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学一级学科的内在逻辑体系研究

2022-03-25 00:24常保国周艺津
廉政文化研究 2022年3期
关键词:监察纪检监察机关

常保国,周艺津

(1.中国政法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北京 100088;2.中国政法大学 国家监察研究院,北京 100088)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推进反腐败斗争,有序推动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2021 年8 月20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监察官法》第三十二条明确提出了:“国家加强监察学科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设置监察专业或者开设监察课程,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监察官后备人才,提高监察官的专业能力”的要求,这无疑成为加强监察学学科建设的法律依据。

由于我国纪检监察体制改革速度较快,配套的纪检监察学学科建设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一方面,已有的研究成果往往是多个学科的“大杂烩”,很少有真正研究纪检监察学学科本身运行规律的。另一方面,纪检监察学研究存在理论和实践相脱节的情况。研究者所能收集到的案例样本、文件数据往往不够全面,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研究的准确性和科学性。针对以上问题,本文试图站在学科建设的角度,运用黑格尔“逻辑起点、逻辑中介、逻辑终点”的逻辑构造,探析纪检监察学的内在逻辑体系,提出符合纪检监察学学科建设的路径,推动纪检监察学一级学科发展。

一、逻辑起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学科的逻辑起点奠定了学科基础,逻辑手段决定了学科的属性,内在逻辑的展开左右着学科发展方向。因此,纪检监察学要始终坚守本土特色、政治定位、党的领导三大基本立场,才能确保纪检监察学科建设能够始终坚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按照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同一方向前进。

(一)立场一:纪检监察制度是本土监督模式的有益探索

从古至今,中国社会对于“公权力制约”模式的探索从未中断。每一时期形成的“公权力制约”模式都具有当时的时代特点并在特定时期产生了重要作用。从秦朝的御史大夫、汉朝的刺史、隋唐的御史台、元朝的监察区到明清的都察院,封建王朝建立了一套有效的“治吏”机制,这是“中华法系”给后人留下的宝贵财富,其中的经验和教训也成为中国本土监督模式发展的基石所在。

近代中国逐步沦为了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开始受到西方自由主义思潮的影响,也试图建立起君主立宪制、总统制、总理制等政治模式,但是最终都以失败告终。当时的民主先行者,孙中山先生结合中国实际提出了“五权宪法”理论,并提出建立监察院,设立监察权,主要负责弹劾和审计。中国共产党人是孙中山先生革命事业最坚定的支持者、最忠诚的合作者、最忠实的继承者。[1]为了实现党内自我监督,在充分吸收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中国共产党进行了一系列探索和尝试。最终,以列宁的权力监督思想为基础,中国共产党逐步探索执政党的内部监督模式,建立了党的纪律检查机构,并最终夺取了全国政权。新中国成立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国家层面建立了行政监察机构,改革开放后恢复了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并推行纪检监察合署办公,同时,针对职务犯罪高发状态,检察机关成立了反贪污贿赂局,开展反腐败行动。

党的十八大以来,为解决反腐败“九龙治水”的局面,国家整合了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最高人民检察院下设的反贪反渎部门,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与中央纪委合署办公。全国各级政府均对照要求建立了纪检监察机关。在法律层面上,我国修改了《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出台了《监察法》《监察官法》《公职人员处分法》。在党内法规层面上,修改了《党章》和《中国共产党权利保障条例》,出台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等。

(二)立场二:纪检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

《监察法》第三条规定,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从而实现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是实现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它既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2]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初,由于其特征、行事方式与司法机关比较相似,有一种错误观点认为“纪检监察机关是司法机关,其履行的职责是法律监督”。事实上,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各级检察机关。对于纪检监察机关来说,由于纪委和监委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需要“旗帜鲜明讲政治”。纪委是党的专责监督机关,其活动均为政治活动;监委作为国家机关,由于和纪委合署办公的缘故,监委工作也同样具有政治功能。因此,纪检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的职责是政治监督。

从学科建设的角度来看,“纪检监察学”作为新的一级学科,在“法学”学科门类下,成为与法学、政治学、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共党史党建等学科并列的一级学科。从学科大类来看,纪检监察学属于法学大类,但是由于纪检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因此绝对不能直接套用法学、历史学等单一学科研究方法进行研究。“纪检监察学”的研究应该是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领下,以马克思主义唯物观为指导,结合政治学的一般原理,运用实事求是原则和历史主义原则等基本原则进行研究,认真实践好“用学术讲政治”,这是纪检监察学学科建设的基本事实之一。[3]

