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倩,茆京来
(1.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 沈阳 110854;2.中国健康教育中心,北京 100044)
随着国际毒品犯罪活动的渗透,我国制毒物品犯罪不断蔓延,非列管化学品层出不穷,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工作迎来了新的挑战。制毒物品犯罪是毒品犯罪的源头,制毒物品本身并不是毒品,但它在制造化学合成毒品的过程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基于此,探讨如何治理制毒物品犯罪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从2016—2020 年全国查获的制毒物品犯罪案件的情况来看(图1),2017 年全国共破获制毒物品案件388 起,缴获各类化学品2 384 吨,同比2016 年上升39.6%和50.5%;2018 年全国共破获制毒物品案件1 157 起,缴获各类制毒物品1.1 万吨,同比分别上升1.6 倍和3.5 倍;2019 年,全国共破获制毒物品案件332 起,缴获各类化学品2 313.6 吨,同 比 上 一 年 减 少39.3% 和78.3%;2020 年由于疫情严控和高压严打,全国共破获制毒物品犯罪案件301 起,同比下降7.5%,缴获各类化学品2 335 吨,不法分子为了逃避打击,千方百计购买非列管的制毒物品的原料,在制毒环节中加工合成所需的原料,导致非列管化学品流入制毒渠道越来越多,侦查机关监管、堵截、查处难度加大[1]。
图1 2016—2020 年制毒物品犯罪形势变化图
本文采用实证研究法,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以“制毒物品犯罪”“裁判年份:2016—2020 年”“文书类型:判决书”“案由:刑事案由”“案件类型:刑事案件”“法院层级:基层法院”为筛选条件,发现已审结的一审判决书总计280 份,再对所收集的判例进行整理,筛除其中未涉及制毒物品、信息重复等无效样本后,按照案件信息全面、完整、准确的标准,最后筛选出258 份有效样本,判决人数涉及817 人,能较好地反映当前我国制毒物品犯罪的现状与特点[2]。通过对258 份裁判文书进行归纳整理,总结出以下特点。
2.1.1 性别与年龄结构:以男性、青壮年为主
根据对817 名涉案人员信息的统计,男性在制毒物品犯罪中的比例高达97.8%,制毒物品犯罪案件的犯罪主体呈现出以男性为主的特点;在731 名已知年龄的涉案人员中,25~35 岁的有158 名,占人员总数的19%;35~55 岁的有503 名,占人员总数的62%,占比最大;55~75 岁的有70 名,占人员总数的9%,占比最小(图2)。可见,制毒物品犯罪主体的年龄分布较广,但主要集中于35~55 岁这个年龄段。表明青壮年是制造毒品犯罪的主要群体。
图2 涉案人员年龄
2.1.2 学历结构:受教育程度较低
根据样本统计数据可知,在718 名已知文化水平的人员中,有16 名是文盲或半文盲,占人员总数的2%;152 名为小学文凭,占人员总数的19%;438 名为初中文凭,占人员总数的54%;84 名为高中、中专或职高技校文凭,占人员总数的10%;28 名为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凭,占人员总数的3%(图3)。可见,制毒物品犯罪案件中的犯罪主体文化水平普遍较低,且以初中文化程度为主。
图3 涉案人员的文化水平
2.1.3 职业结构:无业或无固定职业人员占比较高
从258 份样本的统计数据来看,在682 名已知职业的人员中,无业或无固定职业的有256 名,占人员总数的31%;务农的有234 名,占人员总数的29%;从事个体经营的有92 名,占人员总数的11%;务工的有71 名,占人员总数的9%;从事司机工作的有17 名,占人员总数的2%;国家或社会工作人员有12 名,占人员总数的1%(图4)。可以发现,制毒物品犯罪中的犯罪主体的职业结构较复杂,很少有稳定的工作和较高的收入,多以无业和务农务工为主。
图4 涉案人员职业结构
2.1.4 背景结构:前科劣迹和吸毒人员占有一定比例
据裁判文书的数据显示,其中183 名涉案人员有过前科犯罪,占比22.0%,他们曾实施盗窃、抢劫、开设赌场、制造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等犯罪行为。另外,有22 名涉案人员曾经有过吸毒行为,占比2.7%。这两类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一般很难重新融入社会,被人们所接受,因此他们往往会重蹈覆辙,再次走上犯罪道路。
2.2.1 犯罪人员呈明显的区域集中性特点
根据258 份裁判文书的数据分析,制毒物品犯罪的涉案地点多样化,但案件发生地与涉案人员的户籍地都主要集中在福建、江苏、四川、江西、广东等地区(图5),其中福建省长汀县的犯罪数量最多。长汀县涉麻制毒犯罪从最初的只是倒卖含麻黄碱复方制剂发展到现在的化学合成麻黄碱与参与制造毒品并行的状态[3]。基于此,福建省长汀县一度成为禁毒重点关注地区。此外,由于制毒物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会产生废水和刺鼻的废气,且大量的化学品及设备的运输会引起外界的注意,犯罪分子多将犯罪地点选在比较偏远的地区,如工业区废弃的厂房、闲置的老屋、空旷的山坡、养猪场、养鸡场等废弃的养殖场附近。这些地方交通路线单一,出入人员少,较为隐蔽,不易被发现,给禁毒部门的侦查办案带来了难度与挑战。
