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内在逻辑、环境政治意蕴与实现机制

2022-03-24 15:44余敏江
理论探讨 2022年5期
关键词:共同体人类生命

◎余敏江,邹 丰

同济大学 a.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b.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中心,上海 200092

近几十年来,随着工业化进程、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全球性的生态退化、气候变暖、生物多样性减少、瘟疫频发等问题日益凸显,人类正面临着严重的生态危机。从表面上看,生态环境问题大多表现为一些外在于经济社会领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自然环境失衡现象,然而,生态环境恶化所真正体现的是现代文明社会中人与自然界关系的对立,不能将其仅仅理解为以工业化与城市化为代表的现代化进程的一种环境副产品[1]。因此,从根源上来说,环境危机源于人与自然关系的失范,这种失范进一步引致了环境恶化的连锁反应和恶性循环。解决环境危机,关键在于重新审视人与自然关系,推动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因而,建构一种更具基础性、系统性的人与自然关系新样态以阐述人类在自然界中的适当角色,寻求人与自然的和解,已成为全人类面临的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在吸收和借鉴马克思主义生态观、中国“天人合一”“道法自然”等传统生态智慧的基础上,立足中国国情和生态文明建设实践,习近平总书记在2021年4月22日召开的领导人气候峰会上首次提出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2]。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是对异化的人类社会与自然世界关系的重新审视,尤其是对作为主宰者的人类角色的反思。作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核心命题,深入把握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内在逻辑、环境政治意蕴与实现机制,对于推动“美丽中国建设”、形塑全球环境正义等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一、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内在逻辑

“在17、18世纪西方思想的人类中心论和二元论的洪流中,人们可以发现一种微弱但却绵延不绝的可以推导出广延共同体(expanded community)概念的观念,这个革命性的观念就是:世界并不仅仅是为了人类而存在的……这种哲学相信,有一种相同、绵延不绝的力弥漫在所有的存在物中,而组成这个世界的所有存在物,实际上是一个巨大的有机体”[3]。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就属于广延共同体,它将共同体视野从人与人之间延伸到人与自然之间,勾勒出人与自然关系的系统性框架、统合性形态以及和谐性内涵。这种共同体理念向传统的自然观、发展观、利益观都提出了挑战,它要求新的承认形式、新的保护规则以及新的价值认知,其实质是探求“在价值多元的情势下各主体如何自处、共处和共进,实现差异中的相生相长”[4]。因而,从内在逻辑来讲,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蕴含着共存、共生、共荣的相互关联的完整逻辑。

(一)平等而非等级:人与自然的共存逻辑

共存,最基本的含义是人与自然在特定时空范围内共同存在。人与自然是异质的主体性存在,过去的生态实践尤其是工业化以来的生态实践过于强调人的支配性地位,人与自然的关系呈现为人作为绝对主体的“凌驾于自然之上的智者统治”[5],自然则过多地被视为人类社会的附属物和有用品,作为工具性存在而为人类社会提供服务。然而,“说人类比其他生命形式更先进,只是强调了如下事实,即人类是更复杂的、更差异性的,或者比其他物种被更多赋予了价值的特性。值得强调的是,承认这一事实本身,并不意味着人类建立了与非人自然的等级制关系”[6]13。共同体身份并不意味着一种掌控了不同个体局限性的更高形式的物质或主体[7]27,因而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共存逻辑也就表明了地球上所有的客观实在都拥有平等存在于地球的机会,具有差异性的存在物尤其是自然的主体性原则必须得到尊重,否则这种共存关系将充满了“控制”“支配”以及“使用武力”的威胁。

