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方
如何建设好自由贸易区,建立贸易便利化机制,从而有效减少贸易成本、优化营商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以广西、云南、福建自贸试验区为例,对比其贸易便利化措施,由此探索我国自贸试验区营商环境优化措施创新发展的方向,有利于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转型的全面发展。
一、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发展
自贸试验区是一片特定区域,可以在这个区域内自由地进行贸易行为。自由贸易区的划定通常需要两个以上的经济体,根据双方多次磋商后签订的有关协定,相互之间取消大部分的货物关税,或者实施有利于降低贸易壁垒的举措。然而,自贸区成员国对非自贸区成员国的进出口政策仍保持各自的限制。例如,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的自由贸易商品仅限于工业产品,对服务业产品反而并不开放。
作为我国扩大开放重要手段,自贸试验区阵营已从2013年上海自贸试验区一枝独秀扩容到现在21个自贸试验区,连点成面,实现全国沿海省份自贸试验区全覆盖。截至2021年7月自贸区阵营已累计在国家层面推出278项制度创新成果,正面向全国复制推广,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二、我国自贸区营商环境优化措施比较
(一)广西自贸试验区
广西自贸试验区作为与东盟国家对外贸易沟通的先行区。凭借其占有的地理优势,在陆、海贸易的发展上积极寻求新发展,逐步成为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南亚国家连接的重要门户。
广西自贸试验区积极探索推进多方面的制度创新。例如在跨境合作与尖端制造等领域形成若干具有国际合作与竞争优势的产业集群;突出沿边的地理优势,积极推动新型跨境产业,设立大宗特色商品期现联动交易平台,对标国外通关、认证、计量等标准,加快推进贸易、运输、人员往来的便利化;实施负面清单制放权,实现“片区事片区结”;开展要素市场化配置试点,把企业的服务体系转变成一条龙、全链条、闭环服务;坚持高质量引进来、高水平走出去,促进开放型经济快速发展。
此外,广西自贸试验区积极探索发展新手段,在全国首推了海陆运集装箱互认机制,将铁路运输线路上的集装箱还箱点设置在海外,开创了多程联运的定制化服务,形成了“一箱全程”的国际全程多式联运模式,并实现了“一口价、一单式”服务。建设国际贸易项目,实现了一张网互联互通查验部门数据、港口、铁路及第三方港航服务企业。开展互市贸易“集中申报、整进整出”通关新模式,通过手机上的边民互市贸易平台,实现了通关全流程无纸化作业,将整体通关时间压缩至原25%。实施“多卡合一”、“人脸识别”作业,实现30秒通关,将通关时间压缩到原时长的20%左右。此外,还开创性地推出“互市合作社”、施工项目全流程阶段性审批等多项贸易便利化创新举措。
(二)云南自贸试验区
云南自贸试验区建设的重点在于加大科技领域国际合作力度和创新沿边跨境经济合作模式等方面。
云南自贸区不断推出贸易便利化举措、推新贸易监管模式,大力推动建设了一批包含展销、物流等多功能合一的特色商品跨境集散中心;采用创新策略,使得跨境物流直达运输成为现实;还实现了“多场景合一”的监管新模式;成功建设起跨境支付结算平台,实现了非现金跨境支付服务点的全国首创。此外,还在“互联网+边民互贸”智慧互贸建设等方面加强制度创新突破。
云南自贸区的三个片区中昆明片区通过制度创新,推出了鼓励招商引资的“黄金十条”,整合了制度上的“三个一”体系,即“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次办成”。红河片区通过加速释放政策红利、推出通关便利政策等举措,将创新合作示范区的经营理念深入到东亚国家,促进了经济的良性循环。德宏片区将重点发展目标聚焦在跨境产业,率先将中外资金双向结算服务在片区实现,大力发展了片区的经济引领作用。
(三)福建自贸试验区
2021年,福建自贸试验区持续推进改革创新,新推出了全球质量溯源体系、集成电路保税检测,港内航行船舶“多证合一”等70余项制度创新举措。对标国际投资贸易规则,将政策出台方向点转到解决企业需求,累计出台了制度创新举措125项。福建自贸区在全省范围内率先推出了快速登记公司的“即办制”,将流程时间压缩到最快0.5小时。将“证照连办”服务继续发展,办理总时间压缩至52%。通过“全通模式、抵港直装、水水转运”等物流监管新模式,对比2017年,2021年进出口整体通关时间分别压缩81%和92%。此外,还推出了船舶进离港的13个全国首创的贸易便利化举措。
通过上述三个自贸区不难看出,我国目前已成型并开始运转的自贸区中,大多数都将营商环境优化措施关注在海关、“一窗受理”、压缩服务时间等简化手续、优化流程等提速手段方面。但是自贸区在深层机制体制改革仍未被触及,监管能力不足、多部门系统联动不足、缺乏有效的制度支撑等问题仍未解决,目前的自贸试验区的自主权仍然处于初级阶段。只有从制度改革上取得突破,提高行政能力,促进贸易便利化措施,释放出自贸区真正的潜力,才能真正建设成为国际高标准的自贸试验区,才能真正发挥好自贸区的先行、先试的作用。
三、中国自贸试验区营商环境优化措施创新发展的方向
自2013年上海自贸区设立以来,我国自贸试验区建设就处在高速发展的道路上,逐步将各自形成的可复制、推广的政策辐射到全国,这些开放措施有效地促进了政府改变治理理念、改善国内营商大环境,激发了国内市场内需动力,并逐步形成了改革开放成果共享、红利普惠的局面。
为了充分发挥改革开放过程中试验平台的主体地位,不断通过制度创新、科技创新、理论创新,探索进一步创新贸易便利化的举措,具体如下:
(一)持續推进“单一窗口”通关建设
