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麦金泰尔对于休谟伦理难题的消解与启示

2022-03-24 19:03辛向前
大学·教学与教育 2022年2期

辛向前

摘  要:文章概述了休谟伦理难题的主要内涵及理论意义,认为休谟伦理难题是关系到伦理学是否可能的一个道德哲学问题,不仅在理论层面造成了事实与价值的二分,也是近代以来西方社会道德实践处于深刻危机的一个反映。通过对当代美德伦理学的倡导者——麦金泰尔思想的文本分析与梳理,认为麦氏之所以能超越他之前的西方思想家并消解了休谟伦理难题,主要是因为他运用了一种历史主义的叙事方法将休谟伦理难题理解为由于西方道德传统的改变而产生的一个历史性问题。麦氏对于休谟伦理难题的消解让人们意识到理论研究不能缺少历史意识,而回归道德实践则是重建西方伦理基础的唯一途径。

关键词:麦金泰尔;历史主义叙事;休谟伦理难题;事实与价值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獻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7164(2022)05-0129-04

休谟伦理难题也被称为“是-应当”问题,自从休谟提出这个涉及价值哲学领域的问题后,几乎成了道德哲学的一个核心问题,因为它关系到伦理学是否可能。历史上致力于解决休谟伦理难题的方案不断被提出,但似乎都不尽完美。

一、休谟伦理难题及其理论意义

18世纪著名英国哲学家大卫·休谟在《人性论》中有这样一段话:“在我所遇到的每一个道德学体系中,我一向注意到,作者在一个时期中是照平常的推理方式进行的,确定了上帝的存在,或是对人事做了一番议论;可是突然之间,我却大吃一惊地发现,我所遇到的不再是命题中通常的‘是’与‘不是’等连接词,而是没有一个命题不是用一个‘应该’或一个‘不应该’联系起来的。”[1]509他指出,从一系列“是”或“不是”的事实判断隐秘或不自觉地过渡到“应该”或“不应该”的价值判断是应当要“说明”的,因为“这个变化虽然是不知不觉的,却是有极其重大关系的。因为这个应该或不应该既然表示一种新的关系或肯定,所以就必须加以论述和说明”[1]510在休谟看来,道德实际上并非理性的对象,如“善”和“恶”等价值概念无非是人类的一种先天“知觉”。人们称一物为善,是因为它给人类心理带来了快乐,而称一物为恶,则是因为它产生了特定的痛苦。善恶皆不在对象本身当中,而在于它们对人类所产生的情感当中。因此,按照休谟的思路来说人类理性只能涉及关于事实的问题,而不能僭越地回答人们关于价值的问题,在其著作《人性论》中,他对从“是”推出“应该”的问题表示了怀疑,这也是所谓的“休谟伦理难题”,后来被进一步深化、扩展并确定为“事实与价值的关系问题”。因为,道德判断往往是以“应该”做连接词的,事实判断往往以“是”做连接的,这样一来,休谟的这一发现意味着事实领域与价值领域是绝然不相关的,从逻辑分析、推理等理性思维不可能推出道德原则。那么,这自然最终导致了伦理学领域的道德相对主义,道德失去了其客观性。相应地,伦理学也就变成了一门“伪科学”。

由于应当理论的失据,难以确立道德合理性根据,道德标准、道德立场、道德判断、德性的意义都发生了变化,而这些变化在道德生活中表现为世俗与神圣的背离、个体与传统德性的背离、肉体与心灵的背离、外在利益与内在价值的背离等。当代人类的道德实践处于深刻的危机中,社会生活中道德判断的运用是纯主观的和情感性的,个人的道德立场、道德原则和道德价值的选择则是一种没有客观依据的主观选择。一直以来,众多哲学家绞尽脑汁力图解决此问题,但是从休谟以来的种种解决方案上看,似乎并没有完美的解决此问题。现代规范伦理离开了人类道德生活的文化背景和历史传统去解释道德,使这种解释成为无传统、无根源的主观解释;离开了人类道德生活的内在目的意义和品格基础,使道德成为纯粹外在的规范约束。事实表明,现代伦理规范在很大程度上冲淡了道德的价值本性、历史本性和人学本性,产生了自身难以克服的理论困境和实践困境。

