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中的空间权利冲突与调适

2022-03-27 05:37江雪松,赖秀兰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 2022年2期

江雪松,赖秀兰

关键词:市域社会治理;城市权利;空间权利束;非正规经济;条块关系

摘 要:市域是国家与社会之间承上启下的治理枢纽,市域治理协调城乡共进。公共空间是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要素组成,“地摊经济”等非正规经济造成公共空间的个体化、经营化,涉及“公域”“私域”的法理冲突。非正规经济从业主体、经营方式和时空分布考验市域社会治理效能,地摊空间成为不同主体参与城市空间生产和城市生活的权利交织场域,涉及权利与权利、权利与权力、权力与权力的张力,法理本质是法的价值排序调适。市域空间权利是多样态开放性权利束,包含技术—经济、社会—政治、文化—心理等面向的结构耦合。完善地方立法理念,充分发挥自治组织功能,优化“智能+”技术治理,文化涵养市域发展权,是调适市域空间权利的有效路径。

中图分类号:D9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2435(2022)02-0095-08

The Conflict and Adjustment of Spatial Rights in the Legalization of Urban Social Governance—Sample Expansion of Informal Economy

JIANG Xue-song,LAI Xiu-lan (Law School,Jiangsu University,Zhenjiang Jiangsu 212013,China)

Key words:urban social governance;city right;bundle of spatial power;the informal economy;Tiao-quai relation

Abstract:The city is the governance hub between the state and the society,and urban governance coordinates urban and rural development. Public space is an essential component of the legalization of urban social governance,and "the Street-Stall Economy"is the individualization and management of public space and a conflict between law and principle concerning "public domain"and "private domain". The main body,mode of operation and spatio-temporal distribution of “the Street-Stall Economy”test the effectiveness of social governance in the city area. The pavement space becomes the interwoven field of the rights of different subjects to participate in urban space production and urban life,which involves the tension between right and right,right and power,power and power,and the essence of jurisprudence is the coordination of the order of value of law. The rights of the land distribution space are the bundle of diverse and open rights,which includes the structural coupling of technology-economy,society-politics,culture-psychology and so on. It is an effective way to adjust the right of the land distribution space,by improving the concept of local legislation,giving full play to the function of autonomous organizations,and improving the "smart plus"technology governance.

市域社會治理是城乡结合的一体化治理,城市和乡村两个社会系统相互嵌合。相对于乡村而言,城市是人口高密度集聚的空间,是社会交往集中、市场经济活跃的区域空间。《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显示城镇人口已增至9.02亿,农业转移人口剧增。当快速涌入的劳动力数量超过城市就业容纳的临界点时,就会引致地摊等非正规经济1、自雇就业在市域空间的自发聚落。地摊等非正规经济活跃于城市公共空间,客观上为生活困难群体提供了就业和创收机会,畅通了乡村与城市的经济微循环,降低了城乡居民的生活成本,降低了潜在的犯罪率,弥补了正规商业时空分布上的不足,提升了公共空间活力,2城市权利的多元样态能够呈现于公共空间。然而,地摊经济倘若缺失规范导引,可能造成通行拥堵、环卫不洁,产品劣质、售后不继,市容不佳、治安隐患和生态破坏等负外部效应,则市域内的公共空间不可避免地成为各类主体的权利交织场域。市域空间的平等参与和公正分配直抵城市权利的核心关切。如何有效调适此类非正规经济所带来的空间权利冲突,保障市域空间权利的有序呈现,这是本文讨论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的重点。

一、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所面临的空间考验

市域是一个集政治、地理、经济、社会和文化的空间概念,市域社会治理是城市行政管辖空间中“治人”和“治事”相结合的“功能—结构”形塑与系统叠加。以地摊经济为例,“人”涉及地摊从业者的主体类型,“事”涉及地摊经营方式和内容,“空间”则可多维划分为物理空间、社会空间、权利空间乃至网络空间。3非正规经济通常是原初市场经济自生自发活动,也表征着社会系统尚未功能分化,不同市域社会主体的经济自由实现过程实质是“一个潜藏着市民空间权利冲突的社会风险过程”,4面临着诸多治理考验。