(三)立场三:纪检监察机关离不开党的全面领导

党政机关合署办公是我国政治体制形式中的一种,纪检监察机关是较早开始实施这一形式的机构。[4]同时,围绕着全面从严治党这一命题,纪检监察机关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为契机,进行了更深层次的机构融合,以适应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真正做到“减少机构和人员的数量,提高工作效率”。

在纪检监察学建设过程中,对于纪检监察机关采用党政机关合署办公这一形式要有着深刻的认识,即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的任何改革都必须围绕“落实党的全面领导”这一核心,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目的也是落实“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的这一目标,党政之间只有分工,没有分开,这是推动纪检监察学学科建设的基本精神。在纪检监察学研究过程中,“党政机关合署办公”是我国现阶段政治体制的基本事实,完全可以按照这一现实情况进行研究,无需在学术研究过程中强行把“纪委”和“监委”拆分,将“纪委”对应“党的纪律”和“党内法规”,“监委”对应“政务处分”和“法律法规”进行区分研究,然后再讨论如何做到“纪法结合”,这种研究方法完全脱离了中国政治的现实情况,是纪检监察学未来开展研究需要正本清源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当前“党政机关合署办公”的事实,特别是纪检监察机关采用了这一模式,我们要从“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党和国家事业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视角去理解,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显著优势,也是纪检监察学学科建设的基本事实之一。

二、逻辑中介:权力制约的实践活动

(一)古今贯通:纪检监察学应充分继承吸收传统实践经验

从公权力制约的历史实践来看,围绕公权力斗争的经验是融合了中国的政治哲学、传统文化、伦理、人性等多重因素的产物。这些经验是非常珍贵的。以汉朝的刺史制度为例:刺史制度本来是用来监察地方官吏的,但由于皇帝对刺史的高度信任,不断赋权,刺史逐步发展成为地方长官,同时掌握了地方的“行政权”和“监督权”,不再听从皇帝的命令。这一教训对于当代的纪检监察工作是非常有借鉴意义,说明“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不能允许纪检监察权成为不受监督的权力。因此,目前开展的巡视工作严格实行“组长一次一授权”,这就是对于中国历史上传统的“刺史制度”经验和教训的总结和发展,既继承了中央向地方派监察官的传统,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对地方官员实行有效监督,又吸取了监察权力容易发生“灯下黑”的教训,避免了纪检监察官员成为不受监督的官员。

从现阶段公权力制约模式来看,由于历史等各种原因,我国目前两岸四地的公权力制约模式不尽相同,包括大陆的纪检监察模式、港澳地区的廉政公署模式、台湾地区的监察机关模式。“一国两制”是我国的独创之举,这种创新的社会制度模式产生了对应的纪检监察模式。对此,我们需要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去剖析,分析不同制度下“公权力监督”模式的优势和存在的问题。这种比较研究既符合我国的历史传统,也符合现在“一国两制”下不同社会制度的创新实践。

纪检监察学的研究必须充分吸取传统“公权力监督”的经验,特别是积极开展中国本土监察史的研究。从古代、近代到现代,我国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我们在学科建设过程中要充分地研究和吸收这些“本土资源”。

(二)中西融合:纪检监察学应学习借鉴人类文明的优秀成果

西方政治思想史就是“权力-权利”的斗争史。从文艺复兴以来,西方社会围绕“公权力限制”这一核心命题,霍布斯、卢梭、孟德斯鸠、马基雅维利等人相继提出了“权力制约”理论。这些理论此后在英美法等多个国家得到实践,并将其以宪法或者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在这一过程中,人们不但发现“人”的存在,最重要的是创造了现代的法律制度。法律从此成为防止公权力滥用的最重要的武器。此外,西方社会还对历史上各类腐败问题进行了总结反思,包括腐败问题导致罗马帝国的衰落和法国大革命失败等内容。这些经验的总结对西方制度的完善起到了重要作用。