目前“单一窗口”的发展逐步完善,多个自贸区的“单一窗口”平台已经实现了“一张网、一申报、一核查”的全流程管控,即企业通过窗口平台进行申报,多个部门接入窗口平台数据进行统一审核,核查结束后,各个部门将审核数据统一反馈至窗口平台供企业核查跟踪,使企业数据完成了一次申报、全程可用的“单一窗口”建设目标,实现了多流程、多任务的并发操作,大大减少了企业报关、质检、提货的等待时间。通过“单一窗口”能够更好地服务于相关政策,提升贸易资源使用效率,贸易的环节也更加清晰,能够把相关群体间进行恶意竞争、违反规则的行为大幅减少,使得贸易关系更加简单。gzslib202204011941(二)加快推行AEO互认制度
“经认证的经营者”(AEO)相当于企业在外贸领域的个人征信,适用于所有与海关关联的生产、进出口、仓储等行业。按照AEO信用的等级不同,由高到低为高级认证、一般认证、一般信用、重认定一般信用、失信企业,实行统一执法、差异管理。通常而言,跨国公司若想获得境内与海关的优惠便利,获得国际互认提速带来的便捷优惠,企业就必须通过获取AEO认证来实现。从长远的角度看,推行AEO认证有利于提升企业的经营形象,减少从业企业发生业务风险的概率,为企业国际业务提供有力的支撑。此外,通过发放AEO认证继而使良质企业越来越多,让政府执法上的困难减弱,使核验成本进一步降低。
(三)稳定推行实施负面清单制度
负面清单制度有助于形成更加开放、高效的贸易投资管理体系,更有利于发现各类准入市场中的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贸易,从而促进投资便利化水平逐步提高。负面贸易清单对于企业而言,能够最大限度激发企业内在活力,推动企业自主创新。对于政府部门而言,负面清单制度明确了政府与市场边界,更有利于区分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体制,促进政府从审批型向服务型的转变,扩大招商引资动能,为市场发展提供强大的内在驱动。因此,负面清单要进一步压缩,尽可能地减少政府的管制空间,让创新成为驱动市场前进的动力。
(四)推动金融开放领域制度创新
自贸区在金融领域上的制度创新,不仅可以促进外部资产流入,也有利于促进本地经济的发展。但在流入资本不断加大的情况下,内部的金融监管制度也必须随之搭建;在协调好自贸区高开放、高自由的特点下,也要处置好金融开放的尺度。为了使金融层面风险的发生概率降低,提升整个自贸区对金融风险的化解能力,从制度上创新管理思维,加强监管策略就尤为重要。
在金融监管领域,应该根据自贸区的实际状况,逐步建立起健全的金融争端解决机制;整合金融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从制度层面落实监管,使权力落到实处,做到监管上的有法可依。此外,自贸区的金融机构应当推陈出新,推出符合当前背景下的金融服务,并不断优化服务意识,以提升竞争力。金融创新作为自贸区发展的必由之路,应当结合不同的地区、政策等优势,打造出符合自己发展的道路并不断增强发展的实力。
(五)推动产业结构持续优化升级
目前国内已经进入了产业结构升级调整的关键期,国内消费需求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如何更快地将市场从劳动密集型转变到技术密集型,从而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就成为当前的重点任务。自贸试验区本身就带有调整产业结构的属性,但当下我国生产性服务业的基础薄弱,在实业发展缺乏动力的背景下,促進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能够为实体经济带来进一步增长的动力。实体经济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基础,只有这个基础建设得足够稳健,其他产业才能稳固前行。因此,服务业最终服务于实体经济才能促进我国经济长稳运行。
(六)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合作
“一带一路”建设作为我国近年来重要的国家战略,提供了一个全新的开放平台,扩大了我国自贸区的影响范围,也为我国消耗过剩产能、经济产业转型升级提供了更加广阔的市场空间,因此“一带一路”周边国家的发展潜力巨大。但“一带一路”周边国家的经济水平和开放程度的差异较大,对贸易便利化带来的影响程度也不尽相同,为了提升整体的便利化程度,应当继续加大对沿线地区的贸易便利化建设,提升外贸与金融整体环境。同时也应当根据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地区特点“因地制宜”,例如对东亚等地区加强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对中亚地区国家加强基础建设等。自贸区的建设势必会促使沿线地区的资源汇聚,形成众多的货物、资金集团,从而促使“引进来,走出去”的战略实施更为透彻,也能促使国内经济环境的进一步发展,从而实现“多方互惠,共同发展”的理念。
(七)建立健全贸易便利化法律体系
从整体上来看,自贸区的贸易便利化措施离不开政府层面的积极引导与规划,更离不开自身管理体制的建设。建立起完整的制度框架来对自贸区进行有效的管理和引导,就成了当今一项重要的任务。
目前我国在自贸区的立法上仍有部分缺陷,整体滞后的情况尤为突出,至今没有一部完整的基本法能对自贸区的各项问题进行宏观上的解答。因此,尽快出台一部类似于纲领性的法律,为自贸区的建设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援、为贸易便利化措施的提出提供法律依据就显得颇为重要。有了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自贸区的建设、作用才能得到法律的保障,自贸区才能在有政策支持的情况下加速运转,提供更好的创新手段。
结 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