(一)自雇就业权利脆弱性对市域空间权利提出公平性考验

非正规经济从业者属于自雇就业,来源主要有四类:农业转移人口中的生活无着落者;城市中无稳定职业者;贴补生活费用的劳动者;开拓商品销路、积累商业经验或有意社会历练的创业者。这些都属于处于有待改善或渴望提升的人员。地摊经营中,尤以前两者居多,地摊成为他们劳动收入的主要来源,其生存权和劳动权实现较为困难。地摊从业者往往袒露最真切的民生困境,社会保障权相对脆弱,在市域空间权利系统中的风险承受力较为薄弱。而城镇化发展的主流经济样态是资本与空间相结合的规模经济,资本对空间权利的控制逐步加强,难免造成不同社会主体的权利重构,导致市域内的权利主体呈非均衡发展。对于地摊从业者而言,权利能力的不足导致其现有权利敏感而脆弱,应有权利也高度依赖市场资源配置,市政管治如果过于高压,只会激化社会矛盾,刺激、放任社会不公平现象加剧。

(二)经营形式多样性对市域公共空间提出包容性考验

所谓地摊经济,一般指在来去自由的公共空间,依法无须经过许可,售卖小件商品(食品),或者有偿展演技艺、提供劳务和服务等活动。地摊经营形式灵活多样,位置自主流散、布置自发随意、经营时间自由。根据是否定点分为临时型地摊和相对固定型地摊;依照环卫标准(如噪音和垃圾)可分为清卫型地摊和污卫型地摊;按照经营内容可分为商品售卖类和服务供给类。不同的经营方式给追求整齐划一的城市公共空间治理带来不同的考验。市域社会治理实践中,不同城市对地摊经营的管理形式也各不相同,有些城市将地摊聚落作为市域维稳的重点空间,地摊从业者成为驱逐、区隔的对象;有些城市招安和收编地摊经济,但基本公共服务资源供给不足,开放出来的地摊经营空间有限且边缘化,远离消费空间及群体;有些城市认为地摊经济是人类悠久的原生态经济交往,街头叫卖是人们谋生的自然权利,不存在合法性疑问,城市只需依法引导各类地摊经济即可。这些不同的施策思路反映出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需要立足市情进行战略统筹。地摊等非正规经济所覆盖的多类型经营特点和多元化消费需求,指向市域公共空间治理必须兼济包容和法治协同。

(三)经营时空灵活性对市域空间治理提出精确性考验

非正规经济在时空分布上的结构特征较为复杂,如地摊经营在时间与空间上呈现主动逐利性和被动管制性的双重影响。

其一,有一定时空聚集性。基于聚集经济的外部效应,地摊从业者为互通信息、共享客源、联合抵御管制,地摊经济呈现出小范围簇团性聚集特征。地摊从业者相对于市政管治者而言,处于弱势地位,通过聚集,一方面,相同利益取向的地摊从业者聚集后可以共享信息,适时应对市场变化和逃逸管治处罚;另一方面,相对集中的地摊从业者,会在抗衡市政管治者的公权力管治中形成聚力,改变博弈格局。

其二,时空分布有特定规律。地摊聚集的空间布局有特定规律,小区附近、学校附近、步行街、旅游区等人流集散之地是上选;地摊聚集的时间分布也有规律,通常节假日、周末是地摊经营的高峰期,每天午餐和晚餐前后时段是地摊经营的高峰段;而地摊经营的人数、规模,春季往往胜于冬季。地摊经营范围小,流动性大,对空间要求不高,经营时间较为弹性,通常经由时空区位的灵活变化来规避市政管治,这要求市域社会治理在空间层面因应非正规经济必须精细化。

二、城镇化进程中市域空间权利的多维镜像

商品交换、市场交易催生现代法治,城市可被视为法治的萌发地和实验地。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城市化与法治化一脉相承”。 1我国城镇化进程与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应该同频共振,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落脚点应是保障民众享有进入城市空间追求美好生活的权利,这蕴含着社会主体公平享有利用城市空间获取收益的权利、公平享有共建共治城市空间的权利。