二、麦金泰尔对于休谟伦理难题的消解

麦金泰尔(以下简称麦氏)作为当代著名的道德哲学家之一,在其著作《德性之后》中为人们分析了西方启蒙运动以来西方哲学中对传统目的论的摒弃、对古代人性论假设的否定以及道德概念的碎片化使用的情况是导致休谟伦理难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其实质是自休谟以来的哲学家大多都以一种实证主义的视角将哲学理论抽象演变为脱离现实背景、社会传统,甚至超时代的先验问题,从而放弃了哲学研究的历史维度。麦氏对休谟伦理难题的回应不同于康德主义者、存在主义者等哲学流派,尤其是不同于分析学派的元伦理学家们(主要代表性人物包括20世纪的摩尔与罗斯等直觉主义者、艾耶尔与史蒂文森等情感主义者以及黑尔等规约主义者)。

麦氏认为,休谟之前的哲学界没有提出休谟所发现的问题并不是因为当时哲学家们理论思维低下或者逻辑推论不严谨,而是因为在休谟之前的社会传统和历史背景下,所谓的休谟伦理难题对当时而言并不是一个问题。麦氏指出,并不只是道德的概念和论证改变了特征才导致“事实与价值的关系问题”成为人们自身文化不可解决、无休无止论辩的直接起因,事实上,道德的判断也改变了其意义和蕴涵。他说:“‘应当’并不蕴涵在‘是’的意义里。这或许是一个仅仅对人们的时代才自明的真理。”[2]75

麦氏分析指出,休谟伦理难题的出现是由于启蒙运动以来哲学家们跳出了亚里士多德哲学传统背景,从实证主义的角度思考问题而导致的。“在亚里士多德主义传统中,说X是好的(这里的X可以包括一个人、一只动物、一项政策或一个事态),也就是说,想要把具有X所具有特性的事物作为自己目的的人都会选择X类事物。”[2]76麦氏认为亚里士多德的目的论哲学能够保证从人类行为的事实中合理地推出对人类而言“有价值的东西”,比如称一个特殊的行为是正义的或对的,也就是说,这个行为是一个好人在这样一种情况下会做出的行为,因此,这类陈述也是事实性的。若根据近代以来的机械论观点,则根本不存在价值事实,‘事实’成了摆脱了价值的东西。也就是说,在休谟以前的亚里士多德传统里,伦理学本来是内含一个目的论构架的,而且正是“人”这一概念所具备的“本质目的性”意义使得“人”与“善生活”联系起来。这样一来,如果人性被认为有一个目的,那么根据一个人的品性和行为对这个目的的实现所做出的贡献,就可以对其做出价值判断,这样“是”与“应当”就内在地联系起来,其实,在这里“是”与“应当”的关系,正是“人性事实”与“道德价值”之间的内在联系。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麦氏一直秉持一个基本思想:人们应该在社会历史文化环境中重塑德性伦理,在生活整体、实践活动、历史传统中寻求伦理道德之“应当”。所以麦氏在其著作中向人们介绍休谟之前的不同历史阶段的道德情形时,总是必然地向人们描述、解释道德状况之所以如此的社会历史背景。麦氏在分析“是-应当”这个问题时没有像元伦理学家们那样抛开具体的历史情境而以所谓的纯粹理性来进行逻辑推演论证,这是麦氏的历史主义叙事,即通过对哲学文本的历史背景、文化传统等的分析,使人们意识到有些被现代人认为是极其根本性的问题可能在过去并不被重视甚至不觉其为问题。所以,严格说来,与其说麦氏解决了休谟伦理难题,不如说是他通过一种历史主义叙事的方法消解了这个问题。