尊重自然与人类的主体性意味着必须同时摒弃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尤其是人类中心主义理念。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不论是人类中心主义还是生态中心主义,都割裂了人与自然的关系,更为致命的是,这种“主奴式”的关系构建自负地把人或自然自身置于等级链的顶端,漠视、消解、排斥其他存在物的主体性。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则强调“共同体中的个体和事物并不一定好于或坏于对方,它们间所存在的只是互不相同。事实上,任何一个都因为其独特性质而得到重视”[6]35。同时,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劳动使得人类逐步从自然界中分离,借助科技的力量,具有主动性和创造性的人类可以利用自然、改造自然,使得起初异己的、具有无限威力和不可制服力量的自然界逐渐成为人类社会的俘虏。然而,自然是外在于人类的先在性、自在性、本源性存在。我们必须承认不仅人是目的,其他生命也是目的;我们不仅要承认人的价值,而且还要承认自然界的价值。在这里,价值主体不是唯一的,不只有人是价值主体,其他生命形式也是价值主体[8]。

共存是形成和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前提和基础,这更多体现了对自然的固有权利、内在价值的尊重,这种权利和价值不以是否对人类社会有用而存在。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人类必须敬畏自然、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9]225同时,共存也表达了人类的自我限制和约束,这种限制和约束旨在抑制人类膨胀的欲望以及自私、贪婪的本性。因而,共存呼唤在动态的、持续演进的历史进程中建立一个平等、平衡、有序的人类社会与自然世界结构,否定了暗藏于支配、自我中心等形式之下的等级制,这种等级制带来了人与自然的深刻分裂与对抗,形成了人与自然之间的命令与服从。

(二)互动而非隔阂:人与自然的共生逻辑

在一定意义上,共存体现的是边界意识下“免于威胁”与“防止冲突”的隔阂状态,共生则是一种更为整体的动态把握。人类、自然界不仅不是地球上唯一的存在,也不是地球上孤立的存在,不论是人还是自然,都难以封闭地维持其完整性。正如布克金所说:“世界被视为众多不同要素的组合,其中每一个都与世界整体的统一性与和谐密不可分。就其不与所有个体生存所依赖的整体利益相冲突而言,个体被更多地从相互依赖性而不是独立性的视角来看待。”[6]35吕克·南希也指出,共同体意味着没有另一个单一的存在就没有单一的存在,存在一种起源的或本体论的“社会性”,其原则远远超出了人作为社会存在的简单主题[7]28。因而,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共生逻辑强调人与自然的相互联系、不可剥离,以及人与自然作为互补性的主体在维持生态秩序和保持生态活力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

人与自然共生源自于人与自然具有结构上的整体性和功能上的不可分割性。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共生逻辑否定了人与自然分别作为自我与他者的区分,指出人类社会与自然世界的实质都是内部相互依赖的共同体中的成员。一方面,自然具有客观性和先在性,自然是生命之母,人类本身就是自然的一部分,人类在自然场域中进行实践活动的本质就是人与自然的互动。“在整个生态系统的背景中,人的完整是源自人与自然的交流,并由自然支撑的,因而这种完整要求自然相应地也保持一种完整”[10]。另一方面,自然界与人处于对象性关系中,人类虽然通过劳动改造着自然,使自然界不断地打上人类活动的印记,成为人化的自然或第二自然,但是劳动或实践只是联系人与自然的纽带,而不是人与自然形成矛盾或对立的中介,更不是使人脱离自然的手段[11]21。

共生是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保障和依托。科学的整体有机主义思想的确立使人们开始清晰地认识到,大自然是一个共同体,适合于它的只能是共生主义而不是任何形式的利己主义[11]98。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生态是统一的自然系统,是相互依存、紧密联系的有机链条,人的命脉在田,田的命脉在水,水的命脉在山,山的命脉在土,土的命脉在林和草,这个生命共同体是人类生存发展的物质基础。”[9]12这些都形象地阐明了生态系统内各个要素之间的共生关系。需要注意的是,人与自然的共生不仅基于物质能量交换,还是人与自然的本质交换。“所谓本质交换指的是在人的创造性生命活动中,人基于自然实现了对自身本质的生成与实现。而这种生成与实现不是别的,归根结底是自然的本质在人身上的再现”[12]。这意味着,人与自然共同体是一种只有通过人与自然深度互融与不断交流才能达成的内源性、共享性、长久性的安全稳定状态。因而,推动人与自然共生既要求打破人与自然之间的隔阂,也要求全面、整体、动态地看待人与自然的关系,创造一个充满参与性、互动性的社会。

