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能源互补式发展政策措施研究

2022-03-25 00:52侯文丽董宇恒
内蒙古科技与经济 2022年2期
关键词:许可证海南省矫正

侯文丽,董宇恒

(三亚学院,海南 三亚 572000)

“十二五”期间,国家针对海南省在绿色能源发展方面提出新的要求以及设立了优化重点。在“十三五”开局的前四年,海南省全面落实“生态立省,绿色崛起”的基本理念。这一理念将海南省在各个领域的发展基础及方向确立了以生态为主导基准,将绿色生态发展融入至整体产业链。当前海南在传统能源方面已经迈出坚实的发展脚步,但需在传统能源的技术与运用优化方面提供发展概念,并与新型能源发展形成技术对接与互补式发展的新格局是当前最为关键的改革之路。

当前海南省在传统能源的使用方面占总能源类型使用率的56%,其中主要以煤炭、油气和天然气为主,且主要运用在电力供给以及一定领域的工业生产,其中消耗量与运用量较大的仍属煤炭;对于天然气的利用及管道布置方面,在地理条件方面有一定的约束力,但因之前所需供给量不断加大,对天然气的净化程度加强,当前天然气作为海南省大多数车辆的首选能源,较大程度地优化了全省二次污染程度,目前天然气的使用情况主要以工业为主,而城镇居民使用情况较低,将天然气引入城镇是新能源使用的关键点。当前海南省处在能源经济结构调整的新常态时期,对其传统能源的利用程度与使用效率有较大控制,保护传统能源的机制建立,对新能源的探索具有更高要求,这些内容在该阶段均展现出较强的优化程度[1]。

1 海南省新型能源发展与优势

目前海南省在新型能源的探究方面处于较优位置,尤其以多能源间的发展关系研究与前言新型能源研究为主体。海南省对新型能源的推广不断增强,对新型能源技术的年平均增长率达11.3%,占全省综合能源使用占比的44%左右。当前所运用广泛的新型能源技术主要以太阳能、风能以及海洋能的运用,此类能源形势高度依赖地理环境优势,对其所在地理条件与能源叠加效应的要求较高。其中太阳能当前使用占新型能源的6%,其对所布置顶部配套设施技术有一定经验,但存在配套的问题;对于风力发电占使用率的7%,其布置特点包括在陆上、沿海与海上进行布置,“向海借地”成为当前风力发电在海南省发展的新风标。对各地势与环境的勘测可以解决当前风力发电在使用面积上受限的问题,但当前海上作业所积累的经验仍处于前期论证阶段。海洋能的运用在全省现处于最有利的位置,对海洋能多重能源的探究成为新型能源的发展轨迹。海洋能当前所占有使用效率为3%,处于发展的前沿阶段,对相关技术的研发与能源的转化设备已成立相关研究所,针对海洋能在不同地理条件下的能量收集具有较为深入研究,所试验设备也具有较大成效。

对于当前新型能源展现绿色低碳的发展前景,海南省在地理条件与生态条件均处于绝对优势地位。在地理条件方面,海南省处于四面环海地理特征,对所运用的海洋与风能形成闭合的收集效果,对能量效率运用具有较大优势,对于岛屿的能量等级也可进行分段为:陆上地带、沿海地带、沿礁石地带及海上地带进行优势分类与互补,从而满足新型能源不同程度的运用;在生态条件方面,海南省处于赤道线周边分布,对光照的吸收时长与强度均有较大优势,所运用角度均优于其他地区。生态特征的多样性造就了新型能源发展的多样性,对一地多用的技术探究提供区域优势。

相对海南省在新型能源发展的优势为基础,对互补传统能源的技术革新奠定了脚步。通过一系列数理模型及应用从而充分发挥两种能源的互补式发展新格局,为后期的措施完善上升至新的维度。

2 能源互补发展政策

2.1 矫正税与可交易的污染许可证

根据以上内容的分析,所处理海南省当前各类能源的控制中,对于新型能源与传统能源间强化矫正税与可交易的污染许可证,对于所产生的污染无法从根本上清零,但从这两方面政策的介入可达成权衡成本与利益的作用。

针对矫正税方面的加强有利于当前海南省在相关传统能源的技术革新方面,由以上数据的分析,自2016年起始的点技术水平上升,所产生控制效果增强。加强矫正税的介入,与所进行的部门管制有较大的优势,从根本方面限制所产生的污染负外部性影响进行征收相应的矫正税。对于同传统的税收相比对量的要求,不如限制对量价的综合限制,通过对负外部性研讨,可以使相关企业对污染状况的有效定位,从而建立最低值的污染趋势并寻找所需的突破口。当前海南省在各产业的发展中,对数据中所产生的污染必须要经过矫正税的加强干预,从而具体的规定污染权的价格,推动互补式发展中对社会最优的要求,形成经济中的有效激励作用。尤其当技术革新的同时所产生的额外成本的消费,便更应该结合可交易的污染许可证从而解决两种能源间的互补作用。

