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货币洗钱犯罪风险及防范

2022-03-31 21:40徐岩陈纪嗣晗龚伟陈文龙张越
国际商业技术 2022年3期
关键词:数字货币区块链

徐岩 陈纪嗣晗 龚伟 陈文龙 张越

摘要:文内提到的数字货币主要以数字加密货币为主,在科技飞速发展的今天,新型犯罪日趋科技化,而法律作为滞后产生之物,在面对当下数字货币洗钱犯罪猖獗的局面时,要从监管、立法、合作等多方角度加强对数字货币的管控。文章通过分析数字货币洗钱犯罪的特点及其影响提出用于处理解决的方式方法。

关键词:数字货币;洗钱犯罪;区块链

一、数字货币定义

数字货币,具体是指一种代替货币,以电子货币的形式出现在众人眼前。一般来说,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数字金币以及密码货币都属于数字货币的内容,其发行主体和使用范围都是不受到任何限制的。

在1976年,哈耶克在《货币的非国家化》提出了数字货币的理论雏形。在2019年6月18日,美国著名社交平台Facebook发布了一篇名为《加密货币Libra白皮书》,正式宣布了要建设一个新的去中心化区块链,一种低波动性加密货币和一个智能合约平台的计划。然而,作为新型代表的数字货币,其的不稳定性也给各国的法定货币造成了损害,同时也损害了大量投资者的利益。因此,数字货币必须要在政府的监管下才能运行。为了跟紧时代的潮流,最近几年,我国的也开始重视数字货币的发展,目前我国政府正在研发央行数字货币(CBDC)。

二、数字货币洗钱犯罪模式

数字货币是区块链技术的一种典型应用区块链主要以时间为排列顺序,将数据区块以顺序相连的方式组合成的一种链式数据结构,借助哈希函数编写的对称加密函数来保证区块链签名不被篡改和不能被伪造的分布式账本,区块链的加密技术使其具有较高的安全保证,决定了其签名数据资源的唯一性,使储存在区块链中的数据信息不仅难以被篡改和伪造,还能够公开透明地展示在使用者面前,从而给使用者带来了较强的信任感,奠定了使用的信用基础。

比特币直接展现了区块链数据加密的特征。每个区块中都储存有一定量的比特币,使用者每挖掘一个新的区块就能够获得更多比特币,而每挖掘一个区块,区块与区块之间的连接都会被打通,因为原本独立的区块逐渐联系在了一起,形成了巨大的区块链。需要注意的是,比特币是由比特币发行方发行的虚拟货币,而不是由国家发行的法定货币,在使用效力上远远不及一般的货币。而且比特币的受众面窄,只在使用者之间流通,不具备替代法定货币的能力。因此,虽然在技术要求上达到了使用的标准,但是以区块链为依托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仍然不能被世界各国广泛接受。

区块链的特性之一为“公开的不可逆的账本”。这就造成数字货币交易账本是“公开”的,在公链上都能爬取到交易账本,这似乎对洗钱活动是很不利的。然而,它的另一特征是交易的基于网络与“非实名性”。也就是说,虽然能看到各个地址间的交易情况,但是实际上交易实体是匿名的,在任何地方利用互联网就可以匿名地快速进行数字货币的跨境充值、资金转移等洗钱活动。数字货币的匿名性及缺乏监管为洗钱活动起到隐蔽作用,这也促使它成为洗钱的主要工具。

当前,利用数字货币洗钱的模式主要有以下4种:

直接交易。交易双方直接达成协议,用数字货币和等值法币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结算,“一手交钱、一手交币”。这种形式多见于黑灰产与上下游之间的结算,利用数字货币的匿名性来规避警方的追查。

借用第三方交易。通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第三方,利用其与对方进行数字货币结算。这种往往是通过控制境外公司或账户,再与境内相关方进行数字货币结算,以达到警方难以追查的目的。

交易所交易。这是目前最主要的数字货币洗钱方法。数字货币交易所一般在境外,交易量大,不便追踪,监管薄弱,因而常被利用以实现匿名地址间或不同种类数字货币间的多次转换而洗钱。