(三)共赢而非零和:人与自然生命的共荣逻辑

共同体暗示着以合作、互利、共赢为导向的积极、正向的关系构建,这也是共同体能够走向共荣的关键。“共同体理念自身具有很强的工具性效用,能促成集体优先、群体团结的实践导向”[13]。具体言之,人与自然共存凸显了人、自然拥有平等地位的伦理价值与道德取向,而人与自然共生则进一步阐释了在平等主义以及理性文化的引导下,人与自然间多层面的相互作用与功能得以发挥。进而,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共荣逻辑就是立足人与自然之间的共存、共生构建协同合作、互利机制,从而推动人与自然共同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

共同体实质上是一个有着共同利益的“利益场”,维持共同体的关键在于保护这种建立在共同利益格局基础之上的网络联结状态。然而,不论是最开始由于人类对自然一无所知所形成的附魅,还是随着生产力提高人们开始征服和主宰自然,都是把人与自然的关系看作单方面的甚至是你赢我输的零和博弈关系,这使得共同利益格局难以实现。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则强调人与自然的关系绝不是自然对人的供养关系,而是人与自然在互动过程中“弥合和超越人类随着早期智慧而来的人类与自然冲突”[6]31,进而形成的互利型伙伴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人类合理利用、友好保护自然时,自然的回报常常是慷慨的;当人类无序开发、粗暴掠夺自然时,自然的惩罚必然是无情的。”[9]9自然资源兼具生态价值与经济价值,因而可以在人类保护自然、合理开发利用自然的前提下,满足人类对“生态良好”与“生活富裕”的双重追求,实现“没有破坏的发展”。从“宁要金山银山,不要绿水青山”到“既要绿水青山,又要金山银山”,再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就是人与自然共荣的生动体现。

共荣是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最终目标。共荣视角阐释了人与自然唇齿相依的一体化关系,有助于帮助我们深入理解并构建一种持久性和谐的人与自然关系及其实现机制。实现共荣需要在共存、共生的基础上倡导建立一种亲缘本位的人与自然关系。“人与自然界不仅处于平等地位,而且人与生态系统中的自然元素是‘亲戚’关系,这种关系所产生的复杂相互作用增强并保护了生态系统”[14]。“亲缘本位”概念较好地解释了人与自然的亲缘关系和责任感,有助于共荣价值目标真正得以形成。

总之,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在尊重人与自然主体性的基础之上,以改变人与自然对立关系为实践取向,遵循主客体统一的价值观念,以系统、整体的视角审视自然世界、人类社会运行规律以及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本源性诉求。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内在的共存、共生和共荣逻辑呈现主体平等、行为互动、结果共利的特征。这也告诉我们,人类社会的繁荣和对自然的关切并不是核心—边缘的关系,生态持续、经济增长、社会福利、政治发展等能耦合于一个多维框架之下,我们需要寻找立足人与自然共存、共生、共荣关系基础之上的,内嵌于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政治发展中的机会,并充分发掘和利用这种机会,从而真正实现“绿色成为普遍形态的发展”[15]。

二、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环境政治意蕴

生态环境系统是充满权力而非政治惰性的系统,权力关系深刻地影响着人与自然的相互作用。因此,如果不从环境政治的高度来分析人与自然的关系,就是不得要领的。环境政治,在理论上指的是人类社会如何构建和维持与其生存的自然环境基础之间的适当关系,其中包括人类与地球及其生命存在形式的关系和以生态环境为中介的人们之间的关系[16]。作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核心命题,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不仅彰显了全人类面临的生命、生存、生产、生活与生态交叠嵌套的普适性问题,还突出了环境利益分配和环境责任分摊的环境政治问题。只有从环境政治的角度进行深层考量,才能真正呈现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独到意蕴及其内在的本质规定性,才能为超越工业文明和建构全球环境正义提供合法性的理论基础。