图5 制毒物品犯罪的地域分布情况
2.2.2 犯罪行为以非法生产、买卖、运输为主
对817 名涉案人员进行统计可以发现,因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被判决的有397 名,占比49%;因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判决的有294名,占比36%;因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罪被判决的有100 名,占比12%;因走私制毒物品罪被判决的有26 名,占比3%。可见,制毒物品犯罪主要集中在非法生产和买卖,不少犯罪分子为了制造毒品,利用监管漏洞,向合法厂商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自己生产、买卖各种制毒原料。而制毒物品流入非法渠道,并非全部源于非法生产、买卖,在运输流通环节,制毒物品流入现象也屡见不鲜[4]。
2.2.3 犯罪对象多以麻黄碱、羟亚胺等制毒物品为主
在258 份样本中,涉案的制毒物品种类多样化,但是涉案较多的制毒物品主要是麻黄碱、邻酮、羟亚胺。这些制毒物品的地域性特征十分显著。根据数据可以发现,我国制毒物品犯罪链条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是制造冰毒的上中游链条,二是制造氯胺酮的上中游链条[5]。具体来说,福建、四川等地犯罪分子主要从事制造冰毒的上中游犯罪,即有关溴代苯丙酮和麻黄碱的犯罪活动;江苏、江西等地的犯罪分子主要从事制造氯胺酮的上中游犯罪,即有关邻酮、羟亚胺的犯罪活动[6]。
2.2.4 犯罪人员组织形式以家族、雇佣式突出
根据258 份样本数据显示,其中是团伙犯罪的有233 份,占比90%,可见制毒物品犯罪的团伙犯罪突出,组织结构严密且内部分工明确。这些部分成员相互之间是宗亲家族关系,他们联系紧密、互相信任,构成家族式的犯罪团伙;有的是通过招募工人开展犯罪活动,构成雇佣式的犯罪团伙。雇佣式的团伙犯罪具有专业化的特点,主要由出资人、制毒技师、制毒原料配剂供应者、运输者、贩卖者共同组成,制毒原料配剂的供应者负责根据需要配备好主要化学品,并运输到非法生产地,提供“套餐式”服务[7]。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被我国列管的易制毒化学品共32 种,但是258份裁判文书网中涉及的制毒物品的种类超过了32 种,这说明易制毒化学品不仅种类繁多,而且具有可替代性和可选择性的特点,被列管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由非列管的化学品合成或者在制毒过程中被非列管的化学品直接代替[8]。随着我国对易制毒化学品的查缉管控力度的不断加大,各种可用于提取易制毒化学品的新型药品层出不穷。制毒物品犯罪分子试图通过非列管的化学品逃避法律的制裁。除此之外,针对制毒物品犯罪的司法打击力度不够、量刑幅度较轻,刑期一般在3~7 年,对于犯罪分子来说,量刑轻容易产生负向激励,促使他们走上犯罪道路。而且由于风险成本低,一些刑满释放的犯罪分子会总结经验与教训,使其作案手法更加熟练,以逃避侦查机关的打击。
教育程度低导致他们对自己行为的危害以及可能受到的处罚认知不到位,抑或他们知道自己的所作所为是违法犯罪行为,但是在当下物欲横流的社会,很多人都抵挡不住巨额利润的诱惑,出于侥幸心理而实施犯罪行为。剖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①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这与时间的机会成本有关,犯罪者的教育程度与时间机会成本成正比,当他的受教育程度高,意味着就业机会多,工资收入也会比受教育程度低者高,一旦犯罪,时间的机会成本投入自然也高;反之,如果一个受教育程度低的人犯罪,他的时间机会成本就会很低,对他们来说并没有什么损失[9]。②这些人员往往不是主犯,受高额利润的诱惑,被制毒技师所雇佣,为其提供制毒物品的原料、配剂以及相关设备。这说明社会认知及行为能力与受教育程度的高低有直接联系,由于受教育程度低,从而影响其自身的道德和法律观念,不能明辨是非善恶,极易受到社会环境中不良因素的影响,走上犯罪的道路。
根据258 份裁判文书的分析可见,制毒物品犯罪人员的就业水平较低,大部分人员处于无业和务农务工状态,没有什么经济来源,对于他们来说很难维持生活。在面对制毒物品犯罪巨额利润的强烈诱惑时,他们很容易迷失自我,进而铤而走险,实施犯罪活动。当他们重新回归社会时,会被贴上“标签”,社会可接受程度不高[10],大部分人会歧视这些犯罪人员,他们仍然很难找到工作,改变自己的处境,很容易继续实施犯罪,导致恶性循环。
我国一贯倾向于严厉打击毒品犯罪,而对制毒物品犯罪的打击力度不够。制毒物品的管理工作不仅是公安的职责,还涉及食药监管部门、海关、工商、卫生等部门,一旦职能分配不明确,容易形成互相推诿的不良现象;或其他职能部门缺乏大局意识,认为事不关己,出现不配合公安工作的现象。此外,制毒物品犯罪的查辑工作对缉毒民警的专业要求较高,要求其具备一定的化工、医药方面的专门知识和实践工作经验[11],并且能够掌握大数据情报分析技能,而基层民警往往缺乏对制毒物品的基本认识和辨别能力。