结合第四方支付平台交易。其实这是交易所交易洗钱方式的集中体现。跑分平台中原本码农要给跑分平台押金,现在去购买数字货币,并转入跑分平台提供的充值地址。平台收集大量充值码,形成充值码池,然后与上游赌博诈骗系统对接。上游团伙可以利用数字货币进一步开展复杂交易后再提现,以实现洗钱目的。

不法分子打着“金融创新”“区块链”的旗号,通过夸大虚拟币投资价值、推销虚拟币“挖矿”设备,以“挖矿”获得的虚拟币增值收益为诱饵,发行所谓“虚拟货币”“虚拟资产”“数字资产”等产品,吸收公众资金,变相实施非法集资活动。2020年浙江公安机关破获一起案件,其犯罪嫌疑人通过成立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专门在中国境内推广虚拟货币,高利诱惑公众投资,以此牟取非法利益。犯罪嫌疑人对外宣称其所经营的“某币”是由“比特币”发展而来的数字货币,具有极大的升值空间,且在某知名国际金融集团及其控股的十大互联网产业中用于企业集团内部结算、会员之间记账,借以诱惑公众缴纳不同级别门槛费成为会员,利用该数字货币项目以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两种方式对外运营筹集资金,以拉人头、分级提成返利等方式不断发展下线,涉案人数百余人,涉案金额600余万元。2020年上海公安机关破获一起案件,上海某公司向社会不特定人员推销虚拟币“矿机”,投资人购买使用“矿机”获得“以太币”后,可利用该公司开设的账户在“火币网”“中币网”等境外虚拟币交易网站进行交易。为迷惑投资人,不法分子还与投资人签订托底协议,约定两年后以1.5倍价格回购“矿机”。后将投资人挖取的“以太币”全部转移至其个人虚拟币账户后卷款潜逃,共涉及上海地区投资人百余名,涉案金额500余万元。由于数字货币发行门槛低、精心包装后欺骗性大,近年受害群体呈现年轻化特征,不再局限于中老年群体。数字货币被不法分子利用,与非法集资犯罪结合成为新时代的“庞氏骗局”。

三、數字货币洗钱犯罪的危害

对于数字货币,各国所采取的的态度是不同的,西方国家大部分不承认虚拟货币的法定地位,但是因为其持有者的广泛性,不得不允许数字货币与该国法定货币进行兑换。同时为了保障持有者的安全信息,各国也将数字货币纳入进该国的法律监管体系中。有的国家对虚拟货币的兑换进行了全面禁止。在对于虚拟货币的态度上,我国也是禁止的,在2013年《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中央人民银行等5个部委否认了虚拟货币的货币地位,我国学者普遍认为,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虚拟商品,而不能把它作为一种法定货币来进行使用。同时由于虚拟货币的数字化以及去中心化,如果虚拟货币正式进入我国,将会带来许多无法阻挡的犯罪风险,主要的风险有以下几个:

(一)容易成为犯罪工具

首先由于虚拟货币的数字性,这代表了它极易进行远距离转移,就比如比特币这种虚拟货币除了具有投资价值外,由于以其隐蔽性强、难以追查、跨境流动便利等特点,近年来已经成为了洗钱犯罪的新手段,同时因为其具有很强匿名性,很难对其源头进行追踪。有些人甚至妄想通过虚拟货币转移资产或者进行洗钱。就在今年,最高检察院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曝光了几起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的案件,因为其洗錢成本要低于很多其他的洗钱方式。就拿其中一起案件来讲:犯罪嫌疑人甲将部分赃款在外国网站上通过比特币矿工换取比特币密钥,同步将密钥通过网络发送给境外潜逃的犯罪嫌疑人乙,供其在境外兑换使用。这种在国内买,国外卖的行为,很阴险的绕过了国内的很多层监管,已经严重威胁社会金融秩序安全。其次我国没有专门设置专门交易虚拟货币的网站,在网络上的交易很难被警方监管、取证和处罚。与此同时许多网络游戏平台以网络虚拟货币代替了法定货币来进行网络赌博,用虚拟货币代替网络赌场中“筹码”,就这样虚拟货币在“合法”使用后再被兑换成现金在市场上流通。据腾讯公司的资料显示,其旗下在线的游戏人数已远远超过了百万。

