委然成文以示之天下,而暴国安自化矣。’言暴国于是自化也。又曰:‘文王诛四,武王诛二,周公卒业;至于成王,则安无诛矣。’言至于成王,则于是无诛也。(今本‘安’下有‘以’字,乃后人不晓文义而妄加之。《大略》篇曰:‘至成、康则案无诛已。’是其证。)《王霸》篇曰:‘身不能,不知恐惧而求能者,安唯便僻、左右、亲比己者之用。’言于是唯便僻、左右是用也。又曰:‘先义而后利,安不恤亲疏,不恤贵贱,唯诚能之求。’言于是不恤亲疏贵贱,而但求能者也。《正论》篇曰:‘德明威积,海内之民,莫不愿得以为君师。然而暴国独侈,安能诛之。’……言海内莫不服从,而暴国独侈然自大,于是乃诛之也。又曰:‘于是焉桀、纣群居,而盗贼击夺以危上矣。安禽兽行,虎狼贪,故脯巨人而炙婴儿矣。’安,亦‘于是’也,互文耳。……《荀子·荣辱》篇曰:‘故先王案为之制礼义以分之。’言于是制礼义也。《王制》篇曰:‘权谋倾覆之人退,则贤良知圣之士案自进矣。’言于是自进也。《臣道》篇曰:‘是案曰是,非案曰非。’言是则曰是,非则曰非也。《正论》篇曰:‘今子宋子案不然。’言今子宋子则不然也。”并说:“《荀子》中用‘案’字者甚多,今不具载。”[11]33-35他不但将《荀子》书这种特殊用法的“安”“按”扩展到“案”,而且补充了十二例。特别是指出其义“犹‘于是’也,乃也,则也”,而非“抑”,非常正确。
清末学者王先谦(1842-1917)继承了王引之说,谓:“安犹案也……安、案并犹则也。荀书用安、案字,或为语词,或作‘则’字用。……《强国》篇云‘秦使左案左,使右案右’,(使楚也)谓使左则左,使右则右也。《臣道》篇云‘是案曰是,非案曰非’,谓是则曰是,非则曰非也。《正论》篇云‘暴国独侈,安能诛之’,(能字衍)谓暴国独侈则诛之也。又云‘今子宋子案不然’,谓子宋子则不然也。《解蔽》篇云‘学者以圣王为师,案以圣王之制为法’,谓以圣王为师,则以圣制为法也。此并以安、案代‘则’字。余皆语词。《富国》篇‘则案以为利也’,《仲尼》篇云‘至于成王则安以无诛已’,《大略》篇云‘至成康则案无诛已’,《臣道》篇云‘凡人非贤则案不肖也’,以‘则案’‘则安’连用,安、案亦语词。”[1]53-54在王引之說的基础上,又增加了荀书“安”“案”作“则”字用的五例,使《荀子》书“安”“案”“按”的这种特殊用法更加突出。
近人张亨也指出:“在《三年问》与《礼论》篇的异文中最可注意的是《礼论》篇‘安为之立中制节’‘故先王案以此象之也’‘案使倍之’‘案使不及也’数句中的‘安’或‘案’字都作‘焉’。以安或案作为语助词或承接连词是荀书中的习惯用法。……安或案作语词用虽然也曾见于其他先秦古籍,而荀书使用的次数特多,其为荀书中一类习惯的用语无疑。《礼论》篇这里用安和案为语词与荀书他篇的用例一致,所以这既不可能是编定荀书者有意的窜改,《礼论》篇这一段也就不可能是从《三年问》篇‘混入’的。倒是抄入《礼记》的人不习惯于安、案这种比较特殊的用法,才将它们都改为‘焉’字。”[12]他不仅从《荀子·礼论》篇增补了四个“安”或“案”作语助词或承接连词的用例,还利用其为荀书习惯用语的特点,推定《礼记·三年问》篇的异文“焉”后出,很有道理。
随后,郑良树《〈荀子·非十二子〉“子思孟轲”条非附益说》[13]228-238一文利用荀书“安”“案”的这种特殊用法来证明《非十二子》篇“非子思孟轲”段为荀书所原有,可以视为张亨工作的推进。