我国从清末以来,不断向西方学习社会治理方案,包括德日英美以及苏东国家的不同法律,最终形成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虽然我国与西方国家的政治体制存在差异,但是对于人类文明的共同价值体系是共同恪守的。反腐败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下运行成为全球共同价值理念。纪检监察机关既是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党内专责机关,又是履行监督调查处置的国家监察机关。该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受到党纪国法的双重约束,这样才能确保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其他机关的同时也能约束自身的权力。纪检监察机关无论是在实体上还是程序上都必须严格做到依法依规,避免“监察权”成为一种不受约束的权力。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为例,我国将原有受到多方质疑的不受法律约束的“双规”制度纳入了监察法下的“留置”制度,同时我国的法律体系也在不断修订完善中。

纪检监察学要对西方文明中涉及到“权力制约”的有益经验进行转化吸收。同时,特别要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不搞简单的“拿来主义”,必须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不能搞“全盘西化”,不能搞“全面移植”,不能照搬照抄。[5]

(三)百年成就:纪检监察学应及时总结中国共产党的实践经验

1945 年7 月,黄炎培访问延安,向毛泽东主席提出了困扰中国政治几千年之久的“历史周期率”问题,也被称为“窑洞之问”。毛泽东主席当时给黄炎培的答案是:“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无论是“为人民服务”还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从“以人民为中心”到“全过程人民民主”等等,这些都实践着“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的理论。只有理解了“窑洞之问”的答案才会明白纪检监察建立信访举报制度的初衷,才能够理解反腐败斗争是“人民战争”,正因如此,我们在建设纪检监察学科的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人民立场,避免过分追求纪检监察的“专业性”而失去了“人民性”。

建党百年来的历史过程中有经验也有教训,我们作为唯物主义者必须要辩证地看待这些问题,对于党史上的反腐败斗争经验和教训都要认真地进行研究总结。从党史来看,中央苏区、延安时期、西柏坡时期的政权建设实践为研究反腐败工作提供了丰富的素材,虽然这个时期的中国共产党并非执政党,但这个时期的经验也是很宝贵的。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三反”“五反”运动就继承了当年反腐败的实践经验,同时期建立的人民监察通讯员和人民检举接待室也成为当代“特约监察员”和“信访制度”的前身。这些历史经验都是当代纪检监察学研究的宝贵素材。

目前,尤其要重视的是要站在历史的视角对1921 年建党以来的纪检监察史进行全面细致的研究,特别是对三个“历史决议”进行认真学习,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为未来纪检监察学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研究基础。

三、逻辑终点: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纪检监察学一级学科

王炳林教授指出:“一个独立而成熟的学科需要具备一些基本条件:一是要有独特的研究领域和研究对象,这是一个学科区别于另一学科的根本依据;二是形成统一的概念、理论、方法和话语的结构体系;三是具有独立的研究机构和源源不断的队伍保障,研究成果丰硕,发展前景广阔。”[6]虽然目前纪检监察学一级学科已经建立,但是由于发展时间短、速度快,学科建设与发展情况离党中央的要求和期待还有很大差距。建设纪检监察学科要立足于目前学科建设初期的基本情况,围绕当前学科建设的主要问题,按照复合化、标准化、科学化的路径推进学科建设。

(一)复合化:推动学科研究“一元基准”和“多元发展”并行

针对学科建设中权威观点尚未形成和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的问题,应当建立学科研究的“一元基准”,即建立起纪检监察学统一权威的基本学术观点,在此基础上推动多学科融合的“多元”学术研究的进行。

具体而言,建议在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由教育部联合中纪委国家监委联合成立“纪检监察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并尽快出版纪检监察学科权威教材。为了增强教材的权威性和普及度,可将该教材纳入“马工程”教材系列,出版权威的《纪检监察学》教材,并逐步出版纪检监察学二级学科的权威教材,未来还可以创办核心期刊,鼓励开展该领域的学术研究。这样,不但能够避免理论与实践脱钩的情况,而且能够避免纪检监察学科的一些非官方的学理解释给纪检监察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带来的思想混乱,确保纪检监察学研究能够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保持一致。

目前,由于纪检监察学学科是交叉学科,政治学、法学、马克思主义、历史学等学科的学者们均从各自学科的视角展开研究,容易产生“贪多求全”的问题。因此,在学科建设的过程中,应该采用系统思维对纪检监察学一级学科下的二级学科进行划分,让不同的学科研究纪检监察学不同的内容。例如,鉴于纪检监察机关已经明确为政治机关,关于纪检监察的原理、属性等内容,可以由政治学、马克思主义等学科专家牵头进行研究,重点做好“纪检监察基础理论”的二级学科建设工作;鉴于纪检监察机关在实践活动中与司法机关运行的程序比较相似,应该由法学学科专家牵头对其开展研究,重点做好“纪检监察程序理论”二级学科建设工作;针对纪检监察历史的研究,可以由历史学和中共党史党建等学科学者牵头进行研究,重点做好“纪检监察史”二级学科建设工作。通过对二级学科的分类研究,让其他学科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建设好一级学科。