(二)难以保障号主的合法权益。

虚拟货币在我国暂时没有相对应的法律保障其安全性,由于目前我国的监管者对虚拟货币管理缺乏关注,虚拟货币完全处于一种自由放任的状态,即使在网络上的权益遭遇到了侵犯,因为其不合法性,网民的合法权益还是难以得到有效保障。我认为形成这样的风险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网络运营商的经营存在很大不确定性,。我国由于暂时没有对虚拟货币进行法律上的承认,因此一些能够交易的厂家都是私人办理的网站,这样的网站一般安全性非常低,一旦企业出现问题关门或倒闭,持有该厂发行虚拟货币的人就会有承担相应损失的风险,那么将有极大的可能性承担相应损失;二是部分网络运营商系统在这方面的安全技术投入量不是太足,网络防范手段不高,数据管理不够严密。由于其网络性,很多黑客或者一些其他有异心的会盗取别人的资产信息。三是目前国内法律对于个人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缺乏相应的管理规定,一旦持有者的“虚拟财产”失窃被盗,因为其非法性,报案后执法机关处于无法可依的局面,持有者的资产几乎不可能被找回。

(三)浪费大量的社会资源

比特币在我国不被人接受就是因为不符合我国十三五的规划,因为其消耗的资源与价值不成正比,获取虚拟货币会耗费大量经济成本。在网络上“挖矿”是比特币原始取得的唯一方式,根据虚拟货币的程序设计,一块区域的比特币是有一定数量的,越往后挖矿的难度越大,也就意味着需要更多的时间和更大的算力。有些人挖矿耗费了大量的计算机和电力,进而也造成了显卡的价格的持续上升。由于其挖矿大量消耗能源,这与人类绿色发展理念背道而驰。

(四)冲击法定货币体系,扰乱一个地区的外汇管理秩序

目前,比特币发行商没有安排比特币相对应的回兑机制,这一点可能连他的创造者中本聪也没有搞明白。一般网民手中有多余的虚拟货币,就只能闲置不用放在手上,由于其不合法性无法正常在市面上交易,只能通过各类交易平台出售或交换多余的比特币。这无形中促使了比特币地下交易市场的形成和繁荣。因为没有法律的相对监管,虚拟货币地下交易市场就会处于无序运行的状态,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就会被任意扩大,在网站上可能就会出现与人民币之间实现双向兑换,这将变相把比特币变成一种支付工具,类似于一种法定货币,这样子就会破坏我国的货币流通秩序。同时比特币在网站上交易,它不受任何中央银行的控制或者限制,也无须通过商业银行进行信用背书。一些商家通过位于不同国家的比特币交易网站平台买卖比特币,进而实现不同法定货币的转换流出,这样子可以成功地绕过任何国家的外汇管制系统。另外,一些交易商甚至通过网站上在地下交易市场里面先低价收购,等到稀缺时再加价出售来形成差价从而牟取暴利,网络上甚至都出现了有关于比特币的“钱庄”。

四、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然而在我国,虚拟货币的发展过程并非一帆风顺。例如比特币在早期,经常被一些不法分子应用于不正当交易,其中不乏存在网络涉黑洗钱、资助恐怖主义组织等风险。同时由于其价格的不稳定波动,这也就使很多投资者在这方面的投资受到了极其大的损失。因为在这之前世界上最大的比特币交易所也因存在着很多技术漏洞而使得用户资产或者信息被盗,所以比特币就因为容易发生问题而进入了我国监管者的视野里。但是,这些负面消息很难阻碍比特币及相关虚拟货币的行业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

此外,目前比特币已经显现出了一定的实用价值。同时,根据比特币协议进行改编而产生的虚拟货币现在已达上百种比如天秤币等,这似乎暗示着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即将迎来一个飞速发展的时期。与此同时我国监管者却在此刻面临着许多困境。他们要解决很多的问题。

这些问题包括:一是否要禁止比特币;二在法律上应该如何定义比特币;三该适用什么法律去监管比特币。对比特币因为快速发展所带来的问题与冲击,目前世界各国都在对比特币的监管进行着探索与研究。我国的监管者虽然在现阶段采取了一定措施限制比特币所产生的风险,但是由于监管措施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与此同时监管架构也没有得到明确。