(一)市域空间权利的界定与生产

作为基层民众城市权利的表达场域,市域空间也是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和系统化的要素组成。列斐伏尔(Henri Lefebvre)认为城市权利是民众“获取信息的权利、使用多种服务的权利、使用者表达对空间的想法并在城市空间中活动的权利,同时也包括使用中心的权利”。处于不同社会位态的民众,对城市权利的理解、获取与享有,实质是对空间平等权利的不同追求体验和能力展示,必然造成空间权利拥挤现象。对于基层民众而言,努力寻求一个适宜生活和发展的城市空间是其城市权利的充分实现。哈维(David Harvey)批判资本权力扩张时指出“城市权利源于城市的街头巷尾,是受压迫人们在绝望时刻寻求帮助和寄托的哭泣”。2依靠、利用城市空间追求美好生活是民众尤其是基层民众城市权利的基本表达。

我國城镇化进程中的产业汇聚、资源整合、人口集聚,既带来市域物理空间的重构亦带动居民社会空间的重塑。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而引起的生活生产方式变化,会带来新市民和基层民众的权利拓展,以及衍生新型城市权利,市域空间也是市民的基本权利和市场权利彰显的主体权利空间。从市场培育角度观察,地摊空间作为一个低成本商业试验田,蕴含了非正规经济从业者生存权、劳动权、经营权乃至发展权等,有创业潜质的从业者对地摊空间的经营权利行使尤其有利于激活公共空间的竞争与发展,总有一些地摊经营脱颖而出,逐步壮大,转型升级为知名品牌,也有一些大企业家曾经摆过地摊,如马云在创立阿里之前摆过卖花地摊,宗庆后在创立娃哈哈之前骑过三轮车卖冰棍。由此带来的启迪是,地摊空间权利能够孵化出市民的经济发展权利,也是需要不断呵护的城市发展权。当然,倘若这种权利过于固化,或在城市公共空间内沦为某种主体垄断的权利,发展动力就会异化为发展阻力,无论是非正规经济从业者还是市政管治者都需要对此警惕。

(二)城市正义与空间秩序的张力呈现

城镇化进程中的市域空间权利一定拥挤而富有弹性,因为市域社会治理中不同主体都拥有“对空间及其要素的生产、分配和使用的权利”,1这必然带来代表公共利益、维护空间秩序的权力规制。秩序是习惯、命令、标准、法律、道德等规范产生的结果。博登海默将正义和秩序并列为法的基本概念,他认为秩序“意指在自然界与社会进程运转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2城市秩序既涉及城市道路和市民活动场所等公共空间的配设,也涉及市民生活权益和空间权利的调配。秩序调配与正义分配需要在市域空间有机统一。

市域社会治理中,城市正义应当由市域之内诸多社会主体的具体正义有序组合而成,具体正义表现为社会主体权利得到较充分地依法实现。地摊经营等非正规经济从业者为了提升自身的社会处遇,在公共空间追求“原子式”经济利益,应当被视为是基层民意的表达、习惯权利的申明,是不可忽略的具体正义。市域社会治理实践中,非正规经济从业者的具体正义与空间秩序的规范指向难免出现一定的紧张关系,甚至不惜通过私力救济或集体行动尝试改变市域空间权利样态,具体表现为权利与权利、权力与权利、权力与权力的多维紧张。

其一,权利与权利的张力。一是非正规经济从业者与消费者之间可能因产品或服务质量发生权利冲突;二是从业者之间可能因争抢摊点、同行竞争等发生权利冲突;三是从业者与市民可能因安居环境、市容整洁等发生权利冲突;四是从业者与正规商业经营者之间可能因商业竞争发生权利冲突;五是新兴业态3对传统商业的超越更替所带来的权利张力。

其二,权力与权利的张力。权力来源于权利。4“一切权力源自于人民”,人民的授权来自于对自身权利的让渡。权力的客体是权利,也就是说,权力的服务对象是人民这一权利主体,服务的内容是人民的权利。非正规经济若无度无界无序,则会损伤公共空间的公益性,甚至引致市域空间失序。市域之中的治理污染、规范交通,监督查处食品安全、产品安全,打击欺行霸市、制假贩假、假冒伪劣等公权力执法活动,都涉及规范市域空间权利,以及运用权力来调适前述五类权利张力或冲突时,也难免形成公权与私权的紧张关系。