虽然我国关于制毒物品犯罪的相关法律条款在不断更新、补充,但是法律具有滞后性,犯罪分子善于利用法律的漏洞,挖掘新的犯罪手段和方法,逃避法律的制裁。①对于制毒物品犯罪,很难判定犯罪人的主观“明知”,在面对审判时,他们常常以“不知道是制毒物品”“不是用于制造毒品”为由来撇清关系。因此,需要进一步明确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认定标准,结合其自身的家庭背景、经济状况以及认知与态度等进行综合判断[12]。②应该对涉案各类主体的具体行为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进行具体分析,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对犯罪分子所判处的刑罚要足以威慑到潜在犯罪对象,杜绝这类人员抱有侥幸心理。③要优化罚金刑的设置,制毒物品犯罪一般都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为了防止其再犯的可能性,要明确罚金刑的标准,最大限度地发挥罚金刑的威慑作用。
制毒物品犯罪的主体一般是受教育水平比较低的农村人口,可见现阶段农村教育的发展亟须提高。首先,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提升农村教育质量,不仅仅将政策向农村、边缘、贫苦地区倾斜,更要借助互联网等信息传输技术,让大城市高端高质量教育,与农村子女、农民工子女共享。其次,应当将毒品预防教育普及下乡,对农村地区的青少年进行针对性地普法宣传活动,让他们认识到毒品以及制毒物品给社会、家庭和个人带来的危害,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三观,提高其自我保护意识和社会责任。
根据258 份裁判文书可以发现制毒物品犯罪发生率最高的是福建省长汀县,长汀县是国家级贫困县,以农业经济为主,山多地少,当地人多为无业或者务农,很难有稳定的工作和较好的收入水平。在他们自身条件和技能方面受限的情况下,通过合法活动获取的财富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物质与精神文化需求,而制毒物品犯罪成本低收益大,其中就有人选择实施犯罪活动作为获取财富的“有效途径”。因此,当地政府应当把“精准扶贫”政策落到实处,大力发展乡村经济,努力提供就业机会,引导当地居民合法致富。针对一些具有犯罪前科的人员,帮助他们克服心理障碍,最大限度地体现党和政府对刑释人员的关心和照顾,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温暖,从而减少再次实施犯罪的可能性。
4.4.1 设置专门监管机构,培养专业队伍
对于制毒物品犯罪严重的地区,应当考虑设置专门监管机构,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并对这些人员进行制毒物品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13],重点在生产、经营、运输和进出口等环节设置监管和查辑人员进行把关,防止制毒物品在其中任何一个环节流入非法制毒渠道。
4.4.2 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管,对非列管化学品进行动态管控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可见,我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是进行分类列举式列管的,这种列管制度的缺点在于过于严苛单一、弹性不足。①在全国范围内落实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公安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管控,防止其在生产、运输、使用等环节流入非法制毒渠道[14]。②根据制毒物品地域性的特点,对高危化学品做好监管种类的设置。例如,对福建、四川等涉麻案件较多的地区设置麻黄碱监管模块;对江苏、江西等涉羟案件较多的地区设置羟亚胺类制毒原料监管模块。③应当对不同级别和种类的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区别管理,并及时更新、扩大易制毒化学品的列管范围,建立动态的制毒物品列管制度,以确保能够根据当前的制毒物品犯罪的形势及时、准确地管控非列管化学品,弥补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引起的管控漏洞。
4.4.3 强化对重点人员和可疑场所的排查、管控
首先,应当合理利用情报系统,对涉化重点人员进行定期走访和严格排查,将所排查的数据信息统一录入情报信息作战平台,对其进行信息化管控,以便及时掌握重点人员的动态。其次,对福建、江苏、四川等重点地区进行严格管控,针对制毒物品犯罪团伙多租用化工企业厂房、养殖场、废弃老屋等偏僻场所进行犯罪活动的特点,应当对这些重点可疑场所进行全面排查,定期上门检查走访,对出现生产异常、用电异常或者造成严重污染的厂点及时进行调查。
4.4.4 协调各地区、各部门的协作,实现全链条打击
一方面,应当实现不同地区各部门之间的情报信息互通,比如,食药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海关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等应当协助配合公安机关进行制毒物品的监督检查工作,公安机关也可以及时调集部门内部信息、线索进行追回工作,共同防止造成更恶劣的结果[15]。另一方面,应当针对购买、生产、贩卖、运输、走私等各个环节对制毒物品犯罪进行全链条打击。对上游犯罪如制毒原料和设备的购买进行跟踪记录,对中下游犯罪如制毒物品的运输、走私活动进行秘密监控,找准时机破获制毒物品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