“安”字作承接连词的例子,郑氏举出六例,其中《王霸》篇的“安与夫千岁之信士为之也。……安不恤是非……”二例是他的新补充。
“案”字作承接连词的例子,郑氏举出二十七例,其中《非十二子》篇的“案饰其辞而祗敬之”,《王制》篇的“案谨募选阅材技之士”“案以中立无有所偏而为纵横之事,偃然案兵无动,以观夫暴国之相卒也。案平政教,审节奏”“案修仁义,伉隆高”“兵劲城固,敌国案自诎矣”,《王霸》篇的“案申重之以贵贱杀生”,《富国》篇的“凡攻人者,非以为名,则案以为利也,不然则忿之也”“人皆失丧之,我案起而制之”,《议兵》篇的“案角鹿埵、陇种、东笼而退耳”,《强国》篇的“案独以为私廉”“案直为是世俗之所以为”“案欲剡其胫而以蹈秦之腹”“案用夫端诚信全之君子治天下焉”,《礼论》篇的“案屈然已”“故先王案为之立文”,《解蔽》篇的“案直将治怪说”,这十六例,皆为郑氏新补。
郑氏认为,先秦古籍“案”字作“乃”“于是”“就”者,为数至少,应该是《荀子》书的特殊用法。检遍《韩诗外传》,除“案往旧造说”外,全书从来不曾将“案”字作句首、置句中而有此义者,可见《韩诗》不但无此特殊用法,更可以证明《韩诗外传》此句乃抄录自《荀子》。不然,如何会写出如此具有《荀子》特色的句子来?这一论证,很有说服力,但仍有值得商榷之处。
郑氏谓《韩诗外传》卷四的“按往旧造说”本于《荀子·非十二子》篇的“案往旧造说”完全可以成立,但他将“案往旧造说”之“案”训为虚词,释为“乃”,却不可尽信。杨倞注:“案前古之事而自造其说,谓之五行。”[1]279不释“案”字,实质是不以“案”为“乃”。日本学者物双松(1645-1911)《读荀子》卷一:“‘案往旧造说’,言案据往世旧家之言,创造其说。”[14]209桃井白鹿《荀子遗秉》也说:“案,据也。”[1]279都是释“案”为“据”。今人的《荀子》注本,多数都沿袭了这一意见。至郝懿行(1755-1823),始以此“案”字为虚词。其《荀子补注》说:“荀书多以‘案’为语辞。‘案’,犹‘焉’也。下‘案饰其辞’,义亦同。杨注非是。”[1]279他认为“案往旧造说”之“案”与“案饰其辞”之“案”义同,都是虚词,都应该训为“焉”。郑氏据郝懿行的这一意见为说,应该是有瑕疵的。
“案往旧造说”之“案”训为“据”,是为动词。“案往旧”与“造说”都是动宾结构。“往旧”复词同义,为“案”的宾语。“说”为“造”的宾语。如果“案”为虚词“焉”或“乃”的话,“往旧”与“造说”的结构就不同了。魏代富看到了这一问题,他说:“《荀子》一书,‘案’多为语辞,郝懿行云此处‘案’与下‘案饰其辞’之‘案’同,是也。然‘往旧造说’义亦不伦,‘往旧’前缺一动词。”因此,他提出了解决的办法:“‘往’乃‘任’之形讹,任读作仍,仍者,因也,循也。……任旧造说,依据旧说更造新说,即下‘五行’也。”[1]281这样,“案往旧造说”就变成了“案任旧造说”。这种改法虽然保住了“案”的语辞义,维持了郝说,但改字为训,将“往”改做了“任”,其实大可不必。因为《荀子》书本来就有“案”训为“据”的例证。如《不苟》篇云:“故君子者,治礼义者也,非治非礼义者也。然则国乱将弗治与?曰国乱而治之者,非案乱而治之之谓也,去乱而被之以治。人污而修之者,非案污而修之之谓也。去污而易之以修,故去乱而非治乱也,去污而非修污也。”杨倞注:“案,据也,据旧乱而治之也。《荀子》‘安’‘案’多为语助,与此不同也。”梁启雄《简释》:“案借为按。《汉书·扬雄传》注:‘按,依也。’《广雅·释诂》:‘被,加也。’”魏代富也说:“‘案’是因循的意思。非案亂而治之,谓不行礼义于乱世;云乱而被之以治,谓先云除混乱(如用武力手段等)而后推行礼义。”[1]141-142既然《荀子·不苟》篇有“案”义为“据”的成例,“案往旧造说”完全可以释为“据往旧造说”,又何必迁就郝懿行说,将“案往旧造说”改为“案任旧造说”呢?由此可见,郑氏之说,犹有值得改进之处。