在我国目前监管上仍然存在很多问题,首要的问题就是关于比特币的定义。我国目前将比特币定义为一种虚拟商品,这是为了帮助人们快速区分比特币与法定货币的概念。但与此同时,对比特币这样的定性可能会对将来的监管造成困难。央行现在的监管模式就是将比特币排除出金融系统以防止其引发交易风险、对现有金融系统造成冲击,任其自生自灭。但是从长期监管的角度来进行预测,我国的监管者应当将比特币的相关交易纳入到金融监管的体制之内。因此,现在将比特币定义为虚拟商品,显然会对长期监管产生不利的影响。

其次,关于比特币的交易网站也缺乏相对应的资格审核。比特币交易网站不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第五条所列举的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中的一类,在我国暂时没有设立关于虚拟币网站的法律,因而在寻找法律依据时,也缺少可以依照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我国央行将比特币定义为虚拟商品后,对于从事比特币交易的网站在定位上就显得十分尴尬,在我国没有特定的部门能够对他们的成立资质提出相关规定并且进行审核,这会引起比特币市场一定程度的混乱。

最后,就是关于比特币业务方面的。比特币原来的初衷是让大家以物换物,进行等价交换。但是正因为它的新,各国都没有来得及对其制造出相对应的法律,因此在地下交易等灰色地带,存在着很多风险交易。例如被不法分子应用于洗钱、资助恐怖主义等风险交易。

五、数字货币洗钱犯罪的预防措施

(一)正式予以监督

就我国当前的反洗钱措施而言,并没有专门为数字货币定立相应的规定。而且由于数字货币自身的特性导致对其的监督较为困难。如果只从禁止交易入手,并不能有效的防范非法使用、洗钱犯罪。所以为其定立相应的监督规定尤为重要。

我国目前只能针对本国领域内的犯罪主体实施监管制度,但对于通过海外交易平台实施的洗钱犯罪活动却无能为力。正是这样的原因导致大多数犯罪分子都是通过海外平台实施洗钱活动。这对于我们监察力度造成了更大的困阻。

因此对《反洗钱法》的修订就显得尤为重要,构建完善的识别、监测体系。通过采纳他国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部门规定、监管模式来完善我国数字货币的信息监察模式。

(二)加强开发技术

在科技蓬勃发展的当下,犯罪分子利用数字货币的多种特性,如:去中心化、匿名、跨境等,导致在侦办数字货币洗钱犯罪时出现资金难查询、数额难定量等一系列困难。

因此数字交易平台完善信息登记制度势在必行,这样有助于跟踪资金流向,发现和预防数字货币洗钱,在进行阶段就予以阻止,在侦查阶段予以帮助。运用大数据、AI智能等技术对交易平台进行合理的监督约束,查找并弥补其运行机制中的漏洞。

(三)加强国际协作

数字货币的跨区域性使得对其进行监管控制成为非常困难的因素,因此加强国际间的交流协作,定立合法有效的国际公约,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培养专门的打击跨国洗钱犯罪的队伍都是打击数字货币洗钱的有效手段。

通过放宽我国关于洗钱犯罪上游犯罪的界定,将上游的犯罪种类进行扩张,这样才能给予我国在此犯罪类型上的管辖资格。这样跟好的促进了国际合作、共同打击数字货币洗钱犯罪。

六、结语

通过研究数字货币洗钱犯罪,可以了解到数字货币洗钱犯罪的犯罪方式和固定套路;发现数字货币洗钱犯罪猖獗不断的原因,及打击数字货幣洗钱的难点;监察方面的不足。

对于数字货币的定义,应把它当做新时代完善纸质货币的一种新产物,用发展前进的目光看待,不能一昧的贬低。即使现在它存在诸多的麻烦与犯罪可能性,但抓住数字货币的发展机遇,可能就是抓住了新时代的翅膀,为国际金融秩序的发展提供新动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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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马赛区块链技术应用的刑事风险及其应对——以数字货币洗钱犯罪为视角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20年6月第32卷第3期.

作者简介:

徐岩(2001-),男,汉族,江苏扬州人,江苏警官学院本科在读,经济犯罪侦查方向。

基金项目:

2020年江苏省大学生实践创新项目“数字货币的洗钱犯罪风险及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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