其三,权力与权力的张力。权力以权利为客体指向,权力的运行过程也是权利的实现过程。而市域空间中的非正规经济治理“始终存在着执法主体职能单一性与解决问题需求综合性的矛盾”,5这带来基层治理中常见的“条块关系”张力。“条条”部门职能与“块块”属地层级可能引发权力分割、博弈与冲突,不同部门、区域、层级的市政管治者之间的权力摩擦、权责不清、相互推诿等,加剧了权力碎片化和治理效率损耗。

市域社会治理中不同权利之间、权利与权力之间、不同权力之间的张力,只有纳入法治轨道才能得到有效调适。法理上的追问是“公域”之中如何安放“私域”?空间权利不同类型的张力调适涉及自由、正义、秩序等法的价值排序,而法的价值序位的基本遵循是市政管治者对空间秩序的追求应当能够容纳基层民众的生存自由、劳动自由,能够实现人人参与的市域空间共建共治共享。

(三)市域空间权利束的多元面向

市域空间权利呈现为开放性权利束,既有立基于物理空间的权利,也有衍生于社会空间的权利;既要关注其技术—经济面向,也要重视其社会—政治面向、文化—心理面向以及各面向之间的结构耦合。社会空间的功能意义在于不同的社会行动者、不同层级的社会关系会对空间赋予多重定义。立足市域空间所产生的社会关系多重交错,由此也会相应产生多种类型社会关系规范,有商品交换习惯、有地方文化习俗、有权利均衡规则、有人际构塑考量等。因而社会空间维度的地摊空间权利包含丰富的社会—政治、文化—心理意蕴。

非正规经济一旦进入公共空间,也就进入了市场逻辑,不可避免地会遭遇资本。正如地摊经济衍生、发展过程会不断遭遇资本的规制、规训和改造升级。一旦某些地摊经营小有所成,规模经济背后的资本和政府就会吸纳地摊经济所积累起来的消费流量和经营利润。诸如建设商业街、大型卖场等,不再允许临时摆摊,或将地摊改造升级成正规商点,或将地摊赶进商业区域,让地摊从业者定期缴纳租金。租金实质是资方和政府合力构建空间秩序过程获得利润或分担空间治理成本的方式,这也间接解释了市政管治者为何耗费大量的行政资源治理地摊。自国务院1992年颁布施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明确对地摊经济进行管理之后,各级政府不断扩充城管建制,城管队伍日渐成为继警察之后的第二大基层执法力量。但是,城管与地摊從业者在现实中的“猫鼠游戏”“运动式治理”,1使得“街头官僚”2只能权宜“治事”,不能根本“治人”,街头执法自由裁量权较大,变通较多,真切反映了地摊空间权利的多元面向和习惯法生命力。地摊空间权利束的内在张力如果调适不好,会导致地摊经济渗入“游民政治”,甚至引致地摊黑恶化。

经济不仅是一种交易和利润最大化活动,也反映出社会性的交往。从法人类学的角度看,地摊经济能够构塑一个类似熟人社会的“附近”,一个容纳有关地摊经营的人和事的微观社会空间。“附近”是很具体的社会交往空间,地摊经济在其中有可能塑造出交易之外的社会交往默示规则,邻里自愿或遵从习惯来“附近”买东西,地摊提供了一种交往满足,由价廉物美、服务周到所积累的交往信任,以及用地摊钩织的习惯权利空间。一些老街区的“附近”空间感很强烈,即使像香港这样的国际化商业大都会,许多街道上都会有一两个老婆婆卖了几十年的鲜榨果汁或甜点,她们熟悉“附近”,知道每家每人的口味,街坊们也都会固定去买。内地城市也有类似的“附近”文化,地摊从业者与老街坊相互熟悉,共同营造的“附近”回应了彼此的习惯权利需求,这与大公司、大商场在道路两侧摆摊打广告是截然不同的空间文化呈现。