(二)标准化:严格落实国家人才统一培养标准

作为一级学科,纪检监察学应该严格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的规定,不断完善理论、知识基础和研究方法,并逐步形成若干可归属的二级学科,并在人才培养质量、师资队伍与资源、科学研究水平、社会服务与学科声誉四个方面提出统一的标准与要求。

人才培养质量。纪检监察学科是一门独立学科,其对教育对象的要求比其他法学学科更高。纪检监察人才不但需要熟练掌握政治学和马克思主义理论,而且需要具备能够准确运用党纪国法落实“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的综合素质。

师资队伍与资源。从前期政法高校的内部试点来看,目前均需要成立真正意义上独立的纪检监察学院。当然这种独立的纪检监察学院应该获得一定政策和财务上的倾斜。在建立初期应充分鼓励各学院教师跨学院上课,并逐步将原有的学校资源进行整合,避免“九龙治水”的局面出现。

科学研究水平。一方面,在权威性统编教材出版之前,从事纪检监察学的学者需要继续在纪检监察基础理论、纪检监察史、纪法衔接等多个方面进行有益的学术探索,出版学术专著,形成纪检监察学术上“大讨论”的格局。另一方面,要尽快在学术界建立纪检监察学的权威学术期刊,为纪检监察学的学术探讨提供学术平台和理论阵地,进一步推动纪检监察学科研究进入良性循环。

社会服务与学科声誉。纪检监察学科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基于原有“法律诊所教育”的经验,各高校应建立相应的“纪检监察学科实务技能中心”,开设实务技能类课程,如纪检监察案例分析、审查审理报告起草、谈话调查技能培训等,尽早熟悉纪检监察业务各项流程。在课程体系设置上,基于法学学科的经验,通过有经验的教师或者实务工作者指导学生参与纪检监察实务过程来提高学生的思维能力和实践能力。比如通过案例研讨的方式可以训练学生的案例分析能力。模拟课程主要通过模拟谈话及调查取证等环节,让学生了解并掌握纪检监察调查案件办理的全过程,包括一些细节部分。例如,如何受理信访件,如何与同事们进行案件讨论,如何进行案件审查审理,如何受理复议案件等。这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探索将会使纪检监察学科成为真正的实践科学,为社会作出应有贡献,同时也能够让纪检监察成为“中国之治”的重要标杆。

(三)科学化:建设一流的纪检监察学科理论

中国哲学社会科学主要是从近代发展起来的,受西方影响很深。纪检监察学在建立和发展时面临着同样的问题,既要做到反对唯西方理论马首是瞻,又要运用西方理论的基本原理来分析中国问题。纪检监察学作为从二级学科、交叉学科发展起来的一级学科,既要遵循社会科学发展的一般规律,又要立足于中国的国情,打破学科局限和壁垒,建立真正有中国特色的纪检监察学一级学科。

学科的建设需要学科理论指导。目前纪检监察学科理论体系尚未形成,理论基础相对来说比较薄弱,应该对其积极开展研究,以适应纪检监察学一级学科建设的需要。纪检监察学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领下,应该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根据二级学科建设的需要,结合政治学、法学、历史学、社会学等多个学科的基本理论进行建设。过去研究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学者过分强调个人在某个领域的专业性,只从一种学科视角发声,导致研究简单化,也形成了多个学科学者各说各话的局面,无法形成相对统一的符合中国社会发展的纪检监察学的范畴、概念、标准和原理,更谈不上建立学科理论和话语体系。纪检监察学要把“科学性”放在首位,对现有的研究活动进行深入分析,大力开展学科基础理论研究,建立符合学科特征的方法和理论,构建起完善的学科理论和话语体系。

纪检监察学科作为“最年轻”的一级学科之一,伴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而来,学科建设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目前学科体系发展过慢,完全无法适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未来向更深层次发展的趋势。《监察官法》的出台已经对纪检监察人才的标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纪检监察学学科建设将以《监察官法》的人才标准为现阶段目标,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纪检人才培养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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