三、麦金泰尔历史主义叙事方法的启示

(一)理论研究不能缺少历史意识

麦氏认为,“是”前提不能产生“应当”这个被视为永恒真理的原则是启蒙运动以来哲学家们历史意识极度缺乏的标志。休谟伦理难题并非是一个亘古不变的先验原理,而只是在社会历史的不断演进过程中才呈现出来的特殊时代问题。他分析指出,尽管可以在古代伦理学中看到许多是近代道德特征的东西,如遵从规则、义务的观念,求助于有益或有用等等,但因为在古代伦理学中,它们是在德性的伦理学的框架之中,它们的角色作用和地位与现代对它的模拟术语极为不同。西方启蒙运动“用理性以祛魅”,在“祛魅”过程中,祛除的不仅仅是“愚昧的黑暗”,还有启蒙以前人们世界观、价值观中“神圣”的东西,把这些“神圣价值”祛除后,现代人还在运用着的那些古代概念早已面目全非,不注意这一隐藏着的层面的变化,必然会导致道德哲学的古今分离以及道德哲学本身内部崩溃,比如事实与价值的二分法。

他认为,“经验的历史”与哲学理论的表达不应该是互不相关的,休谟以来那种忽视客观历史背景,只从所谓“纯粹理性”角度推演问题的做法是值得质疑的,也不应当把“是”与“应当”之间的差别看作是纯逻辑的、超历史的东西。至少应当考虑这样的可能性:这种向人们所呈现出来的巨大差别是一个旷日持久而又潜移默化的历史演变的结果。

纵向来看,人们会意识到当代道德论证的各方所用的不同概念之间的不可通约性,有着多种多样的历史起源,是一个由各式各样谬误碎片组成的不协调大杂烩。人们所使用的概念也已改变其原意,在从各种背景文体到人们自己的当代文化中,“德性”“正义”“虔诚”“应当”都已成了与它们所曾是的不同的东西,于是出现了德而不“德”、德已非“德”的历史现象。其实,当代的美德伦理学家中有很多人都已经意识到这一问题,如英国哲学家安斯库姆就提醒人们,基督教伦理学之所以能以法律形式呈现并行之有效,是因为它设置了一个神圣的立法者。这位立法者的至高无上,至少在基督教语境中足以论证道德规则的绝对性,从而将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义务(lawful duties)。可是,反观现代道德哲学,在它们所抛弃的神学内涵中,恰恰包括这个神圣的立法者。于是,脱离了本来的文化背景和权威来源,那些自我感觉良好的“规则”及“义务”概念就只不过是“保存了它的心理影响,而没有保存它的含义”[3]98。

同样,休谟伦理难题的从无到有是需要人们从历史、社会的发展进程中去探索的,而不仅仅是像玩文字游戏一样在逻辑上展示“屠龙术”。因为道德本身就是人类现实生活的根本内容,道德实践来源于人类现实的呼唤和要求,休谟伦理难题的解决关键并不在于从问题到问题的抽象推演,而是要持一种历史意识,将问题还原到其产生的文化背景及历史传统中去,这样才能看清问题的实质,找到问题的真正解决之道。可以说,“是”与“应当”今日的分裂,在传统的德性伦理学中并不曾出现(尤其是中国伦理思想传统),对于人是什么和应当是什么,以及人们应当怎样行动或做什么,即“是”与“应当”这两者之间,没有截然区分开来,而是内在联系在一起的。在传统的德性伦理学中,人是什么的问题还包括了做什么的问题。

(二)实践是重建西方伦理基础的唯一途径

麦氏主张,人们应该通过追寻古典德性传统——亚里士多德德性传统,唤醒人们对西方社会道德危机的重视,主张复兴目的论的德性传统来解决“是-应当”问题,这确乎是很深刻而极富启迪意义的。

麦氏在亚里士多德的基础上明确指出,伦理问题与生活实践必须联系起来,实践必须是涉及与他人合作的社会性活动,这样就把德性的个人实践领域扩大到整个社会的协作交往领域,从而赋予德性的践行以更丰富的社会内涵。在麦氏看来,对德性理解的首要前提在于对实践的理解,即使德性得以表现的具體种类的实践或依据这种实践,德性就可获得其基本的定义,德行和实践是内在统一的,实践是德性的最初立足点。这就为人们从“是”中发现“应当”提供了内在根据。无论是自然事实还是伦理事实都是一种关系性的存在,即一切事物只存在于整体的关联性之中,“事实”“是”并非静止,而是一种不断演化的状态,人类参与到“事实”或“是”之中,在复杂交错的关系之中以未来、现在和传承为维度为其生活提取“价值”与“应当”。人们“应当”成为一个什么样的人,这一问题首先是一个人“是”什么的问题,然而,这一问题在抽象的本体层面得不到回答,必然下降到第二层面,即“我”应当“做”什么来回答它。“我”应当做什么,正是根据“我”应当成为什么样的人的回答来确定的。