三、市域空间权利的调适路径

(一)完善地方立法理念,增强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包容性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我国地方立法的“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理念行之有效。而设区的市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以及历史文化保护”等限定事项上的立法实践,更多注重市域整体的空间秩序和有显示度的特色政绩。这种现实倾向反映在市域执法和司法上,时常表现为要求个体的城市权利诉求服从于整体空间秩序。其实,城市的灵魂是人,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应当以人民为中心,以保障市民基本权利为根本,尤其应当尊重农业转移人口等基层民众的劳动自由和自雇就业权利,这是基本的法治理念。当市域地方性立法以“维护城市市容”“维护城市秩序和环境卫生”等城市公共利益为名对地摊空间权利进行立法限制,除了遵循前述“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理念,还必须遵循“目的正当性”和“比例原则”的法治理念。

非正规经济多是简单商品经济,容易出现无序竞争,通过地方立法加以行政监管和引导,对于维护公共空间秩序的目的正当性是必要的。如对地摊经营的立法规范中可以程序性设定设摊区域和时段、规范商品入市、确保商品质量、引导地摊自治等。但是,以城市公共利益为目的对地摊经营进行立法限制的做法尤需谨慎。市域立法过程中要预防“公共利益”被误解或被滥用。运用法理深入分析,公共利益应具有双向功能,并非只限制个体权利,还包括了限制公共权力,限制其无原则地优先于个人利益,限制其任意牺牲个体权利。稳妥做法是引入正当法律程序、通过公共决策程序对城市公共利益进行认定。市域社会治理实践中如果需要对地摊设置的时段、地段、规模、设施等提出规范要求,涉及限制性要求的,应当引入公众参与机制进行本地立法,不能仅由公权力机关专断,不能仅视地摊从业者为治理客体,而忽视其治理主体资格。设摊主体资格也应适当倾斜,把设摊权优先配置给低保户、残疾人、下岗职工等真正需要的适格主体。

目的正当性之外,比例原则是有效调适前述权利与权力张力的基本遵循。无论法律法规的制定抑或实施,都需要遵循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源于德国,1要求公权力必须在目的(保障公共利益)和手段(限制基本权利)之间进行衡量,不能不择手段去追求目的。比例原则包涵三个子原则: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均衡性原则。适当性原则要求手段与目的之间具有实质关联性,手段有助于目的之实现;必要性原则要求实现正当目的之手段是必要的,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最小;均衡性原则要求公权力行为手段保障的公共利益与可能造成的损害成比例。比例原则的逻辑起点是基本人权保障。在市场监管、交通、环境等行政执法领域中,如果市政管治者行使公权力的手段不符合或不利于追求公共利益之目的,抑或手段没有实现对当事人利益的侵害最小化,抑或手段所造成的损失明显超出所保障的公共利益,都属于违反比例原则。非正规经济从业者的生存、劳动自由等公民基本权利,在市域立法、执法过程中应当按照比例原则加以必要保障。

(二)夯实自治组织功能,增强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系统性

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下,非正规经济从业者的自雇行为实质是受雇困难的民众自救行为,一些曾把自雇作为“第二职业”的劳动者也在失业率攀升下失去“第一职业”而成为单纯自雇就业者。失业推动自雇,凸显地摊空间权利更加拥挤,地摊经济也受到政府关注和支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文)鼓励个体经营发展、增加非全日制就业机会、支持发展新就业形态等。当自雇就业者增多时,源于社会资源匮乏人士生存和发展需求的市域空间权利束,展现出模糊性、不规则性,很难由以科层体系为特征的行政治理完全精准回应。“科层体系的结构与功能具有分割性,它将社会事务纳入不同部门进行管理……而基层社会事务与科层体制不匹配”,2当一项政策进入到科层制体系运作后,既涉及各部门和基层的“条块”利益,也会因“条块”之间的职责分化而陷入“中梗阻”3的困境。而且,“条块”关系的闭合性导致行政力量与多元治理主体缺乏互动协调,市域治理体系难免失衡。建立地摊经济自治组织,发挥行业自治在社会治理中的非正式制度功能,可以有效调适权力与权力的张力,促进条块协同。条块科层的正式治理与自治组织的非正式治理的“双轨运作”,能够系统推进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

