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原是某汽车销售公司驻山东青岛的业务销售人员,2020年3月,胡某因疫情被隔离在家,其间收到了公司发布的部门裁撤公告及解约通知。同年5月15日,该公司关停了胡某工作相关账户并邮寄劳动合同解约证明书。胡某向萧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两倍的赔偿金等约12.6万元。
审理中,公司认为:“我们与胡某解除劳动关系是基于经济性裁员的合法解除,按要求提前了30天通知胡某,胡某无权要求支付赔偿金”。
萧山法院表示,用人单位裁员前并未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也未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其解除程序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隔离期间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也违反《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因此,该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近日,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胡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19年和2020年未休年休假工資及差旅补贴共9万余元。
(据微信公众号“中国普法”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