(一)以自然为本和以自然为中介的合理调适: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人地正义再生产

人地关系,是人类社会系统与自然环境系统之间的动态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内在地包含正义的维度”[17],因而,人地正义是审视人与自然关系是否达至良善状态和有序、稳定结构的基本标尺。马克思主义认为,一方面,自然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础条件。“自然界,就它自身不是人的身体而言,是人的无机的身体。人靠自然界生活”[18]55。这说明,维持人类生活生产的社会供给总是需要通过某种“自然的生产”才能实现。“没有自然界,没有感性的外部世界,工人什么也不能创造。自然界是工人的劳动得以实现、工人的劳动在其中活动、工人的劳动从中生产出和借以生产出自己的产品的材料”[18]52。以自然为本,还体现在人的精神食粮即精神感觉、实践感觉都来源于自然界。另一方面,马克思恩格斯也看到,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自然的内在尺度和生存极限会被突破,自然会成为被征服的对象和实现资本家利益的手段,“只有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自然界才不过是人的对象,不过是有用物;它不再被认为是自为的力量;而对自然界的独立规律的理论认识本身不过表现为狡猾,其目的是使自然界(不管是作为消费品,还是作为生产资料)服从于人的需要”[19]。马克思主义对此进行了批判,并肯定和强调了自然的优先性。人类的感性活动是整个现存感性世界的基础,哪怕它只中断一年,自然界都将发生巨大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外部自然界的优先地位仍然会保持着”[18]157。

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继承、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并从自然主体的内在价值尺度和自然客体的外在效用尺度出发,主张通过对以“自然为本”和以“自然为中介”的合理调适来达至人地正义,实现了对人与自然关系的系统性、内源性和一体性把握。一方面,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强调以自然为本。以自然为本不是自然中心主义。自然中心主义将自然的“纯粹性完整”及其保持置于核心地位,把“荒野的乌托邦”作为人与自然关系构建的最高价值和最终追求,这既是在理论上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偏颇认识,也不符合我国国情。以自然为本意味着对自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更为深刻的探析,需要在尊重自然规律和自然内在价值的基础之上,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对自然进行积极和有计划的改造,而不是崇尚“回到丛林去”的浪漫、过“田园牧歌式”的生活而停下现代化脚步,回到工业文明前现代化状态。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实现了从人是主体到人与自然互为主体的认识的转变,通过对自然主体性地位的复归和对自然内在价值的强调,消解自然的客体性和中介性被极端工具化利用的倾向,以自然为本由此得以彰显。在此基础上,人与自然更为深刻的互嵌本质显现,保护自然实际上就是保护人类自身。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那样,“我们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自然和生态环境,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新格局”[20]。另一方面,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也立足自然客体的外在效用尺度,强调“以自然为中介”。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的“绿色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实际上就是强调自然对经济、社会、文化的支撑作用,承认、尊重并合理利用自然的工具性价值。

(二)自然空间与社会空间的张力平衡: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空间正义再生产

在空间生产的语境中,“空间”成为产品和资源。空间产品和空间资源的独特性决定了其与土地以及建基于土地之上的各种自然空间形态密切相关,这就决定了空间正义不仅要处理人与人之间的空间社会关系,还要协调人与自然空间之间的关系[21]。马克思恩格斯在科学剖析资本主义社会运作规律的基础之上,指出了资本支配下的空间生产运行机制和空间非正义现象,“资本越发展,从而资本借以流通的市场,构成资本空间流通道路的市场越扩大,资本同时也就越是力求在空间上更加扩大市场,力求用时间去更多地消灭空间”[22]。与此同时,资本主义空间生产的无限扩张扰乱了自然空间的纯粹性,自然空间变得支离破碎,大量异化的技术嵌入自然之中,使得自然空间极度扭曲、异化、缩减。由此,自然空间变成了资本增殖的工具和牺牲的对象,因而“资本主义空间生产在制造出社会关系的同时,也制造出人与自然的关系,不仅改造了社会空间,也改造了自然空间,让社会空间和自然空间不断发生冲突”[23]。要规范自然空间生产的正义原则,必然要追问社会空间生产中人类的“知识”和“行为”的正义问题[24]。