麦氏明确指出,伦理问题与生活实践必须联系起来,在现实实践中,如何处理好事实与价值的关系,以指导人们的生活和行为作出最优决策,这是非常值得人们重视的问题,对德性理解的首要前提在于对实践的理解。正如马克思深刻指出的:“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凡是把理论导致神秘主义方面去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4]57于是,被元伦理学家们当作了纯粹逻辑上的问题进行语言分析的“是-应当”问题,在“实践”概念面前被还原为一个实践问题、生活问题,因为人的所有“价值”判断都是在实践的过程中面对“事实”而进行的选择。

在某种意义上说,休谟伦理难题的提出与解决过程反映出现代哲学研究的一个特点,即哲学越来越脱离现实、脱离社会、脱离时代,变为一种专业人士的职业。正如张志伟先生所说:“哲学的一个重要或根本价值就在于它能够用来阐释‘意义’,如果只是用来实现自身的圆满,就把哲学自身无用化了,恰如财富的意义在于它能够用来实现其他价值,如若只是用来实现自身,就把财富自身荒谬化了一样。”[5]43道德律令并非人类主观设定的产物,而是人类生活的内在规律的表现,是人类社会生活的必然要求,它处于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社会生活的客观规律之中。价值和应当不是外在于人的可以抽空的概念,道德理论必须根植于人类现实道德生活的呼唤和要求,这是所有时代对伦理学家的基本要求。因此,只有用实践的观点去审视和批判,休谟伦理难题才能得到正确回应,而不是简单通过逻辑推演、文字游戏就可以解决的。“哲学的任务在于理解存在的东西,因为存在的东西就是理性。就个人来说,每个人都是自身所处时代的产物。哲学也是一样,是被把握在思想中的它的时代。”[6]12道德也不是一种先验的价值论,更不是生活之外的抽象的规则,只能是现实的反映,是与现实运动相一致的存在。因此,人们可以得出结论——实践是重建西方伦理基础的唯一途径。

总之,自休谟伦理难题提出以来,西方思想家们致力于解决这个问题的思路可以说是异彩纷呈,但从来没有哪个哲学家可以宣称这个问题已被其完美地解决了。总结原因,可以发现西方思想家大都很难摆脱实证主义的思维方式,他们喜欢将这个被休谟发现并揭示出来的问题抽象为如哥德巴赫猜想那类内在意义与历史全然无关的超时间问题,这反映了西方哲学家在理论研究方面极度缺乏历史意识的普遍共性,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复杂的,本文不可尽述。但是从西方哲学诞生之初,如古希腊的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哲学家已然有将历史知识刨除出哲学研究范围内的倾向,因为,在他们看来,历史无非是这个现象世界偶然发生的一去不复返的事件总和,哲学研究的对象应该是人类理智所对应的超验世界或理念世界。这样一来,西方哲学家们便很一致地把休谟伦理难题当成了一个超验问题,以至于出现元伦理学这种伦理学现代形态。也因为西方哲学自古希腊以来的重本体轻现象、重理智轻感觉、重思辨轻实践的特征,使得哲学家们往往把精力放在“解释问题”上而非“改造世界”上,从而使诸如休谟伦理难题一样的问题因为缺少实践这一概念而不得其解。可以说,麦金泰尔作为一位当代西方哲学家高度重视历史意识并强调实践概念是难能可贵的。

参考文献:

[1] 休谟. 人性论[M]. 关文运,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2] 麥金泰尔. 德性之后[M]. 龚群,扬毅,等,译.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

[3] Anscombe,G.E.M.. Modern Moral Philosophy[M]. Philosophy,1984.

[4] 马克思,恩格斯.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5] 张志伟. 哲学的“终结”:从理论转向实践[A]//冯俊,主编. 哲学家[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6] 黑格尔. 法哲学原理[M]. 范扬,张企泰,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荐稿人:张泽天,甘肃民族师范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邹宇铭)