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宏祥
2021年12月10日,本人参与了对安徽省宁国市一起当事人涉嫌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渔区、禁渔期内)从事非法捕捞涉渔、涉刑案件所用渔具的认定工作,通过具体实践,以下就获得的认知展开探讨,以供“十年禁捕”期间农业(渔业)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借鉴与参考。
2021年12月9日20时,当事人薛某(安徽省宁国市汪溪办事处联合村居民)使用1艘双体塑料船(本地俗称鹰船),将渔具设置于水阳江宁国市汪溪办事处联合村江段水域,至12月10日5时,捕获小型鱼共26尾,当事人捕捞水域地处长江重要支流水阳江宁国市江段,捕捞时间在长江流域“十年禁捕”期内,涉嫌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非法捕捞,且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情节,其行为被宁国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后,应当“行刑衔接”,移送公安处理。根据有关“行刑衔接”要求,2021年12月10日,宁国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所用渔具(三重刺网4条、单片刺网1条、定置倒须笼壶5条)开展了具体的认定工作。
1.农业农村部《非法捕捞案件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办法(试行)》第四条。
2.《关于印发〈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20〕17号)规定的“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非法捕捞等危害水生生物资源的各类违法犯罪(在禁捕区域使用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禁用工具捕捞)”的定名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147-2003《渔具分类命名及代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6964-2010《渔网网目尺寸测量方法》;
3.《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
本例由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兼水产工程系列高级技术人员多人按照GB/T5147-2003及GB/T6964-2010国家标准,并参照《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对涉案渔具共10件(条)逐个予以认定。
涉案渔具分类名称定置倒须笼壶定置三重刺网定置单片刺网数量5条4条1条代号20.dax.L 20.sch.C 20.dp.C
经认定,当事人薛某使用的渔具共有10套(条)。其中5条定置倒须笼壶网目内径尺寸平均值小于30毫米;定置三重刺网共4条;定置单片刺网1条,网目内径尺寸小于60毫米。当事人所用以上网具均符合《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有关禁用渔具的特征,是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的渔具。
以下为部分涉案渔具认定实践的说明:
1.三重刺网4条:以其中1条为例,刺网由两片大网目网衣中间夹一片小网目网衣和上下纲组成,网长29.3米,网高0.6米,符合《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中载明的刺网类渔具,认定渔具名称为三重及以上刺网。
2.单片刺网1条:由单片网衣和上下纲组成,网长15.1米,网高0.8米,经测量,平均网目内径尺寸为25.29毫米,符合《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中载明的刺网类渔具,该渔具名称认定为单片刺网(网目内径尺寸小于60毫米)。
表1为本次测量的具体数据。
表1
3.笼壶类网具5条:由若干规格相同的刚性框架和网衣构成,连成一体构成笼壶,相邻框架间有倒须网口构成,平均网目尺寸为9.135毫米,定置于水域中作业,符合《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载明的笼壶类渔具,该渔具名称认定为定置倒须笼壶(目内径尺寸小于30毫米)。
表2是对其中单个笼壶实施测量的具体数据。
表2
1.根据《非法捕捞案件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办法(试行)》第四条关于“涉案物品认(鉴)定工作实行认定为主,鉴定为辅的原则。对于涉案的非法捕捞工具、捕捞方法、渔获物品种以及对水生生物资源的危害程度等问题,原则上由渔业行政处罚机关两个工作日以内作出认定;难以确定的,可以委托专家或鉴定评估机构进行鉴定或评估”的规定,作为县级农业行政执法单位,组织执法人员中的相关高级技术人员对涉渔、涉刑非法捕捞案件所用渔具开展认定,于法有据。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147-2003《渔具分类命名及代号》,对涉案渔具实施认定,有执行标准。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6964-2010《渔网网目尺寸测量方法》,对涉案网具网目内径实施测量,应予认可。
4.《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所列禁用渔具的判别与认定,有很强的区域性及适用期,其适用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渔区、禁渔期内,对处理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案件特别是涉刑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是重要的抓手之一,名录所涉渔具较多,作为相关行政执法工作者,对此业务应当了如指掌,举一反三,才能得以在具体执法实务中把握好分寸。
5.本案例通过实施对非法捕捞涉及的渔具进行科学认定,出具有力的认定报告,为公安部门认定当事人涉嫌非法捕捞事实,适时惩罚涉渔刑事案件当事人,保护渔业生态,维护长江“十年禁捕”成果,作出了初步的尝试。同时,此次的认定工作也得到刑事办案部门的认可。还应强调的是,“十年禁捕”期间类似案件会不断发生,类似的认定工作各地都在以不同形式的开展,最合理的认定办法应当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人员来开展此项工作。我地上述认定工中执法人员付了较多出的时间和精力,也节约了办案的经费与时间成本,理应予以肯定,也可供同行参考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