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就是以对自然空间生产的反思为基础,逐渐深入到对人类发展方式等社会空间生产的反思。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立足马克思主义对资本主义空间生产和空间剥夺的批判,在科学把握人与自然关系的基础上,充分挖掘和审视自然空间和社会空间的辩证统一关系,彰显了空间正义的理论品质和实践底色。空间是人与自然存在的载体。一方面,在空间体量一定的情况下,自然空间和社会空间是此消彼长的关系。现代化的发展促使人类大肆开发湿地、森林、草场、海洋等自然资源,肆意改造原初的自然空间,社会空间和自然空间之间的竞争也愈发激烈,敌对关系日趋严重。尤其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不符合生态伦理和生态规律的城市空间日益崛起和蔓延,严重挤压和分割了自然空间,“自然空间已经无可挽回地消逝了”[25]。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了自然空间和社会空间存在的张力以及自然空间受损的后果,“我们要认识到,在有限的空间内,建设空间大了,绿色空间就少了”[26]48,“当生态空间和建设空间比例失调时,环境容量就不可避免变少,污染就必然加重”[27]。面对自然空间受到挤压的情况,习近平主张保护自然空间,通过对不合理的空间资源分布、空间生产、空间开发的纠正来矫正空间非正义,重构空间正义,他指出:“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把经济活动、人的行为限制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能够承受的限度内,给自然生态留下休养生息的时间和空间。”[9]10-11另一方面,习近平总书记并没有片面地把空间看作一个“容量确定”的容器,而是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角度指明了生产、生活等社会空间生态化的重要意义,指出:“要坚定不移走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之路,构建绿色产业体系和空间格局,引导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26]31-32

(三)平等承认与差异承认的有机统一: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分配正义再生产

全球化的非均衡发展进一步扩大了发达国家与欠发达国家在生态领域的差距,世界范围内生态资源、生态权利、生态责任与义务的分配成为重要的国际议题,国际分配正义重要性日益凸显。在涉及分配正义的论述中,马克思洞见了资本主义“平等权利”的政治本质与抽象逻辑,揭示了资本主义应得原则的意识形态虚假性与政治抽象性,批判了资本主义“平等权利”“不平等分配”的自反逻辑[27]。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要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9]275-276。就国际层面而言,分配正义不仅涉及权利与利益在国家间的公正分配,还包括责任与义务的合理承担。正是在这点意义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不仅是对马克思关于权利之于分配思想的借鉴和深层反思,更是在深刻洞察了国际生态危机以及人与自然关系恶化的内在本质之后得出的思考,实质上提供了一种从义务和责任的维度、以平等和差异为准则来理解分配正义的崭新视角。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指出了国家间生态责任和义务承担的失衡困境,而这种困境的根源在于未能合理处理好全球化进程中国家间的一体化和差异化关系。一方面,因为“一体化”,所以要有共同的责任。共同的责任强调了责任分配的平等性。国际社会是命运共同体,生态危机的跨国性、整体性决定了整个国际社会都要为生态危机承担责任,任何国家都不能置身事外、独善其身。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地球是我们的共同家园。世界各国要同心协力,抓紧行动,共建人和自然和谐的美丽家园。”[9]97“对气候变化等全球性问题,如果抱着功利主义的思维,希望多占点便宜、少承担点责任,最终将是损人不利己”[9]115。另一方面,因为“差异化”,所以要有区别的责任。区别的责任凸显了责任分配的差异性。不同国家间发展方式的异质性,包括资金、技术、能力建设等方面的差别决定了每个国家承担的生态责任是不一样的,“就像一场赛车一样,有的车已经跑了很远,有的车刚刚出发,这个时候用统一尺度来限制车速是不适当的,也是不公平的”[9]99。发达国家要关切发展中国家在现代化进程中面临的经济发展、环境保护、民生保障等多重需求,考虑欠发达国家的现状,应多作表率,给发展中国家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需要注意的是,共同的责任依托于区别的责任,强调责任的平等性不是实行绝对平等主义和绝对相同的责任,而是彰显责任承担主体的全面性。区别的责任建立在共同的责任的基础之上,也并不是发展中国家不必要为化解全球生态危机作出贡献,而是要符合差异化的能力和要求。只有将平等原则和差异原则置于分配正义的中心地位,才能在生态责任分配问题上妥善处理国际分歧,最终推动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

