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防疫遇到火灾,封门的法理依据何在?

2022-04-01 04:25张鑫烨
东方剑·消防救援 2022年3期
关键词:消防车人民政府突发事件

张鑫烨/文

2022年初,西安的本土疫情引发了不少媒体关注,其中关于封闭小区、买菜风波等都与社区的封闭政策有关。其中还有一则火灾引起了网民的关注。本期我们就来和大家聊聊防疫与消防救援之间的尺度。

“2021年12月31日,陕西西安。网传一小区居民家深夜失火,保安不及时开门致消防翻门进小区救火引热议。”还有相关的视频,有的视频标题就是“消防员翻墙进去救火”,还有的是说保安没有配合、不敢开门等。随后,2022年1月2日大河网的报道开始辟谣:“据西安高新消防大队一工作人员介绍,近期因疫情该小区大门处放了石墩方便封控管理,搬开需一两分钟,消防队员为赶时间就选择直接翻门而入,保安有在旁边一直协助,因火势不大且离小区门口近,消防车没有开入小区,随后不到半小时就灭了火,未造成严重影响,起火原因还在调查当中。”

笔者也不相信保安能看着火灾发生坐视不理,也不相信保安看着消防员受阻不去帮忙,但是网民争议的焦点并不在保安,而是封闭小区的石墩和消防救援。我们都知道消防通道要畅通,不得阻塞消防通道,但是在传播速度极快的新冠病毒面前,又是要封闭小区,又是要阻塞通道的,这时候该怎么办?这在法律的执行上是不是有矛盾了?

封闭小区与紧急状态:两回事情,均有法可依

近两年的抗疫经验让我们大家接受了这种各地均有偶发病例的现实,部分地区封闭管理,甚至是封闭整个行政区,似乎也是常规性的操作了。但是我们要注意的是,部分地区的措辞会比较严厉,称为“紧急状态”,这从法律上来说就有些瑕疵。

“紧急状态”是个特殊的用词,根据《宪法》第六十七条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责,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才能“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国家主席“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第八十条)。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以下的设区的市、县、乡等行政区划则可以称为“紧急措施”,这就可以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及时作出决定。”

同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以此次防疫为例,各区政府(县级)对本辖区的防疫工作进行处理,特别是某区政府可以采取紧急措施,但是要报上级市政府(市级)决定。如果疫情传播至其他区,那就要上级市政府来决定紧急措施。如果某个号称是区政府的行政机关只是乡级(乡镇级别),那是无权对辖区采取紧急措施的。

封闭与通畅的矛盾?选择有利于保护权益的措施

既然我们知道封闭的法律依据,那为何上述视频会引起那么大的反响?封闭小区有法可依,消防救援也是正常的需求,怎么会有冲突和矛盾呢?难道封闭了就不顾人的死活了?这是不可能的,也是违背法律初衷的。

以上述的案例为例,小区里发生火灾,大门被堵死,这就是明显违背《消防法》的行为,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当然实际情况更为复杂,有些临时修理、大型机械作业等可能会阻塞消防通道,《消防法》特地规定了特殊的情况,也就是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而且《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一条也明确指出:“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其实所谓的保护权益的措施也就是一种应急措施上的平衡,小区物业当然可以一堵墙一封了事,但是公民的权益在特殊情况下就无法得到保障,比如上述案例发生的火灾、急于就医的孕妇等。笔者不得不质问:小区管理者的应急预案呢?其实在封闭时发生火灾、生病需要就医、人员受伤需要救助等突发情况都是可以预料的事件,做好应急预案和演练是必须的,或者说也是法律规定的。《突发事件应急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并不是一个文件,理应是被用起来的操作手册,但是很多单位的确也只是为了应付,做点笔头上的工作,结果真到了关键时刻,就“脚踩西瓜皮,滑到哪里算哪里”了。

堵塞消防通道的后果:行政处罚且纳入诚信档案

上述案例中,所幸火势不大,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最后我们不得不说一种极端的情况,如果火势很大,延误了救援,那该怎么办?根据《消防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以及“第六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五)阻碍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早在2019年12月底,应急管理部就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消防车通道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其中明确“消防救援机构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时,有权强制清理占用消防车通道的障碍物。对阻碍执行任务的消防车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给予罚款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同时,还要将此类违法行为纳入个人信用系统,“消防救援机构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拒不改正的,或者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的,或者多次违法停车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纳入消防安全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和个人诚信记录,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个人在面对突发事件时是脆弱和无助的,消防救援通道的畅通就是生命通道的畅通,疫情防控也是为了保障所有人的生命权,两者不应有矛盾,也不能有矛盾,如果有实际的冲突,在不违背法律原则的基础上,这尺度就在基层管理人员的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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