近年来,研究《荀子》语言问题的论作不少,其中成绩最为突出的要数黄珊的专书《荀子虚词研究》[15]。该书“对《荀子》各类虚词作了穷尽性的分析研究,力求全面揭示《荀子》各类虚词的语法功能和语法意义”,其《荀子》虚词“安”“案”“按”研究部分,对我们启发颇大。
黄氏统计,《荀子》全书“安”字共出现188次,“案”字出现38次,“按”字1次,总计227次。其中,实词159例,包括形容词98例,动词61例;虚词68例,包括疑问语气词16例,连词45例,副词7例
黄氏原作“连词四六例,副词六例”。。
黄氏指出:作为虚词而言,《荀子》书 “安”“案”的词义是完全相同的。《荀子》中“按”只出现一例:“人皆失丧之,我按起而治之。”(《富国》)这一例可能是“桉”字之误。“桉”是“案”的或体。《战国策》中就有“桉”“按”混用的用例。因此,《荀子》书中虚词“安”“案”“桉”“按”实为一词,只是字形不同罢了,可称之为“异形同义词”[15]174-175。
《荀子》书“安”“案”用作连词,表顺接,如:
1.先义而后利,安不恤亲疏,不恤贵贱,唯诚能之求。(《王霸》)
2.殷之日,安以静兵息民,慈爱百姓。(《王制》)
3.孰能有与是斗者与?安以其国为是者王。(《王制》)
4.敌国案自诎矣。(《王制》)
5.辟田野,实仓廪,便备用,案谨募选阅材伎之士。(《王制》)
6.故先王圣人安为之立中制节。(《礼论》)
7.故先王案为之制礼义以分之。(《荣辱》)
8.暴国独侈,安能诛之,必不伤害无罪之民。(《正论》)
9.暴国安自化矣。(《仲尼》)
用作连词,也有表示转接关系的,如:
10.身不能,不知恐惧而求能者,安唯便僻、左右、亲比己者之用。(《王霸》)
11.不知道此道,安值将卑执出劳,并耳目之乐。(《君道》)
12.甚僻违而无类,幽隐而无说,闭约而无解,案饰其辞,而祗敬之曰:此真先君子之言也。(《非十二子》)
13.虽能之无益于人,不能无损于人,案直将治怪说,玩奇辞,以相挠滑也。(《解蔽》)
用作连词,还有表示并列关系的,如:
14.今夫偷生浅知之属,曾此而不知也,粮食大侈,不顾其后,俄则屈安穷矣。(《荣辱》)
15.故学者以圣王为师,案以圣王之制为法。(《解蔽》)
作为表示顺承关系、转折关系、并列关系的连词“安”“案”,一共是45例。
作为语气副词的“安”“案”,《荀子》书一共是7例。如:
16.是案曰是,非案曰非,是事中君之义也。(《臣道》)
17.然而秦使左案左,使右案右。(《强国》)
这四个作为副词的“案”,表示语气的加重和对事实的确认。
18.人皆失丧之,我案起而制之。(《富国》)
19.今子宋子案不然,独诎容为己,虑一朝而改之,说必不行矣。(《正论》)
20.上不能好其人,下不能隆礼,安特将学杂识志,顺《诗》《书》而已耳。(《劝学》)
这里的“按”“案”“安”,作为副词,表示的是语气的转折。