三、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实现机制

环境政治不仅强调自然生态系统是政治的,还强调知识与意识形态的政治竞逐与权力变化对环境议题的深层次影响。环境政治的实质是环境利益的权威性分配。因此,环境政治视野下的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所蕴含的人与自然的关系,必然需要通过包括“生命—生态”“技术—制度”“国内—国际”等多维要义在内的整体性机制进行调适和平衡。唯有通过理念、结构、技术、制度和国际规范的变革,才有可能真正推动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的落实与落地。

(一)构建“生命—生态”一体化治理机制

将人与自然视为互不相关的两个部分,阻止了从全生态的角度对人类与自然作出重新认识,这种分离理念引致的失序扰乱了“生命—生态”系统中人类社会和自然界的正常运行,使得生态风险和生态危机成为“必然的厄运”。而在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视域下,以人类为主的生命系统和以环境为主的生态系统之间以及系统内部各要素之间产生的协同力,促成了人与自然在时空和结构上的耦合,使“生命—生态”系统由无序状态向有序状态转化,形成一个稳定、充满活力的共同体。

因此,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内含的“生命—生态”一体化新样态要求实现了“生态—生命”互嵌,反映了人与自然之间相互平衡、相生相长的状态。“生命—生态”一体化治理机制直指生命生态化与生态生命化,即人的自然化与自然的人化之间的双向互动。这种互动不仅是人与自然之间在形式上的依赖性加强,还是人与自然关系的包容性转变,是本源上的真正融入。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健全部门协调配合机制,防止政出多门、政策效应相互抵消”[28]。正因如此,“生命—生态”一体化治理的关键在于:其一,在治理结构方面,要将治理自然生态系统采取的山水林田湖草作为生命有机体的理念运用于应对“生态—生命”一体化和全球化危机,有序整合林业、水利、交通运输、海洋、自然资源、卫健等相关部门中与环保相关的职能,使分散、分割的环保职能得到优化和归并。其二,在治理主体方面,推进“生命—生态”一体化治理的关键是形成一种能够体现多元主体共在、信任与互惠关系的相对稳定的新型合作制组织。科尔曼在《生态政治——建设一个绿色社会》一书中指出:“权力下放的主张是,最贴近环境而生活的人最了解环境,有关的决策权和监护权应当掌握在他们手中。”[29]行动者网络理论所秉持的主体价值认同、公共理性培养、适度规制等价值观念有助于“生命—生态”一体化治理中复杂关系伦理规范的彰显。在由多元行动者所构成的“行动者网络结构”中,政府、智库组织、高校、环保非政府组织、社会公众等都是网络结构上的一个个节点,每一个节点之间并非传统的管控关系,而是共在、平等、信任与互惠的行动者关系。行动者是自己的发言人,进行表达愿望、思想和兴趣等活动[30]。很显然,行动者网络具有的包容性、开放性等特征,能够让世界范围内网络节点中的每一个治理主体进入“治理场域”。