非正规经济的零税负或低税态,亦可能带来市政懒政。因为没有税收就难以内生公共服务驱动,唯有地摊经济的自我组织化可以最大程度节约市政管治成本。在实现地摊从业者结社权的同时,较好化解地摊经营中权利与权利之间的张力:一是可以形成行业规章来解决占道经营的时间、范围、安保、环卫、市民投诉等;二是可以协调同行竞争、业态交替等权利冲突,促进地摊从业者之间的达成共识。“在自治组织内建立完整的奖惩督促制度,营造自我监督、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氛围”,1系统提升地摊商品或服务质量,增强地摊从业者的凝聚力和自治力。比如台北“宁夏夜市”的地摊从业者自主成立自治组织,共同倡行“环保夜市”,有效維护地摊市场整洁,吸引了更多的观光客和本地消费者,让城市经济更为繁荣;又如印度和韩国的地摊从业人员自发组织成立地摊行业协会,定期交流经验,选出代表与市政部门交涉争取行业地位和相关权益,协调权利与权力之间可能的紧张关系。

非正规经济是市场经济的“火苗”,不应给予太多束缚以致过早夭折。健康的地摊经营自治组织在助燃市场经济“火苗”过程中大有可为:一是加强与城市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环卫部门、街道、社区等沟通,配合其对经营空间的合理监督,划出设摊专门区域,牵头组织较大规模的地摊展会,如农博会、年货团购等;二是自行组织地摊登记,联合配发标注有经营地点、时段以及责任义务的“带编”绿卡,并在食品安全、防疫检测方面主动提供指导帮助;三是加强与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沟通,吁请对地摊从业者予以精准帮扶,为地摊经营启动、壮大、转型、升级提供资金扶持。诸如此类自治组织有效应对不当追逐经济、政治利益的思路,对于破解市域社会治理中的原子化、低组织化和异质性难题极富启迪。

(三)优化“智能+”技术治理,增强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精确性

信息技术在国家治理中的运用越来越多,从国家到地方逐级铺开,“智能+”给非正规经济也带来新机。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可在城乡社会建立信息化治理平台,如通过融合物联网、北斗定位等技术的智能摄像头自动抓拍识别和网格员巡查拍照,对市域人口流动量进行区域识别,数据处理后以短信形式提示非正规经济从业者,引导其在合适地点、时段经营,自然形成有效规范,形成高效经营、高位监管。智慧城管平台、智慧环卫系统、智慧查违体系等架构成型为“城市大脑”。相较于传统马路市场,“智能+”技术治理下的非正规经济能够较好调适权利与权利、权利与权力、权力和权力之间的张力,尤其是在诚信缺失、客流不稳、监管困难等治理痛点上能够实现经营模式创新和治理方式升级。

市域社会治理实践中,技术治理与既有组织结构和制度系统产生耦合,在丰富市域治理结构性内涵的同时,也被嵌入了智慧治理的制度“思维”和组织“印记”。社会并非是一大堆数据的简单堆砌,而是一个复杂系统。市域社会治理的科学逻辑是共建共治共享。没有人愿意把命运交给机器,或任由一堆数字来决定权利主体的命运。要警惕市域社会治理过度依赖数据本身而脱离社会现实及法治理念,造成“数据盲信”。“任何一个数据要产生作用,都需要特定的适用条件,并满足某种函数关系”,2尤其需要虑及数据产出背后的社会成因。城市发展潜力和创新活力更多源于基层,市域社会治理需要将技术建构秩序和自生自发秩序相结合,在描绘城市发展规划蓝图时不能抛却基层市民的生活底色。在市域治理和信息技术的联动机制建构中要警惕数字技术所形成的城市治理“内卷化”倾向:市政管治者为了应对风险社会中越来越多的不确定性,加剧依赖严密数字技术的指标体系和操作程序,越织越密的技术丛集增加了数据的形式合理性,但未必增加了数据的实质合理性。如果缺乏必要有效的调适,可能损耗治理成本或者侵犯基本人权。一旦技术失控,将会增加技术对制度运行所造成的机能障碍。另外,市政管治者不能僅仅利用技术治理强化对市域空间的监控,而应当将技术治理视作权利保障制度增进、权利解纷机制创新和维权程序完善的加速器,注重对民众身份信息、生物信息的保护,提升市域空间治理的多维效能,挖掘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潜能。