对于可交易污染许可证的加强运用可入手到传统能源与新型能源之间,当两种能源的互补式发展对于相关技术的融合是首要,而对于成本效益的转化更为关键。对于新型能源属于前期投入成本较高,而后期可以低成本的方式进行污染的控制,从而形成卖方污染许可证的条件;与之相反的传统能源的成本投入在前期与后期的投入均较高,从而形成买方污染许可证的条件。从这两种能源的成本进出差异中,对于传统能源的技术革新所产生的成本同所污染的成本,可通过新型能源合作方进行成本补救,所产生的新负外部性影响仍可处于总量几乎不变中微量波动。通过对污染权在两企业间的自我交易,对支付意愿与成本的权衡条件下,实现了企业间的相互制约与协同融合式发展趋势,从而转化将负外部性进行外部性内消化的引导,优化能源系统的综合利用效率。

对于以上的两类政策间是有相等性的特点,也奠定了未来在传统能源技术改革与新型能源的稳定介入的政策调控。既可以通过矫正税的限定从而明确企业间的污染性,也可经过污染许可证的供给从而确定矫正税的实施规模(见图1)。

图1 矫正税和污染许可证的相等性

对于所分析数据的显示中煤炭所占有权重最大也是当前发展与长期改造的重点,对所运用在两种能源间的成本协调形成较为新颖的发展路径,对强化政策的着重点提出新的要求。

通过强化矫正税与可交易的污染许可证的政策,可提高海南省在两种能源发展间的取舍关系,有效优化两种能源的互补式发展方向,并提高社会清洁能源意识与技术创新积极性,使得微观经济政策干预得到有效的落实。

2.2 投入自然资源的价格管控

根据以上数据与政策的分析,现对海南省当前在自然资源价格投入方面分析及提出对相关区域进行有效的管控方法。

当前对自然资源的价格管控体系处于相关部门有计划制定定价与指导价,对自然资源使用广度有一定限制性。对于海南省以绿色能源发展作为依据的省份,应实行以市场同相关部门的共同制定相关价格,从而满足自然资源的合理运用,尤其可提高新型能源在所属区域内使用自然资源的稀缺性与有效利用性,从而提升能源互补式运用条件[2]。对于能源互补式发展前期勘察与对自然资源的要求,笔者在自然能力的概念界定有较为详细的说明。由于对自然资源的多重性利用,形成了对两种能源互补式的依赖作用,其中为实现两种能源在运行中使得成本协调,作为自然资源价格的管控具有较大作用。将市场于管控的协调,推动平衡成本方面,而所促进的技术革新成本可依靠矫正税与可交易的污染许可证进行平衡成本。新型能源所对地区承载力的要求与自然资源价格的管控联系紧密,区域的承载力的有效分析对自然资源的价格制定有引导作用,并针对实际自然承载影响程度进行分级价格,从而深化市场平衡成本的政策[3]。

对于以上在自然资源成分在市场效应与部门管控共同调整下,对新型能源与传统能源在成本的改善与加强技术拓展均有积极作用。建立自然资源承载力评级机制,从而针对自然资源分级承载能力状况进行调控价格,可有效增强稀缺性的运用条件落实,更为关键的是确立两种能源在互补式发展的新技术介入地位。所产生的新技术成本从以上数据分析中可得出须在较短年限内进行有效的干预,其自然资源的成本优化建立在矫正税与污染交易许可证供给方面,将这两类所转化的成本进行平衡自然资源成本方面。两种能源的互补式发展对自然资源的管控具有推动作用,平衡各技术成本的来源路径与各能源使用效力有效结合,为海南省新型能源与传统能源互补式发展方面做出更为准确的政策指导方法[4]。

3 结束语

通过以上对海南省传统能源与新型能源互补式发展的理论研究,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互补能源系统结构的解读与互补能源相关政策的提出。在海南省新旧能源互补式发展过程中,首先要做的是,以从自然条件出发且受益于自然条件为中心思想,着手于自然能力与能源技术两方面,对两种能源的互补发展区域进行多重能源存在性的勘察。在经济政策研究方面,根据能源互补式发展中的负外部性影响,调整两种能源间需互补发展为整体的发展模式,从而构成可交易的污染许可证的经济体系,将该条件产生的额外成本作为两种能源技术成本的弥补。将矫正税引入到两种能源的发展中,建立污染权间的转化关系与平衡关系,所确立的前两种经济政策内容介入到自然资源价格的管控中,相关部门应对海南省制定市场与自然资源需求的管制办法,并对自然资源下的自然承载能力合理评级,从而深化海南省在能源互补式发展全过程中的优势建立。对以上基础情况为研究前提,建立起具有海南省特色的能源互补式方式,从经济干预政策为落脚点,从而为海南省在传统能源与新型能源互补式发展过程中奠定新的理论研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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