(二)构建“技术—制度”复合治理机制

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不仅是一个科学命题,更是一个政治命题。因而,关注环境保护目标与经济、社会效益结合的技术性条件与制度规制,在构建人与自然以及深层次的人与人关系中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就技术而言,其具有两面性:一方面,技术革新使得人类开发、利用自然的速度加快,并极大地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但与此同时,异化的技术也推动了人对自然的控制与掠夺;另一方面,技术也成为挽救生态危机的重要途径。平衡这一冲突的关键在于怎样审视技术,“一种生态化取向的人类理性与技术干预,可以带来很多正向意义上的进化——这些进化可以减少自然在自在状态下发生的危害性和偶然性事件所可能导致的破坏性影响”[6]23-24。这种生态取向的技术在尊重自然资源主体性的基础之上,顺应绿色生产、绿色消费等时代发展主题,以此寻求人与自然的一体化联系,这也让技术呈现更多的“绿色”色彩。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绿色技术的重要性,指出:“要顺应当代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大方向,抓住绿色转型带来的巨大发展机遇,以创新为驱动,大力推进经济、能源、产业结构转型升级,让良好生态环境成为全球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支撑。”[9]275“不仅要从政策上加强管理和保护,而且要从全球变化、碳循环机理等方面加深认识,依靠科技创新破解绿色发展难题,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新格局。”[9]145

就制度而言,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说,制度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制约。制度构造了人们在政治、社会或经济方面发生交换的激励结构[31]。制度约束、制约了追求自我福利或效用最大化的机会主义行为,减少了人与自然关系中的不确定性。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构建需要国家提供有效的制度环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9]13“要加快制度创新,增加制度供给,完善制度配套,强化制度执行,让制度成为刚性的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9]13。因而,需要通过构建完善的、长远的、多方位的制度,如环境准入制度、排污许可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制度、政绩考核制度、社会监督制度等,并推动制度落实落地以实现人与自然之间的良性互动,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也就是说,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实现需要依靠技术和制度的双轮驱动,绿色技术的深度嵌入在使得资源和生命系统得到维持的同时,也使得生态危机的治理更加精准、高效、快捷,而制度则强调把人与自然的关系规制在一定的秩序范围之内,通过制度激励和约束靶向于人与人关系的重塑来推动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在此基础上,形成技术与制度的复合治理机制、互动发展的运行空间和环境基础,从而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

(三)构建“国内—国际”协作治理机制

人与自然关系失衡导致的生态危机已然超越了国家界限,臭氧层破坏、生物多样性锐减、气候变暖等全球性环境问题成为全人类共同面临的威胁和挑战,只有推进全球环境治理,才能共创万物和谐美丽的世界。更为重要的是,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能量交换是通过人类活动来实现的,因而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体现的是以自然为纽带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问题,人与自然关系失衡本质上也是人与人关系异化。人与人关系的异化引致人“类”的出现,其实质是群体中心主义或少数人中心主义,所谓的“人类利益”只不过是少数人或国家群体利益的放大[32]。从国际视域来看,发达国家的环境霸权主义、环境殖民主义就是这种个人中心主义和群体中心主义在生态领域的鲜明体现,这种人与人、群体与群体之间甚至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凌驾关系,愈发加剧了人与自然关系的紧张。

“人与自然关系新的构建必定会催生出按照人类生态命运共同体要求的通过全球生态合作达到的全球生态文明的新机遇、新格局、新图景”[33]。因而,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实现就要求推动人与人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关系和利益调整,构建“国内—国际”协作治理机制。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主动加入全球生态建设,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推动构建文明、健康、绿色的生产生活方式,践行负责任的大国担当,尤其是提出的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更是中国向世界作出的庄严承诺。立足国际,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提及“合作”“多边主义”“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指出:“要携手合作,不要相互指责;要持之以恒,不要朝令夕改;要重信守诺,不要言而无信。”[9]276“面对全球环境风险挑战,各国是同舟共济的命运共同体,单边主义不得人心,携手合作方为正道。”[9]261“我们要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坚持公平公正惠益分享,照顾发展中国家资金、技术、能力建设方面的关切。”[9]262因而,只有推动形成公平公正的全球环境治理规则,推进全球环境合作治理,才能增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实现的现实性和可行性。

猜你喜欢
共同体人类生命
爱的共同体
人类能否一觉到未来?
构建和谐共同体 齐抓共管成合力
共同体的战斗
人类第一杀手
中华共同体与人类命运共同体
1100亿个人类的清明
这是用生命在玩自拍啊
可遇不可求的“生命三角”
人类正在消灭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