(四)丰富权利文化内涵,增进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持续性

非正规经济的格局提升,必须做到既保证民众活跃的城市权利又兼顾城市空间秩序,其终极路径是经由文化结构重塑城市权利结构,因为“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1市域社会治理既要关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空间构造,更要关注有人文情怀的城市权利空间塑造。近代以前的传统城市治理多依托地理空间、经济区位及政治地位等形成自生自发秩序,城市空间和区域文化顺势而成,城市之间的结构面貌、经济功能、地方治理、风土习俗等所呈现出的地方性知识,使得城市文化具有本土性和区域性。现代化潮流所席卷的城市改良和城市建设运动,不断强化法治推动力和市场控制力,但本土性和区域性的城市文化并无消褪之色,城市发展终归要吸纳民众的生活方式、习惯权利和本土文化,市政管治者不能忽视城市发展的多样性文化意义系统。

地摊经济在中外都是一项历史悠久的商品交易方式,也是城市文化的重要积淀。早在《周礼·地官·司市》中便有记载:“大市,日昃而市,百族为主;朝市,朝时而市,商贾为主;夕市,夕时而市,贩夫贩妇为主”,2这生动描绘了当时的城市生态。千百年来,城市文化和市井底蕴尽显于“练摊儿”和“逛摊儿”之中,有机构成了市域的“毛细血管”。若从历史维度、文化维度、权利维度多元观察,地摊经济如同“社会润滑剂”,为民众提供灵活多样的生活服务,持续描绘出一幅幅丰富多彩的“清明上河图”。地摊空间也是文化空间、权利空间,既涵养市域民生又是城市权利、本土文化的多维展示。纵观伦敦、巴黎、纽约等国际大都会都有流动摊贩、集市、夜市、周末市场、跳蚤市场、庭院销售等各类地摊经济。欧美户外风景和地摊经济的有机结合,既方便了各式消费者,也成为城市一道靓丽的风景线,久而久之嬗变为名城文化的“民俗名片”。

多样性文化构成城市发展底蕴,也是培基城市权利的沃土。地摊文化在城市空间内产生,又形塑着市域空间,为城市带来文化活力,发展出独特的城市文化。城市化的过程是人的自主性不断被发现和得到实现的过程,也是权利不断丰富发展的过程。地摊从业者的核心权利要求是保有盈利空间,这是其生存权的必需。严重损害地摊经济的市域治理最终都被实践证明是无效的,即使短期内会取得较好成效,代价却是程度不同地反弹。市政管治者应尊重习惯法和民俗权利,“贫穷的公民比有钱的公民喜欢尊重公正和法律”。3总体而言,让地摊从业者保有与店铺、超市、商场相比的低成本优势,保有习惯权利、拓展权利空间,积淀权利文化、涵养地摊经济,丰富城市文化、引导民生经济,将民俗权利提升为民生权利,才能有助于城市发展权获得较为充分地实现。

四、结 语

新冠疫情防控的常态化,促使市域社会治理更加注重抗风险性和兜底性。地摊等非正规经济的经营方式、组织方式也不会停留于市场经济的原生态呈现。以地摊经济为典型表现的市域空间权利冲突与调适,内蕴城市正义与空间秩序的均衡,是利益表达、自由汇聚、文化多元下的权利及其衍生的权力的交织,成为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进程中的重要关切。

市域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中承上启下的枢纽,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市域空间治理目标在于城乡共进。非正规经济从业者改善自身处遇的努力值得肯定,如何在进入公共空间行使权利的同时,不对他人空间权利造成减损或侵害,这对市域社会依法治理提出系统化和精细化的要求。时空交汇的市域社会治理,应从治理理念、治理主体、治理技术和治理历史等维度构建承上启下、条块融通、智能协同和区域共享的法治化模式。

责任编辑:张昌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