黄氏认为,“安、案、按”作连词或副词,较早的用例是在《国语》中。《逸周书》《管子》《老子》《墨子》《大戴礼记》《战国策》《战国纵横家书》《吕氏春秋》等先秦古籍中时有所见。汉代以后就没有发现“安、案、按”的类似用法。因此,她断定,“安、案、按”用作连词、副词,仅仅是先秦汉语的虚词用法,时间大约在公元前967年至公元前209年之间。汉代以后,这种用法就已经消失了[15]179-180。这是基于先秦秦汉现有全部语料得出的结论,应该是可信的。
而在《荀子·非十二子》篇的“非子思孟轲”段里,尽管“略法先王而不知其统,犹然而材剧志大,闻见杂博,案往旧造说,谓之五行”句的“案”是动词,但下面的“甚僻违而无类,幽隐而无说,闭约而无解,案饰其辞,而祗敬之曰:此真先君子之言也”句的“案”字则是表转折语气的副词。这应该是先秦文献独具的现象,也是《荀子》书特有的语言特色,汉代以后就没有再发现“案”的这种用法了。因此,说《荀子·非十二子》篇的“非子思孟轲”段非荀子所作,其为汉人所掺入,是没有道理的,得不到汉语史研究的支持。
《韩诗外传》此段话袭自《荀子·非十二子》篇,从文义的比较上也能看出。比如《荀子·非十二子》篇说子思、孟轲“略法先王而不知其统,犹然而材剧志大,闻见杂博,案往旧造说,谓之五行”,逻辑非常清楚。所谓“造说”,即“造”“五行”之说。所谓“案往旧”,即承“略法先王”“闻见杂博”而来。而《韩诗外传》说“此十子者,皆顺非而泽,闻见杂博,然而不师上古,不法先王,按往旧造说”则前后矛盾,名实不副。既然说“不师上古,不法先王”,就不好说“按往旧造说”。而且“不师上古,不法先王”这样的批评,用来说“庄周”尚可,用来说“墨翟”,就非常荒谬了。“范雎、魏牟、田文、庄周、慎到、田骈、墨翟、宋钘、邓析、惠施之徒”,政治主张各异,思想学说许多都是针锋相对的,怎么能套用同样的评价呢?所以,《荀子·非十二子》篇显然是荀子的原创,而《韩诗外传》此段只能说是杂凑抄袭。
《荀子·非十二子》篇对思孟的批评,人们感到奇怪,是不熟悉《荀子》书所致。《性恶》篇批评性善说,点了四次孟子名。《解蔽》篇的“空石之中”章云:“空石之中有人焉,其名曰觙。其为人也,善射以好思。耳目之欲接,则败其思;蚊虻之声闻,则挫其精。是以辟耳目之欲而远蚊虻之声,闲居静思则通。思仁若是,可谓微乎?孟子恶败而出妻,可谓能自强矣。”饶彬指出:“觙,与‘伋’同。其人实指孔伋。伋,字子思,故下文云:‘其为人也,善射以好思。’”[16]166此说可信。可见,不唯《非十二子》篇批评了子思、孟轲,《解蔽》篇也同样有批评,更不要说《性恶》篇是专门针对孟轲了。即使据《韩诗外传》此段话抹掉《荀子·非十二子》篇对子思、孟轲的批评,但《解蔽》篇的“空石之中”章对子思、孟轲的批评,《性恶》篇对孟轲的批评又如何解释?可见据《韩诗外传》否定《荀子·非十二子》篇对子思、孟轲的批评完全是徒劳的。
总之,由《荀子》书“案(安、按)”的虚词用法看,《非十二子》篇论子思、孟轲一段为先秦文法无疑,属于荀子特有的语言风格;从《荀子·非十二子》篇与《韩诗外传》相应段落文义内容的比较来看,《荀子·非十二子》篇是原创,而《韩诗外传》则是杂凑抄录。将《荀子·非十二子》篇对子思、孟轲的批评说成是荀子后学所为,否定其为荀子之作,经不起先秦秦汉文献的检验,只能说是无稽之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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